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127號函辦理。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三、旨述修正主要包括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報備分包廠商名單、廠商代繳規費機關付款期限、竣工圖表之提送期限等,修正內容對照表請自行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cp.aspx?n=99E24DAAC84279E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