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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查驗、換證新制

  • 發布日期:110-11-29 10:07
  • 單位:警政署

計程車駕駛人照過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有更正喔! 注意的地方如下:
一、執業登記證的「年度查驗」或「效期換證」之期間,修正為自出生月份之前後1個月內提出申請,即從原來2個月,放寬為3個月(該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
二、如果將計程車駕駛人之職業駕駛執照換領成普通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就要廢止駕駛人的執業登記(該辦法第12條第3項)。
三、如果有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屆期未換發的情形,則該登記證及副證就會失其效力,並應重新申請辦理執業登記(該辦法第1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