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Q 縣市合併後行政區域如何劃分?

  • 請選擇:民政司
  • 資料來源:民政司
  • 聯絡人:地方行政科
  • 聯絡資訊:02-23565408

ANSWER:

縣市合併改制後,行政區一律以「區」為單位,而行政區域範圍因「行政區劃法」尚未立法完成通過,因此合併改制後行政區域範圍不調整,行政區名稱也不變,只把行政區的單位由合併改制前的「鄉、鎮、市」改為合併改制後的「區」,「村」改為「里」。

   改制前→ 改制後

直轄市   2→6

 縣   18→13

 市    5→3

 區   49→170

 鄉   226→146

 鎮   60→40

縣轄市  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