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前項第3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為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第2項(現為第6條第2項)所明定,該會會員代表選舉既經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依上開規定,會員自不得再申請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