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generated by FonranNET2 at 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rss version="2.0" xmlns:blogChannel="http://backend.userland.com/blogChannelModule"><channel><title>內政部全球資訊網</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aspx</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全球資訊網</description><copyright>Copyright 2002-2003 FonranNET2</copyright><generator>FonranNET2 v1.0</generator><item><title>九十九年第十二週內政統計通報(98年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概況)(2010-03-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52</link><description>◎98年底我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計有270所，較97年底增加6所，其中以私立187所最多，公設民營67所次之，公立僅16所；可安置量2萬2,990人，較97年底增加4.7％。

◎98年底實際安置1萬7,918人，較97年底增加2.6％，其中男性占60.7％多於女性；如按服務型態分，以全日型住宿安置占6成8最多，就長期觀之，男性比重及全日型比重均呈緩步增加趨勢。

◎98年身心障礙者各項補助累計總金額達210.2億元，較97年增加6.0％；各類補助以生活補助占74.5％最多，托育養護補助占22.6％次之，輔助器具補助僅占2.9％。

◎各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安置人數以臺北市、臺北縣、臺南縣及桃園縣均超過1千人較多；各項補助總金額則以臺北縣26.1億元占12.4％最多。

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我國98年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計有270所，較97年底增加6所，除提供身心障礙者全日型、夜間型住宿、日間照顧、部分時制照顧服務外，更提供各類臨托、短托、諮詢等服務。

(一)按公私立分：以私立187所最多，公設民營67所次之，公立僅16所；各縣市以臺北市47所最多，臺北縣30所次之，桃園縣24所居第三。

(二)工作人員數：同期機構內工作人員數計有8,826人，其中男性占18.31％，女性占81.69％；按工作性質分，以教保員3,174人占35.96％最多，生活服務員2,159人占24.46％次之，其餘依序為行政、社會工作、護理、訓練等各類人員。同期平均每位工作人員服務2.03人，較97年底減少0.08人；各縣市以基隆市2.48人最多、苗栗縣2.38人次之、嘉義市2.33人居第三，而以澎湖縣1.16人、臺東縣1.37人、屏東縣1.50人較少。

(三)安置人數：各機構核定可安置2萬2,990人，實際安置1萬7,918人（其中男性1萬876人占60.70％，女性7,042人占39.30％），以全日型住宿安置1萬2,140人占67.75％較多，其他非全日型則占32.25％；全日型可安置量平均使用比率為79.00％，各縣市以臺東縣132.00％最高、基隆市95.14％次之、臺中市93.00％居第三，而以雲林縣50.37％、臺中縣58.44％及嘉義市63.41％較低。

二、身心障礙者補助概況：98年補助總金額為新臺幣210.17億元，較97年增加5.95％；各類補助以生活補助156.53億元占74.47％最多，托育養護補助47.55億元占22.62％次之，輔助器具補助6.10億元僅占2.90％。

(一)生活補助：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領7,000元，輕度障礙者4,000元；中低收入之極重度、重度、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領4,000元，輕度障礙者3,000元；榮民兼領就養金者得補其差額；以上各項每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98年補助386萬2,823人月次，補助金額156.53億元；其中以中低收入補助人月次及金額分別占總數之84.83％及76.48％最多，低收入戶占14.26％及22.75％次之，榮民補差額部分僅占0.91％及0.77％。

(二)輔助器具補助：98年補助6萬4,138人次，補助金額6.10億元；其中低收入戶補助人次及金額分別占總數之4.23％、7.63％，非低收入戶占95.77％、92.37％。

(三)托育養護補助：98年底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受住宿教養及日間托育者有2萬9,847人，累計補助金額47.55億元。

(四)按縣市別分：補助總金額以臺北縣26.09億元占12.41％最高，高雄市15.36億元占7.31％次之，臺中縣14.81億元占7.05％居第三。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改制縣市之身分證、戶口名簿暫不做全面性換發  如有換發需要，一律免費，由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2010-03-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55</link><description>「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今（19）日召開第4次會議。會後，身兼召集人的內政部部長江宜樺轉述，本次會議決議未來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暫不做全面性的換發；民眾如果因為改制，需要申請換發或改註，將不另收取換證或換簿的規費，而由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至於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所需繳納的規費，江部長說，依「規費法」，該項費用屬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政收入，會中決議宜由各直轄市政府審酌財政能力，自行考量是否免予繳納書狀費。其他證件書狀，如有換發必要，也將建請各部會及新直轄市政府儘量朝向免收規費方式處理。

對於未來新直轄市的業務功能，江部長表示，行政院研考會已經邀集相關部會及各改制縣市政府召開多次會議，確立了87項功能調整項目及54項業務移撥項目。同時，本次會議也確認了原先仍有爭議部分，包括「交通監理」業務，未來採行「監理一元化」，由中央統一辦理；「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則維持現行中央及直轄市均可辦理的「雙軌制」；「交通裁決」業務，將交由地方政府來辦理；至於「署立醫院是否由新直轄市政府承接」，將由新直轄市政府提出「營運計畫書」後，由中央政府評估後再行移轉。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改制縣市之身分證、戶口名簿暫不做全面性換發  如有換發需要，一律免費，由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2010-03-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56</link><description>「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今（19）日召開第4次會議。會後，身兼召集人的內政部部長江宜樺轉述，本次會議決議未來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暫不做全面性的換發；民眾如果因為改制，需要申請換發或改註，將不另收取換證或換簿的規費，而由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至於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所需繳納的規費，江部長說，依「規費法」，該項費用屬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政收入，會中決議宜由各直轄市政府審酌財政能力，自行考量是否免予繳納書狀費。其他證件書狀，如有換發必要，也將建請各部會及新直轄市政府儘量朝向免收規費方式處理。

對於未來新直轄市的業務功能，江部長表示，行政院研考會已經邀集相關部會及各改制縣市政府召開多次會議，確立了87項功能調整項目及54項業務移撥項目。同時，本次會議也確認了原先仍有爭議部分，包括「交通監理」業務，未來採行「監理一元化」，由中央統一辦理；「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則維持現行中央及直轄市均可辦理的「雙軌制」；「交通裁決」業務，將交由地方政府來辦理；至於「署立醫院是否由新直轄市政府承接」，將由新直轄市政府提出「營運計畫書」後，由中央政府評估後再行移轉。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會計室科員（內陞）職缺公告(2010-03-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5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會計室科員（內陞）職缺公告

1.刊載日期：99／3／19
2.機關名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會計室
3.職稱：科員
4.職務列等：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5.職系：會計
6.名額：1名
7.性別：不限
8.工作地點：臺北市徐州路5號5樓（借調內政部會計處服務）
9.公告截止日：99/03/26
10.資格條件：
（1）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現職主計人員，並符合「行政院主計處及所屬主計機構新進人員作業原則」規定：曾任公務人員（含公營事業機構）任職期間考績（成）「含另予考績（成）」至少2分之1列甲等。
（2）熟諳預、決算、內部審核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
（3）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4）具協調溝通能力。
11.工作項目：辦理會計業務相關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意者請於99年3月26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詳實查填履歷資料，並於最後一頁填寫人欄蓋章或簽名切結，另請加填辦公室聯絡電話)、最高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銓敘部最近一次審定函、現職派令、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獎懲令、訓練進修(應另請檢附主計人員訓練管理資訊系統之個人認證訓練紀錄)等影本，並填具「行政院主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公務人員陞遷甄審候選人資績評分表」郵寄台北市徐州路5號5樓內政部會計處四科陳沄小姐收(電話：02-23565340)，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單位、職稱」等資料。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會計室科員（內陞）職缺公告(2010-03-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958</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會計室科員（內陞）職缺公告

1.刊載日期：99／3／19
2.機關名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會計室
3.職稱：科員
4.職務列等：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5.職系：會計
6.名額：1名
7.性別：不限
8.工作地點：臺北市徐州路5號5樓（借調內政部會計處服務）
9.公告截止日：99/03/26
10.資格條件：
（1）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現職主計人員，並符合「行政院主計處及所屬主計機構新進人員作業原則」規定：曾任公務人員（含公營事業機構）任職期間考績（成）「含另予考績（成）」至少2分之1列甲等。
（2）熟諳預、決算、內部審核及政府採購法等規定。
（3）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4）具協調溝通能力。
11.工作項目：辦理會計業務相關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
聯絡方式：意者請於99年3月26日前(以郵戳為憑)，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詳實查填履歷資料，並於最後一頁填寫人欄蓋章或簽名切結，另請加填辦公室聯絡電話)、最高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銓敘部最近一次審定函、現職派令、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獎懲令、訓練進修(應另請檢附主計人員訓練管理資訊系統之個人認證訓練紀錄)等影本，並填具「行政院主計處暨所屬主計機構公務人員陞遷甄審候選人資績評分表」郵寄台北市徐州路5號5樓內政部會計處四科陳沄小姐收(電話：02-23565340)，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單位、職稱」等資料。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重申正確下半旗方式(2010-03-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48</link><description>日前曾有媒體披露「二二八降半旗，民眾誤以為國旗掉下來」，立委也曾在國會質詢時，要求行政院應公開對外說明正確的下半旗標準。內政部今（18）日重申，「降半旗」是依現行「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辦法，其中「降半旗」步驟是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下降高度則是國旗旗身橫幅的二分一；而非現在許多學校或機關，錯誤地把國旗降至旗桿的一半。

內政部表示，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適當地點樹立旗桿，每日升降國旗。」另查「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同辦法第9條規定：「下半旗時，與國旗並列懸掛之旗幟，其高度不得高於國旗。」

至於目前究竟有那些日子要下半旗，內政部表示，除了228和平紀念日外，依據「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因天然或人為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依災害類別，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決定下半旗。但屬國際災害事件者，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決定。」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重申正確下半旗方式(2010-03-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49</link><description>日前曾有媒體披露「二二八降半旗，民眾誤以為國旗掉下來」，立委也曾在國會質詢時，要求行政院應公開對外說明正確的下半旗標準。內政部今（18）日重申，「降半旗」是依現行「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辦法，其中「降半旗」步驟是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下降高度則是國旗旗身橫幅的二分一；而非現在許多學校或機關，錯誤地把國旗降至旗桿的一半。

內政部表示，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適當地點樹立旗桿，每日升降國旗。」另查「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同辦法第9條規定：「下半旗時，與國旗並列懸掛之旗幟，其高度不得高於國旗。」

至於目前究竟有那些日子要下半旗，內政部表示，除了228和平紀念日外，依據「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因天然或人為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依災害類別，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決定下半旗。但屬國際災害事件者，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決定。」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節能減碳，綠建築環境教育宣導年起跑(2010-03-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5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為提高綠建築能見度與民眾對綠建築的正確認知，規劃今（99）年為綠建築環境教育宣導年，遴選全國7處具備生態、節能、減廢、健康環境教育功能的綠建築教育示範基地，積極辦理生態環保之旅，希望民眾能親身體驗綠建築，認識綠建築，以普及綠建築節能減碳的環保理念。活動預定於4月起正式起跑，受理民眾網路報名，歡迎各界踴躍參加。
內政部表示，我國綠建築政策的發展，自88年起迄今已歷經12個年頭，循序從基礎技術研究擴展至建立綠建築與綠建材標章制度，同時積極應用推廣，配合「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開創國際間以政府政策導向全面推動綠建築的先例。實施以來，已累積公有新建建築物實施綠建築設計豐富的示範經驗，進而引導民間綠建築觀摩跟進，整體綠建築政策的推動累積成效豐碩，包括建構我國完整的綠建築評估體系、推動新建建築物採用綠建築設計、建材標章評定等計畫(具體成果詳如附件)，以全面落實「低碳施政」的節能減碳政策。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綠建築具有安全、健康、舒適、環保、永續、節能等特性，但仍屬於較為新穎的觀念，社會大眾容易誤認成本較高，或誤信不肖建商利用「綠建築」口號所作的虛偽宣傳。因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已遴選綠建築教育示範基地，辦理生態環保之旅—優良綠建築案例現場導覽活動。優良綠建築案例示範基地包括：臺北市立圖書館北投分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宜蘭縣政府、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住宿區)、台南市億載國小、台達電子南科廠與成功大學「綠色魔法學校」（今年可完工）等七處，目前相關籌備工作，如：培訓現場導覽解說師資、編輯現場導覽折頁及製作解說看板等已大致就緒，將可藉由環境教育活動，擴大推展綠建築理念至社會各階層。

本活動預定於本（99）年4月1日公告並受理報名，相關訊息網址如下：『台灣綠建築發展協會』www.taiwangbc.org.tw。
如有相關資訊洽詢需要，可聯絡本所環境控制組呂文弘研究員，電話02-89127890分機277，或該協會林文喻小姐及許雅芳小姐02-8667-6398分機170。</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節能減碳，綠建築環境教育宣導年起跑(2010-03-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5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為提高綠建築能見度與民眾對綠建築的正確認知，規劃今（99）年為綠建築環境教育宣導年，遴選全國7處具備生態、節能、減廢、健康環境教育功能的綠建築教育示範基地，積極辦理生態環保之旅，希望民眾能親身體驗綠建築，認識綠建築，以普及綠建築節能減碳的環保理念。活動預定於4月起正式起跑，受理民眾網路報名，歡迎各界踴躍參加。
內政部表示，我國綠建築政策的發展，自88年起迄今已歷經12個年頭，循序從基礎技術研究擴展至建立綠建築與綠建材標章制度，同時積極應用推廣，配合「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開創國際間以政府政策導向全面推動綠建築的先例。實施以來，已累積公有新建建築物實施綠建築設計豐富的示範經驗，進而引導民間綠建築觀摩跟進，整體綠建築政策的推動累積成效豐碩，包括建構我國完整的綠建築評估體系、推動新建建築物採用綠建築設計、建材標章評定等計畫(具體成果詳如附件)，以全面落實「低碳施政」的節能減碳政策。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綠建築具有安全、健康、舒適、環保、永續、節能等特性，但仍屬於較為新穎的觀念，社會大眾容易誤認成本較高，或誤信不肖建商利用「綠建築」口號所作的虛偽宣傳。因此，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已遴選綠建築教育示範基地，辦理生態環保之旅—優良綠建築案例現場導覽活動。優良綠建築案例示範基地包括：臺北市立圖書館北投分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宜蘭縣政府、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住宿區)、台南市億載國小、台達電子南科廠與成功大學「綠色魔法學校」（今年可完工）等七處，目前相關籌備工作，如：培訓現場導覽解說師資、編輯現場導覽折頁及製作解說看板等已大致就緒，將可藉由環境教育活動，擴大推展綠建築理念至社會各階層。

本活動預定於本（99）年4月1日公告並受理報名，相關訊息網址如下：『台灣綠建築發展協會』www.taiwangbc.org.tw。
如有相關資訊洽詢需要，可聯絡本所環境控制組呂文弘研究員，電話02-89127890分機277，或該協會林文喻小姐及許雅芳小姐02-8667-6398分機170。</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工總建議修改國籍法 讓人才回流」內政部澄清說明(2010-03-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4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表示，我國國籍法係採「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之立法原則。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只要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就具有我國國籍。換言之，不管是出生於國內或海外，只要出生時父或母一方具有國籍，就可依國籍法規定認定具有我國國籍。
據工商時報報導工總建議修改國籍法，讓人才回流，指出當子女成年後又擁有外國籍時，不管父母是否為中華民國國籍，都必須依外國人歸化程序。內政部澄清，這應該是誤解了國籍法的規定，因為只要是出生時其父母均未喪失我國國籍，且出生後從未喪失我國國籍時，都是我國國民，即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即便已擁有外國國籍，並不影響其仍具有我國國籍之事實，屬雙重國籍人士，並不需要以外國人方式來歸化國籍。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工總建議修改國籍法 讓人才回流」內政部澄清說明(2010-03-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4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表示，我國國籍法係採「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之立法原則。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只要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就具有我國國籍。換言之，不管是出生於國內或海外，只要出生時父或母一方具有國籍，就可依國籍法規定認定具有我國國籍。
據工商時報報導工總建議修改國籍法，讓人才回流，指出當子女成年後又擁有外國籍時，不管父母是否為中華民國國籍，都必須依外國人歸化程序。內政部澄清，這應該是誤解了國籍法的規定，因為只要是出生時其父母均未喪失我國國籍，且出生後從未喪失我國國籍時，都是我國國民，即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申請在臺居留或定居，即便已擁有外國國籍，並不影響其仍具有我國國籍之事實，屬雙重國籍人士，並不需要以外國人方式來歸化國籍。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兒童局：欣見民間團體共同攜手為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而努力(2010-03-1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42</link><description>有關兒福聯盟號召999公益小將發起「讓孩子吃得好」公益勸募活動，內政部兒童局局長簡慧娟表示，政府相當重視兒童及少年之照顧，並持續開辦各項生活扶助或補助措施。對於兒福聯盟長期關注兒少福利議題，他表示，欣見民間團體共同攜手為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而努力，兒童局也願意在所有民間團體的監督與共同的努力下，給台灣的兒童及青少年有一個快樂且無憂無慮的童年。

有關政府目前開辦的各項扶助或補助措施成效，簡局長舉例說明，在飲食等基本生活所需方面，兒童局在98年度共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少年276萬餘人（次），計補助69億9,975萬餘元。在兒童少年成長等方面，政府也補助醫療及健保費用等，98年度共補助1,266萬餘人（次），補助21億5,894萬餘元；以及補助托育及托教費用等，98年度共補助共32萬6,000餘人（次），補助30億1,524萬餘元。

至於部分飲食需求受到疏忽之個案，簡局長表示，政府業已推動兒童及少年保護三級預防工作及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藉由、員警、村里幹事、公衛護士、教育人員等通報轉介社政單位，由社工人員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以增強家庭權能俾能提供妥善生活照顧，98年共輔導1萬9,000餘戶家庭，照顧3萬5,600名兒童少年。

簡局長說，民眾如有相關需求，請儘速聯繫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申請各項補助或服務，以減輕家長負擔，落實兒童及少年照顧。他同時也呼籲，如有發現兒童少年受家庭疏忽照顧之虞等情事者，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進行責任通報或主動通報納入高風險家庭，由地方政府介入輔導，以確保兒童少年獲得妥適之照顧。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兒童局：欣見民間團體共同攜手為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而努力(2010-03-1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43</link><description>有關兒福聯盟號召999公益小將發起「讓孩子吃得好」公益勸募活動，內政部兒童局局長簡慧娟表示，政府相當重視兒童及少年之照顧，並持續開辦各項生活扶助或補助措施。對於兒福聯盟長期關注兒少福利議題，他表示，欣見民間團體共同攜手為兒童及青少年福利而努力，兒童局也願意在所有民間團體的監督與共同的努力下，給台灣的兒童及青少年有一個快樂且無憂無慮的童年。

有關政府目前開辦的各項扶助或補助措施成效，簡局長舉例說明，在飲食等基本生活所需方面，兒童局在98年度共補助弱勢家庭兒童少年276萬餘人（次），計補助69億9,975萬餘元。在兒童少年成長等方面，政府也補助醫療及健保費用等，98年度共補助1,266萬餘人（次），補助21億5,894萬餘元；以及補助托育及托教費用等，98年度共補助共32萬6,000餘人（次），補助30億1,524萬餘元。

至於部分飲食需求受到疏忽之個案，簡局長表示，政府業已推動兒童及少年保護三級預防工作及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藉由、員警、村里幹事、公衛護士、教育人員等通報轉介社政單位，由社工人員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以增強家庭權能俾能提供妥善生活照顧，98年共輔導1萬9,000餘戶家庭，照顧3萬5,600名兒童少年。

簡局長說，民眾如有相關需求，請儘速聯繫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申請各項補助或服務，以減輕家長負擔，落實兒童及少年照顧。他同時也呼籲，如有發現兒童少年受家庭疏忽照顧之虞等情事者，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進行責任通報或主動通報納入高風險家庭，由地方政府介入輔導，以確保兒童少年獲得妥適之照顧。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鼓勵生育子女加重育有子女家庭的積分民國100年「青年安心成家」增列8億(2010-03-1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44</link><description>為鼓勵生育子女，內政部繼提出「提供獎金一百萬，徵求一個讓人聽想生的口號」，江宜樺部長今（16）日持續端出政策牛肉，盼藉由文宣口號與政策作為雙管齊下的方式，提高台灣的生育率。他宣示，民國100年的「青年安心成家」專案預算，將由民國99年的16億，提升至24億，提高幅度高達百分之五十；並將於民國100年，加重計算育有子女家庭的積分數。

江部長說，我國生育率已成為全世界最低，台灣社會面臨空前未有嚴峻的挑戰，為了營造有利生育、養育環境，鼓勵青年成家生子，提升我國生育率，「青年安心成家」專案以鼓勵結婚成家、生育子女為主要政策目標。

江部長表示，為了鼓勵生育子女，99年公布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對於符合申請條件且育有子女之家庭，於評點時將予以加分，育有一名子女者，加10分、二名子女者加20分、三名子女者加30分、四名子女以上者加40分，俾使在有限之計畫戶數內，優先照顧子女較多之家庭。

為了增加年青人生育子女的誘因，江部長表示，將於明年起針對「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育有子女數之評點，增加權重比例，例如育有二名子女者，加30分；育有三名子女者，加50分；育有四名子女以上者，加70分。

江部長指出，98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前兩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戶數17,907戶、核定戶數14,815戶，民眾申請相當踴躍。為了進一步鼓勵生育，他宣示，民國100年的「青年安心成家」專案預算，將由民國99年的16億，提升至24億，提高幅度高達百分之五十。

江部長說，為落實總統馬英九先生提出之社福政策「青年安心成家：新婚首次購屋、生育子女換屋，一生兩次享兩年兩百萬零利率房貸」，內政部今年持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受理申請時間為99年3月5日至4月16日。青年朋友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點選「快捷服務」項下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及兩千億房貸專區」查詢或洽服務專線(02)2772-8333。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鼓勵生育子女加重育有子女家庭的積分民國100年「青年安心成家」增列8億(2010-03-1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45</link><description>為鼓勵生育子女，內政部繼提出「提供獎金一百萬，徵求一個讓人聽想生的口號」，江宜樺部長今（16）日持續端出政策牛肉，盼藉由文宣口號與政策作為雙管齊下的方式，提高台灣的生育率。他宣示，民國100年的「青年安心成家」專案預算，將由民國99年的16億，提升至24億，提高幅度高達百分之五十；並將於民國100年，加重計算育有子女家庭的積分數。

江部長說，我國生育率已成為全世界最低，台灣社會面臨空前未有嚴峻的挑戰，為了營造有利生育、養育環境，鼓勵青年成家生子，提升我國生育率，「青年安心成家」專案以鼓勵結婚成家、生育子女為主要政策目標。

江部長表示，為了鼓勵生育子女，99年公布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對於符合申請條件且育有子女之家庭，於評點時將予以加分，育有一名子女者，加10分、二名子女者加20分、三名子女者加30分、四名子女以上者加40分，俾使在有限之計畫戶數內，優先照顧子女較多之家庭。

為了增加年青人生育子女的誘因，江部長表示，將於明年起針對「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育有子女數之評點，增加權重比例，例如育有二名子女者，加30分；育有三名子女者，加50分；育有四名子女以上者，加70分。

江部長指出，98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前兩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戶數17,907戶、核定戶數14,815戶，民眾申請相當踴躍。為了進一步鼓勵生育，他宣示，民國100年的「青年安心成家」專案預算，將由民國99年的16億，提升至24億，提高幅度高達百分之五十。

江部長說，為落實總統馬英九先生提出之社福政策「青年安心成家：新婚首次購屋、生育子女換屋，一生兩次享兩年兩百萬零利率房貸」，內政部今年持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受理申請時間為99年3月5日至4月16日。青年朋友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點選「快捷服務」項下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及兩千億房貸專區」查詢或洽服務專線(02)2772-8333。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江宜樺：建置人口資料庫，方便民眾查詢，並有助於政府擬定長程政策規劃(2010-03-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36</link><description>
「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第42次委員會議」今（15）日召開第42次委員會議，會後，內政部江宜樺部長同時也是人口政策委員會主任委員轉述，會議決議未來建置「臺灣人口資料庫」，並放置於內政部全球資料網，一方面提供民眾查詢運用，另方面也可進一步提供各級政府施政及學術研究所需之重要人口資料參據，對於政府未來擬定十年、二十年，乃至三十年後的長程政策規劃，將有相當的幫助。

江部長表示，國內人口資料非常完整，可惜散置於各相關部會網站，如主計處的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經建會的人口推計網頁、勞委會的勞動統計網、衛生署的衛生統計資訊網、內政部統計處的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以及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等等。對於民眾而言，不方便查詢與運用，實有必要建置一個完整的人口資料庫。

江部長說，「人口資料庫」預計於99年3月開始建置，12月底前完成，透過網站連結、e化-紙本掃瞄等方式，讓民眾只要在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料網（http://www.ris.gov.tw）登錄「人口資料庫」，即可查得想要的資料，不必花太多時間上不同網站搜尋。

江部長指出，「人口資料庫」將完整呈現歷年人口統計資料月報、季刊及年報人口統計數位化資料；並將日據時期人口統計、早期月報、早期年終靜態統計表及戶口普查資料，予以掃瞄建檔，同時也提供日據時期人口統計資料Excel檔。他進一步說明「人口資料庫」的功用，除了提供政府施政、學術研究及工商界所需之重要人口資料參據，對於政府未來擬定十年、二十年，乃至三十年後的長程政策規劃，將有相當的幫助。同時，使用者也可視其需求，採用本資料之人口基礎資料，藉由各種人口推估的軟體程式，自行組合運用。

另外，「人口資料庫」也會將國內其他網站上有關人口推估、平均餘命等相關資料、法規、政策白皮書、期刊出版品及博碩士論文，建置連結，以方便民眾查詢。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江宜樺：建置人口資料庫，方便民眾查詢，並有助於政府擬定長程政策規劃(2010-03-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37</link><description>
「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第42次委員會議」今（15）日召開第42次委員會議，會後，內政部江宜樺部長同時也是人口政策委員會主任委員轉述，會議決議未來建置「臺灣人口資料庫」，並放置於內政部全球資料網，一方面提供民眾查詢運用，另方面也可進一步提供各級政府施政及學術研究所需之重要人口資料參據，對於政府未來擬定十年、二十年，乃至三十年後的長程政策規劃，將有相當的幫助。

江部長表示，國內人口資料非常完整，可惜散置於各相關部會網站，如主計處的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經建會的人口推計網頁、勞委會的勞動統計網、衛生署的衛生統計資訊網、內政部統計處的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以及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等等。對於民眾而言，不方便查詢與運用，實有必要建置一個完整的人口資料庫。

江部長說，「人口資料庫」預計於99年3月開始建置，12月底前完成，透過網站連結、e化-紙本掃瞄等方式，讓民眾只要在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料網（http://www.ris.gov.tw）登錄「人口資料庫」，即可查得想要的資料，不必花太多時間上不同網站搜尋。

江部長指出，「人口資料庫」將完整呈現歷年人口統計資料月報、季刊及年報人口統計數位化資料；並將日據時期人口統計、早期月報、早期年終靜態統計表及戶口普查資料，予以掃瞄建檔，同時也提供日據時期人口統計資料Excel檔。他進一步說明「人口資料庫」的功用，除了提供政府施政、學術研究及工商界所需之重要人口資料參據，對於政府未來擬定十年、二十年，乃至三十年後的長程政策規劃，將有相當的幫助。同時，使用者也可視其需求，採用本資料之人口基礎資料，藉由各種人口推估的軟體程式，自行組合運用。

另外，「人口資料庫」也會將國內其他網站上有關人口推估、平均餘命等相關資料、法規、政策白皮書、期刊出版品及博碩士論文，建置連結，以方便民眾查詢。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因應國內外社經環境變遷修正人口政策具體措施 ; 提供百萬獎金徵求一個「讓大家聽了想生小孩」的口號(2010-03-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38</link><description>人口政策白皮書自民國97年3月迄今，實施已近2年，為了解人口政策白皮書實行的具體成效，並因應國內外社經環境變遷，內政部部長江宜樺於今(15)日下午召開「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第42次委員會議」。會後，他轉述與會成員一致認為，鼓勵生育需要一個響亮的口號，因此內政部打算透過公開徵選的方式，砸下百萬重金，提供最高獎金新台幣一百萬元，徵求各界提供一個有創意、能引起社會共鳴，「讓大家聽了想生小孩」的口號。

江部長表示，此次會議主要針對97至98年執行之各項措施進行檢討，並審議如何修正「人口政策白皮書」之具體措施。由於我國少子女化及高齡化問題日趨嚴峻，與會委員皆一致主張應深入檢討人口政策白皮書各項具體措施，妥為增刪或修正，並排定優先順序。因此，江部長責成內政部同仁針對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社會等三個議題，邀請人口政策專家學者，召開專案會議，對白皮書修正措施一一檢視，再送人口政策委員會第43次會議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江部長說，97年至98年人口政策的主要執行成效，除了政策規劃研議外，第一階段的執行成果在於法案的通過與執行。他舉例，為了讓父母親能夠無後顧之憂地育養子女，配合「育嬰留職津貼」的規劃，修正通過攸關勞工的「就業保險法」與保障公教人員的「公教人員保險法」；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通過「國民年金法」，並於97年10月開辦國民年金保險；移民部分則是制訂「人口販運防治法」。

江部長表示，未來研修人口政策白皮書的具體措施，在因應少子女化部分，將過去著重於發放津貼的方式，進一步修正為「不只是發放津貼」，進而全面性的完成各項政策配套措施，包括完成幼托整合政策；研議現行各項兒童托育津貼之整合；研擬學前教育指標，建立學前資料庫，進而與國際資料庫接軌；推動普及多元之教保服務；建構多元化生育保健服務網絡等等。他說，過去大家以為發放津貼就可以鼓勵生育，但民調顯示，要鼓勵年青人養育子女，除了每個月數千元的育兒津貼外，更需要其他政策配套措施與社會氛圍的營造。

江部長說，在高齡化部分，除了推動長期照顧保險外，未來將由「以房養老」的規劃，朝向「以不動產養老」來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提出試辦模式。他解釋，「以不動產養老」是個範圍較大的定義，不動產可包括房屋、土地等，將不侷限於房屋，對於中南部擁有土地的老年人，較為有利。

移民部分則包括建構生物特徵辨識系統，落實國境維安，兼顧便民與通關安全；研議鬆綁我國所需專業人才及投資人士申請永久居留資格要件、加強延攬國際專業人才等等。

江部長並轉述，與會人員一致認為推行人口政策需要一個響亮的口號，內政部已決定砸下重金，向社會各界徵求一個「聽了想生小孩」的口號，至於具體徵求規則，將於近期內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因應國內外社經環境變遷修正人口政策具體措施 ; 提供百萬獎金徵求一個「讓大家聽了想生小孩」的口號(2010-03-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39</link><description>人口政策白皮書自民國97年3月迄今，實施已近2年，為了解人口政策白皮書實行的具體成效，並因應國內外社經環境變遷，內政部部長江宜樺於今(15)日下午召開「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第42次委員會議」。會後，他轉述與會成員一致認為，鼓勵生育需要一個響亮的口號，因此內政部打算透過公開徵選的方式，砸下百萬重金，提供最高獎金新台幣一百萬元，徵求各界提供一個有創意、能引起社會共鳴，「讓大家聽了想生小孩」的口號。

江部長表示，此次會議主要針對97至98年執行之各項措施進行檢討，並審議如何修正「人口政策白皮書」之具體措施。由於我國少子女化及高齡化問題日趨嚴峻，與會委員皆一致主張應深入檢討人口政策白皮書各項具體措施，妥為增刪或修正，並排定優先順序。因此，江部長責成內政部同仁針對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社會等三個議題，邀請人口政策專家學者，召開專案會議，對白皮書修正措施一一檢視，再送人口政策委員會第43次會議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江部長說，97年至98年人口政策的主要執行成效，除了政策規劃研議外，第一階段的執行成果在於法案的通過與執行。他舉例，為了讓父母親能夠無後顧之憂地育養子女，配合「育嬰留職津貼」的規劃，修正通過攸關勞工的「就業保險法」與保障公教人員的「公教人員保險法」；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通過「國民年金法」，並於97年10月開辦國民年金保險；移民部分則是制訂「人口販運防治法」。

江部長表示，未來研修人口政策白皮書的具體措施，在因應少子女化部分，將過去著重於發放津貼的方式，進一步修正為「不只是發放津貼」，進而全面性的完成各項政策配套措施，包括完成幼托整合政策；研議現行各項兒童托育津貼之整合；研擬學前教育指標，建立學前資料庫，進而與國際資料庫接軌；推動普及多元之教保服務；建構多元化生育保健服務網絡等等。他說，過去大家以為發放津貼就可以鼓勵生育，但民調顯示，要鼓勵年青人養育子女，除了每個月數千元的育兒津貼外，更需要其他政策配套措施與社會氛圍的營造。

江部長說，在高齡化部分，除了推動長期照顧保險外，未來將由「以房養老」的規劃，朝向「以不動產養老」來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提出試辦模式。他解釋，「以不動產養老」是個範圍較大的定義，不動產可包括房屋、土地等，將不侷限於房屋，對於中南部擁有土地的老年人，較為有利。

