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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會議紀錄應送主管機關核備,但主管機關對其會議紀錄決議案,在權責上應負何種程度之責任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67-06-26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七八二○一六號函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人民團體之會議紀錄;應報主管機關,其會議紀錄所為之決議,須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或核備者,應分別專案處理,主管機關對報備性質之會議紀錄,可不予核復;惟如會議紀錄中應專案處理而未報核或其決議案有不合法令規定者,應即函復該團體撤銷或改正,俾免違反法令,影響會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