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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 發布單位:秘書處
  • 資料來源:總務司
  • 聯絡人:周吟穗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3月19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0035號函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施工查核主要以現場為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工程規模(金額)之定義及查核件數比率,並修正法定查核件數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查核作業辦理取樣前之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考量第六條增訂之程序,並為避免過往改列成績之情形,爰修正試驗結果不合格,查核成績列丙等之作法。(修正條文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