移民部分則包括建構生物特徵辨識系統，落實國境維安，兼顧便民與通關安全；研議鬆綁我國所需專業人才及投資人士申請永久居留資格要件、加強延攬國際專業人才等等。

江部長並轉述，與會人員一致認為推行人口政策需要一個響亮的口號，內政部已決定砸下重金，向社會各界徵求一個「聽了想生小孩」的口號，至於具體徵求規則，將於近期內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立委黃淑英質疑內政部所屬社政機構業務委外，勞工權益及照護服務品質將受影響，內政部社會司澄清(2010-03-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40</link><description>
內政部所屬兒童、少年、老人及身心障礙等社會福利機構編制人力因受政府組織員額精簡影響，無法增加，為因應照護院民（生）所需，各機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勞務委任方式補足所需的法定人力，並訂有「內政部社會福利基金進用契約臨時人員管理要點」加以規範，在照護服務品質方面，依勞務委任契約規定，承包單位派遣至各機構服務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人員資格，承包單位並須指派專人負責監督、管理，另機構也隨時瞭解、考核臨時人員的工作狀況，如有缺失均立即要求承包單位予以改善，另外機構與院民（生）簽訂有契約，即使人力委外，機構仍須負責把關，因此服務品質並不會受到影響，經全國老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均維持優良成績。
在維護臨時人員勞動權益上，「內政部社會福利基金進用契約臨時人員管理要點」明確規定，契約臨時人員各項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承包單位應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機構與承包單位之勞務委任契約中予以明文規範。
另內政部為因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公部門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為保障96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構依政府採購法以自然人方式進用臨時人員之權益，均已由機構直接與其簽訂勞動契約辦理僱用，並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立委黃淑英質疑內政部所屬社政機構業務委外，勞工權益及照護服務品質將受影響，內政部社會司澄清(2010-03-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41</link><description>
內政部所屬兒童、少年、老人及身心障礙等社會福利機構編制人力因受政府組織員額精簡影響，無法增加，為因應照護院民（生）所需，各機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勞務委任方式補足所需的法定人力，並訂有「內政部社會福利基金進用契約臨時人員管理要點」加以規範，在照護服務品質方面，依勞務委任契約規定，承包單位派遣至各機構服務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人員資格，承包單位並須指派專人負責監督、管理，另機構也隨時瞭解、考核臨時人員的工作狀況，如有缺失均立即要求承包單位予以改善，另外機構與院民（生）簽訂有契約，即使人力委外，機構仍須負責把關，因此服務品質並不會受到影響，經全國老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均維持優良成績。
在維護臨時人員勞動權益上，「內政部社會福利基金進用契約臨時人員管理要點」明確規定，契約臨時人員各項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承包單位應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機構與承包單位之勞務委任契約中予以明文規範。
另內政部為因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公部門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為保障96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構依政府採購法以自然人方式進用臨時人員之權益，均已由機構直接與其簽訂勞動契約辦理僱用，並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行政院核定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案(2010-03-1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34</link><description>為配合林口地區都市發展，及機場捷運系統將於民國103年全線通車，結合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模式(TOD)與生活機能，積極開發捷運系統沿線站區周邊土地，以兼顧捷運運量與營運成本，及提供合理價位住宅，並規劃產業專用區吸引科技廠商進駐，本部擬具「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業經行政院99年3月10日核定。
機場捷運A7站區位屬桃園縣龜山鄉，南側緊鄰臺灣體育大學、長庚大學；西側為華亞科技園區，面積約226.78公頃，共規劃住商用地90.67公頃、產業專用區66.88公頃及公共設施用地69.23公頃，將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區內土地，開發費用預計約需245億元，為減少政府之財務壓力，將朝引進民間資金方式辦理，以產業專用區辦理預標售，回收開發費用，並取得約15.71公頃之住宅區土地興建4,000戶平價住宅，預計102年完工。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九年第十一週內政統計通報(98年我國國籍之歸化、喪失、回復及撤銷喪失情況)(2010-03-1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35</link><description>◎98年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9,853人，較97年減少3,377人或減25.5％，主要係外交部94年起加強外籍配偶境外訪談，中外聯姻結婚對數大幅減少所致。

◎歸化我國國籍者以女性為主；歸化原因以「為國人之配偶」占97.2％最多；歸化者原屬國籍以越南籍占76.7％最多、印尼籍占11.0％次之、菲律賓籍占3.3％居第三。

◎同年喪失我國國籍者計844人（其中女性513人、男性331人），較97年增加64人或增8.2％；喪失原因以自願喪失者占74.2％最多；加入他國國籍者以日本籍占46.2％最多、韓國籍占21.1％次之、新加坡籍占14.5％居第三。

一、歸化我國國籍：我國國籍法於89年大幅修正，歸化之條件轉趨嚴格，致90-92年歸化人數驟減，93年起因89年修法規定我國國民之配偶需有「每年合法居留183日以上之事實，且連續3年以上始得歸化」之條件已屆滿3年，致歸化人數呈逐年增加現象，至98年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計9,853人，較97年減少3,377人或減25.53％，主要係外籍新娘歸化減少3,440人所致。

(一)按歸化原因分：以為國人之外籍配偶者9,576人占97.19％最多，自願(含隨同)歸化者248人占2.52％次之，其餘未成年人之父母或養父母現為國人者計18人、父或母現為或曾為國人者6人、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者3人、為國人之養子女者2人。

(二)按原屬國籍分：歸化者原國籍以東南亞之越南7,556人占76.69％最多，其餘依序為印尼1,085人、菲律賓325人、柬埔寨314人、緬甸313人、泰國107人、馬來西亞16人、新加坡1人，合計東南亞國家有9,717人占98.62％，主要均係國人之外籍配偶歸化我國國籍。菲律賓籍及緬甸籍較上年略有增加，餘東南亞其他國家籍多呈減少現象。

(三)按性別分：女性9,665人占98.09％，遠高於男性188人占1.91％；其中，女性歸化我國籍者主要係外籍新娘9,458人占97.86％（以越南籍配偶占78.30％為主），自願（含隨同）歸化僅193人（亦以越南籍者占64.77％居多）；男性歸化我國籍者亦以外籍新郎118人占62.77％最多（以緬甸籍配偶占38.14％最多），自願（含隨同）歸化亦有55人占29.26％次之（主要為無國籍者歸化）。

二、喪失國籍：98年喪失我國國籍者844人，較97年增加64人或增8.21％。

(一)按喪失原因分：以自願喪失者626人占74.17％最多、為外國人之配偶者138人占16.35％次之、隨同父母喪失國籍者74人占8.77％居第三，其餘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6人。

(二)按加入國籍分：喪失國籍者中，以加入日本籍390人最多、韓國籍178人次之、新加坡籍122人居第三，其餘以加入美國籍50人、德國籍33人較多；主要原因均為自願喪失國籍。

(三)按性別分：女性513人占60.78％，高於男性之331人占39.22％；其中女性喪失國籍原因以自願喪失334人占65.11％最多（加入國籍以日本、韓國及新加坡合計占81.74％居多），為外國人配偶者亦有138人占26.90％次之（以加入日本籍達79.71％最多）；男性喪失國籍原因則以自願喪失292人占88.22％最多（加入日本、韓國及新加坡籍者合計達74.32％）。

三、回復國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得依規定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98年申請回復國籍者有354人，較97年增加207人。

(一)按原屬國籍分：以原屬日本籍者188人占53.11％最多。

(二)按性別分：女性211人占59.60％，男性143人占40.40％。

四、撤銷喪失國籍：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如未取得外國國籍時，得經本部之許可，撤銷其國籍之喪失；98年撤銷喪失國籍者6人(女3人、男3人)，依當時申請喪失國籍原因分，自願喪失者4人、為外國人配偶者2人。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通過「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2010-03-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23</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於今(11)日部務會報通過「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該辦法是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7條第3項訂定，本次修正是為避免經法院拍賣出售及其他移轉態樣之國民住宅，有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尚未清償者重覆承購國民住宅的情況，因此增訂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須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另為查核是否有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情事，明定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出具同意書，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詢。
內政部考量申請承租國民住宅者，其經濟狀況較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弱勢，基於照顧其基本生活，並增訂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申請承租國民住宅者，不受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之限制。
內政部同時表示，此次修正是依據監察院調查中央國宅貸款逾欠比率及轉呆帳數逐年增加、貸款品質日益惡化及有無重覆核貸案改善事項辦理。本修正草案於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將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等事宜。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通過「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2010-03-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2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於今(11)日部務會報通過「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該辦法是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7條第3項訂定，本次修正是為避免經法院拍賣出售及其他移轉態樣之國民住宅，有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尚未清償者重覆承購國民住宅的情況，因此增訂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須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另為查核是否有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情事，明定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應出具同意書，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查詢。
內政部考量申請承租國民住宅者，其經濟狀況較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弱勢，基於照顧其基本生活，並增訂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申請承租國民住宅者，不受無國民住宅貸款尚未清償之限制。
內政部同時表示，此次修正是依據監察院調查中央國宅貸款逾欠比率及轉呆帳數逐年增加、貸款品質日益惡化及有無重覆核貸案改善事項辦理。本修正草案於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後，將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等事宜。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通過「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草案」(2010-03-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2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務會報於11日討論通過「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草案，規定申請國土利用調查成果、基本圖及經建版地形圖資料，其中紙圖每幅收費300元、電子檔每幅150元，另外航攝影像資料依種類、圖幅大小及解析度，每幅分別收費300元至1200元不等（如附表）。
本收費標準依據國土測繪法第54條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國土測繪成果包含國土利用調查成果、基本圖及經建版地形圖、航攝影像等資料，提供國家各項基礎建設及防救災工作需要。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故訂定本收費標準，未來經財政部同意後，將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
本收費標準並規定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行政院農委會等機關、與內政部或產製國土測繪資料機關簽訂合作契約等之政府單位、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得免收費用時機，且寄送申請成果資料之郵資及運費，需由申請人負擔。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通過「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草案」(2010-03-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2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務會報於11日討論通過「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草案，規定申請國土利用調查成果、基本圖及經建版地形圖資料，其中紙圖每幅收費300元、電子檔每幅150元，另外航攝影像資料依種類、圖幅大小及解析度，每幅分別收費300元至1200元不等（如附表）。
本收費標準依據國土測繪法第54條及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國土測繪成果包含國土利用調查成果、基本圖及經建版地形圖、航攝影像等資料，提供國家各項基礎建設及防救災工作需要。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故訂定本收費標準，未來經財政部同意後，將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
本收費標準並規定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行政院農委會等機關、與內政部或產製國土測繪資料機關簽訂合作契約等之政府單位、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得免收費用時機，且寄送申請成果資料之郵資及運費，需由申請人負擔。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將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推動溫泉觀光發展，並簡化土地變更審查作業程序(2010-03-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2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於今(11)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放寬農牧用地等用地得容許鑿設溫泉井、山坡地開發案件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即可辦理土地變更，廢棄物衛生掩埋場等嫌惡設施開發案應採二階段申請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議決議，在兼顧國土保育前提下，於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增訂「溫泉井」，另依溫泉法公告的溫泉區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也新增容許開鑿溫泉井，但需符合面積不得超過10平方公尺等附帶條件，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
另鑑於開發許可案件，依現行規定需先完成雜項執照及水土完工證明始得辦理土地變更，考量實務執行上，雜項執照與水土保持計畫實體審查內容與程序重複，因此修正山坡地之開發案，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即可辦理土地變更；非山坡地部分，則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始得辦理土地變更等規定。至於海埔地開發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則規定免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即可變更土地，以避免重複施作。
又考量掩埋場等嫌惡設施開發案，未確立區位適當性前，即進入實質審查，造成行政成本浪費，因此規定應採二階段申請程序，先確立開發計畫的適當性後，並在審查時視個案情形，規定一定期限內，應檢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將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推動溫泉觀光發展，並簡化土地變更審查作業程序(2010-03-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28</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於今(11)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放寬農牧用地等用地得容許鑿設溫泉井、山坡地開發案件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即可辦理土地變更，廢棄物衛生掩埋場等嫌惡設施開發案應採二階段申請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
本次修正主要是配合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議決議，在兼顧國土保育前提下，於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增訂「溫泉井」，另依溫泉法公告的溫泉區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也新增容許開鑿溫泉井，但需符合面積不得超過10平方公尺等附帶條件，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
另鑑於開發許可案件，依現行規定需先完成雜項執照及水土完工證明始得辦理土地變更，考量實務執行上，雜項執照與水土保持計畫實體審查內容與程序重複，因此修正山坡地之開發案，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即可辦理土地變更；非山坡地部分，則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始得辦理土地變更等規定。至於海埔地開發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則規定免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即可變更土地，以避免重複施作。
又考量掩埋場等嫌惡設施開發案，未確立區位適當性前，即進入實質審查，造成行政成本浪費，因此規定應採二階段申請程序，先確立開發計畫的適當性後，並在審查時視個案情形，規定一定期限內，應檢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落實推動性別平等(2010-03-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29</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今(11)日在江宜樺部長主持的部務會報中，審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江部長表示，施行法草案將送請行政院審查，待立法院通過後，將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宣示我國與國際性別人權接軌，免於性別歧視，使兩性權益均獲得保障。
江部長表示，聯合國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為重要婦女人權法典，全世界已有186個國家簽署，我國於96年1月5日經立法院通過，總統96年2月9日簽署加入書，但基於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且國際處境特殊，加入書並未被聯合國秘書長接受，致未完成簽署加入國際公約程序。為明定公約在我國法律上之效力，特訂定施行法。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要求國家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公約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施行法草案內容包括：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及推動公約規定事項。同時需依照公約規定，定期提出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報告，及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落實推動性別平等(2010-03-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3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今(11)日在江宜樺部長主持的部務會報中，審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江部長表示，施行法草案將送請行政院審查，待立法院通過後，將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宣示我國與國際性別人權接軌，免於性別歧視，使兩性權益均獲得保障。
江部長表示，聯合國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為重要婦女人權法典，全世界已有186個國家簽署，我國於96年1月5日經立法院通過，總統96年2月9日簽署加入書，但基於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且國際處境特殊，加入書並未被聯合國秘書長接受，致未完成簽署加入國際公約程序。為明定公約在我國法律上之效力，特訂定施行法。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要求國家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公約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施行法草案內容包括：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及推動公約規定事項。同時需依照公約規定，定期提出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報告，及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5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6條及第3條之附表1(2010-03-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2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台內消字第0990820021號公告 

預告修正「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6條及第3條之附表1，本草案內容如連結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本(99)年2月9日「總統報告：兩岸經濟協議」新聞稿(2010-03-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22</link><description>新聞稿如附件</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民國103年進行「地方七合一選舉」預估將可節省五億四千萬元的選務經費(2010-03-0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19</link><description>有關衛生署長楊志良感嘆「頻繁選舉、禍國殃民」，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9）日表示，內政部自民國91年起即進行調整選舉期程之研議，其中有關整併地方選舉之規劃，已於99年1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規定，預計民國103年12月底可合併舉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江部長表示，簡併選舉是各界對選舉制度改革的期待，更是內政部長期規劃的政策方向。現行公職人員選舉，在中央計有總統大選及立法委員選舉2種；在地方則有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7種選舉。社會各界迭有建議，希望能簡併選舉的次數。
他說，由於各種公職人員任期不一，不但選舉頻繁，更是勞民傷財。為了有效降低選舉頻率，內政部於91年、94年即曾召開相關會議，馬總統上任後更明確提出「以每2年選1次，其中1次選舉中央公職人員，另1次選舉地方公職人員」的政策規劃方向。
江部長表示，在立法院的支持下，已於民國99年1月18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其中第83條之1明定簡併地方選舉，「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他舉例說明，為配合選舉期程簡併，去（98）年底當選之縣(市)長任期將延長1年又5日；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任期延長9個月又24日；今（99）年六月即將舉行之鄉(鎮、市)民代表任期則會延長4個月又24日等。各類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將於103年12月25日調整一致，也就是說未來地方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七合一選舉」。至於整併中央選舉部份，由於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期之決定，屬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權責，將由該會審慎進行評估。
至於節省多少選舉經費，江部長說，依中選會推估，將可節省約五億四千萬的選務經費支出。

附錄
地方制度法
第83條之1    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屆滿之縣（市）長。
    二、應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屆滿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
    三、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任期屆滿之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
    四、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任期屆滿之臺北市里長。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民國103年進行「地方七合一選舉」預估將可節省五億四千萬元的選務經費(2010-03-0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20</link><description>有關衛生署長楊志良感嘆「頻繁選舉、禍國殃民」，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9）日表示，內政部自民國91年起即進行調整選舉期程之研議，其中有關整併地方選舉之規劃，已於99年1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規定，預計民國103年12月底可合併舉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江部長表示，簡併選舉是各界對選舉制度改革的期待，更是內政部長期規劃的政策方向。現行公職人員選舉，在中央計有總統大選及立法委員選舉2種；在地方則有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7種選舉。社會各界迭有建議，希望能簡併選舉的次數。
他說，由於各種公職人員任期不一，不但選舉頻繁，更是勞民傷財。為了有效降低選舉頻率，內政部於91年、94年即曾召開相關會議，馬總統上任後更明確提出「以每2年選1次，其中1次選舉中央公職人員，另1次選舉地方公職人員」的政策規劃方向。
江部長表示，在立法院的支持下，已於民國99年1月18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其中第83條之1明定簡併地方選舉，「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他舉例說明，為配合選舉期程簡併，去（98）年底當選之縣(市)長任期將延長1年又5日；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任期延長9個月又24日；今（99）年六月即將舉行之鄉(鎮、市)民代表任期則會延長4個月又24日等。各類地方公職人員任期將於103年12月25日調整一致，也就是說未來地方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七合一選舉」。至於整併中央選舉部份，由於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期之決定，屬於中央選舉委員會權責，將由該會審慎進行評估。
至於節省多少選舉經費，江部長說，依中選會推估，將可節省約五億四千萬的選務經費支出。

附錄
地方制度法
第83條之1    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屆滿之縣（市）長。
    二、應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屆滿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
    三、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任期屆滿之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
    四、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任期屆滿之臺北市里長。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自民國85年起研議採行不在籍投票，未曾間斷(2010-03-0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1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長江宜樺在昨日播出的三立新聞專訪中，對不在籍投票的政策規劃，作原則性說明。首先，不在籍投票以「移轉投票」為原則，不採行「通訊投票」；適用對象也不包括台商及海外華僑。其次，為配合修法及完備配套措施，經評估後，規劃由民國101年總統副總統選舉開始實施，而不是年底直轄市選舉。

    針對民進黨秘書長蘇嘉全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他擔任內政部長時，內政部同仁提供的資料，並不是非常支持不在籍投票乙事，江部長表示，這與事實有所出入。事實上，內政部同仁一向基於文官專業立場，進行不在籍投票的研議規劃與研究。不在籍投票在我國的討論由來已久，民國89年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湯金全即曾在第4屆立法院提出「通訊投票法」草案，建議以通訊投票方式保障選舉權；嗣後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蘇起、丁守中等人也曾分別提出相關提案，主張採行不在籍投票，來保障人民投票權益。

    在內政部方面，始自民國85年間，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成之「研修選罷法專案小組」，即曾將採行不在籍投票列入討論；在民進黨執政之後，內政部持續進行相關規劃及研究，其間曾於92年委託辦理「民眾對不在籍投票看法」民意調查，發現近六成五的受訪民眾贊成實施不在籍投票；另外，民國93年則委託了學者專家對於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內涵及可行建議進行研究。

    江部長說，內政部以上所做的研究，都是在跨越民進黨及國民黨執政時期持續進行。而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游錫堃、蘇貞昌、余政憲等人，於行政院長或內政部長任內，在立法院答詢或接受媒體訪問時，原則上都肯定所有公民都可以投票是一件好事，政策上是可以支持的，但技術問題則請內政部研究。

    為了協助公民實現最基本的投票權利，內政部民政司秉持政府的政策方向，一向積極研究相關制度設計及執行細節，針對各界比較有疑慮的台商、海外華僑，予以排除適用，以確保選舉公平性及維持秘密投票原則，並達到保障人民參政權的目的。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自民國85年起研議採行不在籍投票，未曾間斷(2010-03-0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1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長江宜樺在昨日播出的三立新聞專訪中，對不在籍投票的政策規劃，作原則性說明。首先，不在籍投票以「移轉投票」為原則，不採行「通訊投票」；適用對象也不包括台商及海外華僑。其次，為配合修法及完備配套措施，經評估後，規劃由民國101年總統副總統選舉開始實施，而不是年底直轄市選舉。

    針對民進黨秘書長蘇嘉全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他擔任內政部長時，內政部同仁提供的資料，並不是非常支持不在籍投票乙事，江部長表示，這與事實有所出入。事實上，內政部同仁一向基於文官專業立場，進行不在籍投票的研議規劃與研究。不在籍投票在我國的討論由來已久，民國89年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湯金全即曾在第4屆立法院提出「通訊投票法」草案，建議以通訊投票方式保障選舉權；嗣後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蘇起、丁守中等人也曾分別提出相關提案，主張採行不在籍投票，來保障人民投票權益。

    在內政部方面，始自民國85年間，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成之「研修選罷法專案小組」，即曾將採行不在籍投票列入討論；在民進黨執政之後，內政部持續進行相關規劃及研究，其間曾於92年委託辦理「民眾對不在籍投票看法」民意調查，發現近六成五的受訪民眾贊成實施不在籍投票；另外，民國93年則委託了學者專家對於不在籍投票制度的內涵及可行建議進行研究。

    江部長說，內政部以上所做的研究，都是在跨越民進黨及國民黨執政時期持續進行。而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游錫?、蘇貞昌、余政憲等人，於行政院長或內政部長任內，在立法院答詢或接受媒體訪問時，原則上都肯定所有公民都可以投票是一件好事，政策上是可以支持的，但技術問題則請內政部研究。

    為了協助公民實現最基本的投票權利，內政部民政司秉持政府的政策方向，一向積極研究相關制度設計及執行細節，針對各界比較有疑慮的台商、海外華僑，予以排除適用，以確保選舉公平性及維持秘密投票原則，並達到保障人民參政權的目的。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民國99年2月戶口統計資料分析(2010-03-0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13</link><description>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截至99年2月底止，共有7,819,420戶，與上年同月比較增加149,328戶，增加率為1.95%。就縣市別言，以臺北縣1,378,679戶最多，占總戶數17.63%，其次為臺北市969,556戶，占12.40%，再其次為桃園縣656,191戶，占8.39%。

二、99年2月底人口數為23,127,845人，與上年同月比較增加78,438人，人口增加率為3.40‰，平均每天增加215人。就縣市別言，與上年同月比較人口增加率最高者為金門縣104.25‰，其次為澎湖縣29.08‰，再其次為連江縣28.26‰；至於臺北市反而減少5.80‰，其次為屏東縣減少2.59‰，再其次為基隆市減少1.98‰。

三、99年2月底男性人口為11,636,930人，女性人口為11,490,915人，性比例為101，也就是每一百個女性相對有101個男性。就縣市別言，性比例最高者為連江縣138，其次為臺東縣110，再其次為雲林縣及嘉義縣109；最低為臺北市94，其次為臺中市95，再其次為嘉義市97。

四、99年2月嬰兒出生數為12,364人，平均約每3.3分鐘出生一個嬰兒；折合年粗出生率為6.97‰，較上年同月減少2.74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出生率最高為新竹市之11.32‰，其次為金門縣11.19‰，再其次為新竹縣9.41‰；最低為澎湖縣5.68‰，其次為臺南縣5.86‰，再其次為南投縣5.92‰。

五、99年2月人口死亡數為11,150人，平均約每3.6分鐘死亡一個人；折合年粗死亡率為6.29‰，較上年同月減少2.69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死亡率最高為澎湖縣之10.01‰，其次為臺東縣9.80‰，再其次為嘉義縣9.59‰；最低為連江縣2.60‰，其次為金門縣3.87‰，再其次為臺北縣4.60‰。

六、99年2月結婚對數為9,034對，折合年粗結婚率為5.09‰，較上年同月減少0.08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結婚率最高為連江縣9.10‰，其次為新竹市6.39‰，再其次為金門縣5.94‰；最低為宜蘭縣4.35‰，其次為臺南縣4.36‰，再其次為嘉義縣4.38‰。

七、99年2月離婚對數為3,521對，折合年粗離婚率為1.98‰，較上年同月減少0.83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離婚率最高為澎湖縣2.43‰，其次為桃園縣2.39‰，再其次為臺北縣及高雄縣2.27‰；最低為金門縣0.41‰，其次為連江縣1.30‰，再其次為彰化縣1.38‰。

八、99年2月底原住民人口數為505,742人，較上年同月增加9,656人，占總人口比率2.19%。就縣市別言，原住民人口數最多為花蓮縣90,886人，占原住民總人口數17.97%，其次為臺東縣80,504人，占15.92%，再其次為桃園縣57,634人，占11.40%；最少為連江縣僅125人，其次為澎湖縣274人，再其次為金門縣425人。

九、99年2月底0至14歲人口數為3,755,285人，占總人口比率16.24%；15至64歲人口數為16,905,153人，占73.09%；65歲以上人口數為2,467,407人，占10.67%；至於20歲以上人口數則為17,754,764人，占76.77%。就縣市別言，0至14歲人口比率最高為新竹市19.61%，最低為金門縣13.67%；15至64歲人口比率最高為臺北縣76.21%，最低為新竹縣69.29%；65歲以上人口比率最高為嘉義縣15.59%，最低為臺北縣8.09%；至於20歲以上人口比率最高則為金門縣79.88%，最低為新竹縣73.27%。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2010年慶祝國際婦女節百週年活動－總統與婦女代表溫馨茶敘(2010-03-0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14</link><description>今年適逢國際婦女節百週年，為加強與多元族群婦女代表溝通，特別邀請原住民、新住民、文化藝術界、田媽媽、單親、護理人員、教師、家庭主婦、微型創業、模範勞工、照顧服務員、女性駕駛、志願服務者、漂鳥精緻農業及婦女團體等計15類別之婦女代表，在3月8日這特別的日子，與馬總統及吳院長溫馨茶敘，分享各自生活及工作的經驗，及對政府目前性別平等/婦女權益施政提出建言。
本次受邀的婦女代表，來自不同的地區、分屬不同的世代、族群、職業， 在活動中，各類婦女代表分別就其生活及工作經驗，在社會文化、就業、創業、職場安全、職業隔離、照顧工作及志願服務等層面分享她們的看法，並提出她們的建言，馬總統在聽取婦女代表的發言後表示，現代的婦女擔負了國家經濟生產與再生產的任務，除了是促進經濟成長重要的勞動力，還肩負生育、教養、照顧、家務勞動等重要工作，與社會的安定和國家的未來皆息息相關，所以，女人的事當然就是國家的事，政府有責任減輕婦女因性別不平等所產生的壓力及負擔，消除對婦女各種不平等的限制，讓婦女能夠自由的發揮所長，營造一個讓婦女適性發展的性別平等社會。
藉由今日的活動，馬總統除了聽取婦女代表的意見，肯定婦女對國家貢獻，向全國的婦女致上最誠摯的祝福。並期許各政府機關對自己所規劃推動的政策應積極加以檢視，要把女性的觀點、需求及生活經驗納入，讓性別觀點能具體落實在政府的每一項施政作為中，讓台灣早日達到「陽光女人　兩性共治」的社會。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2010年慶祝國際婦女節百週年活動－總統與婦女代表溫馨茶敘(2010-03-0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15</link><description>今年適逢國際婦女節百週年，為加強與多元族群婦女代表溝通，特別邀請原住民、新住民、文化藝術界、田媽媽、單親、護理人員、教師、家庭主婦、微型創業、模範勞工、照顧服務員、女性駕駛、志願服務者、漂鳥精緻農業及婦女團體等計15類別之婦女代表，在3月8日這特別的日子，與馬總統及吳院長溫馨茶敘，分享各自生活及工作的經驗，及對政府目前性別平等/婦女權益施政提出建言。
本次受邀的婦女代表，來自不同的地區、分屬不同的世代、族群、職業， 在活動中，各類婦女代表分別就其生活及工作經驗，在社會文化、就業、創業、職場安全、職業隔離、照顧工作及志願服務等層面分享她們的看法，並提出她們的建言，馬總統在聽取婦女代表的發言後表示，現代的婦女擔負了國家經濟生產與再生產的任務，除了是促進經濟成長重要的勞動力，還肩負生育、教養、照顧、家務勞動等重要工作，與社會的安定和國家的未來皆息息相關，所以，女人的事當然就是國家的事，政府有責任減輕婦女因性別不平等所產生的壓力及負擔，消除對婦女各種不平等的限制，讓婦女能夠自由的發揮所長，營造一個讓婦女適性發展的性別平等社會。
藉由今日的活動，馬總統除了聽取婦女代表的意見，肯定婦女對國家貢獻，向全國的婦女致上最誠摯的祝福。並期許各政府機關對自己所規劃推動的政策應積極加以檢視，要把女性的觀點、需求及生活經驗納入，讓性別觀點能具體落實在政府的每一項施政作為中，讓台灣早日達到「陽光女人　兩性共治」的社會。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馬總統及吳院長、江部長參觀婦女節百年特展-「台灣習俗文化與性別」   馬總統：台灣性別評比位居亞洲第二 成果格外令人珍惜/吳院長：推動性別主流化 行政院下設「性別平等處」/江部長：從「心」看待傳統文化 開創性別平權新紀元(2010-03-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09</link><description>今年適逢國際婦女節一百週年，內政部自3月8日起在台灣國家婦女館舉辦「台灣習俗文化與性別」特展。特展記者會一開始以舞蹈劇表演探討傳統習俗文化中性別歧視的問題，接著透過沙畫演譯方式，突顯「行行出英雌」、台灣女性出頭天。總統馬英九在觀賞後有感而發地表示，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發展計畫署（UNDP）兩項評比中，「性別發展指數」（GDI）及「性別權力測度」（GEM），均居亞洲第2，與世界先進國家相比，毫不遜色。他更深刻地認知台灣在兩性平權的成就，是台灣女性與男性共同打拼出來的心血；這項成就在亞洲國家表現突出，也格外令人感到珍貴與珍惜。
行政院院長吳敦義也宣示了行政院全面推動性別主流化的方向，具體作為包括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於行政院下設立「性別平等處」；98年起國家重要中長程計畫與法案均納入性別觀點；以及從女性經驗及性別觀點檢視政府各項施政等相關作為，在在顯示了政府推動婦女權益的決心與責任。
內政部部長江宜樺則以主辦單位的身份，詳細地介紹了「台灣習俗文化與性別」特展，以女性在今昔社會所扮演的社會角色為主題，透過生育習俗、婚姻習俗、祭祀文化、職業成就、多元文化等五大展區設計，配合多媒體互動遊戲，讓參觀人士體驗感受傳統社會習俗中性別刻板印象的枷鎖，呈現我國兩性社會地位角色的演變。他期盼透過「台灣習俗文化與性別」特展，帶領國人從「心」看待傳統習俗與歷史文化，為國家與社會注入新活力，開創台灣兩性平權新紀元。台灣國家婦女館同時備有導覽及志工人員服務，歡迎各界踴躍前往參觀。
整體活動高潮為馬總統、吳院長、江部長與婦女代表一起將「攜手打造性別平權」字樣掛上摩天輪，並齊心轉動摩天輪，共同期許社會能以更自由開放的態度，打造我國成為一個性別平等的國家。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馬總統及吳院長、江部長參觀婦女節百年特展-「台灣習俗文化與性別」   馬總統：台灣性別評比位居亞洲第二 成果格外令人珍惜/吳院長：推動性別主流化 行政院下設「性別平等處」/江部長：從「心」看待傳統文化 開創性別平權新紀元(2010-03-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10</link><description>今年適逢國際婦女節一百週年，內政部自3月8日起在台灣國家婦女館舉辦「台灣習俗文化與性別」特展。特展記者會一開始以舞蹈劇表演探討傳統習俗文化中性別歧視的問題，接著透過沙畫演譯方式，突顯「行行出英雌」、台灣女性出頭天。總統馬英九在觀賞後有感而發地表示，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發展計畫署（UNDP）兩項評比中，「性別發展指數」（GDI）及「性別權力測度」（GEM），均居亞洲第2，與世界先進國家相比，毫不遜色。他更深刻地認知台灣在兩性平權的成就，是台灣女性與男性共同打拼出來的心血；這項成就在亞洲國家表現突出，也格外令人感到珍貴與珍惜。
行政院院長吳敦義也宣示了行政院全面推動性別主流化的方向，具體作為包括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於行政院下設立「性別平等處」；98年起國家重要中長程計畫與法案均納入性別觀點；以及從女性經驗及性別觀點檢視政府各項施政等相關作為，在在顯示了政府推動婦女權益的決心與責任。
內政部部長江宜樺則以主辦單位的身份，詳細地介紹了「台灣習俗文化與性別」特展，以女性在今昔社會所扮演的社會角色為主題，透過生育習俗、婚姻習俗、祭祀文化、職業成就、多元文化等五大展區設計，配合多媒體互動遊戲，讓參觀人士體驗感受傳統社會習俗中性別刻板印象的枷鎖，呈現我國兩性社會地位角色的演變。他期盼透過「台灣習俗文化與性別」特展，帶領國人從「心」看待傳統習俗與歷史文化，為國家與社會注入新活力，開創台灣兩性平權新紀元。台灣國家婦女館同時備有導覽及志工人員服務，歡迎各界踴躍前往參觀。
整體活動高潮為馬總統、吳院長、江部長與婦女代表一起將「攜手打造性別平權」字樣掛上摩天輪，並齊心轉動摩天輪，共同期許社會能以更自由開放的態度，打造我國成為一個性別平等的國家。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九年第十週內政統計通報(98年底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概況)(2010-03-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04</link><description>◎98年底止，我國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計有1,080所，可供進住人數5萬5,757人，實際進住人數4萬617人，使用率為72.8％，分別較97年底增加2.3％、3.1％、4.9％及1.2個百分點。
 
◎各縣市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數以臺北縣215所最多，臺北市162所次之，高雄市83所居第三，可供進住人數亦以臺北縣、臺北市、高雄市較多；使用率以臺北市84.3％最高，連江縣25.0％最低。

◎98年底機構內各級工作人員共1萬8,904人。平均每工作人員服務人數為2.1人，與97年底相當；各縣市以南投縣2.9人最多；按公私立類別觀之，以公立機構3.4人最多。

