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出缺時,應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7條(現行條文為第17條)定有明文,關於社會團體之團體會員所派代表原任團體之理事及監事,如有出缺情形,應依上開法令規定分別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不得由各該團體改派之代表直接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