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商業同業公會如未依限完成整理任務,應否予以解散整理小組或解散該會抑或再准延長期限完成整理任務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6-02-18 00:00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及其施行細則
文號
台(76)內社字第四七六○八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本案宜請參酌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判字第一二○三號判決案例審慎處理。 貴局既已函復該會應確實清查會籍後再行訂明召開會員大會辦理理監事改選,應請輔導整理小組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任務。如屆時仍無法完成整理任務, 貴局擬本諸職權依有關法令逕行核處,自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