98年底止，我國戶籍登記人口之65歲以上老人計有245萬7,648人，占總人口10.63％，老化指數65.05％，均呈持續增加之現象。隨著高齡人口的增加，對於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就養之需求亦隨之增加。98年底止，本部及縣市政府主管之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計有1,080所，進住人數計4萬617人，占老年人口之1.65％。
茲簡要說明目前我國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情形如下：

一、機構概況：98年底止，我國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計有1,080所，可供進住人數為5萬5,757人，實際進住者有4萬617人，使用率72.85％，分別較97年底增加2.27％、3.14％、4.86％及1.19個百分點。

(一)依公私立別分：以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不對外募捐、接受補助或享受租稅減免之小型老人機構計932所占86.30％最多，餘依序為財團法人機構108所、公立機構26所、公設民營14所。

(二)依機構類別分：以長期照顧養護型機構969所占89.72％最多，可供進住人數4萬2,359人，使用率為75.54％；長期照顧長期照護型機構53所次之，可供進住人數2,838人，使用率62.76％；安養機構44所居第三，可供進住人數9,370人，使用率68.37％。

二、按縣市及特性別分：

(一)機構數：以臺北縣215所最多，臺北市162所次之，高雄市83所居第三，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僅1所最少；可供進住人數以臺北縣8,748人最多，臺北市6,654人次之，高雄市3,796人居第三。

(二)使用率：以臺北市84.31％最高，金門縣81.67％次之，雲林縣80.71％居第三，而以連江縣25.00％最低。

(三)工作人員性別及職類別：98年底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工作人員中女性計1萬6,237人（占85.89％）遠高於男性之2,667人（占14.11％）；各職類別中以服務人員1萬707人占56.64％最多，護理人員3,535人占18.70％次之，行政人員2,098人占11.10％居第三。

(四)每工作人員平均服務人數：各老人長期照顧及安養機構每工作人員平均服務人數為2.13人，較97年底之2.16人微減0.03人；各縣市以南投縣2.93人最多，基隆市2.70人次之，屏東縣2.48人居第三；以連江縣1.00人最少，臺北縣1.80人次少；按公私立類別觀之，以公立機構3.37人最多，財團法人2.36人次之，公設民營2.16人居第三。</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內政部執行災情查報通報措施」（原名稱：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2010-03-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0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台內消字第0990821301號函： 

修正「內政部執行災情查報通報措施」 
詳如連結網頁。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公告(2010-03-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07</link><description>「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公告
聯絡人及電話：趙時民04-22502228
開會事由：「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開會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18樓第1會議室(台北市徐州路5號)
主持人：羅司長光宗
出席者：楊院長松齡(政治大學)、陳教授明燦(台北大學)、鍾教授懿萍(逢甲大學)、張董事長元旭(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南投縣埔里鎮大湳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南投縣草屯鎮北投埔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南投縣草屯鎮水汴頭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南投縣魚池鄉內凹仔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彰化縣大村鄉過溝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臺南縣官田鄉瓦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本部法規委員會、會計處、民政司、營建署、土地重劃工程處 
列席者：本部地政司（地權科、登記科、公地科）
 
備註：
一、本次會議資料請至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下載使用（下載專區/公文附件下載區，輸入日期：990304，輸入文號：0990723896）。
二、請持本開會通知單進入本棟大樓。
三、為響應紙杯減量，請自備環保杯。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合輔科)辦事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3-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89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合輔科)辦事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跨國境婚姻媒合執行成果(2010-03-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95</link><description> 跨國「月老」莫違法  小心罰單找上門

為落實推動跨國（境）婚姻媒合公益化、非營利化之政策，移民署籲請國人及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配合政府政策，以保障受媒合當事人權益及提升我國人權保障形象，並避免受罰。

跨國（境）婚姻媒合新制上路以來，移民署透過各項查察機制，嚴加取締不法，98年計查察197案，經查事證明確並予裁罰者計51件，充分保障受媒合當事人權益。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不得廣告，若有違反者，依各項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罰鍰。跨國（境）婚姻媒合新制上路後，移民署除透過各項管道加強宣導，輔導23家原婚姻媒合業者轉型非營利化外，並透過面談及查察機制，針對違法行為嚴加查察，並提送審議委員會審議及裁罰。98年計受理檢舉案件197件，含違法於網站或有線電視臺刊載（播）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案179件、期約報酬17件、公司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1件，經查事證明確並予裁罰者共計51件，裁罰金額計新臺幣777萬元。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跨國境婚姻媒合執行成果(2010-03-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96</link><description> 跨國「月老」莫違法  小心罰單找上門

為落實推動跨國（境）婚姻媒合公益化、非營利化之政策，移民署籲請國人及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配合政府政策，以保障受媒合當事人權益及提升我國人權保障形象，並避免受罰。

跨國（境）婚姻媒合新制上路以來，移民署透過各項查察機制，嚴加取締不法，98年計查察197案，經查事證明確並予裁罰者計51件，充分保障受媒合當事人權益。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不得廣告，若有違反者，依各項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罰鍰。跨國（境）婚姻媒合新制上路後，移民署除透過各項管道加強宣導，輔導23家原婚姻媒合業者轉型非營利化外，並透過面談及查察機制，針對違法行為嚴加查察，並提送審議委員會審議及裁罰。98年計受理檢舉案件197件，含違法於網站或有線電視臺刊載（播）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案179件、期約報酬17件、公司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1件，經查事證明確並予裁罰者共計51件，裁罰金額計新臺幣777萬元。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 臺灣就是我家-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成果分享(2010-03-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97</link><description>為提升新移民在台生活適應，內政部自88年規劃推動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實施計畫，此項計畫由96年1月2日成立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承接辦理後積極推動新移民照顧輔導工作，98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課程，共辦理234班之生活適應輔導課程，總受益人達2萬6,203人次，落實建構多元文化社會。

 移民署表示，婚姻移民揮別熟悉的家鄉與家人，遠渡重洋來臺，展開她（他）們的新生活，是需要很大的勇氣。為增進其生活適應，移民署特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課程，由各地方政府依新移民在臺居留時間，規劃辦理初階及進階生活適應輔導班；考量城鄉差距及謀生技能辦理機車考照班；為新移民之語言溝通問題辦理本國及地方語言課程班；增進新移民第一線工作人員文化敏感度辦理種子研習營；鼓勵社會大眾參與新移民活動之多元文化班及辦理多國文化嘉年華會；及創新構思之影像技術學習等七大班別，每一班別都是精心策劃，不僅對新移民有實質的幫助，且其家人反應佳，詳細成果可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移民輔導／外籍配偶照顧輔導）。

   移民署針對98年度辦理情形進行檢討，將持續請地方政府強化招生宣導通路，並能結合就近之社區、學校為施教地點，方便外籍配偶學習並安心托育；另加強辦理生活技能課程，以使外籍配偶融入台灣快速成長的資訊社會，在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課程安排基礎文書處理、影像處理、網路應用、多媒體應用及機車考照等技能，在未來將鼓勵地方政府於創新作為方面多加構思（如高雄縣移民議題影像製作），期能有效推廣生活適應輔導工作幫助外籍配偶，提昇新移民社會競爭力。

    為增進外籍與大陸配偶在臺生活適應，移民署除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生活適應輔導課程外，更期許地方政府積極豐富多元課程內容，增進新移民家庭和諧，並鼓勵新移民家人及一般社會大眾，學習新移民之母語及文化，增進多元文化交流，以建構並落實多元共榮社會。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 臺灣就是我家-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成果分享(2010-03-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98</link><description>為提升新移民在台生活適應，內政部自88年規劃推動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實施計畫，此項計畫由96年1月2日成立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承接辦理後積極推動新移民照顧輔導工作，98年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課程，共辦理234班之生活適應輔導課程，總受益人達2萬6,203人次，落實建構多元文化社會。

 移民署表示，婚姻移民揮別熟悉的家鄉與家人，遠渡重洋來臺，展開她（他）們的新生活，是需要很大的勇氣。為增進其生活適應，移民署特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課程，由各地方政府依新移民在臺居留時間，規劃辦理初階及進階生活適應輔導班；考量城鄉差距及謀生技能辦理機車考照班；為新移民之語言溝通問題辦理本國及地方語言課程班；增進新移民第一線工作人員文化敏感度辦理種子研習營；鼓勵社會大眾參與新移民活動之多元文化班及辦理多國文化嘉年華會；及創新構思之影像技術學習等七大班別，每一班別都是精心策劃，不僅對新移民有實質的幫助，且其家人反應佳，詳細成果可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移民輔導／外籍配偶照顧輔導）。

   移民署針對98年度辦理情形進行檢討，將持續請地方政府強化招生宣導通路，並能結合就近之社區、學校為施教地點，方便外籍配偶學習並安心托育；另加強辦理生活技能課程，以使外籍配偶融入台灣快速成長的資訊社會，在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課程安排基礎文書處理、影像處理、網路應用、多媒體應用及機車考照等技能，在未來將鼓勵地方政府於創新作為方面多加構思（如高雄縣移民議題影像製作），期能有效推廣生活適應輔導工作幫助外籍配偶，提昇新移民社會競爭力。

    為增進外籍與大陸配偶在臺生活適應，移民署除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生活適應輔導課程外，更期許地方政府積極豐富多元課程內容，增進新移民家庭和諧，並鼓勵新移民家人及一般社會大眾，學習新移民之母語及文化，增進多元文化交流，以建構並落實多元共榮社會。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內政部執行災情查報通報措施」（原名稱：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2010-03-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99</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台內消字第0990821301號函：

修正「內政部執行災情查報通報措施」
詳如連結網頁。</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秉持吳院長「真誠、效率、同理心」施政理念，放寬65歲以上農保被保險人轉保國保規定以享有老年給付(2010-03-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900</link><description>行政院院會今（4）日通過內政部所提「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部長江宜樺表示，秉持吳院長「真誠、效率、同理心」的施政理念，並使國民年金保險與農民健康保險能夠達到無縫接軌的目標，此次修正重點包括填補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與農保條例修正前的空窗期；以及放寬65歲以上的農保被保險人，可以在本修正條例通過後，轉保國保，以享有老年給付。

江部長說，自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農保被保險人為了領取國民年金的老年給付，常常在年滿65歲前1日或年滿65歲後才退出農保，由於忽略計算保險當日之時效，無法參加國保，導致部分民眾抱怨法令標準嚴苛，缺乏「同理心」。為了便民考量，內政部決定讓原農保被保險人在年滿65歲前1日或年滿65歲起6個月內曾申請退農保者，可以在本條例修正後6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退保，並追溯其保險效力至65歲前2日，以方便原農保被保險人能順利改參加條件較優惠之國保。（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江部長表示，由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案在民國97年11月28日生效後，讓具農會會員身份的農保被保險人可以自由選擇參加農保或國保，但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使得部分具農會會員身份的農保被保險人，介於國民年金保險開辦（97年10月1日）至農保條例修正（97年11月28日）之間，粗估大約有五、六千人左右無法自由選擇加入農保或國保。江部長強調，基於人民平等權利的考量，本次農保條例修正的另一個重點就是填補這段空窗期，讓農民權益更有保障。（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另外，為了使社會保險資源配置更為公平，江部長表示，本次修正重點也包括明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農保（修正條文第5條）。同時，由於「痲瘋病」一詞已修正為「漢生病」，並屬於現行條文所列之法定傳染病，也一併刪除「痲瘋病」一詞。（修正條文第20條）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秉持吳院長「真誠、效率、同理心」施政理念，放寬65歲以上農保被保險人轉保國保規定以享有老年給付(2010-03-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901</link><description>行政院院會今（4）日通過內政部所提「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部長江宜樺表示，秉持吳院長「真誠、效率、同理心」的施政理念，並使國民年金保險與農民健康保險能夠達到無縫接軌的目標，此次修正重點包括填補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與農保條例修正前的空窗期；以及放寬65歲以上的農保被保險人，可以在本修正條例通過後，轉保國保，以享有老年給付。

江部長說，自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農保被保險人為了領取國民年金的老年給付，常常在年滿65歲前1日或年滿65歲後才退出農保，由於忽略計算保險當日之時效，無法參加國保，導致部分民眾抱怨法令標準嚴苛，缺乏「同理心」。為了便民考量，內政部決定讓原農保被保險人在年滿65歲前1日或年滿65歲起6個月內曾申請退農保者，可以在本條例修正後6個月內重新提出申請退保，並追溯其保險效力至65歲前2日，以方便原農保被保險人能順利改參加條件較優惠之國保。（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江部長表示，由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案在民國97年11月28日生效後，讓具農會會員身份的農保被保險人可以自由選擇參加農保或國保，但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使得部分具農會會員身份的農保被保險人，介於國民年金保險開辦（97年10月1日）至農保條例修正（97年11月28日）之間，粗估大約有五、六千人左右無法自由選擇加入農保或國保。江部長強調，基於人民平等權利的考量，本次農保條例修正的另一個重點就是填補這段空窗期，讓農民權益更有保障。（修正條文第49條之1）

另外，為了使社會保險資源配置更為公平，江部長表示，本次修正重點也包括明定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得再參加農保（修正條文第5條）。同時，由於「痲瘋病」一詞已修正為「漢生病」，並屬於現行條文所列之法定傳染病，也一併刪除「痲瘋病」一詞。（修正條文第20條）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金門入出境旅客十年遽增六十倍 移民署成立金門國境事務隊(2010-03-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9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因應金門地區入出境旅客數成長，自99年3月1日起將原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港國境事務隊所轄之金門分隊，升格為金門國境事務隊，投入更多人力、設備，積極強化金門水頭港旅客入出境服務品質，預期將減少旅客通關等候時間，並強化國境安全管理與服務品質。
金馬小三通自民國89年12月13日行政院通過「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並於90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在將近10年間，藉由金門水頭港入境出境之旅客，已自民國90年之10,656人次，至民國98年成長為644,756人次；入境旅客，亦自民國90年之9,512人次，至民國98年成長為637,316人次，入出境旅客數在十年內各成長60倍以上。
    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移民署的重點業務項目中，國境管理可以說是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直接關係到我們國家安全；而旅客通關速度的快慢與服務品質的良窳，非但影響民眾對政府的觀感，對外籍人士來台觀光旅遊及商務投資意願，亦會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可以說是間接關係到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移民署成立三年多來，在國境管理業務方面也的確不負重望，達到一個「安全」與 「服務」並重的工作核心價值。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長謝立功表示︰為便捷出入境服務，本署國境事務大隊於桃園、高雄等國際機場及全國各入出境口岸設立服務據點，98年全

國總出境人數為12,500,538人次，總入境人數為12,513,288人次，金門水頭港之入出境人數約占全國之百分之五，為全國第三大入出境口岸。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金門入出境旅客十年遽增六十倍 移民署成立金門國境事務隊(2010-03-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9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因應金門地區入出境旅客數成長，自99年3月1日起將原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高雄港國境事務隊所轄之金門分隊，升格為金門國境事務隊，投入更多人力、設備，積極強化金門水頭港旅客入出境服務品質，預期將減少旅客通關等候時間，並強化國境安全管理與服務品質。
金馬小三通自民國89年12月13日行政院通過「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並於90年1月1日起實施以來，在將近10年間，藉由金門水頭港入境出境之旅客，已自民國90年之10,656人次，至民國98年成長為644,756人次；入境旅客，亦自民國90年之9,512人次，至民國98年成長為637,316人次，入出境旅客數在十年內各成長60倍以上。
    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移民署的重點業務項目中，國境管理可以說是最基礎，也是最重要的，直接關係到我們國家安全；而旅客通關速度的快慢與服務品質的良窳，非但影響民眾對政府的觀感，對外籍人士來台觀光旅遊及商務投資意願，亦會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可以說是間接關係到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移民署成立三年多來，在國境管理業務方面也的確不負重望，達到一個「安全」與 「服務」並重的工作核心價值。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長謝立功表示︰為便捷出入境服務，本署國境事務大隊於桃園、高雄等國際機場及全國各入出境口岸設立服務據點，98年全

國總出境人數為12,500,538人次，總入境人數為12,513,288人次，金門水頭港之入出境人數約占全國之百分之五，為全國第三大入出境口岸。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中)視察職缺內陞公告(2010-03-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893</link><description /><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有關媒體報導女職員於地政資訊大樓用公家水洗車，內政部將依程序予以懲處(2010-03-0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87</link><description>對於中天新聞3月2日晚間報導「地政資訊大樓女職員用公家水洗車」乙事，內政部表示，該女職員於2月26日到辦公室途中因車濺到污泥，一時疏忽而動用公家用水沖洗車子，對此該女職員深感抱歉，並表示以後絕不再犯。該部表示，雖該女職員之行為與公務處理無關，但因其不當行為經媒體報導，影響政府機關形象且造成民眾不佳觀感，將依程序予以懲處，以儆傚尤。
內政部亦表示，該地政資訊大樓外面所設取水口是供作辦公室環境清理及綠化盆栽澆水使用，這次事件發生後，該水龍頭已購置新鎖鎖住並由專人保管鑰匙，加強保管使用，以避免被不當取用。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有關媒體報導女職員於地政資訊大樓用公家水洗車，內政部將依程序予以懲處(2010-03-0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88</link><description>對於中天新聞3月2日晚間報導「地政資訊大樓女職員用公家水洗車」乙事，內政部表示，該女職員於2月26日到辦公室途中因車濺到污泥，一時疏忽而動用公家用水沖洗車子，對此該女職員深感抱歉，並表示以後絕不再犯。該部表示，雖該女職員之行為與公務處理無關，但因其不當行為經媒體報導，影響政府機關形象且造成民眾不佳觀感，將依程序予以懲處，以儆傚尤。
內政部亦表示，該地政資訊大樓外面所設取水口是供作辦公室環境清理及綠化盆栽澆水使用，這次事件發生後，該水龍頭已購置新鎖鎖住並由專人保管鑰匙，加強保管使用，以避免被不當取用。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2010-03-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78</link><description>內政部99年2月24日台內消字第0990820014號公告

預告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本草案內容如連結</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鄉鎮市區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99.1.1實施〉(2010-03-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80</link><description /><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將積極督促各勸募團體有效運用八八風災善款(2010-03-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82</link><description>針對媒體報導八八風災善款仍有逾半未用，內政部部長江宜樺表示，截至2月24日止，政府單位募得96億6,882萬餘元，民間團體募得123億8,474萬餘元，兩者合計220億5356萬元；政府單位的實際使用率為91.30％，民間團體則為17.38％。民間團體偏低的部分原因在於募得款使用計畫為中長期災後重建計畫，才會使得執行率較低。他說，內政部將積極督促各勸募團體依其使用計畫確實執行，讓八八風災善款做最有效運用。

江部長說明，在政府單位募得96億元中，內政部募款專戶募得65億元，地方政府募得31億元。內政部募款專戶所得款項用途分為兩個部分，一方面依指定用途轉撥至相關部會24.6億元，另外則轉撥至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40.5億元。

江部長表示，為使八八風災捐款用途透明化，內政部要求勸募團體上網公告勸募所得及使用情形，除公告於內政部網站外，並與各縣市政府及勸募團體網站建立連結，如有修正，應主動上網更新資料。此次媒體披露之八八風災善款仍有逾半未用，也是從內政部網站公開之資料得知，他說，這是政府資訊公開透明與媒體主動監督的最好範例。

江部長說，依照規定，勸募團體必須在一年內完成募得款使用計畫，若原使用計畫為中長期規劃則不在此限；如果勸募團體要變更使用計畫，則應依「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變更，不得任意逕自變更用途。他進一步表示，若勸募活動執行完成後，仍有賸餘款，可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9條規定，擬具與原勸募活動同類目的之使用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其再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年。

江部長強調，為落實稽核八八風災善款使用制度，內政部已上網公告，並委請會計師查核內政部許可發起之莫拉克風災勸募團體，另外也函請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台中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等5個地方政府針對其許可辦理民間團體發起勸募活動之收支使用情形，進行實地查核以昭公信。他說，內政部將積極督促各勸募團體依其使用計畫確實執行，務使八八風災善款做最有效運用。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將積極督促各勸募團體有效運用八八風災善款(2010-03-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83</link><description>針對媒體報導八八風災善款仍有逾半未用，內政部部長江宜樺表示，截至2月24日止，政府單位募得96億6,882萬餘元，民間團體募得123億8,474萬餘元，兩者合計220億5356萬元；政府單位的實際使用率為91.30％，民間團體則為17.38％。民間團體偏低的部分原因在於募得款使用計畫為中長期災後重建計畫，才會使得執行率較低。他說，內政部將積極督促各勸募團體依其使用計畫確實執行，讓八八風災善款做最有效運用。

江部長說明，在政府單位募得96億元中，內政部募款專戶募得65億元，地方政府募得31億元。內政部募款專戶所得款項用途分為兩個部分，一方面依指定用途轉撥至相關部會24.6億元，另外則轉撥至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40.5億元。

江部長表示，為使八八風災捐款用途透明化，內政部要求勸募團體上網公告勸募所得及使用情形，除公告於內政部網站外，並與各縣市政府及勸募團體網站建立連結，如有修正，應主動上網更新資料。此次媒體披露之八八風災善款仍有逾半未用，也是從內政部網站公開之資料得知，他說，這是政府資訊公開透明與媒體主動監督的最好範例。

江部長說，依照規定，勸募團體必須在一年內完成募得款使用計畫，若原使用計畫為中長期規劃則不在此限；如果勸募團體要變更使用計畫，則應依「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變更，不得任意逕自變更用途。他進一步表示，若勸募活動執行完成後，仍有賸餘款，可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9條規定，擬具與原勸募活動同類目的之使用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其再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年。

江部長強調，為落實稽核八八風災善款使用制度，內政部已上網公告，並委請會計師查核內政部許可發起之莫拉克風災勸募團體，另外也函請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台中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等5個地方政府針對其許可辦理民間團體發起勸募活動之收支使用情形，進行實地查核以昭公信。他說，內政部將積極督促各勸募團體依其使用計畫確實執行，務使八八風災善款做最有效運用。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條文，業經本部會銜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9年2月26日修正發布(2010-03-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84</link><description /><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中部辦公室（黎明）99年02月政風黎明快訊供參(2010-03-0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7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部辦公室（黎明）99年02月政風黎明快訊供參</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訂定「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010-02-2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7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台內消字第0990821276號公告

預告訂定「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本草案內容如連結。</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九年第九週內政統計通報(我國15歲以上人口教育程度統計)(2010-02-2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76</link><description>◎我國98年底15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以大專以上者占35.9％最多，高中(職)者占32.8％次之；其中大專以上人口逐年增加，近10年人數增加1.2倍，比重上升18.0個百分點，其餘比重均呈逐年下降。

◎就年齡別觀察高等教育 (大專以上)者性別比重差異，40歲以上者為男性高於女性，未滿40歲者則呈現女性高於男性，惟女性高等教育程度比重高於男性者主要集中於大專學歷者，研究所以上者比重仍以男性較高。

◎15歲以上人口識字率逐年增加至98年底達97.9％；其中女性識字率較男性低3.2個百分點，主要係65歲以上人口中，女性識字率僅為76.4％較男性低達20.2個百分點，惟未滿45歲者男女性識字率已相近。

我國98年底戶籍登記人口年滿15歲以上者計1,934萬人，占總人口之83.66％，其教育程度統計分析如下：

一、教育程度結構：

(一)按程度分：以大專以上占35.87％最多，高中(職)占32.84％次之，國小占14.78％居第三，其中大專以上比率逐年增加，近10年來增加17.96個百分點（主要係大學以上增加15.20個百分點），其餘教育程度比率則均呈下降趨勢。

(二)按性別分：男性教育程度大專以上者占37.59％，略高於女性之34.15％，其中，40歲以上者仍為男性高於女性，未滿40歲者轉為女性高於男性，惟女性大專以上比率高於男性者主要集中於大專學歷，研究所以上比率仍以男性較高。

二、識字率：98年底識字者1,894萬人，識字率為97.91％逐年遞增。

(一)按性別分：男性識字率99.50％，較女性識字率96.33％略高3.16個百分點，其差距逐年縮小。

(二)按年齡分：除65歲以上者識字率僅8成6較低，60-64歲者已達9成7，59歲以下更高達9成9以上；男、女性識字率差距隨年齡層之攀升而擴大，65歲以上者男性識字率96.58％高於女性之76.40％差距達20.18個百分點。

三、高等教育程度（大專以上）人口結構：98年底我國大專以上學歷者694萬人，近10年平均年增率達8.36％。

(一)按性別分：男性363萬人占52.38％、女性330萬人占47.62％；10年來高等教育人口平均年增率女性為9.43％則高於男性之7.48％。

(二)按教育程度分：以大學373萬人占53.79％最多、專科235萬人占33.88％次之、研究所86萬人占12.32％居第三；其中研究所、大學及專科學歷者10年來平均分別增加17.46％、11.07％及3.73％。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移民署年度最佳移民官  小侯佩岑侯美如超吸睛(2010-02-2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7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提昇國境證照查驗服務品質，自98年起開始實施「最佳服務態度移民官」的遴選作業，日前更由全國各機場及港口甄選出的201位「最佳服務態度移民官」中，評選出4位『98年度最佳移民官』，並由內政部部長江宜樺於99年2月25日部務會報中親自頒獎表揚。其中有「小侯佩岑」封號的台大外文系「正妹移民官侯美如」，不負眾望擊敗群雌(雄)，當選年度最佳移民官，最受到大家矚目。
    獲選『桃園機場98年度最佳移民官』的「微笑移民官」侯美如，是畢業於台大外文系的英、日語雙修美女，甜美的笑容加上貼心的問候，總是讓旅客備感溫馨。她於國境查驗線上發揮了語文專長，適時運用旅客的母語與之親切交談及問候，更讓旅客有賓至如歸的感覺；侯美如獲選「最佳服務態度移民官」後，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怎麼做到的，她說：「服務工作就是同理心，以自己想要被對待的方式去對待旅客，就對了。」因此，她時常掛在嘴上的『一路順風！歡迎回國！』親切問候語，也得到不少旅客寫信到移民署署長信箱讚美呢！
    另一位獲選『桃園機場98年度最佳移民官』的「型男移民官」吳振榮，已在桃園機場服務超過15年，多年的國境線上櫃檯工作，他始終堅持「認真專業與服務為先」的理念，積極的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從不間斷，並深獲旅客讚揚。96年擔任國境線上幹部後，更發揮主動為民服務的精神，協助許多旅客解決入出國證照的疑難雜症，尤其對於老弱婦孺等需要特別服務的旅客，他總是親切的引導他們到博愛櫃檯迅速通關服務。97年在激烈競爭者中脫穎而出，榮獲桃園航空站「97年度駐站單位服務楷模」，這次獲選『桃園機場98年度最佳移民官』大家並不意外，也足為所有移民官之服務標竿。
    另外，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所屬松山、台中、高雄機場及各港口國境事務隊亦同步由99位「最佳移民官」中評選出2位『98年度最佳移民官』，連同桃園機場的2位『98年度最佳移民官』，4名『98年度最佳移民官』將由內政部部長江宜樺親自公開頒獎表揚。
    移民署表示，國境為民服務工作不分機場港口、國籍對象、本島或外島，均會秉持『安全、效率、服務』的原則，提供最優質的服務給入出國境的中外籍旅客，未來更將持續提昇服務品質與效率，使旅客感受到移民署的貼心服務。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移民署年度最佳移民官  小侯佩岑侯美如超吸睛(2010-02-2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7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提昇國境證照查驗服務品質，自98年起開始實施「最佳服務態度移民官」的遴選作業，日前更由全國各機場及港口甄選出的201位「最佳服務態度移民官」中，評選出4位『98年度最佳移民官』，並由內政部部長江宜樺於99年2月25日部務會報中親自頒獎表揚。其中有「小侯佩岑」封號的台大外文系「正妹移民官侯美如」，不負眾望擊敗群雌(雄)，當選年度最佳移民官，最受到大家矚目。
    獲選『桃園機場98年度最佳移民官』的「微笑移民官」侯美如，是畢業於台大外文系的英、日語雙修美女，甜美的笑容加上貼心的問候，總是讓旅客備感溫馨。她於國境查驗線上發揮了語文專長，適時運用旅客的母語與之親切交談及問候，更讓旅客有賓至如歸的感覺；侯美如獲選「最佳服務態度移民官」後，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怎麼做到的，她說：「服務工作就是同理心，以自己想要被對待的方式去對待旅客，就對了。」因此，她時常掛在嘴上的『一路順風！歡迎回國！』親切問候語，也得到不少旅客寫信到移民署署長信箱讚美呢！
    另一位獲選『桃園機場98年度最佳移民官』的「型男移民官」吳振榮，已在桃園機場服務超過15年，多年的國境線上櫃檯工作，他始終堅持「認真專業與服務為先」的理念，積極的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從不間斷，並深獲旅客讚揚。96年擔任國境線上幹部後，更發揮主動為民服務的精神，協助許多旅客解決入出國證照的疑難雜症，尤其對於老弱婦孺等需要特別服務的旅客，他總是親切的引導他們到博愛櫃檯迅速通關服務。97年在激烈競爭者中脫穎而出，榮獲桃園航空站「97年度駐站單位服務楷模」，這次獲選『桃園機場98年度最佳移民官』大家並不意外，也足為所有移民官之服務標竿。
    另外，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所屬松山、台中、高雄機場及各港口國境事務隊亦同步由99位「最佳移民官」中評選出2位『98年度最佳移民官』，連同桃園機場的2位『98年度最佳移民官』，4名『98年度最佳移民官』將由內政部部長江宜樺親自公開頒獎表揚。
    移民署表示，國境為民服務工作不分機場港口、國籍對象、本島或外島，均會秉持『安全、效率、服務』的原則，提供最優質的服務給入出國境的中外籍旅客，未來更將持續提昇服務品質與效率，使旅客感受到移民署的貼心服務。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體察民意，苦民所苦，調降警察刑事紀錄證書費(2010-02-2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73</link><description>一、登載個人刑事紀錄資料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近年因民眾應徵工作需要，儼然成為求職者必備文件之一。由於申請者多為失（待）業等經濟弱勢者，每份證書費新臺幣250元，稍嫌過高，民眾迭有向政府反映辦理費用過高，希望調降。

二、內政部為苦民所苦，迅速回應民意，落實以民為念之作為，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綜合考量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因素，精算相關辦理費用，研擬修正上述收費標準，經協商財政部同意調整證明書費用為每份新臺幣100元整，修正條文於本（25）日提內政部部務會報審議完竣，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以減輕申請人之負擔。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體察民意，苦民所苦，調降警察刑事紀錄證書費(2010-02-2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74</link><description>一、登載個人刑事紀錄資料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近年因民眾應徵工作需要，儼然成為求職者必備文件之一。由於申請者多為失（待）業等經濟弱勢者，每份證書費新臺幣250元，稍嫌過高，民眾迭有向政府反映辦理費用過高，希望調降。

