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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條例申請文件採認原則放寬了! 請符合之宗教團體儘速於113.6.11前提出「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申請。

  • 發布日期:113-03-01 17:23
  • 單位:宗教及禮制司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111年6月8日公布施行。符合要件的宗教團體在本條例施行前有購買或受贈,並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得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向各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提出權利歸屬審認申請(最後收件日是113年6月11日)。
自本條例施行後,陸續有宗教團體反映,由於購買或受贈不動產的年代久遠,難以提出「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的證明文件;或因不動產登記名義人亡故無繼承人,宗教團體無法按照本條例規定提供繼承人同意書,致無法順利提出申請;或申請後被主管機關駁回。
為掃除宗教團體申請時面臨的障礙,本部已放寬相關文件的採認原則,簡述如下(詳情可參閱下方附檔):
一、「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不限於直接證據,間接佐證文件也能採認,包括:
(一)宗教團體當年開會決議購買(或受贈)不動產的會議紀錄。
(二)不動產由宗教團體所出資購買的佐證文件或資料。例如:
1.宗教團體支付價金之匯款收據。
2.宗教團體公帳存摺或帳簿有支付該價金之紀錄。
3.宗教團體逐期支付貸款之佐證資料等。
(三)宗教團體與登記名義人間存在借名登記關係的佐證文件或資料。
例如:本條例施行前所製作,記載有不動產借某人名義登記的交接清冊、會議手冊、宗教團體刊物等。
(四)宗教團體持續行使所有權並負擔義務之佐證資料。例如:
1.每年繳納地價稅、房屋稅的繳款單據或宗教團體公帳存摺(或帳簿)。
2.多年來收取宗教不動產租金的公帳存摺(或帳簿)等文件或資料。
二、若宗教團體均無法提出以上資料,倘主管機關在參酌相關資料後,擬肯認不動產的實質所有權屬於宗教團體,得請宗教團體「同時提出以下(1+2+3)3樣文件」,再依個案情形審認之:
1.相關人士切結書。
2.不動產自購買(或受贈後)為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收益之佐證資料。
3.召開相關會議,決議追認先前購買(或受贈)不動產之會議紀錄。
三、至於登記名義人已死亡,無法檢附繼承人同意書之情形,亦有放寬(詳附件2)。
另外,大家關心的限制登記保障期間到121年6月1事,內政部後續也將研議相關配套方案,盡力保障宗教不動產不淪為私有。最後提醒,宗教團體提出權利歸屬審認的期限即將到來,逾期不再受理,敬請有需求的宗教團體,務必在113年6月11日前送件申請,以免錯失良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