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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09-08

壹、修正目的
  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提供各級政府辦理市區道路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者課徵使用費之計徵基準,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23條第2項授權,自94年3月25日發布施行,曾於97年7月1日、101年12月26日及105年3月31日辦理3次修正。為鼓勵管線機關落實將現有管線遷入政府興建收容性管道內、辦理地下化工程時應注意施工管理績效及展延主管機關審核費額期限等,爰修正本標準。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除原規定之共同管道外,增訂寬頻管道及纜線管溝等政府興建收容管線之管道及設置於其內之各項管線或設施免徵市區道路使用費;位於已實施共同管道、寬頻管道及纜線管溝路段區域,且為應遷入而未遷入之管線或設施,以原使用係數乘以5倍計徵市區道路使用費。(修正條文第2條附表第11項及第14項)
二、修正主管機關審定費額期限延至5月31日;使用人繳納期限延至6月30日。(修正條文第3條)
三、明定使用人主動將所設管線地下化,且於所在區、鄉(鎮、市)路段內,3年內未受市區道路條例第33條規定處分3次以上者,享有減徵優惠。(修正條文第5條)
四、修正施行日期,因道路使用費採年度事後課徵制,施行日期規定得溯至當年1月1日,爰自11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6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未有意見,主要爭議為臺北市政府提議提高豎桿、電箱及架空纜線等路面設施之使用係數2倍,電信事業提議第2條第14項提高5倍部分,降至2倍。瓦斯公司希望比照自來水之使用係數,由原0.05降至0.01等,業經110年5月13日意見整合會議獲致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