二、內政部為苦民所苦，迅速回應民意，落實以民為念之作為，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綜合考量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因素，精算相關辦理費用，研擬修正上述收費標準，經協商財政部同意調整證明書費用為每份新臺幣100元整，修正條文於本（25）日提內政部部務會報審議完竣，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事宜，以減輕申請人之負擔。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總務司約僱人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2-2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6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總務司約僱人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總務司約僱人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2-2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86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總務司約僱人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江宜樺部長賢伉儷於春節假期拜訪育幼院關懷弱勢兒童(2010-02-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6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江宜樺部長偕同夫人於春節假期大年初五，造訪台北縣中和市「大同育幼院」及宜蘭縣冬山鄉「幸夫愛兒園」，除了慰勉育幼院工作人員辛勞外，並表達賀年之意，江部長伉儷同時巡視院童居住及活動的院區，親切地與院童互動，關懷院童在育幼院的生活狀況，另外也致贈加菜金，表達內政部對該院的關懷與慰勉。
江部長在大年初五上午抵達大同育幼院，這是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於民國42年為提供家庭遭遇變故的不幸兒童少年安置服務而設立的育幼院，目前該院安置的院童有40多人，江部長勉勵小朋友們「在逆境中永遠抱持希望，從各種不同的經驗當中學習、成長，養成自省自律的習慣、樂觀進取的態度，將來長大有能力之後，能夠飲水思源，回饋社會，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共享「施比受更有福」的成果」。院童與工作人員對於江部長賢伉儷的蒞臨非常開心，爭相與江部長賢伉儷一同合影留念，共同歡樂度過一個上午。
在參訪大同育幼院之後，江部長賢伉儷驅車前往宜蘭，訪視財團法人私立佛教幸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的「幸夫愛兒園」，該育幼院院童以充滿歡樂、可愛活潑的舞蹈表演，歡迎江部長賢伉儷的造訪；「幸夫愛兒園」是佛教團體創辦的育幼院，創辦人釋達觀師父及院長釋真顗向江部長賢伉儷說明院童安置照顧情形及幸夫愛兒園開辦的理念，該院開辦近三十年以來，本著宏揚釋迦如來濟世利人的精神，致力於保護及照顧遭遇不幸的兒童，為這群弱勢兒童提供生活照護，讓他們可以擁有健康成長的環境和條件。江部長在聽取創辦人釋達觀師父說明後表示，內政部自91年以來，每三年舉辦一次安置機構評鑑，幸夫愛兒園連續三次獲得評鑑優等，對於創辦人及院長用心照顧院童，提供院童一個温暖的家，表達最高的敬意及肯定，同時為表達對院童的關心並感謝工作人員長期以來的付出與貢獻，致贈該院慰勉金，讓院童及工作人員加菜，歡慶新年。江部長賢伉儷隨後並在釋達觀師父的帶領下參觀院區，並與院童合影留念，現場氣氛極為溫馨。
內政部表示，江部長平時公務雖然繁忙，但對於社會福利極為關心，時時要求同仁秉持「以民為念，興利除弊」的信念，依民眾的需求，提供最及時且適切的服務。江部長造訪大同育幼院及幸夫愛兒園，並不是他就任內政部長以來首次拜訪社會福利機構，在農曆春節前2月9日視察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業務時，順道訪視內政部所屬的中區兒童之家及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與兒童之家的院童提前圍爐，並探視在養護中心安養的老人家，並向院童及院民賀年。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江宜樺部長賢伉儷於春節假期拜訪育幼院關懷弱勢兒童(2010-02-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63</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江宜樺部長偕同夫人於春節假期大年初五，造訪台北縣中和市「大同育幼院」及宜蘭縣冬山鄉「幸夫愛兒園」，除了慰勉育幼院工作人員辛勞外，並表達賀年之意，江部長伉儷同時巡視院童居住及活動的院區，親切地與院童互動，關懷院童在育幼院的生活狀況，另外也致贈加菜金，表達內政部對該院的關懷與慰勉。
江部長在大年初五上午抵達大同育幼院，這是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於民國42年為提供家庭遭遇變故的不幸兒童少年安置服務而設立的育幼院，目前該院安置的院童有40多人，江部長勉勵小朋友們「在逆境中永遠抱持希望，從各種不同的經驗當中學習、成長，養成自省自律的習慣、樂觀進取的態度，將來長大有能力之後，能夠飲水思源，回饋社會，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共享「施比受更有福」的成果」。院童與工作人員對於江部長賢伉儷的蒞臨非常開心，爭相與江部長賢伉儷一同合影留念，共同歡樂度過一個上午。
在參訪大同育幼院之後，江部長賢伉儷驅車前往宜蘭，訪視財團法人私立佛教幸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附設的「幸夫愛兒園」，該育幼院院童以充滿歡樂、可愛活潑的舞蹈表演，歡迎江部長賢伉儷的造訪；「幸夫愛兒園」是佛教團體創辦的育幼院，創辦人釋達觀師父及院長釋真顗向江部長賢伉儷說明院童安置照顧情形及幸夫愛兒園開辦的理念，該院開辦近三十年以來，本著宏揚釋迦如來濟世利人的精神，致力於保護及照顧遭遇不幸的兒童，為這群弱勢兒童提供生活照護，讓他們可以擁有健康成長的環境和條件。江部長在聽取創辦人釋達觀師父說明後表示，內政部自91年以來，每三年舉辦一次安置機構評鑑，幸夫愛兒園連續三次獲得評鑑優等，對於創辦人及院長用心照顧院童，提供院童一個温暖的家，表達最高的敬意及肯定，同時為表達對院童的關心並感謝工作人員長期以來的付出與貢獻，致贈該院慰勉金，讓院童及工作人員加菜，歡慶新年。江部長賢伉儷隨後並在釋達觀師父的帶領下參觀院區，並與院童合影留念，現場氣氛極為溫馨。
內政部表示，江部長平時公務雖然繁忙，但對於社會福利極為關心，時時要求同仁秉持「以民為念，興利除弊」的信念，依民眾的需求，提供最及時且適切的服務。江部長造訪大同育幼院及幸夫愛兒園，並不是他就任內政部長以來首次拜訪社會福利機構，在農曆春節前2月9日視察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業務時，順道訪視內政部所屬的中區兒童之家及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與兒童之家的院童提前圍爐，並探視在養護中心安養的老人家，並向院童及院民賀年。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九年第八週內政統計通報(98年底原住民人口概況)(2010-02-1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59</link><description>◎98年底我國原住民人口數計50萬4,531人，較97年底增加2.1％，其增加率為總人口增加率之6倍，主要係因原未註記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申請註記者增多所致。

◎就原住民身分觀察，98年底以山地原住民26萬6,716人占52.9％較多，各族別山地原住民所占比率以賽德克族、鄒族、雅美族、太魯閣族、布農族及泰雅族均超過9成7以上，魯凱族、排灣族占8成較多，其餘族別則以平地原住民較多，尤其阿美族之平地者高達99.6％。

◎就族別分，以阿美族18萬3,799人最多，排灣族8萬8,323人次之，泰雅族8萬61人居第三，三族合計占原住民總數近7成。

◎各縣市原住民人口以花蓮縣9萬604人最多，臺東縣8萬39人次之，桃園縣5萬7,632人首度超越屏東縣居第三；惟原住民人口占該區人口比例仍以臺東縣34.4％最高，花蓮縣26.6％次之，屏東縣僅6.4％居第三。

◎原住民性比例逐年降低，自94年起女性人數即多於男性；98年底原住民之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為6.1％，遠較總人口之10.6％為低；原住民之老化指數為26.4％，不及總人口65.1％之半數；原住民平均年齡為32.2歲，較總人口之平均年齡37.6歲少5.5歲，其平均年齡差距持續擴大，乃因原住民人口老化速度較為緩慢所致。

98年底我國戶籍登記註記為原住民身分之人口數有50萬4,531人(平地原住民有23萬7,815人占47.14％，山地原住民有26萬6,716人占52.86％)，較97年底增加2.11％，成長率遠高於總人口之0.36％；占總人口比例達2.18％，且該比重逐年增加。

一、原住民人口分布：以花蓮縣9萬604人占原住民總人口之17.96％最多，臺東縣8萬39人占15.86％次之，桃園縣5萬7,632人占11.42％居第三(三者合計占原住民總人口之4成5)，而以連江縣占0.02％、澎湖縣占0.05％、金門縣占0.08％較低；各縣市原住民占該區總人口比例，以臺東縣34.43％最高，花蓮縣26.57％次之，屏東縣6.44％居第三。

二、按性別分：男性有24萬8,321人占49.22％，女性有25萬6,210人占50.78％，性比例為96.92(平地原住民99.09，山地原住民95.02)低於100，較總人口之101.34為低；各縣市中，以連江縣167.44最高，臺東縣109.44次之，花蓮縣103.72居第三，而以澎湖縣58.38、雲林縣62.03、臺南縣67.89性比例較低。

三、按年齡別分：
 
(一)平均年齡：原住民平均年齡為32.18歲(平地原住民33.31歲，山地原住民31.16歲)，其中男性平均31.14歲，女性平均33.18歲，均較總人口數之平均年齡37.63歲為低；以臺東縣平均年齡36.54歲最高，花蓮縣35.18歲次之，屏東縣35.02歲居第三，而以雲林縣26.29歲、彰化縣26.83歲、臺中市26.96歲較低。

(二)扶養比：原住民人口之扶養比為41.48％(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分別為40.00％與42.83％)，較總人口之36.93％為高，主要是原住民人口扶幼比32.82％高於總人口之22.38％所致。

(三)老化指數：原住民人口之老化指數為26.37％(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分別為32.26％與21.76％)，遠低於總人口之65.05％，惟同呈逐年上升趨勢。

四、按族別分：目前我國法定原住民族計有14族，其中以阿美族18萬3,799人占36.43％最多，排灣族8萬8,323人占17.51％次之，泰雅族8萬61人占15.87％居第三，三族合計占原住民人口數近7成，茲就其設籍縣市與原住民身分簡析如下：

(一)阿美族：設籍花蓮縣5萬1,378人最多，臺東縣3萬7,555人次之，臺北縣2萬7,737人居第三；以平地原住民身分占該族人口99.45％為主。

(二)排灣族：設籍屏東縣4萬6,428人最多，臺東縣1萬6,331人次之，桃園縣3,932人居第三；以山地原住民身分占該族人口79.69％為主。

(三)泰雅族：設籍桃園縣1萬7,540人最多，新竹縣1萬4,843人次之，宜蘭縣1萬1,249人居第三；以山地原住民身分占該族人口97.93％為主。

五、年增率長期分析：原住民人口年增率主要受非自然增加數（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之人數）增減影響逐年減少，至97年起回升，另自然增加數呈緩慢上升惟於98年驟降；綜觀近年原住民人口非自然增加對總增加之貢獻率均達7成2以上，顯示原住民人口之增加主要係受非自然增加之影響所致。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政風處(中)辦理「內政部部長蒞臨中部巡視首長安全維 護工作」(2010-02-1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60</link><description>99年2月9日(週二)本部江部長蒞臨中部巡視、慰問，至兒童局、土地重劃工程處、中部辦公室黎明辦公區、中區兒童之家、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中部辦公室中興辦公區。政風處(中)奉處長指示訂定「首長安全維護計畫」，簽陳中部辦公室主任核定後實施，派員全程參與。各單位協辦政風人員配合，台中市警察局第一、第四分局及南投縣警察局中興分局警力支援，圓滿完成任務。</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家庭暴力案件的發生趨勢與態樣(2010-02-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52</link><description>根據內政部近3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數據統計分析發現，平均每年均較上一年通報案件成長超過一成，96年72,606件，97年79,874件，98年89,253件，分析其成長原因，除了民眾認知上的改變，認同家庭暴力是不法行為勇於通報黑數浮現外，經濟不景氣因素，也讓家庭中弱勢成員如兒童、婦女及老人處境更加不利。根據國外研究5年內處於2次或多次失業狀態的男性，對女性伴侶施暴的比率約為有穩定工作者的3倍，而有高度經濟困難的家庭發生暴力行為的比率，也是較不具經濟困難者的3倍，另外，無論經濟的壓力來自於客觀（如失業或入不敷出）或主觀因素（如對經濟狀況的憂慮），都會提高男性對其親密伴侶施暴的危險。
      

兒童、老人、新移民及婦女是家庭暴力的弱勢族群

    從96-98年累計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類型來看，婚姻暴力案件佔58％左右，佔整體家庭暴力案件的大宗，兒少保護案件超過20%，其原因除和幾起重大兒虐事件經媒體報導後民眾對兒童保護議題更為關切，也因政府部門大力宣導，以及增加多元通報窗口方便民眾通報，也使得通報件數增加；另老人虐待案件佔3%，但有明顯增加趨勢，其原因除老年人口增加外，經濟不景氣，老人遭暴力併遺棄或疏忽案件也遽增，尤其老人容易遭照顧者虐待及經濟依賴老人的子女虐待兩大類型；另從被害人籍別分析，本國籍非原住民仍屬大宗，約佔7%，外國籍、大陸籍（含港澳籍）與本國籍原住民比例相當，約各佔4%。但以98年各籍別被害人數除以當年度各該籍別人口母數結果，依受暴率高低依序分別為外國籍3.13%、大陸籍（含港澳籍）1.3%、本國籍原住民0.68%、本國籍非原住民0.25%，顯見外籍及大陸籍（含港澳籍）配偶因文化及語言隔閡、身處異鄉等處境，讓其處於比本國人更弱勢之處境，而本國籍原住民亦多因居於偏遠地區、經濟文化弱勢、數位及資訊落差等因素，其受暴率遠比本國籍非原住民來得高。家庭暴力加害人，以30歲至50歲、無職業及酗酒者為高危險群，大抵因其為家庭中主要的經濟來源，卻因無工作收入造成家中財務困頓，加上酗酒度日，進而引發家庭暴力案件；同樣地，被害人若缺乏經濟能力，亦成為其無法離開施暴伴侶的主要原因。


春節假期是發生家庭暴力的高危機期

  從96-98年每個月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分析發現，當年三月份及九月份是當年案件通報的兩大高峰期，特別是三月份是當年案件成長比例超過18%，增加幅度是各個月份之冠，主要原因除二月份天數較少通報案件相對少外，三月份學生族群因假期結束後返校因調整生活作息而遭管教不當暴力增加，以及家庭因假期長家人團聚相處時間增加，因細故磨擦而發生暴力的機率增加，加上暴力發生後到報案或舉報有延緩效應，以至於每年三月份是當年案件成長比例最大的月份。


發現家庭暴力要通報　113春節不打烊

春節期間各行各業家家戶戶歡度佳節，內政部113保護專線，為提供民眾有關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保護等案件之通報及諮詢窗口，讓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不因過年休假而中斷， 113保護專線春節期間服務不打烊，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的服務，一通電話啟動緊急救援、協助驗傷診療、提供緊急庇護安置服務、提供法律扶助、協助保護令聲請，內政部呼籲民眾任何時間、地點，如發現鄰居經常大聲吵鬧，或家中有小孩被不當照顧，請立即撥打113免付費電話，啟動後續服務，您的一個小動作，可能及時挽救了一條生命，也讓一個家庭有被幫助的機會。

停止家暴傷害，請立刻撥打0800-013-999男性關懷專線

傳統上，春節期間家庭要除舊佈新，家庭人際上也需要適時除舊佈新，如家庭夫妻關係、親子互動部分，難免會發生一些不協調，也偶有衝突發生，別是男性在家庭裡，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總是被期待是「強者」，肩負一家之主的重責大任，即使面對沉重的經濟、社會或人際壓力，也要獨自承受，深怕一旦讓人知道，就會被視為弱者，有損男性尊嚴。而當男性長久習慣壓抑自己的情緒與壓力，不僅不善於表達自己的情緒，且在壓力累積到頂時，也很容易變成一發不可收拾的慘劇，而受害者往往就是男性朋友最親密的伴侶或家人，以98年婚姻暴力統計分析，在47,908件婚姻暴力案件中，被害人89.85%是女性，加害人多數是男性。內政部建議男性朋友在春節期間，不彷利用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9時間，撥一通0800-013-999，藉由電話諮商來個心靈spa，把心裡的垃圾做個大掃除，主動學習家庭人際互動方式，至少做到打電話不要打人，減緩暴力發生的機會。

 
113、0800-013-999專線，陪伴國人平安過年 

內政部113保護專線及0800-013-999男性關懷專線春節不打烊，陪伴國人過一個平安又健康的好年。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家庭暴力案件的發生趨勢與態樣(2010-02-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53</link><description>根據內政部近3年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數據統計分析發現，平均每年均較上一年通報案件成長超過一成，96年72,606件，97年79,874件，98年89,253件，分析其成長原因，除了民眾認知上的改變，認同家庭暴力是不法行為勇於通報黑數浮現外，經濟不景氣因素，也讓家庭中弱勢成員如兒童、婦女及老人處境更加不利。根據國外研究5年內處於2次或多次失業狀態的男性，對女性伴侶施暴的比率約為有穩定工作者的3倍，而有高度經濟困難的家庭發生暴力行為的比率，也是較不具經濟困難者的3倍，另外，無論經濟的壓力來自於客觀（如失業或入不敷出）或主觀因素（如對經濟狀況的憂慮），都會提高男性對其親密伴侶施暴的危險。
      

兒童、老人、新移民及婦女是家庭暴力的弱勢族群

    從96-98年累計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類型來看，婚姻暴力案件佔58％左右，佔整體家庭暴力案件的大宗，兒少保護案件超過20%，其原因除和幾起重大兒虐事件經媒體報導後民眾對兒童保護議題更為關切，也因政府部門大力宣導，以及增加多元通報窗口方便民眾通報，也使得通報件數增加；另老人虐待案件佔3%，但有明顯增加趨勢，其原因除老年人口增加外，經濟不景氣，老人遭暴力併遺棄或疏忽案件也遽增，尤其老人容易遭照顧者虐待及經濟依賴老人的子女虐待兩大類型；另從被害人籍別分析，本國籍非原住民仍屬大宗，約佔7%，外國籍、大陸籍（含港澳籍）與本國籍原住民比例相當，約各佔4%。但以98年各籍別被害人數除以當年度各該籍別人口母數結果，依受暴率高低依序分別為外國籍3.13%、大陸籍（含港澳籍）1.3%、本國籍原住民0.68%、本國籍非原住民0.25%，顯見外籍及大陸籍（含港澳籍）配偶因文化及語言隔閡、身處異鄉等處境，讓其處於比本國人更弱勢之處境，而本國籍原住民亦多因居於偏遠地區、經濟文化弱勢、數位及資訊落差等因素，其受暴率遠比本國籍非原住民來得高。家庭暴力加害人，以30歲至50歲、無職業及酗酒者為高危險群，大抵因其為家庭中主要的經濟來源，卻因無工作收入造成家中財務困頓，加上酗酒度日，進而引發家庭暴力案件；同樣地，被害人若缺乏經濟能力，亦成為其無法離開施暴伴侶的主要原因。


春節假期是發生家庭暴力的高危機期

  從96-98年每個月家庭暴力通報案件分析發現，當年三月份及九月份是當年案件通報的兩大高峰期，特別是三月份是當年案件成長比例超過18%，增加幅度是各個月份之冠，主要原因除二月份天數較少通報案件相對少外，三月份學生族群因假期結束後返校因調整生活作息而遭管教不當暴力增加，以及家庭因假期長家人團聚相處時間增加，因細故磨擦而發生暴力的機率增加，加上暴力發生後到報案或舉報有延緩效應，以至於每年三月份是當年案件成長比例最大的月份。


發現家庭暴力要通報　113春節不打烊

春節期間各行各業家家戶戶歡度佳節，內政部113保護專線，為提供民眾有關家庭暴力、性侵害、兒少保護等案件之通報及諮詢窗口，讓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不因過年休假而中斷， 113保護專線春節期間服務不打烊，提供24小時全年無休的服務，一通電話啟動緊急救援、協助驗傷診療、提供緊急庇護安置服務、提供法律扶助、協助保護令聲請，內政部呼籲民眾任何時間、地點，如發現鄰居經常大聲吵鬧，或家中有小孩被不當照顧，請立即撥打113免付費電話，啟動後續服務，您的一個小動作，可能及時挽救了一條生命，也讓一個家庭有被幫助的機會。

停止家暴傷害，請立刻撥打0800-013-999男性關懷專線

傳統上，春節期間家庭要除舊佈新，家庭人際上也需要適時除舊佈新，如家庭夫妻關係、親子互動部分，難免會發生一些不協調，也偶有衝突發生，別是男性在家庭裡，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總是被期待是「強者」，肩負一家之主的重責大任，即使面對沉重的經濟、社會或人際壓力，也要獨自承受，深怕一旦讓人知道，就會被視為弱者，有損男性尊嚴。而當男性長久習慣壓抑自己的情緒與壓力，不僅不善於表達自己的情緒，且在壓力累積到頂時，也很容易變成一發不可收拾的慘劇，而受害者往往就是男性朋友最親密的伴侶或家人，以98年婚姻暴力統計分析，在47,908件婚姻暴力案件中，被害人89.85%是女性，加害人多數是男性。內政部建議男性朋友在春節期間，不彷利用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9時間，撥一通0800-013-999，藉由電話諮商來個心靈spa，把心裡的垃圾做個大掃除，主動學習家庭人際互動方式，至少做到打電話不要打人，減緩暴力發生的機會。

 
113、0800-013-999專線，陪伴國人平安過年 

內政部113保護專線及0800-013-999男性關懷專線春節不打烊，陪伴國人過一個平安又健康的好年。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九年第七週內政統計通報(98年底列冊身心障礙者人數統計)(2010-02-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54</link><description>◎98年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達107萬人，較97年底增加逾3萬人或增2.9％，占總人口比率微升0.1個百分點達4.6％，其中男性62萬人，高於女性之46萬人，惟女性身心障礙人口之增加率續高於男性，致性比例逐年下降。

◎98年底全體身心障礙人口以肢體障礙者占37.0％最多，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占10.9％次之，聽覺機能障礙者占10.8％居第三，若與歷年人數比較，除肢體障礙者近2年略減外，餘均續呈增加趨勢；若按年齡別觀察，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身心障礙人口以智能障礙者占三成七最多，18歲以上則以肢體障礙者占三成九最多。

◎各年齡層身心障礙人口占各該年齡層總人口之比率隨年齡之增加而提高，0至未滿12歲者僅1.2％，65歲以上者則高達16.1％。

◎各縣市身心障礙人口占各該縣市總人口之比率以臺東縣8.8％最高，雲林縣及花蓮縣同為7.8％次之。

一、 截至98年底止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計有107萬1,073人，較97年底增加2.93％；身心障礙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為4.63％，較97年底增加0.12個百分點，續呈逐年上升趨勢。

(一) 按性別分：男性61萬5,621人占57.48％，女性45萬5,452人占42.52％，性比例逐年降低至98年底之135.17；身心障礙人口比率男性為5.29％，高於女性之3.97％。

(二) 按年齡別分：各年齡層之身心障礙人口占各該年齡層總人口之比率與年齡呈正比，其中65歲以上身心障礙比率達16.13％。

(三) 按障礙類別分：以肢體障礙者39萬6,652人占37.03％最多，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11萬6,889人占10.91％次之，聽覺機能障礙者11萬5,322人占10.77％居第三，餘依序為慢性精神病患者、多重障礙者、智能障礙者、視覺障礙者、失智症者、聲音或語言機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等；各障礙類別人口數與97年底比較，以失智症者增加13.28％最高，自閉症者增加12.38％次之，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增加6.42％居第三。

(四) 按障礙等級分：98年底身心障礙人數以輕度障礙者39萬6,838人占37.05％最多，中度障礙者36萬414人占33.65％次之，重度障礙者19萬3,224人占18.04％居第三，極重度障礙者12萬597人僅占11.26％；若與97年底比較，則以輕度障礙者增加4.31％增幅最大，極重度障礙者增幅3.05％次之。

(五) 按縣市別分：人數以臺北縣13萬9,298人占13.01％最多，臺北市11萬2,643人占10.52％次之，桃園縣7萬374人占6.57％居第三；身心障礙者人口比率則以臺東縣8.76％最高，雲林縣及花蓮縣7.76％次之。

二、 若以障礙類別為主分類，性別、年齡及障礙等級為次分類，簡析98年底身心障礙人數如下：

(一) 按性別分：除失智症者呈女多於男外，其餘障礙類別均為男性多於女性；男性身心障礙者之類別主要以肢體障礙者占38.64％最多、聽覺機能障礙者占11.06％次之；女性之障礙類別則以肢體障礙者占34.86％最多、慢性精神病患者占11.63％次之。

(二) 按年齡別分：0至未滿12歲之兒童及12至未滿18歲之少年身心障礙者，主要均以智能障礙者分別占32.81％及42.01％最多、多重障礙者分別占17.41％及15.81％次之；18至未滿65歲之身心障礙者則集中於肢體障礙者占38.35％最多、慢性精神病患者占16.06％次之；65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則以肢體障礙者占39.19％最多、聽覺機能障礙者占18.31％次之。

(三) 按障礙等級分：極重度障礙者以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占47.90％最多、多重障礙者占32.84％次之；重度障礙者以肢體障礙者占26.78％最多、多重障礙者占20.79％次之；中度障礙者則以肢體障礙者占41.79％最多、慢性精神病患者占17.05％次之；輕度障礙者以肢體障礙者占47.80％最多、聽覺機能障礙者占16.06％次之。</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中)約僱人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2-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39</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中)約僱人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中)約僱人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2-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84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中)約僱人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表揚莫拉克颱風救災有功人員及機關團體名單(2010-0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7&amp;sn=3841</link><description>名單如附件</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風災預算積極辦理，重建工作不鬆懈(2010-0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42</link><description>有關內政部莫拉克風災98年預算執行情形，內政部政務次長簡太郎表示，內政部在98年度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執行率為18.53%，與媒體報導內容指稱「個位數執行率」有很大的落差。簡次長說明，莫拉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執行率偏低的主因在於立法院98年11月20日才三讀通過後實施，再加上各部會透過「以緩濟急」方式，以98年業務經費先行支應，才會使得預算執行成效不如預期，但經過積極協調後，截至99年1月底累計執行率已高達29.74%。

簡次長表示，內政部於莫拉克風災特別預算（98至101年）四年共編列199億9,030萬6千元，其中包括災害應變復建及災民救助安置等業務，並自民國98年11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開始實施，截至98年12月底執行期間僅40天。簡次長強調，在短短的40天裡，內政部即完成總執行率 18.53%，共執行14億5,402萬5千元，就工程發包動作而言，可以說相當快速。 

簡次長進一步表示，由於特別預算到位的時程較晚，連帶會影響到招標採購期程，再加上地方政府配合提案的進度遲緩，以及災區危險特定區尚未全數劃定等因素，使得工程無法如期發包。另外，在災民安置作業部分，由於部分農會未提供受災農保被保險人名冊無法補助保費，以及民間慈善團體興建永久屋捐贈受災戶，以致於受災戶申請重建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大幅減少等因素，導致98年預算執行經費無法依分配數執行。簡次長強調，莫拉克風災重建工作是內政部重點業務之一，本部經積極協調各縣市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截至99年1月底，內政部執行數24億3,356萬3千元，已達執行率29.74%（如附件1）。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風災預算積極辦理，重建工作不鬆懈(2010-0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43</link><description>有關內政部莫拉克風災98年預算執行情形，內政部政務次長簡太郎表示，內政部在98年度莫拉克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執行率為18.53%，與媒體報導內容指稱「個位數執行率」有很大的落差。簡次長說明，莫拉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執行率偏低的主因在於立法院98年11月20日才三讀通過後實施，再加上各部會透過「以緩濟急」方式，以98年業務經費先行支應，才會使得預算執行成效不如預期，但經過積極協調後，截至99年1月底累計執行率已高達29.74%。

簡次長表示，內政部於莫拉克風災特別預算（98至101年）四年共編列199億9,030萬6千元，其中包括災害應變復建及災民救助安置等業務，並自民國98年11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開始實施，截至98年12月底執行期間僅40天。簡次長強調，在短短的40天裡，內政部即完成總執行率 18.53%，共執行14億5,402萬5千元，就工程發包動作而言，可以說相當快速。 

簡次長進一步表示，由於特別預算到位的時程較晚，連帶會影響到招標採購期程，再加上地方政府配合提案的進度遲緩，以及災區危險特定區尚未全數劃定等因素，使得工程無法如期發包。另外，在災民安置作業部分，由於部分農會未提供受災農保被保險人名冊無法補助保費，以及民間慈善團體興建永久屋捐贈受災戶，以致於受災戶申請重建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大幅減少等因素，導致98年預算執行經費無法依分配數執行。簡次長強調，莫拉克風災重建工作是內政部重點業務之一，本部經積極協調各縣市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截至99年1月底，內政部執行數24億3,356萬3千元，已達執行率29.74%（如附件1）。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江部長感佩慈濟的效率與貼心並期勉內政部員工「以慈濟為師」(2010-0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4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10）日前往高雄縣杉林鄉、那瑪夏鄉以及六龜鄉視察相關災防準備及防汛工作，並走訪即將於明日舉辦入厝儀式的月眉永久屋，以及五里埔預定地。在看到慈濟以高效率的方式完成永久屋興建，並貼心為災民準備各項民生必需品，包括油、米、鹽、衛生紙等事項，江部長感動地表示，慈濟團體的效率與用心是內政部全體員工學習效法的對象，希望內政部員工「以慈濟為師」。

江部長說，高雄縣慈濟月眉農場永久屋安置用地佔地59.9公頃，由98年9月7日申請土地分區變更遞件至10月26日取得建造執照，僅僅用了52天的時間，即完成第一期（99年1月底）628戶的目標，自2月9日起已有受災鄉親陸續進住，並預計於2月11日舉行入厝圍爐典禮。

江部長表示，高雄月眉農場永久屋不僅可提供受災民眾遮風避雨、安身立命的處所，規劃上也考量族群因素，在空間配置給予適當的安排，尊重不同族群文化、信仰與生活習俗，規劃設置包括教堂、活動廣場、訓練教室及行政區等公共設施，滿足不同族群的生活以及文化上的需要。

江部長說，在月眉永久屋內部有慈濟基金會提供的83項民生用品中，包括廚房用品（流理臺、瓦斯爐、抽油煙機、熱水器、洗衣機、冰箱，電鍋、鍋碗瓢盆…），各式寢具（單人床、雙人床、床頭櫃、衣櫃……）以及家具（電視、沙發、桌椅……）之外，更令人設想不到的還包括民生必需品，如油、米、鹽、醬油、衛生紙等。對於慈濟如此貼心地為受災鄉親設想，江部長當場對慈濟的志工人員表達敬佩之意，並表示慈濟為民眾設想的用心與工作的效率是內政部全體員工的表率，期勉內政部員工「以慈濟為師」。

江部長隨後轉往五里埔，聽取高雄縣政府對於五里埔永久屋關於安全性以及施工期程簡報。他說，五里埔預定地是規劃做為小林村原居地的永久屋興建地點，由紅十字會負責整體的興建與規劃工作，將於三月一日舉辦破土典禮，預計七月底完工。

另外，關於各界相當關心小林紀念園區的興建，江部長說高雄縣政府文化局目前已由一些預選地點中，挑選一適合地點做為小林紀念園區，可俯瞰整個小林村，初步亦已獲得小林村村民們的同意，預計在整體規劃案完成後，送交重建會即可定案。

江部長表示，小林紀念公園將由內政部會同文建會及高雄縣政府共同合作辦理，將以「八八水災」週年前完工做為目標。江部長說，希望未來小林村罹難者紀念公園落成後，除發揮追悼小林村罹難同胞的功能外，亦有撫慰家屬受創心靈之深層意義，同時也期望藉由紀念公園的興建，提升國人對災害預防的警覺，進而引導社會對生態與環境的重視。

江部長稍晚前往六龜鄉公所探視原莫拉克風災受創最嚴重地區-台20線上曾為孤島的寶來、勤合村以及梅山等地，並確認未來若有颱風警報時，六龜鄉公所將立即啟動緊急疏散撤離作業，將六龜鄉及桃源鄉民眾，立即撤離至附近的天台山道場，預估將可容納2000至3000人。在參觀過天台山道場的相關設備後，江部長直讚天台山道場「設備完善」。

最後，江部長呼籲各縣市政府應及早在汛期來臨之前做好準備，並妥善規劃相關避難收容處所，防範於未然，才能將損害降至最低。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江部長感佩慈濟的效率與貼心並期勉內政部員工「以慈濟為師」(2010-0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4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10）日前往高雄縣杉林鄉、那瑪夏鄉以及六龜鄉視察相關災防準備及防汛工作，並走訪即將於明日舉辦入厝儀式的月眉永久屋，以及五里埔預定地。在看到慈濟以高效率的方式完成永久屋興建，並貼心為災民準備各項民生必需品，包括油、米、鹽、衛生紙等事項，江部長感動地表示，慈濟團體的效率與用心是內政部全體員工學習效法的對象，希望內政部員工「以慈濟為師」。

江部長說，高雄縣慈濟月眉農場永久屋安置用地佔地59.9公頃，由98年9月7日申請土地分區變更遞件至10月26日取得建造執照，僅僅用了52天的時間，即完成第一期（99年1月底）628戶的目標，自2月9日起已有受災鄉親陸續進住，並預計於2月11日舉行入厝圍爐典禮。

江部長表示，高雄月眉農場永久屋不僅可提供受災民眾遮風避雨、安身立命的處所，規劃上也考量族群因素，在空間配置給予適當的安排，尊重不同族群文化、信仰與生活習俗，規劃設置包括教堂、活動廣場、訓練教室及行政區等公共設施，滿足不同族群的生活以及文化上的需要。

江部長說，在月眉永久屋內部有慈濟基金會提供的83項民生用品中，包括廚房用品（流理臺、瓦斯爐、抽油煙機、熱水器、洗衣機、冰箱，電鍋、鍋碗瓢盆…），各式寢具（單人床、雙人床、床頭櫃、衣櫃……）以及家具（電視、沙發、桌椅……）之外，更令人設想不到的還包括民生必需品，如油、米、鹽、醬油、衛生紙等。對於慈濟如此貼心地為受災鄉親設想，江部長當場對慈濟的志工人員表達敬佩之意，並表示慈濟為民眾設想的用心與工作的效率是內政部全體員工的表率，期勉內政部員工「以慈濟為師」。

江部長隨後轉往五里埔，聽取高雄縣政府對於五里埔永久屋關於安全性以及施工期程簡報。他說，五里埔預定地是規劃做為小林村原居地的永久屋興建地點，由紅十字會負責整體的興建與規劃工作，將於三月一日舉辦破土典禮，預計七月底完工。

另外，關於各界相當關心小林紀念園區的興建，江部長說高雄縣政府文化局目前已由一些預選地點中，挑選一適合地點做為小林紀念園區，可俯瞰整個小林村，初步亦已獲得小林村村民們的同意，預計在整體規劃案完成後，送交重建會即可定案。

江部長表示，小林紀念公園將由內政部會同文建會及高雄縣政府共同合作辦理，將以「八八水災」週年前完工做為目標。江部長說，希望未來小林村罹難者紀念公園落成後，除發揮追悼小林村罹難同胞的功能外，亦有撫慰家屬受創心靈之深層意義，同時也期望藉由紀念公園的興建，提升國人對災害預防的警覺，進而引導社會對生態與環境的重視。

江部長稍晚前往六龜鄉公所探視原莫拉克風災受創最嚴重地區-台20線上曾為孤島的寶來、勤合村以及梅山等地，並確認未來若有颱風警報時，六龜鄉公所將立即啟動緊急疏散撤離作業，將六龜鄉及桃源鄉民眾，立即撤離至附近的天台山道場，預估將可容納2000至3000人。在參觀過天台山道場的相關設備後，江部長直讚天台山道場「設備完善」。

最後，江部長呼籲各縣市政府應及早在汛期來臨之前做好準備，並妥善規劃相關避難收容處所，防範於未然，才能將損害降至最低。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100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案件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2010-0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38</link><description>100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案件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詳情請參考附件檔案或下列網址，謝謝</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秘書室(中)專員職缺內陞公告(2010-02-0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83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秘書室(中)專員職缺內陞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民國99年1月戶口統計資料分析(2010-02-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33</link><description>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截至99年1月底止，共有7,813,696戶，與上年同月比較增加155,826戶，增加率為2.03%。就縣市別言，以臺北縣1,377,152戶最多，占總戶數17.62%，其次為臺北市969,408戶，占12.41%，再其次為桃園縣655,323戶，占8.39%。

