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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廢止案

  • 送立法院審查日:113-02-22

壹、廢止目的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原營建署改制本部國土管理署,已訂定本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經總統112年6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11號令訂定發布,並經行政院112年8月11日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4781號令定自112年9月20日施行。因同一事項已另定新法規並公布施行,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

貳、廢止意旨
本廢止案係因本部國土管理署掌理事項與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已定有新法規並發布施行,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組織條例。

參、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廢止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廢止案係廢止原營建署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與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未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