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條係規範人民團體之選舉罷免,除第35條(現行條文為第23條)及第40條(現行條文為第24條)之規定外,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換言之,人民團體之選舉採通訊選舉或分區選舉,得不以集會方式辦理。人民團體選舉會員代表如有需要採分區集會之選舉方式,法規上並未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