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肯定民防人員常年協助維持地方治安及搶救重大災害之熱忱奉獻,本部每年均會遴選表揚服務年資滿20年熱心協勤、績效良好者,因受獎人員備感尊榮,普獲好評,本(111)年仍援例辦理。
一、辦理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於本(111)年3月25日前完成資格遴選及審查;也可由民防人員主動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後列入表揚對象。
二、獎勵對象: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不含非依民防法編組之守望相助隊)及山地義勇警察隊等民防團隊,於本(111)年服務滿20年之人員。
三、獎勵內容:每人獲贈部長名義獎牌1面、獎品1份及受獎合照(含相框)1幀。
四、表揚方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受獎人員於適當時機、場合予以表揚及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