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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汽機車不停讓行人,6月30日起加重罰責

  • 發布日期:112-07-06 09:37
  • 單位:警政署

立法院於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汽機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自6月30日起最高罰鍰提高至新臺幣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同時應接受道安講習3小時。

警政署提醒車輛不停讓行人取締認定基準:一、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約1個車道寬)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即構成違規要件。二、機車、慢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3公尺(約1個車道寬)及車輛前輪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則構成違規要件。

警政署呼籲車輛駕駛人行近路口務必「慢看停」,「慢」:接近路口,減慢速度;「看」:隨時擺頭察看有無人車;「停」:車輛暫停,讓行人先行。行人過馬路,切勿邊滑手機,並應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另不可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避免影響交通安全及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