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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長依法取得人民團體會員資格者,可否兼任團體職員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42-11-24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38945號令台灣省社會處
鄉鎮長依法取得人民團體會員資格者,除法令有關規定外,自可當選為團體職員(包括理事長或未設理事長之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