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有關貴會函詢會員代表及理監事之選舉,各分會會長可否設為當然理事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108-05-15 16:51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團字第1080018047號

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係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而言。又同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爰有關各分會會長是否可設為當然理事1節,依上開規定理監事應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自無章程增訂為當然理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