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之會議紀錄;應報主管機關,其會議紀錄所為之決議,須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或核備者,應分別專案處理,主管機關對報備性質之會議紀錄,可不予核復;惟如會議紀錄中應專案處理而未報核或其決議案有不合法令規定者,應即函復該團體撤銷或改正,俾免違反法令,影響會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