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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重點

  • 發布單位:秘書處
  • 資料來源:總務司
  • 聯絡人:周吟穗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1年1月10日工程管1100301405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工程施工查核機制,以提升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項管理成效,經統計分析110年度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執行結果,工程會研訂111年度中央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重點如下:
(一)交通工程類:
1、巨額採購之交通工程。
2、「全民督工」、「災後復建」、「橋梁耐震補強或維護」或民眾(輿情)關注之交通工程。
3、一般中小型交通工程。
(二)水利工程類:
1、巨額採購之水利工程。
2、「全民督工」、「災後復建」、「重點防汛」或民眾(輿情)關注之水利工程。
3、一般中小型水利防汛工程。
(三)建築工程類:
1、巨額採購之建築工程。
2、「全民督工」、非工程專責機關辦理及民眾(輿情)關注之建築工程。
3、一般耐震補強、古蹟維修、裝(整)修工程或中小型建築工程。
(四)其他工程類:
1、「交通」、「水利」及「建築」類別以外之巨額採購工程,如能源類、管線類等。
2、工程進度落後10%以上、發生工安事故或勞動檢查有嚴重缺失之廠商或監造單位所承攬標的,或較具異常狀態或民眾(輿情)關注之其他類工程。
3、近2年未曾受查核、決標標價偏低、多次變更契約、履約計分結果屬後標或底標之廠商承攬之其他類工程。
4、一般中小型之其他類工程。

三、另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協助配合事項如下:
(一)鑒於臺鐵太魯閣號事故工程,有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及未落實工地管理等情事,請各機關持續就工地職業安全(含設計圖說、經費編列及風險評估)、工程人員設置等列為查核重點項目,以確保工地管理落實執行。
(二)查核委員除應依個案工程屬性,遴聘相關之專業委員外,並確實請查核委員應適當迴避、公正執行職權,且態度應謙遜和緩,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或不適任者,應依「工程施工查核委員專家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除名。
(三)查核作業應以現場查核為主,書面資料審查為輔。另涉及取樣者,應會同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單位及廠商,確認取樣方法、位置、數量及運送方式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