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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6條之1條文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0-09-08
  • 發稿單位:消防署

壹、修正目的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自93年11月25日發布施行,並於99年11月26日、103年9月26日辦理修正。為提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場所之安全,經檢討近年施放情形及實務現況,爰修正本辦法第5條、第6條、第6條之1規定。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條文及重點如下:

一、新增除施放作業所需外,施放作業場所應嚴禁火源,並移除不必要可燃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二、新增施放筒採一筒一彈方式且施放過程中不得重複裝彈之規定,並針對施放後未爆之專業爆竹煙火,延長其處理安全確保時間,並增訂清點及銷毀方式,及清除未爆之專業爆竹煙火後始可解除現場警戒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三、新增以電子設備施放專業爆竹煙火應遵行事項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之1)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計有1家施放業者對修正條文第6條第8款提出建議,惟查係因專業爆竹煙火之煙火彈數量認定方式不同所生疑義,爰不修正草案,並致電業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