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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獎(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宗教團體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作業要點」,業於112年12月29日發布。

  • 發布日期:112-12-29 15:15
  • 單位:宗教及禮制司

為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充足資源,以利辦理專案輔導宗教團體依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申辦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相關作業,本部業訂定「內政部獎(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宗教團體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作業要點」,於112年12月29日以台內宗字第1120227660令發布,獎(補)助項目簡述如下:

一、補助項目:

  1. 業務推動補助費: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13年1月1日至同年7月31日間,辦理與宗教團體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相關說明、印製文宣、實地訪視、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登載、文件審查、辦理公告及其他各項專案輔導相關作業之支出。轄內宗教團體之不動產經囑託更名或限制登記者,每完成1宗教團體囑託登記,補助所屬之地方政府最高新臺幣(以下同)2,500元;倘地方政府經審查後停止辦理或駁回,致未能囑託登記者,每一宗教團體補助所屬之地方政府最高1,000元。
  2. 活動補助費: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11日間,辦理與宗教團體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相關之說明會、座談會、講習、研習、宣導、諮詢、問卷調查及相關活動之支出。補助單一地方政府額度以12萬元為限。

二、輔導績效獎勵金:

發給自111年6月10日至113年6月11日間,轄內完成囑託登記之宗教團體數量達20家以上,且其數量排名全國前5名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獎勵金得支應辦理民政或宗教業務之支出,總額度以465萬元為上限。

歡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踴躍提出申請,以進一步擴大專案輔導成效,更周全地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淪為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