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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實施在臺停留期間達180日之外國人因返國運輸工具停航致無法依限離境而須辦理特別延期停留措施

  • 發布單位:移民署
  • 資料來源:移民署
  • 聯絡人:陳瑪莉
  • 聯絡資訊:02-23889393 #1039

鑑於各國均逐步解除邊境管制措施且國際航班多已恢復通航,本署前於109年4月13日實施外國人因返國運輸工具停航而申請特別延期停留之權宜措施,爰定緩衝期間至111年(下同)5月29日,並於5月30日終止實施,作法如下:

  1. 5月29日以前申請者:均延長離臺期限至5月30日,例如於5月20日申請,延長離臺期限至5月30日。
  2. 5月30日以後:不再受理外國人以航班限制為由,申請延長離臺期限;外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期離境,由本署國境事務大隊依現行「處理旅客因不可抗力事由致逾期停居留案件標準作業程序」協處。

另基於防疫及人道考量,外國人在臺停留達180日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檢附相關佐證文件續予特別延期停留:

  1. 其配偶、經註記之同性伴侶、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合法居留者。
  2. 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兼具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身分者(申辦時須檢附足資證明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身分之文件)。
  3.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辦理延期停留必要者(申辦時須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文書)。
  4. 其他具正當理由且經審酌確有必要辦理延期停留者(申辦時須檢附具正當理由之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