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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南縣政府函詢人民團體高爾夫俱樂部對於「會員代表採用通訊選舉」與「會員代表分區集會選舉」之認定及規範發生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9-01-27 11:21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0990012906號

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條「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35條(現行條文為第23條)及第40條(現行條文為第24條)規定外,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同法第35條(現行條文為第23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前項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本案經查所提疑義乙節,上述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5條(現行條文為第23條),只適用團體之選任職員(理監事),並不適用於會員代表。本案仍請就該主管權責依相關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