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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團體解散後之清算人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108-12-25 17:1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文號
台內團字第1080074619號

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2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27條)規定之人民團體解散清算程序,有關未經法人登記之協會,應優先依其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方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各團體應先查明是否於章程規定解散後之財產歸屬,如無法律或章程之規定或大會之決議時,方續依民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