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係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而言。又同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爰有關各分會會長是否可設為當然理事1節,依上開規定理監事應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自無章程增訂為當然理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