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 一、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次以後至九十三年次以前出生。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服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