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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團體合於加強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7條)規定合併改組,其條件及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各項辦理: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7-05-09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文號
台(77)內社字第五九○一七九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一)合併應經各原有團體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二)由原有團體協調推舉代表成立專案小組,以負責協商合併後團體之章程草案及現有人事、財產等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承繼,並清查會籍,召開合併成立大會,選舉第一屆理事、監事。 (三)原有團體於完成合併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時,視同解散,專案小組並即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