二、99年1月底人口數為23,124,514人，與上年同月比較增加78,337人，人口增加率為3.40‰，平均每天增加215人。就縣市別言，與上年同月比較人口增加率最高者為金門縣110.37‰，其次為澎湖縣31.47‰，再其次為連江縣25.85‰；至於臺北市反而減少6.08‰，其次為屏東縣減少2.84‰，再其次為基隆市減少2.39‰。

三、99年1月底男性人口為11,637,227人，女性人口為11,487,287人，性比例為101，也就是每一百個女性相對有101個男性。就縣市別言，性比例最高者為連江縣138，其次為雲林縣及臺東縣110，再其次為嘉義縣109；最低為臺北市94，其次為臺中市95，再其次為嘉義市97。

四、99年1月嬰兒出生數為15,603人，平均約每2.9分鐘出生一個嬰兒；折合年粗出生率為7.95‰，較上年同月增加1.07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出生率最高為新竹市之12.35‰，其次為金門縣10.90‰，再其次為新竹縣10.37‰；最低為臺南縣6.26‰，其次為屏東縣6.59‰，再其次為基隆市6.64‰。

五、99年1月人口死亡數為12,496人，平均約每3.6分鐘死亡一個人；折合年粗死亡率為6.36‰，較上年同月增加1.41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死亡率最高為雲林縣之9.97‰，其次為臺東縣9.87‰，再其次為嘉義縣9.22‰；最低為金門縣4.01‰，其次為臺北縣4.83‰，再其次為臺中市5.05‰。

六、99年1月結婚對數為14,345對，折合年粗結婚率為7.30‰，較上年同月減少0.45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結婚率最高為連江縣8.27‰，其次為新竹市8.23‰，再其次為臺中縣8.02‰；最低為金門縣5.14‰，其次為臺東縣5.26‰，再其次為屏東縣5.71‰。

七、99年1月離婚對數為4,320對，折合年粗離婚率為2.20‰，較上年同月增加0.63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離婚率最高為桃園縣2.88‰，其次為花蓮縣2.69‰，再其次為基隆市2.64‰；最低為連江縣0‰，其次為彰化縣1.57‰，再其次為雲林縣及臺南縣1.61‰。

八、99年1月底原住民人口數為505,159人，較上年同月增加10,374人，占總人口比率2.18%。就縣市別言，原住民人口數最多為花蓮縣90,764人，占原住民總人口數17.97%，其次為臺東縣80,345人，占15.90%，再其次為桃園縣57,597人，占11.40%；最少為連江縣僅115人，其次為澎湖縣274人，再其次為金門縣418人。

九、99年1月底0至14歲人口數為3,766,986人，占總人口比率16.29%；15至64歲人口數為16,893,687人，占73.06%；65歲以上人口數為2,463,841人，占10.65%；至於20歲以上人口數則為17,739,247人，占76.71%。就縣市別言，0至14歲人口比率最高為新竹市19.66%，最低為金門縣13.67%；15至64歲人口比率最高為臺北縣76.18%，最低為新竹縣69.23%；65歲以上人口比率最高為嘉義縣15.58%，最低為臺北縣8.07%；至於20歲以上人口比率最高則為金門縣79.87%，最低為新竹縣73.22%。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第3條、第4條(2010-02-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3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消防署99年2月4日台內消字第0990821068號公告

預告修正「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第3條、第4條，本草案內容如連結</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希望民進黨不要污名化「不在籍投票」江部長希望親自拜會蔡英文主席說明(2010-02-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50</link><description>對於民進黨污名化「不在籍投票」的用意，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5）日表示，「不在籍投票」是台灣繼推動總統直選、公民投票後，擴大民主參與以及保障公民權利的下一個重要里程碑，這同時也是世界先進民主國家的普遍做法。他希望民進黨不要動輒以「流血衝突」來威脅台灣民眾，一昧地以意識型態左右各項公共政策，如果可能的話，他願意親自拜會民進黨黨團以及蔡英文主席，說明「不在籍投票」對台灣民主價值的意義。

江部長表示，台灣的民主發展需要不斷地深化與提升。選舉權是我國憲法賦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人權，不應該因為特殊的職業身份、工作環境或體能狀況，而喪失這項權利。他強調，政府有義務幫助每一個有參政權的公民實現最基本的投票權利，因此推動「不在籍投票」，符合保障人民參政權的意旨，更是「民主」與「進步」的象徵。

江部長說， 「不在籍投票」，可以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等五種，其中「通訊投票」是世界各國最普遍採用的，包括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德國、澳洲等20多個國家。但是，由於「通訊投票」目前台灣仍有技術上的疑慮，基於維護秘密投票與選舉公平的考量，因此，「不在籍投票」實施初期並不考慮納入「通訊投票」，希望民進黨不要混淆民眾視聽，為反對而反對。
江部長表示，內政部希望優先推動的「不在籍投票」制度中的「移轉投票」，這是著眼於現行已有實施選務人員在「工作地投票」的經驗，成效也頗獲選務人員的認同。未來則是將選務人員在工作地點投票的經驗進一步擴大適用於國內的軍人、警察、矯正機關收容人、學生及勞工等等。至於那一些對象最適合優先推動，內政部將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積極會商研究，務必在配套措施完整、公平性無虞的情況下才會推出。

江部長說，「移轉投票」僅需由選民事前申請，將選票由戶籍地移轉至工作地或求學地，由選民「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天」「前往投開票所」投票，並不會出現選民及選務機關適應的困難，同時也能夠兼顧秘密選舉及選舉公平性。

關於民進黨質疑不在籍投票將使大量台商都可以在中國大陸投票，對選舉產生不公平的結果，江部長強調，目前規劃的不在籍投票僅限國內，並不適用於海外台商或華僑。民進黨的指控顯然刻意誤導民眾，用不存在的想像製造恐慌對立，這樣只會妨礙台灣民主人權的進一步發展。

至於「不在籍投票」的實施時間，江部長表示，為了讓民眾早日享有這項便利選民投票的措施，未來將配合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他說，如果能在今（99）年底以前完成準備工作，則可望於年底的直轄市長選舉中實施。但如果相關規劃、選務配套措施及修法程序來不及，則考量在民國101年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希望民進黨不要污名化「不在籍投票」江部長希望親自拜會蔡英文主席說明(2010-02-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51</link><description>對於民進黨污名化「不在籍投票」的用意，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5）日表示，「不在籍投票」是台灣繼推動總統直選、公民投票後，擴大民主參與以及保障公民權利的下一個重要里程碑，這同時也是世界先進民主國家的普遍做法。他希望民進黨不要動輒以「流血衝突」來威脅台灣民眾，一昧地以意識型態左右各項公共政策，如果可能的話，他願意親自拜會民進黨黨團以及蔡英文主席，說明「不在籍投票」對台灣民主價值的意義。

江部長表示，台灣的民主發展需要不斷地深化與提升。選舉權是我國憲法賦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人權，不應該因為特殊的職業身份、工作環境或體能狀況，而喪失這項權利。他強調，政府有義務幫助每一個有參政權的公民實現最基本的投票權利，因此推動「不在籍投票」，符合保障人民參政權的意旨，更是「民主」與「進步」的象徵。

江部長說， 「不在籍投票」，可以分為「通訊投票」、「代理投票」、「提前投票」、「指定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等五種，其中「通訊投票」是世界各國最普遍採用的，包括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德國、澳洲等20多個國家。但是，由於「通訊投票」目前台灣仍有技術上的疑慮，基於維護秘密投票與選舉公平的考量，因此，「不在籍投票」實施初期並不考慮納入「通訊投票」，希望民進黨不要混淆民眾視聽，為反對而反對。
江部長表示，內政部希望優先推動的「不在籍投票」制度中的「移轉投票」，這是著眼於現行已有實施選務人員在「工作地投票」的經驗，成效也頗獲選務人員的認同。未來則是將選務人員在工作地點投票的經驗進一步擴大適用於國內的軍人、警察、矯正機關收容人、學生及勞工等等。至於那一些對象最適合優先推動，內政部將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積極會商研究，務必在配套措施完整、公平性無虞的情況下才會推出。

江部長說，「移轉投票」僅需由選民事前申請，將選票由戶籍地移轉至工作地或求學地，由選民「本人」、「親自」、「在投票日當天」「前往投開票所」投票，並不會出現選民及選務機關適應的困難，同時也能夠兼顧秘密選舉及選舉公平性。

關於民進黨質疑不在籍投票將使大量台商都可以在中國大陸投票，對選舉產生不公平的結果，江部長強調，目前規劃的不在籍投票僅限國內，並不適用於海外台商或華僑。民進黨的指控顯然刻意誤導民眾，用不存在的想像製造恐慌對立，這樣只會妨礙台灣民主人權的進一步發展。

至於「不在籍投票」的實施時間，江部長表示，為了讓民眾早日享有這項便利選民投票的措施，未來將配合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他說，如果能在今（99）年底以前完成準備工作，則可望於年底的直轄市長選舉中實施。但如果相關規劃、選務配套措施及修法程序來不及，則考量在民國101年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專員職缺內陞公告(2010-02-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2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專員職缺內陞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專員職缺內陞公告(2010-02-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82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專員職缺內陞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新建工程動土典禮新聞稿(2010-02-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27</link><description>       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於99年2月5日上午10時舉行動土典禮，由內政部江宜樺部長主持，並邀請行政院吳院長、台北縣周縣長等貴賓蒞臨，共同祈求開工平安，工程順利圓滿。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工程總價新台幣61億餘元（包含土建、機電、空調、景觀植栽工程等），佔地約2.1413公頃，主建物為2棟18樓層之建築物及綠色穿廊1棟。建築面積約2,768坪，總樓地板面積約5萬2,533坪，工期1080日曆天，預計102年6月完竣啟用。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將來預定包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4個部會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以及檔案管理局等6個中央附屬機關進駐使用，可容納辦公人數約2,700人並可節省每年租金支出約2.7億元。

       本工程的啟動，不只解決中央單位辦公空間的需求，且活化了周邊地區發展，配合周邊重大公共建設，包括特二號道路、八里新店線東西向快速道路的開通及未來捷運的陸續完工，地區將脫胎換骨，居民生活環境將大幅改善，也預期將啟動新莊地區未來的繁榮與發展。
另外，營建署表示，在配合政府推動綠能產業之政策上，本建築亦融入綠能環保與省能等永續建築概念，在規劃設計上已取得黃金級候選綠建築證書，為國內首例採用資訊智慧化系統之公有建築物，為政府大力推動之「綠能產業」應用在營建業上之指標工程。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新建工程動土典禮新聞稿(2010-02-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28</link><description>       新莊副都心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於99年2月5日上午10時舉行動土典禮，由內政部江宜樺部長主持，並邀請行政院吳院長、台北縣周縣長等貴賓蒞臨，共同祈求開工平安，工程順利圓滿。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工程總價新台幣61億餘元（包含土建、機電、空調、景觀植栽工程等），佔地約2.1413公頃，主建物為2棟18樓層之建築物及綠色穿廊1棟。建築面積約2,768坪，總樓地板面積約5萬2,533坪，工期1080日曆天，預計102年6月完竣啟用。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將來預定包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等4個部會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北區勞動檢查所、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以及檔案管理局等6個中央附屬機關進駐使用，可容納辦公人數約2,700人並可節省每年租金支出約2.7億元。

       本工程的啟動，不只解決中央單位辦公空間的需求，且活化了周邊地區發展，配合周邊重大公共建設，包括特二號道路、八里新店線東西向快速道路的開通及未來捷運的陸續完工，地區將脫胎換骨，居民生活環境將大幅改善，也預期將啟動新莊地區未來的繁榮與發展。
另外，營建署表示，在配合政府推動綠能產業之政策上，本建築亦融入綠能環保與省能等永續建築概念，在規劃設計上已取得黃金級候選綠建築證書，為國內首例採用資訊智慧化系統之公有建築物，為政府大力推動之「綠能產業」應用在營建業上之指標工程。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九年第六週內政統計通報(98年嬰兒出生狀況統計)(2010-02-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29</link><description>◎98年出生嬰兒計19萬1,310人、粗出生率8.3‰，分別較97年減少3.7％及減少0.4個千分點，再創新低。

◎25個縣市中，粗出生率以新竹市13.0‰最高，基隆市6.6‰最低，高低差達6.4千分點；與97年比較，僅連江縣等5個縣市微增，其餘20個縣市均呈減少。

◎98年出生嬰兒中，生父或生母為大陸港澳或外籍配偶者約占1成，其中生母國籍(地區)為大陸港澳地區者占4.6％、外國籍者占4.0％，二者合占8.7％，所占比率自93年起持續下降；生父為外籍或大陸港澳地區者比率尚不及1.0％。

◎同期非婚生嬰兒7,472人占總出生人數之3.9％，分別較97年同期減少8.8％及0.2個百分點，非婚生嬰兒數較89年之近萬人約減少4分之1。

98年戶籍登記出生人數為19萬1,310人，較97年減少3.74％；粗出生率為8.29‰，較97年減少0.35個千分點；其中男嬰9萬9,492人占52.01％、女嬰9萬1,818人占47.99％，每百名女嬰對男嬰數108.36人（性比例），較97年減少1.28人。

一、按縣市別分：98年粗出生率以新竹市13.04‰最高、新竹縣11.92‰次之、金門縣11.77‰居第三，而以基隆市6.65‰、屏東縣7.17‰、高雄市7.28‰較低；與97年比較，粗出生率以連江縣增加0.32個千分點最多、澎湖縣增加0.24個千分點次之，金門縣、彰化縣及新竹市亦微幅增加，其餘20個縣市均較97年下降，其中又以嘉義縣減少0.73個千分點最多、南投縣減少0.67個千分點次之、屏東縣減少0.62個千分點居第三。

二、按婚生狀況分：

(一)婚生狀況結構：98年婚生子女計18萬3,801人占96.07％，非婚生子女7,472人占3.91％，棄嬰或無依兒童37人僅占0.02％；其中非婚生嬰兒占出生人數比率較97年減少0.22個百分點，繼97年續呈緩降現象。

(二)非婚生嬰兒占出生人數比率按縣市別分：以臺東縣占11.75％最高，花蓮縣11.03％次之，基隆市5.50％居第三。

三、按胞胎別分：98年出生嬰兒中，單胞胎者18萬5,780人占97.11％，雙胞胎者5,382人占2.81％，三胞胎以上者148人占0.08％。

四、按生母國籍(地區)別分：98年出生嬰兒之生母國籍(地區)為本國籍者有17萬4,698人占91.32％，大陸港澳地區者8,871人占4.64％，外國籍者7,741人占4.05％；近6年來每百名出生嬰兒中約維持有5名生母為大陸港澳地區配偶者，生母為外國籍者則由93年之8名降至98年之4名；各縣市出生嬰兒生母國籍為大陸港澳地區者之比率，以金門縣15.33％最高、連江縣14.95％次之、苗栗縣6.70％居第三；生母為外國籍者之比率則以苗栗縣及澎湖縣均為6.68％最高、嘉義縣6.54％次之。

五、按生父國籍(地區)別分：同期出生嬰兒之生父為大陸港澳地區者390人、外國籍者1,320人，二者合計僅占0.89％；各縣市出生嬰兒生父國籍為大陸港澳地區者之比率，以連江縣0.93％、澎湖縣0.52％、金門縣0.38％較高；生父為外國籍者之比率則以臺北市1.47％、基隆市0.89％及臺中市0.88％比率較高。

六、國際比較：依據美國人口研究機構「人口資料局」公布之「2009年世界人口估計要覽表」，我國相較於各主要國家之粗出生率，與德國並列為最低出生率之國家。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示之標示方法及規格」(2010-02-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3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內授消字第0990821049號令：

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示之標示方法及規格」，
詳如連結網頁。</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時時關心您，春節期間 1957馬上關懷不打烊、關懷服務送到家(2010-02-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23</link><description>為讓弱勢民眾在年節時期，能夠持續感受到社會的溫暖，並獲得及時的協助，內政部擬定「99年春節加強扶助弱勢家庭實施計畫」，「1957福利關懷專線」春節期間持續服務，確保緊急通報體系正常運作。此外，內政部江部長特別親函縣市首長、鄉鎮長及村里長，籲請中央至基層通力合作，期使遭逢急難鄉親求助有門，村里家戶平安過好年。

由於去年春節急難通報機制，結合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據內政部統計，有47個家庭獲得及時的關懷與救助，其中有二則案例：

案例一：73歲李婆婆長期身患重病，在大年初三，因為次子心臟病突發死亡，留下了越南籍的太太，和一位國小的兒子；經媒體報導，縣政府立即邀集訪視小組，進行關懷訪視，隨即發給關懷救助金紓困，並提供後續的協助。

案例二：劉先生30歲，與妻育有3位年幼子女，因工作受傷在家休養，生活則依賴親友及鄰居提供物資，或撿拾廢五金變賣度日；過年前消費券遭扒竊，且面臨子女開學在即、積欠健保費、妻子即將生產等而陷入經濟困境，案主在初六向1957求援，經聯繫縣政府社工員，並經里長確認，關懷救助金於當日傍晚即送抵案家。

由案例印證政府福利關懷不打烊，確實能及時安慰到需要照顧的弱勢家庭。

內政部表示，今年的「加強扶助弱勢家庭實施計畫」，特別懇請民間宗教、社會福利公益慈善等團體，在春節前針對所輔導的案家進行關懷訪視予以救助。也籲請村里長、村里幹事，管區警員於春節前瞭解及關心轄區內有經濟困難之弱勢家庭，輔導申請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或請縣市及鄉鎮公所給予物資救助。

為貫徹對弱勢民眾年節的關懷，內政部規劃落實服務輸送的機制，涵蓋如下：

在急難救助機制方面：各縣（市）政府於春節期間建立留守（備勤、緊急窗口）人員名單、並備妥急難救助備用金。「內政部1957福利關懷專線」春節期間關懷不打烊，每日上午8時至晚上10時照常服務，擔任全國緊急通報窗口，由專人接聽，負責受理民眾急難救助通報及行政聯繫事宜。

在獨居老人方面：各縣（市）政府於99年2月5日前，結合民間慈善單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或居家服務提供單位，全面訪查轄內獨居且失能老人於春節期間送餐需求，如有送餐服務必要者，則持續提供服務。

在街友關懷方面：各縣（市）政府於春節前加強遊民關懷訪視，對於無家可歸之遊民，提供臨時庇護安置處所，供應熱食、禦寒衣物及必要物資等相關服務。

過年是家人歡樂團聚的時刻，但對家庭境況特殊的弱勢家庭、獨居老人與街頭遊民而言，特別需要社會的關懷與協助。據內政部的調查，許多的縣（市）政府在春節期間均有規劃辦理相關關懷活動，有針對低收入戶弱勢者發放春節慰問金，機構安置院民（生）致贈加菜金或發放慰問金(紅包)，亦有結合民間慈善團體辦理冬令救濟發放白米及日用品等，有的縣（市）則設有食物銀行，提供白米、麵條、餅乾、泡麵或油、鹽等主副食品，另有發放食物券等方式，提供弱勢家戶之用。民眾若需進一步資訊，可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處（局）洽詢。

內政部特別呼籲民眾能時時關心、留意身邊遭遇急難而生活陷困的個案與家庭，使政府的資源能夠及時有效的提供與援助，並感謝相關民間慈善單位的協助與參與，期望透過春節加強扶助弱勢家庭的相關措施，展現社區村里的溫馨關懷，家家戶戶過好年。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時時關心您，春節期間 1957馬上關懷不打烊、關懷服務送到家(2010-02-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24</link><description>為讓弱勢民眾在年節時期，能夠持續感受到社會的溫暖，並獲得及時的協助，內政部擬定「99年春節加強扶助弱勢家庭實施計畫」，「1957福利關懷專線」春節期間持續服務，確保緊急通報體系正常運作。此外，內政部江部長特別親函縣市首長、鄉鎮長及村里長，籲請中央至基層通力合作，期使遭逢急難鄉親求助有門，村里家戶平安過好年。

由於去年春節急難通報機制，結合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據內政部統計，有47個家庭獲得及時的關懷與救助，其中有二則案例：

案例一：73歲李婆婆長期身患重病，在大年初三，因為次子心臟病突發死亡，留下了越南籍的太太，和一位國小的兒子；經媒體報導，縣政府立即邀集訪視小組，進行關懷訪視，隨即發給關懷救助金紓困，並提供後續的協助。

案例二：劉先生30歲，與妻育有3位年幼子女，因工作受傷在家休養，生活則依賴親友及鄰居提供物資，或撿拾廢五金變賣度日；過年前消費券遭扒竊，且面臨子女開學在即、積欠健保費、妻子即將生產等而陷入經濟困境，案主在初六向1957求援，經聯繫縣政府社工員，並經里長確認，關懷救助金於當日傍晚即送抵案家。

由案例印證政府福利關懷不打烊，確實能及時安慰到需要照顧的弱勢家庭。

內政部表示，今年的「加強扶助弱勢家庭實施計畫」，特別懇請民間宗教、社會福利公益慈善等團體，在春節前針對所輔導的案家進行關懷訪視予以救助。也籲請村里長、村里幹事，管區警員於春節前瞭解及關心轄區內有經濟困難之弱勢家庭，輔導申請馬上關懷、急難救助或請縣市及鄉鎮公所給予物資救助。

為貫徹對弱勢民眾年節的關懷，內政部規劃落實服務輸送的機制，涵蓋如下：

在急難救助機制方面：各縣（市）政府於春節期間建立留守（備勤、緊急窗口）人員名單、並備妥急難救助備用金。「內政部1957福利關懷專線」春節期間關懷不打烊，每日上午8時至晚上10時照常服務，擔任全國緊急通報窗口，由專人接聽，負責受理民眾急難救助通報及行政聯繫事宜。

在獨居老人方面：各縣（市）政府於99年2月5日前，結合民間慈善單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或居家服務提供單位，全面訪查轄內獨居且失能老人於春節期間送餐需求，如有送餐服務必要者，則持續提供服務。

在街友關懷方面：各縣（市）政府於春節前加強遊民關懷訪視，對於無家可歸之遊民，提供臨時庇護安置處所，供應熱食、禦寒衣物及必要物資等相關服務。

過年是家人歡樂團聚的時刻，但對家庭境況特殊的弱勢家庭、獨居老人與街頭遊民而言，特別需要社會的關懷與協助。據內政部的調查，許多的縣（市）政府在春節期間均有規劃辦理相關關懷活動，有針對低收入戶弱勢者發放春節慰問金，機構安置院民（生）致贈加菜金或發放慰問金(紅包)，亦有結合民間慈善團體辦理冬令救濟發放白米及日用品等，有的縣（市）則設有食物銀行，提供白米、麵條、餅乾、泡麵或油、鹽等主副食品，另有發放食物券等方式，提供弱勢家戶之用。民眾若需進一步資訊，可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處（局）洽詢。

內政部特別呼籲民眾能時時關心、留意身邊遭遇急難而生活陷困的個案與家庭，使政府的資源能夠及時有效的提供與援助，並感謝相關民間慈善單位的協助與參與，期望透過春節加強扶助弱勢家庭的相關措施，展現社區村里的溫馨關懷，家家戶戶過好年。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增訂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3、第24條之1至第24條之3、第40條之1、第58條之1及第83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21條、第33條、第48條、第55條及第58條條文(2010-02-0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20</link><description /><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98年度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工作評鑑結果(2010-02-0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21</link><description>為維護公共安全，強化各級消防機關災害防救體系運作與搶救能力，提升災害調查效能，落實勤、業務執行並考核工作績效，特訂定「98年度評鑑各級消防機關消防工作實施計畫」，依規定分成三階段（自評：書面文件審查；初評：實地資料審查；複評：工作績效追蹤成果），後續並針對執行成果與效益進行討論，以利不斷提升辦理年度評鑑之成效。
98年度評鑑工作「民力運用類」及「救災救護指揮類」之成績有全面下滑之情形，顯示評鑑（業務）單位平時需加強與各縣市消防機關之溝通聯繫，有關需配合事項及新增督考項目應盡可能事先告知，使其儘速辦理及改善，評核項目與評分標準亦不斷檢視及檢討，以避免本項工作常年實施而流於形式。
98年度評鑑工作結果如下：各組評鑑總成績第1名且達優等標準者：甲組-彰化縣，乙組-新竹縣，丙組-從缺（第1名為澎湖縣，惟未達優等）；各組各類單項第1名且達優等標準者，火災預防類：甲組-臺中市、乙組-宜蘭縣、丙組-澎湖縣；危險物品管理類：甲組-臺北縣、乙組-新竹縣、丙組-新竹市；災害搶救類：甲組-彰化縣、乙組-新竹縣、丙組-從缺（第1名為臺東縣，惟未達優等）；火災調查類：甲組-彰化縣、乙組-南投縣、丙組-金門縣；民力運用類：甲組-彰化縣、乙組-南投縣、丙組-金門縣；緊急救護類：甲組-彰化縣、乙組-臺南市、丙組-嘉義市；救災救護指揮類：甲組-臺北縣、乙組-新竹縣、丙組-臺東縣。
(內政部消防署)</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98年度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工作評鑑結果(2010-02-0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22</link><description>為維護公共安全，強化各級消防機關災害防救體系運作與搶救能力，提升災害調查效能，落實勤、業務執行並考核工作績效，特訂定「98年度評鑑各級消防機關消防工作實施計畫」，依規定分成三階段（自評：書面文件審查；初評：實地資料審查；複評：工作績效追蹤成果），後續並針對執行成果與效益進行討論，以利不斷提升辦理年度評鑑之成效。
98年度評鑑工作「民力運用類」及「救災救護指揮類」之成績有全面下滑之情形，顯示評鑑（業務）單位平時需加強與各縣市消防機關之溝通聯繫，有關需配合事項及新增督考項目應盡可能事先告知，使其儘速辦理及改善，評核項目與評分標準亦不斷檢視及檢討，以避免本項工作常年實施而流於形式。
98年度評鑑工作結果如下：各組評鑑總成績第1名且達優等標準者：甲組-彰化縣，乙組-新竹縣，丙組-從缺（第1名為澎湖縣，惟未達優等）；各組各類單項第1名且達優等標準者，火災預防類：甲組-臺中市、乙組-宜蘭縣、丙組-澎湖縣；危險物品管理類：甲組-臺北縣、乙組-新竹縣、丙組-新竹市；災害搶救類：甲組-彰化縣、乙組-新竹縣、丙組-從缺（第1名為臺東縣，惟未達優等）；火災調查類：甲組-彰化縣、乙組-南投縣、丙組-金門縣；民力運用類：甲組-彰化縣、乙組-南投縣、丙組-金門縣；緊急救護類：甲組-彰化縣、乙組-臺南市、丙組-嘉義市；救災救護指揮類：甲組-臺北縣、乙組-新竹縣、丙組-臺東縣。
(內政部消防署)</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民眾對成人性交易處罰看法分歧，仍有待凝聚社會共識(2010-02-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1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於去年底委託民意調查公司針對「民眾對於成人性交易管理模式態度」進行民意調查，江部長表示，從民調結果顯示民眾對於成年人性交易要不要處罰的看法，意見相當分歧而不明確，甚至於出現矛盾現象。他強調，此一政策至關重大，一定要再經過社會各界廣泛的討論，而且不排除再進行大規模的民意調查作業，務必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與人權保障的情況下，才會形成政府政策。

江部長說明，在此次民意調查中，為了瞭解民眾對於性工作除罪化的看法，特別以不同方式探測民眾意向。結果顯示，有五成二的民眾同意「成年人的性交易，只要雙方願意就不構成犯罪，也不必處罰」，有將近四成三的民眾不同意；但若問到是否贊成「成年人的性交易行為」可以不要處罰，有四成三成的民眾贊成，另有將近五成的民眾不贊成。江部長說，相同的內涵以兩種不同的問法卻出現不一樣的民意傾向，顯示民意分歧且矛盾，有待進一步探討。

關於民眾是否知道社會秩序維護法禁止賣淫，違反者會被處罰，有六成的民眾知道會被處罰，另外則有將近四成的民眾不知道。至於處罰的是那一方，有二成三的民眾知道目前法律只罰娼妓，有一成二的民眾以為只罰嫖客，另外有將近二成八的民眾以為雙方都罰，有三成六的民眾則表示不清楚或拒答。

有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部分，有四成八的民眾認為政府應該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另外則有四成三的民眾不同意。另外，有六成八的民眾贊成「成年人的性交易」可以當成一項行業類別來加以管理，二成八左右的民眾表達不贊成。

對於是否「由政府設置專區集中管理」，有八成三的民眾表示贊成，一成三的民眾則表示不贊成。至於性工作專區的決定方式，有二成六的民眾希望由地方政府決定，六成民眾希望由地方舉辦公投決定，只有不到一成的民眾支持由地方議會決定。

另外，對於有人主張政府不必限定色情產業的設立區域，只要是符合營業登記的區域均可的看法，有二成五的民眾表示贊成，有七成左右的民眾表達不贊成。而如果在不設立專區的情況下，有高達九成一的民眾反對「在不准掛招牌的條件下，成年人可以在自家住宅從事性交易行為」。至於民眾認為成年人間的性交易行為是否普遍，有七成四的民眾認為普遍，有一成五的民眾則認為不普遍。

此次民意調查是在98年10月21至23日，係由內政部委託精湛民意調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以全國25縣市年滿20歲以上成年人為訪問對象，抽樣設計並採「分層比例隨機抽樣」，有效樣本共完成1205筆，在95%的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正負2.8%。

另外關於地方政府對於是否設置專區的看法，經內政部逐一詢問各地方政府之後，表示贊成的縣市政府有高雄市、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澎湖縣、新竹市、台中市、屏東縣等八個；反對的有台北市和嘉義市；其他縣市並沒有表示意見。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民眾對成人性交易處罰看法分歧，仍有待凝聚社會共識(2010-02-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1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於去年底委託民意調查公司針對「民眾對於成人性交易管理模式態度」進行民意調查，江部長表示，從民調結果顯示民眾對於成年人性交易要不要處罰的看法，意見相當分歧而不明確，甚至於出現矛盾現象。他強調，此一政策至關重大，一定要再經過社會各界廣泛的討論，而且不排除再進行大規模的民意調查作業，務必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與人權保障的情況下，才會形成政府政策。

江部長說明，在此次民意調查中，為了瞭解民眾對於性工作除罪化的看法，特別以不同方式探測民眾意向。結果顯示，有五成二的民眾同意「成年人的性交易，只要雙方願意就不構成犯罪，也不必處罰」，有將近四成三的民眾不同意；但若問到是否贊成「成年人的性交易行為」可以不要處罰，有四成三成的民眾贊成，另有將近五成的民眾不贊成。江部長說，相同的內涵以兩種不同的問法卻出現不一樣的民意傾向，顯示民意分歧且矛盾，有待進一步探討。

關於民眾是否知道社會秩序維護法禁止賣淫，違反者會被處罰，有六成的民眾知道會被處罰，另外則有將近四成的民眾不知道。至於處罰的是那一方，有二成三的民眾知道目前法律只罰娼妓，有一成二的民眾以為只罰嫖客，另外有將近二成八的民眾以為雙方都罰，有三成六的民眾則表示不清楚或拒答。

有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部分，有四成八的民眾認為政府應該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另外則有四成三的民眾不同意。另外，有六成八的民眾贊成「成年人的性交易」可以當成一項行業類別來加以管理，二成八左右的民眾表達不贊成。

對於是否「由政府設置專區集中管理」，有八成三的民眾表示贊成，一成三的民眾則表示不贊成。至於性工作專區的決定方式，有二成六的民眾希望由地方政府決定，六成民眾希望由地方舉辦公投決定，只有不到一成的民眾支持由地方議會決定。

另外，對於有人主張政府不必限定色情產業的設立區域，只要是符合營業登記的區域均可的看法，有二成五的民眾表示贊成，有七成左右的民眾表達不贊成。而如果在不設立專區的情況下，有高達九成一的民眾反對「在不准掛招牌的條件下，成年人可以在自家住宅從事性交易行為」。至於民眾認為成年人間的性交易行為是否普遍，有七成四的民眾認為普遍，有一成五的民眾則認為不普遍。

此次民意調查是在98年10月21至23日，係由內政部委託精湛民意調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以全國25縣市年滿20歲以上成年人為訪問對象，抽樣設計並採「分層比例隨機抽樣」，有效樣本共完成1205筆，在95%的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正負2.8%。

另外關於地方政府對於是否設置專區的看法，經內政部逐一詢問各地方政府之後，表示贊成的縣市政府有高雄市、台北縣、台中縣、台南縣、澎湖縣、新竹市、台中市、屏東縣等八個；反對的有台北市和嘉義市；其他縣市並沒有表示意見。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半年內研提「性工作除罪化」具體行動方案(2010-02-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16</link><description>有關媒體報導內政部有所謂「性工作管理法草案」，將規範從事性工作者要取得配偶同意等說法，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2）日表示，媒體披露內容是內政部委託學者研究之建議案，並不代表內政部立場，他表示「性工作除罪化」屬於社會爭議性議題，相關作法仍有待社會各界討論，並俟凝聚社會共識後，才會形成政策方向，內政部目前並沒有所謂的「性工作管理法草案」。江部長也轉述吳院長在上周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裁示「在半年內整合社會各界意見，並研提初步行動方案」。

江部長今日表示，由於性工作除罪化所涉及之相關議題甚多，配套措施必須要相當周全，才能夠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公序良俗之維護。因此，未來內政部將邀請學者專家、相關社會團體及宗教團體，以及性工作者代表座談，而且不排除召開多次的座談會，以廣徵社會各界及相關部會的意見，凝聚社會共識。必要時，內政部也將再進行大規模民調，以確定主流民意方向，做為制定法律之參考。

