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商業團體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業必歸會」措施為法律之強制規定,故商業團體應不得拒絕或抵制合法公司行號之入會申請;違反者,主管機關自可本諸職權依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