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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強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7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期日計算疑義案

  • 團體類別:社會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1-11-11 00:00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文號
台內勞字第119138號函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等

加強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7條(現為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所稱:「15日前」、「7日前」,其計算日期,直接送達者,以主管機關收文日期為準,郵寄者以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