江部長表示，由於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罰娼不罰嫖」違反平等原則，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已是行政院未來既定的修法方向，內政部最遲將於民國100年11月6日前完成修法。但是，為了讓社會大眾安心，內政部不會只是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會進一步研擬類似成人性交易管理法的法案，以做好各項配套措施的管理。

另外有媒體問到從事性工作為什麼要徵得配偶同意，江部長表示，由於刑法有通姦罪的規定，在不修正刑法或廢除通姦罪的情況下，必須兼顧刑法規定與保障性工作權，因此有學者提出有配偶的性工作者要徵得配偶同意。他強調，內政部目前只有學者建議案，而沒有成人性工作管理草案，由於涉及的法律意見相當複雜，還必須徵詢法務部、法律學界、性工作者等相關意見，才能夠定調。

江部長說，行政院長吳敦義在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中裁示，要內政部以半年的時間研究，召開座談會廣徵意見，再研提初步行動方案。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半年內研提「性工作除罪化」具體行動方案(2010-02-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17</link><description>有關媒體報導內政部有所謂「性工作管理法草案」，將規範從事性工作者要取得配偶同意等說法，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2）日表示，媒體披露內容是內政部委託學者研究之建議案，並不代表內政部立場，他表示「性工作除罪化」屬於社會爭議性議題，相關作法仍有待社會各界討論，並俟凝聚社會共識後，才會形成政策方向，內政部目前並沒有所謂的「性工作管理法草案」。江部長也轉述吳院長在上周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裁示「在半年內整合社會各界意見，並研提初步行動方案」。

江部長今日表示，由於性工作除罪化所涉及之相關議題甚多，配套措施必須要相當周全，才能夠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公序良俗之維護。因此，未來內政部將邀請學者專家、相關社會團體及宗教團體，以及性工作者代表座談，而且不排除召開多次的座談會，以廣徵社會各界及相關部會的意見，凝聚社會共識。必要時，內政部也將再進行大規模民調，以確定主流民意方向，做為制定法律之參考。

江部長表示，由於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罰娼不罰嫖」違反平等原則，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已是行政院未來既定的修法方向，內政部最遲將於民國100年11月6日前完成修法。但是，為了讓社會大眾安心，內政部不會只是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會進一步研擬類似成人性交易管理法的法案，以做好各項配套措施的管理。

另外有媒體問到從事性工作為什麼要徵得配偶同意，江部長表示，由於刑法有通姦罪的規定，在不修正刑法或廢除通姦罪的情況下，必須兼顧刑法規定與保障性工作權，因此有學者提出有配偶的性工作者要徵得配偶同意。他強調，內政部目前只有學者建議案，而沒有成人性工作管理草案，由於涉及的法律意見相當複雜，還必須徵詢法務部、法律學界、性工作者等相關意見，才能夠定調。

江部長說，行政院長吳敦義在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中裁示，要內政部以半年的時間研究，召開座談會廣徵意見，再研提初步行動方案。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政治獻金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公布(2010-01-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04</link><description>內容詳見附件檔案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九年第五週內政統計通報(98年底在我國之外籍人士統計)(2010-01-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05</link><description>◎98年底在我國外籍人士(不含大陸人士)有55萬3千人，其中持居留簽證者46萬1千人，持停留及其他簽證者9萬2千人。與97年底相較，在我國外籍人士約減少7千人，其中外籍勞工減少1萬4千人或減3.8％，主要為產業外勞減少；外籍配偶則減少4千人或減8.0％，主要為已取得我國國籍所致。

◎同期在我國外籍人士以外籍勞工35萬1千人占63.5％最多，外籍配偶(尚未取得我國國籍)5萬2千人占9.4％次之，二者合占在我國外籍人士約七成三，主要分布在桃園縣、臺北縣及臺北市。

◎外籍勞工以印尼籍占39.7％、越南籍占22.2％及菲律賓籍占20.5％較多，與97年底相較，以泰國籍減少1萬4千人，菲律賓籍減少9千人，印尼籍增加1萬2千人之變動人數較大；外籍配偶以越南籍占52.7％最多，泰國籍占11.7％次之，與97年底相較，以越南籍減少4千人最多。

◎98年底在我國停留外籍人士8萬5千人主要為商務及觀光者，其中以日本籍占21.7％最多，美國籍占21.4％次之。
外國人在我國之居留及停留，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停留係指在我國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居留指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者。

一、98年底在我國外籍人士(含所有簽證但不含大陸人民)計有55萬2,792人，較97年底減少6,508人或減1.16％，其中外籍勞工減少1萬4,044人或減3.85％，外籍配偶亦減少4,485人或減7.97％。(外籍勞工主要係產業外勞之減少；外籍配偶主要為取得我國國籍所致)

(一)按簽證別分：持居留簽證者46萬945人占83.38％最多，持停留簽證者8萬4,619人占15.31％次之，其餘簽證者僅占1.31％。與97年底相較，持居留簽證者減少1萬383人或減2.20％，持停留簽證者則增加3,784人或增4.68％。

(二)按國籍別分：以印尼籍15萬4,159人占27.89％、越南籍12萬5,418人占22.69％、菲律賓籍7萬5,086人占13.58％、泰國籍7萬781人占12.80％較多，餘依序為美國籍2萬9,117人、日本籍2萬8,388人。與97年底相較，以泰國籍減少1萬947人及印尼籍增加1萬254人較多。

(三)按身分別分：以外籍勞工35萬1,016人占63.50％最多，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不含大陸港澳配偶)5萬1,758人占9.36％次之，二者合占外國人在我國人數約七成三，其中來自東南亞者占97.86％；外籍勞工之來源國以印尼占39.71％最多，其餘依序為越南占22.25％、菲律賓占20.53％、泰國占17.50％；而外籍配偶則以越南占52.67％最多，其餘依序為泰國占11.71％、印尼占10.34％、菲律賓占5.70％；另外籍配偶女男比5.13:1較外籍勞工之1.73:1高。

(四)按縣市別分：外籍勞工分布在桃園縣6萬3,207人占18.01％最多，臺北縣4萬9,469人占14.09％次多，臺北市3萬8,026人占10.83％居第三；外籍配偶分布在臺北縣1萬118人占19.55％最多，桃園縣6,882人占13.30％次多，臺北市5,028人占9.71％居第三。

二、98年底持居留證在我國合法居留(不含持外交、禮遇簽證及未辦妥居留證者)外籍人士(不含大陸人士)有40萬3,700人，占持居留簽證在我國者的87.58％，其中男性15萬2,242人占37.71％，女性25萬1,458人占62.29％；若依其職業身分觀察，以外籍勞工(勞委會核准引進在我國持有效居留證者)30萬6,408人為最多，餘依序為教師6,106人、商務人員3,665人、工程師1,920人、傳教士1,613人。至於持有居留證而逾期居留及持有居留簽證尚未辦妥居留證者計有5萬7,245人，其中逾期居留1萬7,761人。

三、98年底持停留簽證在我國外籍人士有8萬4,619人(含免簽證入境外僑)，以日本籍1萬8,379人占21.72％最多，美國籍1萬8,091人占21.38％次之，馬來西亞籍6,731人占7.95％居第三。其中合法停留者6萬6,708人，占78.83％；逾期停留者1萬7,911人，占21.17％。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預定於99年3月上旬受理申請(2010-01-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06</link><description>總統馬英九先生提出之社福政策「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於98年推出後辦理成效良好，預計將於99年2月續為推出本方案，以期嘉惠更多青年家庭。本方案補貼方式包括前2年200萬元之零利率房貸以協助青年家庭減輕購屋負擔，另為協助無力購屋之青年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亦將提供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3,600元，補貼期間最長2年。
內政部表示，本方案推出之住宅補貼對象為結婚未滿2年之青年家庭或育有未滿20歲子女之青年家庭。99年度計畫辦理租金補貼15,000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0,000戶。如果申請人年齡介於20-40歲、家庭成員無自用住宅、家庭年收入低於60%分位點之家庭就有機會獲得租金補貼；若申請人年齡介於20-40歲、家庭成員無自用住宅(或2年內購屋且辦有購屋貸款)、家庭年收入低於80%分位點之家庭就有機會獲得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另考量有換屋需求者平均年齡較購屋者之年齡高，因此放寬申請換屋者之年齡上限為45歲。
另為配合人口政策白皮書之政策綱領內涵「二、建構平等普及之育兒制度，並降低家庭負擔成本」之具體措施：「推動實施補貼育有3名子女子家庭購置貸款利息」，本方案於建立評點機制時，對於育有1位子女之家庭加10分、育有2位子女之家庭加20分、育有3位子女之家庭加30分、育有4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加40分，期使育有子女之家庭優先取得本方案之住宅補貼。
本方案預定99年3月上旬受理申請，相關申請條件及規定，將於99年2月中旬公布，青年朋友屆時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點選「快捷服務」項下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及兩千億房貸專區」（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amp;task=view&amp;id=1638&amp;Itemid=183）查詢。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預定於99年3月上旬受理申請(2010-01-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07</link><description>總統馬英九先生提出之社福政策「青年安心成家方案」，於98年推出後辦理成效良好，預計將於99年2月續為推出本方案，以期嘉惠更多青年家庭。本方案補貼方式包括前2年200萬元之零利率房貸以協助青年家庭減輕購屋負擔，另為協助無力購屋之青年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亦將提供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3,600元，補貼期間最長2年。
內政部表示，本方案推出之住宅補貼對象為結婚未滿2年之青年家庭或育有未滿20歲子女之青年家庭。99年度計畫辦理租金補貼15,000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0,000戶。如果申請人年齡介於20-40歲、家庭成員無自用住宅、家庭年收入低於60%分位點之家庭就有機會獲得租金補貼；若申請人年齡介於20-40歲、家庭成員無自用住宅(或2年內購屋且辦有購屋貸款)、家庭年收入低於80%分位點之家庭就有機會獲得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另考量有換屋需求者平均年齡較購屋者之年齡高，因此放寬申請換屋者之年齡上限為45歲。
另為配合人口政策白皮書之政策綱領內涵「二、建構平等普及之育兒制度，並降低家庭負擔成本」之具體措施：「推動實施補貼育有3名子女子家庭購置貸款利息」，本方案於建立評點機制時，對於育有1位子女之家庭加10分、育有2位子女之家庭加20分、育有3位子女之家庭加30分、育有4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加40分，期使育有子女之家庭優先取得本方案之住宅補貼。
本方案預定99年3月上旬受理申請，相關申請條件及規定，將於99年2月中旬公布，青年朋友屆時可至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點選「快捷服務」項下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及兩千億房貸專區」（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amp;task=view&amp;id=1638&amp;Itemid=183）查詢。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人口政策白皮書」具體措施及訂定績效指標(2010-01-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08</link><description>
為緩和我國人口結構因人口老化、少子女化及移入人口所產生的急遽改變，行政院於97年 3月10日函頒人口政策白皮書，針對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擬定21項對策125項具體措施，並指示由内政部定期辦理追蹤，據以落實執行。因實施迄今已近2年，國內外經社環境已有重大變化，有必要就各項措施進行檢討，內政部爰於本（28）日召開研商修正「人口政策白皮書」具體措施及訂定績效指標會議。

會議決議修正通過「人口政策白皮書」具體措施，其修正後重點如次：
一、少子女化部分：
（一）完成幼托整合政策。
（二）研議現行各項兒童托育津貼之整合。
（三）推動普及、多元之教保服務。
（四）推動實施補貼育有3名以上子女之家庭購屋貸款利息。
（五）強化兒童虐待之通報、緊急保護安置及家庭處遇服務系統。
（六）積極防止出生嬰兒性別比例失衡現象，並尊重女性自主權。
（七）建構多元化生育保健服務網絡。
（八）積極研修勞工保險條例，調整生育給付。
二、高齡化部分
（一）規劃長期照護保險，並持續推動長期照顧服務。
（二）研議整合相關老人福利津貼及社會保險，以建構老年經濟安全體系。
（三）研議以房養老之可行性，並提出試辦模式。
（四）針對輕度失能老人設計適宜之運動休閒活動。
（五）持續鼓勵企業增加僱用或留用中高齡者。
（六）建置及統整各有關部會辦理老人教育資訊平台。
（七）推動三代同堂或與父母居所接近者，提供購屋貸款優惠。

三、移民部分
（一）加強延攬國際專業人才。
（二）研議我國所需專業人才及投資人士申請永久居留資格要件。
（三）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國語言學習課程。

另為落實執行人口政策白皮書，訂定績效指標重點如次：
一、少子女化
（一）99年推動完成「兒童教育及照顧法」立法，並於100年研訂完成「兒童教育及照顧法」相關子法。
（二）102年原住民地區國民小學設置附設幼稚園之比率達85%。
（三）納入管理之保母人數及托育費用補助受益幼兒數每年增加3%。
（四）完成學前教育指標資料庫之建立。

二、高齡化
（一）提升長期照顧服務量，每年服務人數成長5%。
（二）為支持家庭照顧老人，持續發放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年約有6,500人次受益。
（三）鼓勵高齡者參與志願服務，每年新增長青志工3％。
（四）於100年完成研訂通用化住宅規劃設計指引。
（五）每年推廣銀髮族之社區休閒運動逾5萬人參與。
（六）強化職業訓練體系，99年預計訓練中高齡者11,000人，每年並以1,000人增長。

三、移民
（一）100年完成結合新移民照顧輔導網絡，推動預防性服務。
（二）99至102年完成個人生物特徵辨識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系統建置。

人口政策涵蓋層面甚廣，林常務次長邀集27個中央部會及15個地方相關機關（單位）於會議中，就上述具體措施及績效指標逐一檢視，並請各機關就具體措施及績效指標未周延處，再行審酌，並於會後一週內，送內政部彙整；又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等議題須凝聚全民共識，並透過產、官、學界及民間力量，共同努力推動，斯克有成，為周延上述各項具體措施及績效指標，將提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報告後，儘速報院核定，將由各相關機關積極落實執行，冀能提升我國人口總生育率，讓老人擁有健康、安全、活力、尊嚴的人生，並讓外籍人士在臺灣生活有安全感，使臺灣成為一個充滿健康、活力、幸福及永續發展的新國度。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人口政策白皮書」具體措施及訂定績效指標(2010-01-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09</link><description>
為緩和我國人口結構因人口老化、少子女化及移入人口所產生的急遽改變，行政院於97年 3月10日函頒人口政策白皮書，針對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擬定21項對策125項具體措施，並指示由内政部定期辦理追蹤，據以落實執行。因實施迄今已近2年，國內外經社環境已有重大變化，有必要就各項措施進行檢討，內政部爰於本（28）日召開研商修正「人口政策白皮書」具體措施及訂定績效指標會議。

會議決議修正通過「人口政策白皮書」具體措施，其修正後重點如次：
一、少子女化部分：
（一）完成幼托整合政策。
（二）研議現行各項兒童托育津貼之整合。
（三）推動普及、多元之教保服務。
（四）推動實施補貼育有3名以上子女之家庭購屋貸款利息。
（五）強化兒童虐待之通報、緊急保護安置及家庭處遇服務系統。
（六）積極防止出生嬰兒性別比例失衡現象，並尊重女性自主權。
（七）建構多元化生育保健服務網絡。
（八）積極研修勞工保險條例，調整生育給付。
二、高齡化部分
（一）規劃長期照護保險，並持續推動長期照顧服務。
（二）研議整合相關老人福利津貼及社會保險，以建構老年經濟安全體系。
（三）研議以房養老之可行性，並提出試辦模式。
（四）針對輕度失能老人設計適宜之運動休閒活動。
（五）持續鼓勵企業增加僱用或留用中高齡者。
（六）建置及統整各有關部會辦理老人教育資訊平台。
（七）推動三代同堂或與父母居所接近者，提供購屋貸款優惠。

三、移民部分
（一）加強延攬國際專業人才。
（二）研議我國所需專業人才及投資人士申請永久居留資格要件。
（三）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國語言學習課程。

另為落實執行人口政策白皮書，訂定績效指標重點如次：
一、少子女化
（一）99年推動完成「兒童教育及照顧法」立法，並於100年研訂完成「兒童教育及照顧法」相關子法。
（二）102年原住民地區國民小學設置附設幼稚園之比率達85%。
（三）納入管理之保母人數及托育費用補助受益幼兒數每年增加3%。
（四）完成學前教育指標資料庫之建立。

二、高齡化
（一）提升長期照顧服務量，每年服務人數成長5%。
（二）為支持家庭照顧老人，持續發放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年約有6,500人次受益。
（三）鼓勵高齡者參與志願服務，每年新增長青志工3％。
（四）於100年完成研訂通用化住宅規劃設計指引。
（五）每年推廣銀髮族之社區休閒運動逾5萬人參與。
（六）強化職業訓練體系，99年預計訓練中高齡者11,000人，每年並以1,000人增長。

三、移民
（一）100年完成結合新移民照顧輔導網絡，推動預防性服務。
（二）99至102年完成個人生物特徵辨識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系統建置。

人口政策涵蓋層面甚廣，林常務次長邀集27個中央部會及15個地方相關機關（單位）於會議中，就上述具體措施及績效指標逐一檢視，並請各機關就具體措施及績效指標未周延處，再行審酌，並於會後一週內，送內政部彙整；又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等議題須凝聚全民共識，並透過產、官、學界及民間力量，共同努力推動，斯克有成，為周延上述各項具體措施及績效指標，將提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報告後，儘速報院核定，將由各相關機關積極落實執行，冀能提升我國人口總生育率，讓老人擁有健康、安全、活力、尊嚴的人生，並讓外籍人士在臺灣生活有安全感，使臺灣成為一個充滿健康、活力、幸福及永續發展的新國度。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中部辦公室辦事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1-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80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部辦公室辦事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中部辦公室辦事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1-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80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部辦公室辦事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增訂「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2010-01-2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97</link><description>總統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017931號令
增訂「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1，詳如連結網頁。</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提升警察服務效能 本年度治安重點工作方向(2010-01-2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99</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27）日表示，治安永遠有加強努力的空間，警察的服務也有改善強化的空間。他進一步表示，治安工作最重要的就是人民的感受，不能只靠表面數據。今年度的治安工作重點，除了持續打擊犯罪外，如何提升警察服務效能、讓民眾感受到警察的用心，也是本年度努力的方向。
江部長表示，親切、效率以及不吃案是「提升警察服務效能」方案的核心項目。他希望所有員警在受理民眾報案時，能夠秉持人民褓姆應有的態度及禮節，發自內心地說「請、謝謝」等字眼，讓民眾有被尊重的感覺。至於效率部分，將擴大辦理「一處受理、全程處理」報案服務。也就是說，當民眾向110申報非本縣市的案件時，110的e化勤指系統會直接將案件跨區移轉至所轄縣市警察局，讓民眾免去舟車勞頓、來往奔波的辛勞，即能享受警察受理辦案的服務。去（98）年辦理跨區移轉案件共有3萬5000件，此一方式普遍獲得報案民眾的支持與迴響，今年度將全面實施「一處受理、全程處理」。 
江部長說，提升效率方面還包括提升警察線上執勤效能。他解釋，由於每一個民眾在報案等待時，一定會心急如焚，期盼能早一點看到警察到達現場，因此警政署從去年開始測試都會地區員警到達現場時間，平均約為8分45秒，今年度將進一步推廣至全國各地，除了偏遠地區之外，將全面實施「員警到達現場不超過10分鐘」，希望能夠縮短民眾報案等待時間，建立民眾對警察的信賴與支持。
江部長說，他非常在意警察是否吃案，不希望看到假的治安報表，就算每週、每月的犯罪數據下降，但只要有民眾抱怨案件沒被處理，治安的績效就會大打折扣。他強調，寧可案件忠實呈現，但所有案件都會得到實質處理。
為了明確掌握民眾對警察的滿意度及避免吃案情況，江部長表示，未來將進行110受理後指揮派遣、員警到達速度、受理態度及處理過程的民眾滿意度調查。抽樣方式將由電腦隨機抽取成案數中的20%為樣本，再加上暴力犯罪及居家住宅竊盜案件全數列為樣本，透過電話訪問方式進行。江部長說，民意調查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了解民眾對於警察服務態度的滿意情形，另一方面也可以掌握基層是否有吃案匿報的情況。
江部長上午接受警察廣播電台專訪時表示，電話詐騙及民生竊盜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是目前治安工作重點。他說，在防制詐騙方面，近一年已有重要突破。一方面行政院已結合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跨部會平台，共同防制電話詐騙，並成立165反詐騙專線，已獲得相當成效。另外，兩岸簽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半年多以來，兩岸治安單位亦已建立合作平台，截至去年底止，共破獲11個重大電話詐騙集團，逮捕271人。目前不只詐騙電話逐漸減少，詐騙集團亦有將基地從中國大陸移至東南亞的趨勢，他強調，不管他們跑到哪裡，我們警察就追到哪裡，絕對不讓詐騙集團有建立穩固據點的機會。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提升警察服務效能 本年度治安重點工作方向(2010-01-2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80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27）日表示，治安永遠有加強努力的空間，警察的服務也有改善強化的空間。他進一步表示，治安工作最重要的就是人民的感受，不能只靠表面數據。今年度的治安工作重點，除了持續打擊犯罪外，如何提升警察服務效能、讓民眾感受到警察的用心，也是本年度努力的方向。
江部長表示，親切、效率以及不吃案是「提升警察服務效能」方案的核心項目。他希望所有員警在受理民眾報案時，能夠秉持人民褓姆應有的態度及禮節，發自內心地說「請、謝謝」等字眼，讓民眾有被尊重的感覺。至於效率部分，將擴大辦理「一處受理、全程處理」報案服務。也就是說，當民眾向110申報非本縣市的案件時，110的e化勤指系統會直接將案件跨區移轉至所轄縣市警察局，讓民眾免去舟車勞頓、來往奔波的辛勞，即能享受警察受理辦案的服務。去（98）年辦理跨區移轉案件共有3萬5000件，此一方式普遍獲得報案民眾的支持與迴響，今年度將全面實施「一處受理、全程處理」。 
江部長說，提升效率方面還包括提升警察線上執勤效能。他解釋，由於每一個民眾在報案等待時，一定會心急如焚，期盼能早一點看到警察到達現場，因此警政署從去年開始測試都會地區員警到達現場時間，平均約為8分45秒，今年度將進一步推廣至全國各地，除了偏遠地區之外，將全面實施「員警到達現場不超過10分鐘」，希望能夠縮短民眾報案等待時間，建立民眾對警察的信賴與支持。
江部長說，他非常在意警察是否吃案，不希望看到假的治安報表，就算每週、每月的犯罪數據下降，但只要有民眾抱怨案件沒被處理，治安的績效就會大打折扣。他強調，寧可案件忠實呈現，但所有案件都會得到實質處理。
為了明確掌握民眾對警察的滿意度及避免吃案情況，江部長表示，未來將進行110受理後指揮派遣、員警到達速度、受理態度及處理過程的民眾滿意度調查。抽樣方式將由電腦隨機抽取成案數中的20%為樣本，再加上暴力犯罪及居家住宅竊盜案件全數列為樣本，透過電話訪問方式進行。江部長說，民意調查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了解民眾對於警察服務態度的滿意情形，另一方面也可以掌握基層是否有吃案匿報的情況。
江部長上午接受警察廣播電台專訪時表示，電話詐騙及民生竊盜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是目前治安工作重點。他說，在防制詐騙方面，近一年已有重要突破。一方面行政院已結合內政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跨部會平台，共同防制電話詐騙，並成立165反詐騙專線，已獲得相當成效。另外，兩岸簽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半年多以來，兩岸治安單位亦已建立合作平台，截至去年底止，共破獲11個重大電話詐騙集團，逮捕271人。目前不只詐騙電話逐漸減少，詐騙集團亦有將基地從中國大陸移至東南亞的趨勢，他強調，不管他們跑到哪裡，我們警察就追到哪裡，絕對不讓詐騙集團有建立穩固據點的機會。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7學年度胡原洲女士及黃瑞景先生獎學金頒獎典禮(2010-01-2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7&amp;sn=3789</link><description /><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強力查察誘因場所  提供青少年朋友更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2010-01-2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9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26）日頒發98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績優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他除了肯定各績優單位在98年暑假期間保護青少年安全所做的努力，也針對近來校園幫派橫行表示痛心。江部長說，為人父母最難過的就是眼見著自己兒女沈淪而無能為力，他要求各縣市警察局在寒假以及過年期間，針對青少年易聚集場所加強查察取締，希望能夠提供給青少年朋友們一個更安全、更健康、更有活力的成長環境，以避免沾染惡習並減少被害機會。
江部長表示，內政部警政署在寒假期間（1月21日起迄2月19日），規劃實施「寒假期間保護青少年安全計畫」，專案期間相關作為包括：加強查察誘因場所，規劃執行「春風專案」，加強查察深夜遊蕩街頭的青少年，以及非法提供色情、賭博資訊之網路咖啡店；全面協尋中輟生及18歲以下失蹤人口；防制幫派吸收青少年，配合教育部「改善校園治安計畫」，強化校園安全及校外聯巡工作等。
98年暑期青春專案就是針對暑假期間為防治青少年偏差行為及被害工作執行成果所做的評比，評比的獎項包括特優、優等、甲等一級、甲等二級、甲等三級、乙等、、、等。經評定為「特優」單位有桃園縣、臺中市、臺北縣、高雄縣、臺南市、高雄市、臺中縣、臺南縣、宜蘭縣、苗栗縣、彰化縣等11個縣市政府。優等單位則有臺北市政府一個。甲等一級有三個縣市政府，甲等二級有一個縣市政府，甲等三級有四個縣市政府，乙等有二個縣市政府。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強力查察誘因場所  提供青少年朋友更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2010-01-2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9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26）日頒發98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績優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他除了肯定各績優單位在98年暑假期間保護青少年安全所做的努力，也針對近來校園幫派橫行表示痛心。江部長說，為人父母最難過的就是眼見著自己兒女沈淪而無能為力，他要求各縣市警察局在寒假以及過年期間，針對青少年易聚集場所加強查察取締，希望能夠提供給青少年朋友們一個更安全、更健康、更有活力的成長環境，以避免沾染惡習並減少被害機會。
江部長表示，內政部警政署在寒假期間（1月21日起迄2月19日），規劃實施「寒假期間保護青少年安全計畫」，專案期間相關作為包括：加強查察誘因場所，規劃執行「春風專案」，加強查察深夜遊蕩街頭的青少年，以及非法提供色情、賭博資訊之網路咖啡店；全面協尋中輟生及18歲以下失蹤人口；防制幫派吸收青少年，配合教育部「改善校園治安計畫」，強化校園安全及校外聯巡工作等。
98年暑期青春專案就是針對暑假期間為防治青少年偏差行為及被害工作執行成果所做的評比，評比的獎項包括特優、優等、甲等一級、甲等二級、甲等三級、乙等、、、等。經評定為「特優」單位有桃園縣、臺中市、臺北縣、高雄縣、臺南市、高雄市、臺中縣、臺南縣、宜蘭縣、苗栗縣、彰化縣等11個縣市政府。優等單位則有臺北市政府一個。甲等一級有三個縣市政府，甲等二級有一個縣市政府，甲等三級有四個縣市政府，乙等有二個縣市政府。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傳愛課輔、創役無限」－替代役役男以街舞表演，為寒期課後照顧揭開序幕(2010-01-2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8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役政署為關懷弱勢學童，落實「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施政理念，於1月25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假臺北縣三重市公所10樓演講廳辦理，由署長郭清泉及三重市市長李乾龍帶領40餘位替代役役男為三重地區弱勢學童進行寒期課後輔導，並由替代役公益大使團以街舞、歌唱及魔術表演，正式為「大手牽小手—替代役役男扶助弱勢學童寒期課後照顧」活動鳴槍開跑。

內政部役政署這些年來一直積極建構替代役社會服務的多元面向，為社會付出大愛，也讓役男透過公益服務學習自我成長，走入人群持續造福弱勢，今年寒假期間，將動員全國2萬餘名替代役役男，分別在各地與社區或學校合作，以實際行動展現替代役青年的熱誠與多元服務，希望弱勢家庭學童在寒假期間能有適當的學習環境與體康活動，渡過充實歡樂的寒假生活。

役政署署長郭清泉表示，為讓替代役役男瞭解「取之社會，還之社會」的真諦，役政署積極推動役男參與公益服務方案，透過各相關單位配合，希望役男能在有限的役期裡展現服務熱忱，走入社會角落，使希望的種子萌芽，不但讓役男本身能「在服役中成長，在成長中服役」，也希望藉此啟發社會大眾愛心，創造出「有關愛、有信念」的信任氛圍。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傳愛課輔、創役無限」－替代役役男以街舞表演，為寒期課後照顧揭開序幕(2010-01-2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8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役政署為關懷弱勢學童，落實「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施政理念，於1月25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假臺北縣三重市公所10樓演講廳辦理，由署長郭清泉及三重市市長李乾龍帶領40餘位替代役役男為三重地區弱勢學童進行寒期課後輔導，並由替代役公益大使團以街舞、歌唱及魔術表演，正式為「大手牽小手—替代役役男扶助弱勢學童寒期課後照顧」活動鳴槍開跑。

內政部役政署這些年來一直積極建構替代役社會服務的多元面向，為社會付出大愛，也讓役男透過公益服務學習自我成長，走入人群持續造福弱勢，今年寒假期間，將動員全國2萬餘名替代役役男，分別在各地與社區或學校合作，以實際行動展現替代役青年的熱誠與多元服務，希望弱勢家庭學童在寒假期間能有適當的學習環境與體康活動，渡過充實歡樂的寒假生活。

役政署署長郭清泉表示，為讓替代役役男瞭解「取之社會，還之社會」的真諦，役政署積極推動役男參與公益服務方案，透過各相關單位配合，希望役男能在有限的役期裡展現服務熱忱，走入社會角落，使希望的種子萌芽，不但讓役男本身能「在服役中成長，在成長中服役」，也希望藉此啟發社會大眾愛心，創造出「有關愛、有信念」的信任氛圍。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 內政部老人福利設施修繕及充實設備補助作業要點」(2010-01-2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87</link><description>「 內政部老人福利設施修繕及充實設備補助作業要點」，詳情請參考附件檔案，謝謝&lt;br&gt;
附件一：作業要點內容&lt;br&gt;
附件二：計畫書&lt;br&gt;
附件三：初審意見表</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2010-01-2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8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99年1月19日台內消字第0980820432號公告預告訂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本草案內容如連結。</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秘書室編審職缺內陞公告(2010-01-2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6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秘書室編審職缺內陞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秘書室編審職缺內陞公告(2010-01-2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768</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秘書室編審職缺內陞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寒假期間，加強宣導兒少保護及家庭暴力防治，呼籲為人父母，莫因一時疏忽或管教不當傷害孩子！(2010-01-2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72</link><description>        鑑於近來多起兒虐事件係因父母管教不當或一時疏忽所造成，考量寒假已經來臨，孩子多數留在家中，父母容易因為管教問題與孩子產生衝突，甚至體罰過當傷害孩子，為此，內政部特別製作宣導短片及廣播帶，將於寒假期間透過電視台及播電台播放，以加強兒少保護及家暴防治宣導。
 
       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分析，每年政府接獲通報開案的受虐兒少約有1萬餘人，施虐者九成以上為父母、照顧者及共同居住的親友，顯示兒虐案件多發生在家庭內，許多父母普遍缺乏正確教養觀念，將孩子視為私有物，以體罰為名恣意管教責打，而傷害子女，尤其往往忽略一個拳頭，可能就會令嬰幼兒受重傷，甚至喪命。
今天放映之宣導短片係以1名深愛女兒的媽媽為主角，終日忙碌於繁瑣家務及養兒育女之間，卻因不耐女兒哭鬧，情緒失控錯手傷害女兒生命，片中以一聲來不及的「對不起」，道出媽媽心中莫大的悔恨，藉此故事呼籲天下父母，管教孩子時，忍一時氣憤，多一分耐心，給孩子及自己一個更寬廣的未來。

      內政部也特別邀請陶晶瑩、白冰冰及侯昌明等名人代言，錄製國、台、客語廣播宣導帶，同步喚起民眾對兒少保護的重視。記者會結束前，內政部以白冰冰的台語口白與記者們分享，希能藉由媒體力量傳遞內政部對兒童及其家庭的關心及祝福，並以「孩子是我們的寶，113保護專線，與您共同守護孩子的幸福與平安」為標語，號召國人一發現受虐兒，即刻撥打113通報，惟有政府與人民齊心努力，共同守護兒童生命安全，才能讓每一個兒童少年都能在這塊土地上健康平安地成長茁壯。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寒假期間，加強宣導兒少保護及家庭暴力防治，呼籲為人父母，莫因一時疏忽或管教不當傷害孩子！(2010-01-2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73</link><description>        鑑於近來多起兒虐事件係因父母管教不當或一時疏忽所造成，考量寒假已經來臨，孩子多數留在家中，父母容易因為管教問題與孩子產生衝突，甚至體罰過當傷害孩子，為此，內政部特別製作宣導短片及廣播帶，將於寒假期間透過電視台及播電台播放，以加強兒少保護及家暴防治宣導。
 
       依據內政部統計資料分析，每年政府接獲通報開案的受虐兒少約有1萬餘人，施虐者九成以上為父母、照顧者及共同居住的親友，顯示兒虐案件多發生在家庭內，許多父母普遍缺乏正確教養觀念，將孩子視為私有物，以體罰為名恣意管教責打，而傷害子女，尤其往往忽略一個拳頭，可能就會令嬰幼兒受重傷，甚至喪命。
今天放映之宣導短片係以1名深愛女兒的媽媽為主角，終日忙碌於繁瑣家務及養兒育女之間，卻因不耐女兒哭鬧，情緒失控錯手傷害女兒生命，片中以一聲來不及的「對不起」，道出媽媽心中莫大的悔恨，藉此故事呼籲天下父母，管教孩子時，忍一時氣憤，多一分耐心，給孩子及自己一個更寬廣的未來。

