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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得否訂定會員設籍規範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100-10-04 11:44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文號
台內社字第1000198902號

有關人民團體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行政區域,係包括全國、省(市)、縣(市)、鄉(鎮、市、區)之區域;前述之區包含直轄市之區及省轄市之區。另所稱之「組織區域」,意指人民團體組織所在及成員分布之範圍;惟顧及人民遷徙自由,有關會員設籍部分本法並未定有明文,僅範定發起人應設籍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轄團體之會員設籍,倘認定有設限需要,逕依地方自治法法規訂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