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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Q&A─當事人權益篇

  • 發布日期:110-11-29 09:58
  • 單位:警政署

愛注意喔~如果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後續我們有什麼權益可以維護呢?
一、申請鑑定:想要釐清雙方肇事責任,可以在事故發生當日起6個月內逕向發生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與其他注意事項:
1、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體傷、殘廢或死亡者,除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或受害人之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例如飲酒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等所致外,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均可依法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
2、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當事人可以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3、有人員受傷案件,刑事傷害責任部分,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