      內政部也特別邀請陶晶瑩、白冰冰及侯昌明等名人代言，錄製國、台、客語廣播宣導帶，同步喚起民眾對兒少保護的重視。記者會結束前，內政部以白冰冰的台語口白與記者們分享，希能藉由媒體力量傳遞內政部對兒童及其家庭的關心及祝福，並以「孩子是我們的寶，113保護專線，與您共同守護孩子的幸福與平安」為標語，號召國人一發現受虐兒，即刻撥打113通報，惟有政府與人民齊心努力，共同守護兒童生命安全，才能讓每一個兒童少年都能在這塊土地上健康平安地成長茁壯。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99年推動都市更新施政重點(2010-01-2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7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推動都市更新，依據行政院核定之「都市更新推動計畫（98-101年）」與「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98-101年）」及「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98-99年）」辦理，99年重要推動措施包括賡續檢討修正都市更新相關法規、加速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招商投資及協助輔導民間都市更新案儘速實施，說明如下：
（一）檢討修正都市更新相關法規：
賡續針對簡化作業程序、增加獎勵誘因、國有土地參與更新機制、強制更新及其他排除投資障礙等，檢討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以利都市更新推動。
（二）加速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招商投資：
1.針對已選定20處政府為主優先推動都市更新案，由中央、地方及相關機關（構）組成專案推動小組，推動招商作業。
2.運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招商作業所需經費，並賡續由公務預算撥充基金約1億1千萬元，未來視實際需要逐年編列。
3.持續勘選各地更新示範地區補助先期規劃、關聯性公共工程費用，加速推動都市更新。
（三）協助輔導民間都市更新案儘速實施：
1.由內政部營建署委託民間專業整合機構擔任溝通整合平台，協助整合其意願，輔導自組都市更新團體實施、引進民間機構實施或協助地方主管機關公開評選實施者實施。
2.賡續協助民間解決都市更新相關疑難及排除投資障礙，加速民間更新事業之推動；並參考921震災更新重建經驗，建立住戶自力更新推動機制，以積極協（補）助老舊社區整合實施重建或整建維護。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推動成立壽山國家自然公園新聞稿(2010-01-2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76</link><description>      內政部表示，推動成立壽山國家自然公園係源起於98年10月3日吳院長至高雄災害應變中心視察，高雄市陳菊市長當面建議成立國家級壽山自然公園，98年10月6日吳院長旋即指示內政部營建署儘速推動辦理。
壽山地區因地扼臺灣西南平原要塞位置長期以來即為軍事管制重要基地，也因此在高度開發的高雄市旁仍能保留一方綠葉林地，包括原生熱帶植物林相、臺灣獼猴、石灰岩洞、鳥類及昆蟲外，並孕育豐富的地質地形景觀與動物資源。由於地質主要是隆起珊瑚礁石灰岩，呈現巖壑起伏、岩洞深邃，地形高處展望極佳可遠眺旗後燈塔、臺灣海峽及高雄港埠，面積約佔高雄市15分之1，山稜深入高雄市區，具有「港都之肺」的生態功能。早年即為平埔族馬卡道族打狗社原住民族生活空間，保存有貝塚遺址，整體而言，具有生態保育及文化保存之核心價值。然而近年來由於欠缺適當的管理機制，致使遊憩活動開發失序、濫墾及濫建影響景觀品   質、佔用公地及臺泥礦區裸露地沖刷，致使自然環境及文化史蹟面臨不可回復性破壞。
       內政部積極於98年10月起著手調查並擬訂「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可行性評估及範圍劃設說明書（草案）」相關業務，初步建議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範圍，東西寬約2公里，南北長約6公里，包括壽山1,025公頃、半屏山163.3公頃、大小龜山及左營舊城遺址20.54公頃及旗後山11.25公頃等土地，面積總計約1,220.09公頃，如附初步劃設範圍。
      內政部於98年10月～12月間辦理3次專家學者諮詢會及2次座談會，並經98年11月25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李召集委員復興等考察壽山國家自然公園辦理情形，委員皆表達關切期勉。規劃階段內政部與地方保育團體及民意代表等亦進行多次深度訪談及現地勘察，大部分居民皆贊成設立國家自然公園，爰此設立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的構想，實已獲得高雄市大部分民眾的支持。並兼顧生態資源保育及回應地方期待，有助於其大高雄地區生態、生產及生活等面向的永續發展。
       本案已於98年12月18日提報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第86次會議，獲致結論原則同意。又經99年1月6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張召集委員慶忠、黃委員昭順、王委員進士、簡委員東明及盧委員嘉辰等委員赴壽山國家自然公園考察辦理情形。參酌委員於考察過程中的指導意見，近期內政部將進行計畫區內自然及人文環境調查及公開徵名活動，並至當地舉辦說明會，凝聚共識，朝向成立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專責維護管理、推動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之方向努力。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淡海新市鎮開發建設(2010-01-2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77</link><description>淡海新市鎮係民國81年奉行政院指示執行開發，其目的係以提供中低收入住宅之居住功能為主，以疏解當時台北都會區都市成長壓力，執行土地儲備，解決台北都會區住宅不足及房價飆漲等問題。
據內政部營建署指出，淡海新市鎮計畫總面積約1,756.31公頃，分3期7區開發，目前已經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完成第1期發展區第1、2開發區，面積約452.91公頃，已開發區內之道路系統、排水系統、污水系統、再利用水系統、自來水系統、電力、電信及瓦斯等管線系統亦陸續完成。
據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淡海新市鎮目前開發完成的面積僅佔計畫總面積的25%，未如預期，除因開發期間遭逢房地產市場長期不景氣外，缺乏大眾運輸系統建設並投入適當產業是其主要原因。是以，如何加強淡海新市鎮大眾運輸系統建設，並適當檢討調整土地使用分區，達成人口及產業進駐、均衡區域發展之目標，將是淡海新市鎮未來發展的重點。
據內政部營建署指出，未來為有效促進淡海新市鎮的發展，該署將積極協調交通部、臺北縣政府等相關單位，加速淡水捷運延伸線、淡江大橋、淡水河平面道路、及三芝北投公路等聯外交通系統的建設，並於已開發區劃設海濱商業區及倉儲批發專用區，期能結合台北都會區的特色與產業，引進適當產業，帶動後期發展區之開發，發展以休閒型、知識型、商業服務型及優質居住型產業為核心之複合型新市鎮，成為展現新世代多元化生活內涵與優質居住品質的典範型城市。
未來工作重點：
一、積極協調、推動淡海新市鎮聯外交通建設。
二、賡續辦理土地銷售，以改善新市鎮開發基金財務狀況。
三、請加速辦理淡海新市鎮未竟工程，加強督導維護管理作業及加速辦理公共設施移交接管事宜。
四、積極檢討、修正淡海新市鎮相關計畫、法規及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並協調相關單位儘速完成相關聯外交通建設，以促使淡海新市鎮之功能及定位轉型，加速人口及產業之進駐。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淡海新市鎮開發建設(2010-01-2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78</link><description>淡海新市鎮係民國81年奉行政院指示執行開發，其目的係以提供中低收入住宅之居住功能為主，以疏解當時台北都會區都市成長壓力，執行土地儲備，解決台北都會區住宅不足及房價飆漲等問題。
據內政部營建署指出，淡海新市鎮計畫總面積約1,756.31公頃，分3期7區開發，目前已經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完成第1期發展區第1、2開發區，面積約452.91公頃，已開發區內之道路系統、排水系統、污水系統、再利用水系統、自來水系統、電力、電信及瓦斯等管線系統亦陸續完成。
據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淡海新市鎮目前開發完成的面積僅佔計畫總面積的25%，未如預期，除因開發期間遭逢房地產市場長期不景氣外，缺乏大眾運輸系統建設並投入適當產業是其主要原因。是以，如何加強淡海新市鎮大眾運輸系統建設，並適當檢討調整土地使用分區，達成人口及產業進駐、均衡區域發展之目標，將是淡海新市鎮未來發展的重點。
據內政部營建署指出，未來為有效促進淡海新市鎮的發展，該署將積極協調交通部、臺北縣政府等相關單位，加速淡水捷運延伸線、淡江大橋、淡水河平面道路、及三芝北投公路等聯外交通系統的建設，並於已開發區劃設海濱商業區及倉儲批發專用區，期能結合台北都會區的特色與產業，引進適當產業，帶動後期發展區之開發，發展以休閒型、知識型、商業服務型及優質居住型產業為核心之複合型新市鎮，成為展現新世代多元化生活內涵與優質居住品質的典範型城市。
未來工作重點：
一、積極協調、推動淡海新市鎮聯外交通建設。
二、賡續辦理土地銷售，以改善新市鎮開發基金財務狀況。
三、請加速辦理淡海新市鎮未竟工程，加強督導維護管理作業及加速辦理公共設施移交接管事宜。
四、積極檢討、修正淡海新市鎮相關計畫、法規及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並協調相關單位儘速完成相關聯外交通建設，以促使淡海新市鎮之功能及定位轉型，加速人口及產業之進駐。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九年第四週內政統計通報(98年底人口結構分析)(2010-01-2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79</link><description>◎98年底我國戶籍登記人口為2,312萬人，總增加率僅3.6‰，就長期而言，我國人口總增加率呈遞減趨勢，98年雖較97年略升，但仍不及十年前之半數。

◎我國98年自然增加率降至2.1‰，社會增加率則因89-92年大量增加之大陸配偶至98年已滿年限可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致初設戶籍人數倍增而大幅提升，亦使總人口增加率較97年略升。

◎同期扶老比14.6％，續呈平穩上升趨勢；扶幼比22.4％，則呈快速下降，致扶養比續降至36.9％，為世界各國中屬於偏低者。

◎我國自82年起邁入高齡化社會以來，65歲以上老人所占比例持續攀升，98年底已達10.6％，老化指數為65.1％，雖仍較歐美及日本等已開發國家為低，但較其他亞洲國家為高。

◎縣市別人口以北部區域之臺北縣387萬人、臺北市261萬人、桃園縣198萬人居前三名；性比例以連江縣137.9最高，臺北市93.6最低；老化指數區域差異顯著，以金馬、東部區域較高、北部區域較低，若按縣市別觀察，以嘉義縣105.6％最高，桃園縣43.1％最低。

一、98年底我國戶籍登記人口為2,311萬9,772人，98年人口總增加率為3.59‰，較97年微升0.17個千分點，主要係因89-90年大量增加之大陸配偶於本（98）年已滿8年可入籍我國，及修正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98年8月起放寬大陸配偶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時間由8年縮短為6年，社會增加率增加幅度大於自然增加率減少幅度所致。

(一)按性別分：男性人口1,163萬6,734人占50.33％，女性人口1,148萬3,038人占49.67％，性比例為101.34(每百女子所當男子數)，隨政府早年播遷臺灣之職業軍人逐漸凋零及近年大陸外籍配偶移入人口增加，致續呈降低之現象。

(二)按年齡三段組觀察：從我國歷年人口結構觀察，高齡者(65歲以上)比例逐年上升，幼年人口(0-14歲)比例則因出生率下降而逐年降低；98年底15-64歲者計有1,688萬4,106人占總人口之73.03％，65歲以上者245萬7,648人占10.63％，0-14歲者有377萬8,018人占16.34％，依賴人口(0-14歲及65歲以上者)對工作年齡人口(15-64歲者)之扶養比為36.93％，逐年降低，主因扶老比逐年緩升，而扶幼比降幅較大所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對0-14歲人口之老化指數為65.05％，續創歷年新高。

(三)國際比較：

1.扶養比：98年底我國扶養比為36.93％，較全世界之53.85％，已開發國家之49.25％，開發中國家之56.25％均為低；若與主要國家比較，較美國49.25％、加拿大44.93％、英國51.52％、法國53.85％、德國51.52％、日本56.25％、馬來西亞56.25％、菲律賓63.93％、澳洲47.06％、紐西蘭51.52％等國為低，與大陸、南韓及新加坡相當，顯示我國人口扶養比於世界水準中仍屬較低者。

2.老化指數：98年底我國老化指數為65.05％，雖較全世界之29.63％及開發中國家之20.00％為高，但遠較已開發國家之94.12％低；相較主要國家，與美國65.00％相當，遠較加拿大、歐洲國家及日本為低(加拿大82.35％、英國88.89％、法國94.44％、德國142.86％、日本176.92％)，但比亞洲其他國家為高(南韓58.82％、大陸42.11％、新加坡50.00％、馬來西亞12.50％、菲律賓11.43％)。

二、98年底我國戶籍登記人口依縣市別分，以臺北縣387萬3,653人占16.75％最多，臺北市260萬7,428人占11.28％次多，桃園縣197萬8,782人占8.56％居第三，均為北部縣市。

(一)性比例：以連江縣137.87最高，臺東縣110.23次高，雲林縣109.58居第三；而臺北市93.58、臺中市94.87、嘉義市97.19、高雄市97.85、臺南市98.11、新竹市98.89及臺北縣99.05等均不及100，顯示愈都市化地區，其女性人口相對較多。

(二)老化指數：以嘉義縣105.60％最高，澎湖縣102.32％次高，雲林縣94.30％居第三；而以桃園縣43.12％、臺中市44.20％、新竹市47.62％較低。

(三)區域別人口：若按各地區人口總增加率觀察，北部地區各縣市除臺北市及基隆市外均呈增加，其中新竹市、新竹縣、臺北縣及桃園縣增幅均大於10‰；金馬地區各縣市亦均呈增加，中、南、東部地區各縣市則增減互見，其中金門縣、澎湖縣及連江縣社會增加率均超過10‰，金門縣社會增加率更高達97.03‰，主要係受金門福利措施及小三通影響所致。</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圓山大飯店如表演上空秀  移民署將個案認定有無妨害善良風俗(2010-01-2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82</link><description>99年1月18日蘋果日報登載「圓山上空秀春節前可望上演」一案，移民署表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及第36條規定，外國人入國後，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者，該署得強制驅逐出國。另依97年10月3日函頒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上空歌舞表演是否屬該認定基準所列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仍須視具體個案情形認定。</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圓山大飯店如表演上空秀  移民署將個案認定有無妨害善良風俗(2010-01-2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83</link><description>99年1月18日蘋果日報登載「圓山上空秀春節前可望上演」一案，移民署表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及第36條規定，外國人入國後，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者，該署得強制驅逐出國。另依97年10月3日函頒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認定基準」，上空歌舞表演是否屬該認定基準所列之妨害善良風俗行為，仍須視具體個案情形認定。</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原鄉（鎮、市）長進用為區長後，仍受市長指揮及監督(2010-01-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65</link><description>針對高雄市長陳菊指轉任的區長不受市長指揮監督與考核乙事，內政部表示，原任鄉（鎮、市）長進用為區長，受市長的指揮及監督，並受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規範。
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另依立法院於99年1月18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58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故原任鄉（鎮、市）長進用為區長，依上開規定受市長之指揮及監督。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同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原任鄉（鎮、市）長進用為區長，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故仍受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規範。
至於民眾投書認為轉任的區長會成為直轄市長的掛牌的樁腳乙事，內政部澄清，立法目的在借重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對於地方事務的了解，及其施政治理、從政經驗等方面的長才，所以規定直轄市長進用現任鄉（鎮、市）長為區長，任期只有過渡時期的4年，應該是合法、合情、合理的過渡時期配套措施，民眾的意見純屬臆測。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原鄉（鎮、市）長進用為區長後，仍受市長指揮及監督(2010-01-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66</link><description>針對高雄市長陳菊指轉任的區長不受市長指揮監督與考核乙事，內政部表示，原任鄉（鎮、市）長進用為區長，受市長的指揮及監督，並受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規範。
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另依立法院於99年1月18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58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故原任鄉（鎮、市）長進用為區長，依上開規定受市長之指揮及監督。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同法第2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原任鄉（鎮、市）長進用為區長，因其具有公務員身分，故仍受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規範。
至於民眾投書認為轉任的區長會成為直轄市長的掛牌的樁腳乙事，內政部澄清，立法目的在借重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對於地方事務的了解，及其施政治理、從政經驗等方面的長才，所以規定直轄市長進用現任鄉（鎮、市）長為區長，任期只有過渡時期的4年，應該是合法、合情、合理的過渡時期配套措施，民眾的意見純屬臆測。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2010-01-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63</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台內消字第0980825206號令：

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證書費收費標準」，
詳如連結網頁。</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地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1-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5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地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地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1-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75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地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8年國人零歲平均餘命估測結果(2010-01-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54</link><description>估測方法：利用97年之月別出生人數、年齡別死亡人數及98年年齡別年中人口數，以98年粗死亡率與97年粗死亡率之比值為調整參數，調整0至4歲單齡組與5歲以上五齡組之中央死亡率，其餘編算方法與歷年簡易生命表編算方式相同。以下為98年全國之零歲平均餘命估測值：
(1)我國兩性零歲平均餘命：78.97歲，較97年之78.57歲增加0.40歲；
(2)我國男性零歲平均餘命：75.88歲，較97年之75.59歲增加0.29歲；
(3)我國女性零歲平均餘命：82.46歲，較97年之81.94歲增加0.52歲。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鄉鎮市長轉任區長有前例(2010-01-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55</link><description>對於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指摘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規定鄉（鎮、市）長直接轉任區長，任期4年，為變相延長任期，有違憲之嫌。內政部今日表示，縣市改制過渡期間由鄉（鎮、市）長轉任區長，過去已有先例，並無違法或違憲問題。

內政部表示，民國56年北投等六鄉鎮併入台北市、民國68年小港鄉併入高雄市時，即有延長鄉鎮長任期及直接轉任區長之前例。而且民進黨執政時期為推動「取消鄉（鎮、市）自治」政策，所提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也是採行將現任鄉（鎮、市）長直接轉任為非民選鄉（鎮、市）長，並以延長任期方式作為過渡時期的處理，以降低政治衝擊。所以，地方制度法的修正條文規定，僅係沿襲以往的作法，並非隨意創造。

內政部說明，以往臺北市於民國56年改制為直轄市時，是將原臺北縣北投、士林、內湖、南港、木柵、景美等6鄉鎮，其鄉鎮長、代表及村里長，於任期屆滿時，自動延長任期，暫不改選。民國68年高雄市改制時，也是將原高雄縣小港鄉鄉長直接派任為區長，小港鄉代表則全部轉任為區建設諮詢代表。

民國89年、91年間，為推動「取消（鄉、鎮、市）自治，鄉（鎮、市）長官派」政策，行政院所提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也是明定將鄉（鎮、市）長以相當簡任第10職等之職務，派任原職，並延長其原有任期2或4年。因此，面對制度的重大變革，設計過渡時期的處理機制，乃是民主國家可以接受的作法。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黨政平台所決議的再修正條文，改採負面列舉，排除現任鄉（鎮、市）長涉嫌犯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或者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及漁會法之賄選罪，以及已經連任2屆或依法代理的鄉（鎮、市）長，較先前行政院版本的「施政績優」，界定更為明確清楚。而且據統計，符合轉任資格之鄉（鎮、市）長，共有56人，約佔改制4縣的鄉（鎮、市）長半數，也就是說，未來直轄市長仍有半數的區長可以用文官任命，不致影響直轄市長的人事權。如果不採負面表列方式，而僅以「施政績優」一詞帶過，反而容易引起社會各界疑慮，擔心直轄市長私心自用，全數以機要人員方式任命自己的親友或樁腳，影響制度過渡時期的施政經驗傳承。

內政部也表示，直轄市長的人事權範圍係依照法律規定，例如依現行法律規定，直轄市政府之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等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人事任免案即屬中央之權限，直轄市長並無任免之權。因此，於地方制度法中明定區長的任用方式，並無違法違憲的問題。

內政部表示，在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時提出第58條和58條之1的修正條文，係考量縣市改制直轄市的工作繁多，在這段過渡時期，需要借重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對於地方事務的了解，及其施政治理、從政經驗等方面的長才，所以規定直轄市長可以進用現任鄉（鎮、市）長為區長，及聘任現任鄉（鎮、市）民代表為區政諮詢委員，以借重其實務經驗，協助直轄市政府順利進行改制相關作業及行政區劃等工作，而且任期都只有過渡時期的4年，應該是合法、合情、合理的過渡時期配套措施。

最後，關於蘇前院長所關心的行政區劃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內政部表示，行政區劃法草案已於98年10月7日送立法院審議，日前經內政委員會審議通過，正進行朝野協商；而財政部所主管之財劃法草案亦已於99年1 月5日送立法院審議。此二項重要配套法案皆積極推動中，蘇前院長指責行政院不重視這兩項法案，其認知顯然與事實不符。

內政部表示，地方制度法修正案的通過有其迫切性，主要是因為年底即將進行直轄市、直轄市議員選舉，其選區公告必須於今年六月底前完成。由於中選會規畫直轄市議員選區、原住民議員選區的重新劃分需要一定時間，若本法所規定的各直轄市議員席次遲遲無法定案，不僅會影響到選區重劃的公告時間，而且會造成朝野政黨提名候選人的困擾，因此若等到五月底才通過地制法修正案，作業時間過於緊迫。內政部希望朝野政黨能同心協力支持我國地方治理制度的重要改革，早日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鄉鎮市長轉任區長有前例(2010-01-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56</link><description>對於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指摘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規定鄉（鎮、市）長直接轉任區長，任期4年，為變相延長任期，有違憲之嫌。內政部今日表示，縣市改制過渡期間由鄉（鎮、市）長轉任區長，過去已有先例，並無違法或違憲問題。

內政部表示，民國56年北投等六鄉鎮併入台北市、民國68年小港鄉併入高雄市時，即有延長鄉鎮長任期及直接轉任區長之前例。而且民進黨執政時期為推動「取消鄉（鎮、市）自治」政策，所提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也是採行將現任鄉（鎮、市）長直接轉任為非民選鄉（鎮、市）長，並以延長任期方式作為過渡時期的處理，以降低政治衝擊。所以，地方制度法的修正條文規定，僅係沿襲以往的作法，並非隨意創造。

內政部說明，以往臺北市於民國56年改制為直轄市時，是將原臺北縣北投、士林、內湖、南港、木柵、景美等6鄉鎮，其鄉鎮長、代表及村里長，於任期屆滿時，自動延長任期，暫不改選。民國68年高雄市改制時，也是將原高雄縣小港鄉鄉長直接派任為區長，小港鄉代表則全部轉任為區建設諮詢代表。

民國89年、91年間，為推動「取消（鄉、鎮、市）自治，鄉（鎮、市）長官派」政策，行政院所提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也是明定將鄉（鎮、市）長以相當簡任第10職等之職務，派任原職，並延長其原有任期2或4年。因此，面對制度的重大變革，設計過渡時期的處理機制，乃是民主國家可以接受的作法。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黨政平台所決議的再修正條文，改採負面列舉，排除現任鄉（鎮、市）長涉嫌犯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或者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及漁會法之賄選罪，以及已經連任2屆或依法代理的鄉（鎮、市）長，較先前行政院版本的「施政績優」，界定更為明確清楚。而且據統計，符合轉任資格之鄉（鎮、市）長，共有56人，約佔改制4縣的鄉（鎮、市）長半數，也就是說，未來直轄市長仍有半數的區長可以用文官任命，不致影響直轄市長的人事權。如果不採負面表列方式，而僅以「施政績優」一詞帶過，反而容易引起社會各界疑慮，擔心直轄市長私心自用，全數以機要人員方式任命自己的親友或樁腳，影響制度過渡時期的施政經驗傳承。

內政部也表示，直轄市長的人事權範圍係依照法律規定，例如依現行法律規定，直轄市政府之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等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其人事任免案即屬中央之權限，直轄市長並無任免之權。因此，於地方制度法中明定區長的任用方式，並無違法違憲的問題。

內政部表示，在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時提出第58條和58條之1的修正條文，係考量縣市改制直轄市的工作繁多，在這段過渡時期，需要借重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對於地方事務的了解，及其施政治理、從政經驗等方面的長才，所以規定直轄市長可以進用現任鄉（鎮、市）長為區長，及聘任現任鄉（鎮、市）民代表為區政諮詢委員，以借重其實務經驗，協助直轄市政府順利進行改制相關作業及行政區劃等工作，而且任期都只有過渡時期的4年，應該是合法、合情、合理的過渡時期配套措施。

最後，關於蘇前院長所關心的行政區劃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內政部表示，行政區劃法草案已於98年10月7日送立法院審議，日前經內政委員會審議通過，正進行朝野協商；而財政部所主管之財劃法草案亦已於99年1 月5日送立法院審議。此二項重要配套法案皆積極推動中，蘇前院長指責行政院不重視這兩項法案，其認知顯然與事實不符。

內政部表示，地方制度法修正案的通過有其迫切性，主要是因為年底即將進行直轄市、直轄市議員選舉，其選區公告必須於今年六月底前完成。由於中選會規畫直轄市議員選區、原住民議員選區的重新劃分需要一定時間，若本法所規定的各直轄市議員席次遲遲無法定案，不僅會影響到選區重劃的公告時間，而且會造成朝野政黨提名候選人的困擾，因此若等到五月底才通過地制法修正案，作業時間過於緊迫。內政部希望朝野政黨能同心協力支持我國地方治理制度的重要改革，早日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立院修正地制法 完成縣市改制配套(2010-01-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61</link><description>今（18）日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內政部江部長宜樺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政黨對於「地方制度法」修法的支持及肯定，讓縣市改制直轄市的後續作業能順利展開。

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重點包括，修正直轄市議員的總額上限、增訂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在4年過渡時期的處理規定、增訂建立跨直轄市、縣（市）合作相關機制規定，及為簡併地方選舉期程而延長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任期等相關配套。

依照修正通過的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未來各直轄市議員的席次預估如下：臺北市的議員總額為62席，其中區域議員60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改制後新北市的議員總額為66席，其中區域議員62席，平地原住民3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臺中市的議員總額為63席，其中區域議員61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臺南市的議員總額為57席，其中區域議員55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高雄市的議員總額為66席，其中區域議員62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3席。上開直轄市議員名額確定後，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會加速進行直轄市議員選舉區劃分作業，以期依法在今（99）年6月25日前公告直轄市議員的選舉區。

為順利完成縣市改制作業，並借重現任鄉（鎮、市）長與代表對於地方基層事務的瞭解，及其施政治理、為民服務經驗，依照修正通過的地方制度法第58條及第58條之1規定，鄉（鎮、市）改制為區，不再選舉鄉（鎮、市）長及代表後，鄉（鎮、市）長除涉嫌有案、已連任2屆或依法代理者外，其餘可以被進用為區長；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權者外，也可以轉任為無給職的區政諮詢委員，僅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如有被羈押、通緝或有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各款解職事由者，亦設有予以解聘的退場機制。

因目前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任期屆滿日不一致，造成選舉頻繁，為節約選舉付出的各項成本，避免社會過度動員，本次修正通過第83條之1規定，以簡併地方選舉期程。江部長說明，去年年底三合一選出的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及今年即將選舉的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任期均得依法延長到103年12月25日，以便合併辦理各項地方選舉。

最後，江部長表示，本次修正地方制度法是地方自治重要里程碑，藉由完善的法制配套，將使縣市改制的各項工作得以更加順利地往前推展。內政部與相關部會也將更加積極協助各改制的縣市政府，辦理新直轄市政府組編、預算籌編、功能調整等各項準備工作，希能攜手共同完成地方自治的革新與改造。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立院修正地制法 完成縣市改制配套(2010-01-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62</link><description>今（18）日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內政部江部長宜樺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政黨對於「地方制度法」修法的支持及肯定，讓縣市改制直轄市的後續作業能順利展開。

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重點包括，修正直轄市議員的總額上限、增訂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在4年過渡時期的處理規定、增訂建立跨直轄市、縣（市）合作相關機制規定，及為簡併地方選舉期程而延長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任期等相關配套。

依照修正通過的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未來各直轄市議員的席次預估如下：臺北市的議員總額為62席，其中區域議員60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改制後新北市的議員總額為66席，其中區域議員62席，平地原住民3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臺中市的議員總額為63席，其中區域議員61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臺南市的議員總額為57席，其中區域議員55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高雄市的議員總額為66席，其中區域議員62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3席。上開直轄市議員名額確定後，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會加速進行直轄市議員選舉區劃分作業，以期依法在今（99）年6月25日前公告直轄市議員的選舉區。

為順利完成縣市改制作業，並借重現任鄉（鎮、市）長與代表對於地方基層事務的瞭解，及其施政治理、為民服務經驗，依照修正通過的地方制度法第58條及第58條之1規定，鄉（鎮、市）改制為區，不再選舉鄉（鎮、市）長及代表後，鄉（鎮、市）長除涉嫌有案、已連任2屆或依法代理者外，其餘可以被進用為區長；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權者外，也可以轉任為無給職的區政諮詢委員，僅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如有被羈押、通緝或有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各款解職事由者，亦設有予以解聘的退場機制。

因目前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任期屆滿日不一致，造成選舉頻繁，為節約選舉付出的各項成本，避免社會過度動員，本次修正通過第83條之1規定，以簡併地方選舉期程。江部長說明，去年年底三合一選出的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及今年即將選舉的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任期均得依法延長到103年12月25日，以便合併辦理各項地方選舉。

最後，江部長表示，本次修正地方制度法是地方自治重要里程碑，藉由完善的法制配套，將使縣市改制的各項工作得以更加順利地往前推展。內政部與相關部會也將更加積極協助各改制的縣市政府，辦理新直轄市政府組編、預算籌編、功能調整等各項準備工作，希能攜手共同完成地方自治的革新與改造。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九年第三週內政統計通報(98年國人結婚登記之外籍與大陸港澳配偶人數統計)(2010-01-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48</link><description>◎98年國人結婚對數較97年大減24.4％，惟其中與外籍、大陸港澳地區人民結婚者仍達2萬1,914對，較97年增加185對或增0.9％，主要係配偶為大陸人士者增加522對或增4.3％。

◎國人與外籍、大陸港澳人士結婚占總結婚對數比例於92年占31.9％達最高峰，惟為有效遏止假結婚來臺，內政部於92年9月起實施大陸配偶入境面談機制，外交部亦於94年起加強外籍配偶境外訪談，致中外聯姻比例逐年下降至97年之14.0％，98年回升為18.7％，主要係國人間結婚對數受孤鸞年及經濟景氣不佳影響大幅下降28.5％，而中外聯姻對數不降反升所致。

◎按性別結構觀察，98年中外聯姻之外籍與大陸港澳配偶以新娘人數1萬8,241人占8成3，遠高於新郎人數，惟其差距已逐年縮小；按原屬國籍(地區)分，新娘以大陸港澳地區占69.1％最多、越南籍19.8％次之、印尼籍占4.1％居第三，新郎則以日本籍占19.8％最多、美國籍占19.0％次之、大陸港澳地區占18.8％居第三。

一、結婚登記之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我國98年結婚登記計11萬7,099對，較97年大幅減少24.39％，主要係98年適逢孤鸞年、再加上經濟景氣不佳所致；其中配偶為外籍與大陸港澳地區人民者計2萬1,914對，占全年總結婚對數之18.71％，分別較97年增加0.85％及4.68個百分點。

(一)按國籍(地區)別分：98年國人結婚之外籍與大陸港澳地區配偶，以大陸、港澳人士1萬3,294人占60.66％較多，為外國人者8,620人占39.34％（主要集中於東南亞地區達5,696人，占外籍配偶之66.08％；若按其國籍別觀察，以越南3,651人最多，日本905人次之，美國805人居第三）；若與97年比較，以大陸配偶增加522人最多，其他外國籍者中，美國與泰國亦分別增加201及113人較多。

(二)按性別分：新娘1萬8,241人占83.24％，高於新郎之3,673人占16.76％，惟其差距已逐年縮小；新娘以大陸、港澳地區1萬2,603人最多，越南3,614人次之，印尼739人居第三；新郎則以日本726人最多，美國籍698人次之，大陸、港澳地區691人居第三。

(三)按區域別分：98年結婚登記之外籍與大陸配偶人數2萬1,914人中，以北部地區1萬1,311人占51.62％最多，南部地區5,254人占23.98％次之，中部地區4,711人占21.50％居第三，東部及金馬地區分別僅443及195人較少；惟中外聯姻占該區總結婚對數比例，以金馬地區41.23％最高，北部地區19.96％次之，南部地區17.86％居第三，中部及東部地區亦分別達16.90％及16.62％；其中金馬地區因地利之便，大陸港澳配偶比例達90.77％，東南亞地區配偶比例以東部地區30.25％最高，其他外國籍配偶比例則以北部地區15.61％較其他區域為高。

二、按歷年觀察：92年(含)以前國人結婚之外籍與大陸港澳配偶人數占總結婚對數比例呈逐年遞增，至92年達31.86％比例最高，即平均每3對結婚有1對為中外聯姻，其中又以大陸配偶占5成以上居多；為遏止假結婚來臺，內政部於92年開始施行大陸配偶面談制度，外交部亦於94年起加強外籍配偶境外訪談，另外籍與大陸港澳配偶來源母國經濟逐漸改善，致93年起外籍及大陸港澳配偶所占比重逐年降低，至97年降至14.03％，98年回升為18.71％，主要係國人間締結婚姻關係者減少3萬7,952對或減28.51％，而中外聯姻對數不降反升所致。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認同國民黨所提出的再修正版本(2010-01-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49</link><description>
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經過國民黨黨政平台在14、15日2次的溝通協調後取得共識，原任鄉（鎮、市）長於縣市改制後，除涉刑事及賄選案件，以及連任者等外，轉任為區長；另區政諮詢委員維持行政院版本精神，不支領研究費。對此，內政部表示認同國民黨所決議再修正版本。

