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併應經各原有團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二)由原有團體協調推舉代表成立專案小組,以負責協商合併後團體之章程草案及現有人事、財產等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承繼,並清查會籍,召開合併成立大會,選舉第一屆理事、監事。 (三)原有團體於完成合併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時,視同解散,專案小組並即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