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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人員移動風險,陸港澳人士及無戶籍國民得再度延期30日

  • 發布日期:111-07-07 18:25
  • 單位:移民署

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已入境,在臺合法停留且未逾停留期限之陸港澳人士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其在臺停留期限得再度延長30日,毋需另行申請,惟仍得視個案審酌,針對在臺有違法(規),或有因違(異)常情形而遭限令出國(境)之對象,不予以自動延期,請此類對象依限離境。詳情可向各服務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5388/7181/7184/7193/)或「外來人士在臺生活諮詢服務熱線(1990)」諮詢。

案例說明:

某甲(可能為陸港澳人士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原在臺合法停留效期最後一日為109年3月21日,經系統自動延期28次(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840日),其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11年7月9日,符合「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尚合法在臺停留」要件,適用本署第29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甲經第29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合法停留末日由111年7月9日再延至1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