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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 國籍法修正案 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 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

  • 發布日期:113-02-29 11:20
  • 單位:戶政司

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本法案前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但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因此,依程序再提行政院會討論,這次修法主要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新增無國籍兒少可由監護人社福機關或機構主動協助申請歸化,以符兒少最佳利益;另強化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放寬申請歸化居留年限為2年,同時增訂免徵殊勳人才歸化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以感恩他們對我國的貢獻。

內政部表示,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這次修法將條文涉及外國人「未婚未成年」部分,改為「未婚且未滿18歲」。另考量現行僅規定無國籍兒少,可由國人養父、養母代為申請歸化,為完備保障未成年兒童權益,這次新增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也可代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讓無依兒少享有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益。

內政部另表示,面對國際人才競逐挑戰,為使優秀外來人士歸化我國更友善便利,這次修法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如為國人配偶,將從現行的繼續3年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放寬為連續2年,或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

另為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臺居留奉獻,在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以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這次增訂有「殊勳」於我國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1,200元。

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即其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規定,以完備選舉制度。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社會各界支持,儘速完成修法,以落實政府保障兒童取得國籍的權利,以及加強延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力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