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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查核成績丙等意見處理作業程序」停止適用

  • 發布單位:秘書處
  • 資料來源:總務司
  • 聯絡人:周吟穗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4月1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225號函,「工程施工查核成績丙等意見處理作業程序」自110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於110年3月19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003號令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下稱作業辦法),其中第6條增訂查核作業辦理取樣前之程序規定,並於第8條第3項規定取樣試驗結果判定後,始通知機關查核成績,已完備工程施工查核相關作業程序,可有效減少爭議,爰刪除原條文第8條第3項改列丙等結果提出意見之處理程序。配合前開作業辦法修正內容,「工程施工查核成績丙等意見處理作業程序」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