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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團體理事、監事出缺之遞補疑義。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98-06-06 11:16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0980107828號

查「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出缺時,應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7條(現行條文為第17條)定有明文,關於社會團體之團體會員所派代表原任團體之理事及監事,如有出缺情形,應依上開法令規定分別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不得由各該團體改派之代表直接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