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13.1.25台內園字第1131280036號公告
主旨:公告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八款。
公告事項:廢止「觀霧地區大鹿林道東線禁止車輛(包括腳踏自行車、機器腳踏車及汽車等)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