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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建議會員之會籍清查,得以網站校正及會員大會之召開以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通知乙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88-06-11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文號
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二一六一二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按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0條)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五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籍之清查及會員大會召開之通知係屬理事會之權責,依人民團體自治自律原則,本案宜由各該團體本諸權責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