這兩天黨政平台主要針對日前所提出的地方制度法第58條及第58條之1，有關鄉（鎮、市）長轉任為區長的資格以及鄉（鎮、市）民代表是否支領研究費的部分進行討論。依據會中共識，其中鄉（鎮、市）長轉任為區長的資格部分，由正面表述的「施政績優」改採負面表列的方式，排除現任鄉（鎮、市）長有涉嫌犯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或者有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及漁會法之賄選罪，以及已經連任2屆或依法代理的鄉（鎮、市）長，其餘的鄉（鎮、市）長都將可以轉任為區長。對此，內政部表示，這樣的規定比原本行政院版本更為明確，不會給外界有「綁樁」的疑慮，應是更為周延的修正案。內政部表示，經過初步統計的結果，目前符合上述幾項無法進用為區長的鄉（鎮、市）長大約有52位，所以可以被進用者約有56位。

至於由鄉（鎮、市）民代表轉任的區政諮詢委員到底可不可以支領研究費？內政部表示，國民黨最後決定回到行政院的版本，僅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不支給研究費。至於出席費和交通費的支給標準，內政部表示，目前行政院主計處對於出席費和交通費已經有相關規範，而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對於鄉（鎮、市）民代表的出席費和交通費也有相關規定，未來內政部會參考這些規定邀集相關地方政府研商，訂定合宜的標準。

另外臺北市議員擔憂第33條再修正條文會使臺北市議員的選舉區變更，將影響其權益，內政部再度澄清，因臺北市並非本次改制的直轄市，其選區如有變動，依法應於1年前公告，但目前該期限已過。為使臺北市於今年議員選舉時，能分別選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故明定臺北市第11屆議員選區變更公告排除現行選罷法第37條第1項所定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但書規定，以縮短原住民議員選區變更公告的前置期間。且經洽商中央選舉委員會了解，未來5直轄市議員選舉區規劃，將以不變動原選區為原則，因此國民黨團也決定採蔣乃辛委員所提出的修正版本，將文字修訂得更為明確，以避免引發爭議。

最後，內政部表示，在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時提出第58條和58條之1的修正條文，係考量縣市改制直轄市的工作繁多，在這過渡時期，需要借重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對於地方事務的了解，及其施政治理、從政經驗等方面的長才，所以提出直轄市長可以進用現任鄉（鎮、市）長為區長，及聘任現任鄉（鎮、市）民代表為區政諮詢委員的規劃，以借重其實務經驗，協助直轄市政府得以順利進行改制相關作業及行政區劃等工作，而且任期都只有過渡時期的4年，應該是合法、合情、合理的過渡時期配套措施。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認同國民黨所提出的再修正版本(2010-01-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50</link><description>
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經過國民黨黨政平台在14、15日2次的溝通協調後取得共識，原任鄉（鎮、市）長於縣市改制後，除涉刑事及賄選案件，以及連任者等外，轉任為區長；另區政諮詢委員維持行政院版本精神，不支領研究費。對此，內政部表示認同國民黨所決議再修正版本。

這兩天黨政平台主要針對日前所提出的地方制度法第58條及第58條之1，有關鄉（鎮、市）長轉任為區長的資格以及鄉（鎮、市）民代表是否支領研究費的部分進行討論。依據會中共識，其中鄉（鎮、市）長轉任為區長的資格部分，由正面表述的「施政績優」改採負面表列的方式，排除現任鄉（鎮、市）長有涉嫌犯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或者有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及漁會法之賄選罪，以及已經連任2屆或依法代理的鄉（鎮、市）長，其餘的鄉（鎮、市）長都將可以轉任為區長。對此，內政部表示，這樣的規定比原本行政院版本更為明確，不會給外界有「綁樁」的疑慮，應是更為周延的修正案。內政部表示，經過初步統計的結果，目前符合上述幾項無法進用為區長的鄉（鎮、市）長大約有52位，所以可以被進用者約有56位。

至於由鄉（鎮、市）民代表轉任的區政諮詢委員到底可不可以支領研究費？內政部表示，國民黨最後決定回到行政院的版本，僅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不支給研究費。至於出席費和交通費的支給標準，內政部表示，目前行政院主計處對於出席費和交通費已經有相關規範，而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對於鄉（鎮、市）民代表的出席費和交通費也有相關規定，未來內政部會參考這些規定邀集相關地方政府研商，訂定合宜的標準。

另外臺北市議員擔憂第33條再修正條文會使臺北市議員的選舉區變更，將影響其權益，內政部再度澄清，因臺北市並非本次改制的直轄市，其選區如有變動，依法應於1年前公告，但目前該期限已過。為使臺北市於今年議員選舉時，能分別選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故明定臺北市第11屆議員選區變更公告排除現行選罷法第37條第1項所定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但書規定，以縮短原住民議員選區變更公告的前置期間。且經洽商中央選舉委員會了解，未來5直轄市議員選舉區規劃，將以不變動原選區為原則，因此國民黨團也決定採蔣乃辛委員所提出的修正版本，將文字修訂得更為明確，以避免引發爭議。

最後，內政部表示，在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時提出第58條和58條之1的修正條文，係考量縣市改制直轄市的工作繁多，在這過渡時期，需要借重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對於地方事務的了解，及其施政治理、從政經驗等方面的長才，所以提出直轄市長可以進用現任鄉（鎮、市）長為區長，及聘任現任鄉（鎮、市）民代表為區政諮詢委員的規劃，以借重其實務經驗，協助直轄市政府得以順利進行改制相關作業及行政區劃等工作，而且任期都只有過渡時期的4年，應該是合法、合情、合理的過渡時期配套措施。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最新一期都市地價指數自即日起可上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2010-01-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42</link><description>第33期（98年4月1日至98年9月30日）都市地價總指數為100.38，與上（32）期地價指數（99.18）比較，本期都市地價總指數上漲幅度為1.09%。

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價指數，指數下跌者計有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連江縣等9縣市，其中變化幅度較大者為臺東縣下跌1.31%；16個縣市呈現上升趨勢，其中臺北市上升2.05%，澎湖縣上升2.02%，臺北縣上升1.78%，而其餘各直轄市、縣市都市地價指數均微幅變動。

臺東縣為跌幅最大之縣市，下跌幅度為1.31％，根據臺東縣政府表示係因該縣就業機會少，人口外移嚴重，且受莫拉克風災影響，觀光人潮銳減，商業行為不活絡，造成商業區地價下跌，又因景氣仍不佳市場觀望氣氛濃厚影響，住宅區無太大預期空間，工業區土地乏人問津，民眾投資意願不高，故影響整體買氣。

臺北市為漲幅最大之縣市，上漲幅度為2.05％，根據臺北市政府表示係因捷運內湖線通車後，該市捷運路網更加健全，縮短交通時間，另臺北轉運站的啟用，吸引人潮，帶動周邊商業活動，加上國有土地多高價脫標等因素影響下，全市不動產之成交價、量多呈現上漲趨勢。其中又以內湖區因捷運通車，大幅縮短至市中心通勤時間，地價上漲幅度最為明顯。

各分區指數中，住宅區指數較前期上漲1.21%。商業區指數較前期上漲0.91%。工業區指數較前期上漲0.70%。

總體而言，本期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價指數除9個縣市下跌之外，其餘各縣市維持小幅上漲之趨勢，而全國之總指數及各使用分區指數亦呈現上升態勢。

地價指數係將各直轄市、縣市之都市計畫範圍內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土地，以統計抽樣方法選取具代表性之中價位區段查估其平均區段地價，據以編算某一地區內土地價格在一定期間內之相對變動（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數，其性質類似物價指數，而地價指數係每一年發布二次。

第33期都市地價指數於99年1月15日起可在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land.moi.gov.tw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最新一期都市地價指數自即日起可上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2010-01-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43</link><description>第33期（98年4月1日至98年9月30日）都市地價總指數為100.38，與上（32）期地價指數（99.18）比較，本期都市地價總指數上漲幅度為1.09%。

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價指數，指數下跌者計有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連江縣等9縣市，其中變化幅度較大者為臺東縣下跌1.31%；16個縣市呈現上升趨勢，其中臺北市上升2.05%，澎湖縣上升2.02%，臺北縣上升1.78%，而其餘各直轄市、縣市都市地價指數均微幅變動。

臺東縣為跌幅最大之縣市，下跌幅度為1.31％，根據臺東縣政府表示係因該縣就業機會少，人口外移嚴重，且受莫拉克風災影響，觀光人潮銳減，商業行為不活絡，造成商業區地價下跌，又因景氣仍不佳市場觀望氣氛濃厚影響，住宅區無太大預期空間，工業區土地乏人問津，民眾投資意願不高，故影響整體買氣。

臺北市為漲幅最大之縣市，上漲幅度為2.05％，根據臺北市政府表示係因捷運內湖線通車後，該市捷運路網更加健全，縮短交通時間，另臺北轉運站的啟用，吸引人潮，帶動周邊商業活動，加上國有土地多高價脫標等因素影響下，全市不動產之成交價、量多呈現上漲趨勢。其中又以內湖區因捷運通車，大幅縮短至市中心通勤時間，地價上漲幅度最為明顯。

各分區指數中，住宅區指數較前期上漲1.21%。商業區指數較前期上漲0.91%。工業區指數較前期上漲0.70%。

總體而言，本期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價指數除9個縣市下跌之外，其餘各縣市維持小幅上漲之趨勢，而全國之總指數及各使用分區指數亦呈現上升態勢。

地價指數係將各直轄市、縣市之都市計畫範圍內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土地，以統計抽樣方法選取具代表性之中價位區段查估其平均區段地價，據以編算某一地區內土地價格在一定期間內之相對變動（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數，其性質類似物價指數，而地價指數係每一年發布二次。

第33期都市地價指數於99年1月15日起可在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land.moi.gov.tw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地方制度法第33條增修條文，並不影響臺北市區域議員之權益(2010-01-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44</link><description>關於臺北市議會反應中央增修地方制度法第33條條文內容，將涉變更現行臺北市議員選區劃分，嚴重影響區域議員之權益。內政部澄清，中央所修之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部分，係因應原住民劃分為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選區之需要，並不會影響臺北市區域議員之權益。
　　內政部表示，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其直轄市之人口及行政區域，均較以往增加許多，故現行直轄市議員總額之上限已不合時宜，爰修法增加直轄市議員名額，並將直轄市原住民議員分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為利於99年直轄市議員選舉時即得適用上開規定，本部爰請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提案增修地方制度法第33條條文，加列「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規定。考量臺北市並非本次改制的直轄市，其選區如有變動，依法應於1年前公告，而目前已過該期限，為使臺北市於今年議員選舉時，能分別選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故明定臺北市第11屆議員選區變更公告排除現行選罷法第37條第1項所定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但書規定，以縮短原住民議員選區變更公告之前置期間。
內政部並表示，鑑於直轄市選舉區劃分適用之急迫性及讓相關地方政府於辦理選區劃分時有所依循，方於此次地方制度法第33條先行增列直轄市原住民議員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之修正內容，該修正部分未來於選罷法修法時，亦將一併納入修正。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地方制度法第33條增修條文，並不影響臺北市區域議員之權益(2010-01-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45</link><description>關於臺北市議會反應中央增修地方制度法第33條條文內容，將涉變更現行臺北市議員選區劃分，嚴重影響區域議員之權益。內政部澄清，中央所修之地方制度法第33條規定部分，係因應原住民劃分為平地原住民與山地原住民選區之需要，並不會影響臺北市區域議員之權益。
　　內政部表示，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其直轄市之人口及行政區域，均較以往增加許多，故現行直轄市議員總額之上限已不合時宜，爰修法增加直轄市議員名額，並將直轄市原住民議員分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為利於99年直轄市議員選舉時即得適用上開規定，本部爰請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提案增修地方制度法第33條條文，加列「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規定。考量臺北市並非本次改制的直轄市，其選區如有變動，依法應於1年前公告，而目前已過該期限，為使臺北市於今年議員選舉時，能分別選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議員，故明定臺北市第11屆議員選區變更公告排除現行選罷法第37條第1項所定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但書規定，以縮短原住民議員選區變更公告之前置期間。
內政部並表示，鑑於直轄市選舉區劃分適用之急迫性及讓相關地方政府於辦理選區劃分時有所依循，方於此次地方制度法第33條先行增列直轄市原住民議員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之修正內容，該修正部分未來於選罷法修法時，亦將一併納入修正。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約用研究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1-1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36</link><description /><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約用研究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1-1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737</link><description /><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減輕經濟負擔  內政部適時送暖   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即日起受理申請(2010-01-1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38</link><description>台灣電力公司自97年7月起改採分級累進費率計算電費，僅每月用電在110度以下之家戶不予調漲，但對於終日必須仰賴呼吸器、氧氣製造機等維生器材的身心障礙者而言，其家庭用電度數動輒超過最高級距費率，造成經濟上的負擔，故內政部體察民意，基於照顧弱勢之責，自99年1月1日起開辦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計畫，以減輕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經濟負擔，保障其生存權，預估1年約有1,000個罕見疾病身心障礙家庭受惠。
內政部部長江宜樺表示，目前國內身心障礙者超過106萬人，其中有1,300多人屬於罕見疾病類別，這些罕見疾病病人，除了生活照顧上的需求，部份基於維生的需要而使用呼吸器、氧氣製造機等設備，ㄧ個月的用電大約是368度，如再加上台電公司統計的家庭平均用電448度，其電費每度將增加支出3元，對這些家庭形成不小的負擔，所以內政部在配合國內整體能源政策下，特別考量罕見疾病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規劃辦理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凡經醫師證明有使用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抽痰機、咳嗽（痰）機及冷氣機需求且實際已在使用各項維生器材之居家身心障礙者，以及排汗及體溫調節功能異常之魚鱗癬症、泡泡龍及無汗症3類身心障礙亟需使用冷氣者均可申請電費補助，針對各項維生設備的用電，每度補助3元（附表）。
為了讓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都能獲得電費補助，內政部已將本項補助計畫委託民間團體承辦。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減輕經濟負擔  內政部適時送暖   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即日起受理申請(2010-01-1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39</link><description>台灣電力公司自97年7月起改採分級累進費率計算電費，僅每月用電在110度以下之家戶不予調漲，但對於終日必須仰賴呼吸器、氧氣製造機等維生器材的身心障礙者而言，其家庭用電度數動輒超過最高級距費率，造成經濟上的負擔，故內政部體察民意，基於照顧弱勢之責，自99年1月1日起開辦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計畫，以減輕身心障礙者家庭的經濟負擔，保障其生存權，預估1年約有1,000個罕見疾病身心障礙家庭受惠。
內政部部長江宜樺表示，目前國內身心障礙者超過106萬人，其中有1,300多人屬於罕見疾病類別，這些罕見疾病病人，除了生活照顧上的需求，部份基於維生的需要而使用呼吸器、氧氣製造機等設備，ㄧ個月的用電大約是368度，如再加上台電公司統計的家庭平均用電448度，其電費每度將增加支出3元，對這些家庭形成不小的負擔，所以內政部在配合國內整體能源政策下，特別考量罕見疾病身心障礙者的特殊需求，規劃辦理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凡經醫師證明有使用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抽痰機、咳嗽（痰）機及冷氣機需求且實際已在使用各項維生器材之居家身心障礙者，以及排汗及體溫調節功能異常之魚鱗癬症、泡泡龍及無汗症3類身心障礙亟需使用冷氣者均可申請電費補助，針對各項維生設備的用電，每度補助3元（附表）。
為了讓符合資格的身心障礙者都能獲得電費補助，內政部已將本項補助計畫委託民間團體承辦。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完成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  將增加照顧24萬弱勢人口(2010-01-1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4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已於99年1月13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含調整貧窮線之定義，以及將經濟弱勢家庭也就是俗稱之「近貧家庭」，納入社會照顧體系等，初步估計約可增加照顧低收入戶5萬3千人、中低收入戶18萬8千人，合計可再增加24萬人納入社會救助體系獲得照顧。

在內政部擬具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修正方向包含將最低生活費（貧窮線）之定義，由目前「平均消費支出60％」調整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一定比例」；規劃增訂「中低收入戶」之規定，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納入照顧；並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如兄弟姊妹與單親家庭未負擔扶養事實之另一方，排除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有利於弱勢者審查通過；調整對於青少年、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之工作收入之計算方式，對於未能提供薪資證明及財稅資料者，以核算收入70％計算；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之水利用地及受法令管制使用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範圍之外；修正工作能力審查要件，將主要擔任照顧傷病年老之家屬1人，以及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等排除計算；增訂低收入戶通報機制，讓社政部門有更多管道得知經濟陷困民眾，以提高社會救助的可近性等。

內政部表示，社會救助法自69年6月14日制定公布後，期間歷經86年、89年、94年及97年等4次修正，持續擴大救助對象並加強照顧弱勢民眾。截至98年9月底止，我國低收入戶計有10萬2,759戶，24萬9,834人，分別較97年同期（9萬525戶、21萬7,400人）增加13.51％及14.92％；主要除經濟因素影響外，係因申請條件放寬所致，97年修法放寬審查資格之效應已逐漸呈現。
惟因近年來經濟不景氣及社會情勢急速變遷，考量社會救助法部分規定內容有再重行檢討必要，內政部自98年起共計召開7次研商會議及2次座談會，分別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社政主管等共同研商溝通交換意見，廣泛聽取與蒐集各方意見，俾使修法作業審慎周延。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完成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  將增加照顧24萬弱勢人口(2010-01-1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4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已於99年1月13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含調整貧窮線之定義，以及將經濟弱勢家庭也就是俗稱之「近貧家庭」，納入社會照顧體系等，初步估計約可增加照顧低收入戶5萬3千人、中低收入戶18萬8千人，合計可再增加24萬人納入社會救助體系獲得照顧。

在內政部擬具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修正方向包含將最低生活費（貧窮線）之定義，由目前「平均消費支出60％」調整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一定比例」；規劃增訂「中低收入戶」之規定，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納入照顧；並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如兄弟姊妹與單親家庭未負擔扶養事實之另一方，排除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有利於弱勢者審查通過；調整對於青少年、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之工作收入之計算方式，對於未能提供薪資證明及財稅資料者，以核算收入70％計算；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之水利用地及受法令管制使用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範圍之外；修正工作能力審查要件，將主要擔任照顧傷病年老之家屬1人，以及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等排除計算；增訂低收入戶通報機制，讓社政部門有更多管道得知經濟陷困民眾，以提高社會救助的可近性等。

內政部表示，社會救助法自69年6月14日制定公布後，期間歷經86年、89年、94年及97年等4次修正，持續擴大救助對象並加強照顧弱勢民眾。截至98年9月底止，我國低收入戶計有10萬2,759戶，24萬9,834人，分別較97年同期（9萬525戶、21萬7,400人）增加13.51％及14.92％；主要除經濟因素影響外，係因申請條件放寬所致，97年修法放寬審查資格之效應已逐漸呈現。
惟因近年來經濟不景氣及社會情勢急速變遷，考量社會救助法部分規定內容有再重行檢討必要，內政部自98年起共計召開7次研商會議及2次座談會，分別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社政主管等共同研商溝通交換意見，廣泛聽取與蒐集各方意見，俾使修法作業審慎周延。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加強縣市改制直轄市過渡時期配套措施(2010-01-1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32</link><description>關於昨（11）日執政黨邀集行政、立法部門就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達成的相關結論，內政部今（12）日表示，在縣市改制過渡時期將現任鄉（鎮、市）長轉任區長，現任鄉（鎮、市）民代表改聘為區政諮詢委員，以4年為限，有助於99年到103年過渡時期的運作，103年年底之後，區長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方式，區政諮詢委員也不再存在。
內政部表示，原來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條文第58條規定，直轄市長得進用施政績優的原任鄉（鎮、市）長擔任區長，因外界認為「施政績優」概念模糊，實務上易生困擾，因此昨天會中達成共識，只要是現任的鄉（鎮、市）長沒有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及第79條第1項各款被停職或解職的情事者，就可以被進用為區長，其任期以4年為限。換言之，凡因案被判刑、羈押或通緝者，將不得轉任區長。
至於區政諮詢委員得比照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標準支領研究費，內政部表示，原本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中就將區政諮詢委員設計為無給職，會中決議比照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支領研究費，其性質並非薪資，而是因區政諮詢委員有反應民意、對區政業務有提供興革意見，以及對於未來進行行政區域整併有提供諮詢等職權，故給予合理的研究費。區政諮詢委員的任期以4年的過渡時期為限，而且現任的鄉（鎮、市）民代表如果有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及第79條第1項各款的情事，也不能被聘為區政諮詢委員，所以並非外界質疑的為年底選舉綁樁。
經過初步計算的結果，未來不選舉鄉（鎮、市）民代表而改聘為區政諮詢委員支給研究費，開會時支給出席費和交通費，比繼續辦理鄉（鎮、市）民代表選舉，1屆4年約可節省32億元。另外有關直轄市議員名額部分，內政部表示原本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已適度增加直轄市的議員名額，所以並不會再增加。
最後，內政部表示，雖然目前有鄉（鎮、市）民代表主張「一市兩制」，並舉東京與倫敦為例，但是經研究發現「一市兩制」實屬例外情形，大部分城市皆為完全自治或完全不自治。況且以人口數量比較，東京是人口超過1,000萬人以上的大都會，與我國改制後的直轄市人口在200萬到380萬人，實有很大的差距；若以相近規模的城市比較，許多城市並不採取區自治（如芝加哥、洛杉磯、大阪、橫濱等），因此，現階段並不適宜「一市兩制」。
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是縣市改制直轄市的配套法案，攸關地方制度的重大變革，在過渡時期一定會有一些轉軌的機制與磨合。內政部在1月7日曾邀請相關縣（市）長及議長召開會議，各縣市首長也都對於鄉（鎮、市）長不宜再選一屆，以及區政諮詢委員支給研究費表示贊同。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加強縣市改制直轄市過渡時期配套措施(2010-01-1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33</link><description>關於昨（11）日執政黨邀集行政、立法部門就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達成的相關結論，內政部今（12）日表示，在縣市改制過渡時期將現任鄉（鎮、市）長轉任區長，現任鄉（鎮、市）民代表改聘為區政諮詢委員，以4年為限，有助於99年到103年過渡時期的運作，103年年底之後，區長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方式，區政諮詢委員也不再存在。
內政部表示，原來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條文第58條規定，直轄市長得進用施政績優的原任鄉（鎮、市）長擔任區長，因外界認為「施政績優」概念模糊，實務上易生困擾，因此昨天會中達成共識，只要是現任的鄉（鎮、市）長沒有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及第79條第1項各款被停職或解職的情事者，就可以被進用為區長，其任期以4年為限。換言之，凡因案被判刑、羈押或通緝者，將不得轉任區長。
至於區政諮詢委員得比照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標準支領研究費，內政部表示，原本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中就將區政諮詢委員設計為無給職，會中決議比照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支領研究費，其性質並非薪資，而是因區政諮詢委員有反應民意、對區政業務有提供興革意見，以及對於未來進行行政區域整併有提供諮詢等職權，故給予合理的研究費。區政諮詢委員的任期以4年的過渡時期為限，而且現任的鄉（鎮、市）民代表如果有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及第79條第1項各款的情事，也不能被聘為區政諮詢委員，所以並非外界質疑的為年底選舉綁樁。
經過初步計算的結果，未來不選舉鄉（鎮、市）民代表而改聘為區政諮詢委員支給研究費，開會時支給出席費和交通費，比繼續辦理鄉（鎮、市）民代表選舉，1屆4年約可節省32億元。另外有關直轄市議員名額部分，內政部表示原本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已適度增加直轄市的議員名額，所以並不會再增加。
最後，內政部表示，雖然目前有鄉（鎮、市）民代表主張「一市兩制」，並舉東京與倫敦為例，但是經研究發現「一市兩制」實屬例外情形，大部分城市皆為完全自治或完全不自治。況且以人口數量比較，東京是人口超過1,000萬人以上的大都會，與我國改制後的直轄市人口在200萬到380萬人，實有很大的差距；若以相近規模的城市比較，許多城市並不採取區自治（如芝加哥、洛杉磯、大阪、橫濱等），因此，現階段並不適宜「一市兩制」。
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是縣市改制直轄市的配套法案，攸關地方制度的重大變革，在過渡時期一定會有一些轉軌的機制與磨合。內政部在1月7日曾邀請相關縣（市）長及議長召開會議，各縣市首長也都對於鄉（鎮、市）長不宜再選一屆，以及區政諮詢委員支給研究費表示贊同。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本部民政司(中)科長職缺內陞公告(2010-01-1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34</link><description /><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本部民政司(中)科長職缺內陞公告(2010-01-1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735</link><description /><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中)約聘人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1-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2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中)約聘人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中)約聘人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1-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728</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中)約聘人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中)約僱人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1-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29</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中)約僱人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中)約僱人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1-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73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中)約僱人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九年第二週內政統計通報(98年1-11月警察機關處理集會遊行概況)(2010-01-0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25</link><description>◎98年1-11月警察機關處理集會遊行案件計4,626件，較97年同期增加30.3％，主要因98年12月5日辦理第十六屆縣(市)長、第十七屆縣(市)議員及第十六屆鄉鎮市長三合一選舉，造成政治性活動大量增加所致。

◎室外之集會、遊行依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98年1-11月之室外集會、遊行依法申請率高達88.8％；申請核可率為99.7％。

◎98年1-11月實際參加集會遊行人數共214萬1千人，較97年同期減少53.3％，平均每次集會遊行參加人數為463人，平均規模較97年同期之1,292人減少829人；同期處理集會遊行使用警力約24萬7千人次，亦較97年同期減少12.1％，主要係因97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集會遊行規模均較大所致。

◎98年1-11月各縣市處理集會遊行案件以桃園縣696件最多，臺北市560件次之，彰化縣505件居第三；平均每次活動實際參加人數以臺中市1,028人最多，高雄市826人次之，花蓮縣806人居第三。

一、我國人民集會遊行，依「集會遊行法」及「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室外之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依法令規定舉行或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宗教、民俗、婚、喪、喜、慶等活動不必申請，室內集會亦無須申請許可。本資料係經警察機關處理之案件，亦即包含已申請與應申請而未申請之室外集會、遊行案件，以及無須申請但為維護社會治安而協助處理之集會、遊行案件。

二、我國集會遊行案件之多寡與選舉有密切關係，98年1-11月警察機關處理集會遊行案件計4,626件，較97年同期增加1,077件或增加30.35％，主要因98年12月辦理第十六屆縣(市)長選舉、第十七屆縣(市)議員選舉及第十六屆鄉鎮市長選舉，造成政治性活動增加所致。

(一)按類別分：以室外集會3,542件占76.57％最多，室外遊行998件占21.57％次之，二者室外活動合計4,540件占98.14％；室內集會86件僅占1.86％。

(二)按是否申請分：98年1-11月警察機關已處理之案件中，經申請之案件有4,033件(其中核准案件有4,019件，未核准案件僅14件，申請核可率99.65％)，占室外集會遊行件數之88.83％。

(三)按活動性質分：同期以政治性活動3,940件占八成五最高，社會性活動559件占12.08％，其他性質(包括經濟性、涉外性及其他)127件僅占2.75％。

(四)按縣市分：以桃園縣696件最多，臺北市560件次之，彰化縣505件居第三。

三、集會遊行規模：98年1-11月實際參加集會遊行人數為214萬507人，較97年同期減少53.30％；若就平均規模觀之，平均每次實際參加人數462.71人，較97年同期之1,291.55人減少828.84人。同期處理集會遊行使用警力24萬6,887人次，較97年同期減少12.12％；平均每次使用警力53.37人次，較97年同期減少25.79人次。

(一)各縣市集會遊行規模：98年1-11月實際參加人數以桃園縣27萬5,390人最多，臺北市22萬685人次多，新竹縣20萬6,592人居第三，而以因縣市合併升格致延後選舉之臺中縣、高雄縣均為3千餘人及連江縣約5千人較低；平均每次活動參加人數以臺中市1,028.43人、高雄市825.93人、花蓮縣806.11人較多，臺中縣、高雄縣及澎湖縣不及200人較少。

(二)各縣市警力使用：平均每次活動使用警力以高雄市175.21人次最高、臺北縣174.28人次次之、臺中市97.34人次居第三；按使用警力負荷量觀察，以連江縣之實際參加人數與警力比為52.50最高、金門縣18.91次之、嘉義市18.56居第三。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2010-01-0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26</link><description>修正「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詳情請參考附件檔案，謝謝</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98年度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業務評比結果(2010-01-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13</link><description>我國兵役制度現為徵兵制，其公平性深獲社會肯定，均有賴於各級政府嚴謹辦理各項役政工作，內政部依兵役法第31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條之規定，針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各該轄區兵役行政、替代役及其有關事務，負有指揮及監督之責。
為落實役政業務運作順遂，並確保每一個家庭的役男權益，爰於民國96年起建立役政逐級督訪機制，由內政部役政署訂定業務督訪實施計畫。98年度於9至11月針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業務辦理情形實施評比；督訪評比項目依行政層級及役政業務設定計69項及細目計188項，其中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計41項及細目計113項，鄉（鎮、市、區）公所業務計28項及細目計75項。
經審慎評比結果全國25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均能持續妥適推行各項役政工作，其中前3名依序分別為桃園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台北市政府，將於本(99)年兵役節相關活動頒發役政獎章及獎狀公開表揚，內政部並函請相關績優縣市政府對所屬人員從優予以行政獎勵，其執行績效特優項目，如桃園縣政府積極帶領替代役役男對弱勢學童實施課後輔導，主動以簡訊告知役男複檢進度及結果，開辦傷殘軍人陽光學習之旅；宜蘭縣政府定期實施籍在人不在訪查，又訂定完整作業手冊與工作說明書，以利民眾清楚明瞭役政業務相關內容及作業流程；台北市政府設置「台北市役男兵籍調查網上預約系統」，提供創新措施便民服務，且均落實對所屬替代役役男勤務管理工作。後3名依序分別為金門縣政府、新竹市政府、連江縣政府，其執行尚需落實者，如未積極對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實施業務輔導及考核，致業務資料整建欠缺完備，且對所屬替代役役男勤務管理尚待加強。
內政部役政署表示實施役政業務評比三年以來，已獲致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視役政工作及役男服役權益，98年評比已有22縣（市）政府達到行政獎勵標準，成效良好；內政部將持續建構政府用心、役男放心、家屬安心之業務主軸，使各項役政工作推行更臻完善。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98年度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業務評比結果(2010-01-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14</link><description>我國兵役制度現為徵兵制，其公平性深獲社會肯定，均有賴於各級政府嚴謹辦理各項役政工作，內政部依兵役法第31條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條之規定，針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各該轄區兵役行政、替代役及其有關事務，負有指揮及監督之責。
為落實役政業務運作順遂，並確保每一個家庭的役男權益，爰於民國96年起建立役政逐級督訪機制，由內政部役政署訂定業務督訪實施計畫。98年度於9至11月針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業務辦理情形實施評比；督訪評比項目依行政層級及役政業務設定計69項及細目計188項，其中直轄市、縣(市)政府業務計41項及細目計113項，鄉（鎮、市、區）公所業務計28項及細目計75項。
經審慎評比結果全國25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均能持續妥適推行各項役政工作，其中前3名依序分別為桃園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台北市政府，將於本(99)年兵役節相關活動頒發役政獎章及獎狀公開表揚，內政部並函請相關績優縣市政府對所屬人員從優予以行政獎勵，其執行績效特優項目，如桃園縣政府積極帶領替代役役男對弱勢學童實施課後輔導，主動以簡訊告知役男複檢進度及結果，開辦傷殘軍人陽光學習之旅；宜蘭縣政府定期實施籍在人不在訪查，又訂定完整作業手冊與工作說明書，以利民眾清楚明瞭役政業務相關內容及作業流程；台北市政府設置「台北市役男兵籍調查網上預約系統」，提供創新措施便民服務，且均落實對所屬替代役役男勤務管理工作。後3名依序分別為金門縣政府、新竹市政府、連江縣政府，其執行尚需落實者，如未積極對所屬鄉（鎮、市、區）公所實施業務輔導及考核，致業務資料整建欠缺完備，且對所屬替代役役男勤務管理尚待加強。
內政部役政署表示實施役政業務評比三年以來，已獲致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視役政工作及役男服役權益，98年評比已有22縣（市）政府達到行政獎勵標準，成效良好；內政部將持續建構政府用心、役男放心、家屬安心之業務主軸，使各項役政工作推行更臻完善。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1-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1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10-01-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71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宣導簡介(2010-01-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17</link><description>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什麼?


-主要是兩岸間彼此降低關稅的協議。
-將先挑選部分對台灣產業有利的產品來降低關稅。
-以後再看產業發展的情形，在未來幾年間分階段來降稅。
-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擴大台灣產品的出品、創造就業的機會，促進經濟的繁榮發展。</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縣市改制 並無撤回問題(2010-01-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21</link><description>今（7）日下午內政部邀集各改制直轄市的縣市長、議長及相關部會副首長，召開縣市改制專案會議，討論縣市改制的重要議題，會中各改制之縣市長、議長，均對繼續推動改制作業持高度支持態度。

今天親自出席的縣市長有臺北縣長周錫瑋、臺中縣長黃仲生、臺中市長胡志強、臺南縣長蘇煥智；議長有臺北縣議長陳幸進、臺南縣議長吳健保、臺南市議長黃郁文、高雄市議長莊啟旺等人。

會後，江宜樺部長表示，今天會議的目的，主要針對縣市合併改制後，鄉（鎮、市）改制為區之相關規劃，人民團體、職業團體的名稱變更或合併問題，以及縣市首長所關心的重要議題，進行充分的溝通、討論。

關於近來部分鄉（鎮、市）民代表，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撤回改制案，並請內政部研議退場機制的問題，江部長說，與會人士共同討論後認為，縣市改制是國家大事，不可以兒戲視之，內政部不應輕易研議退場機制。同時即將改制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也都表示，為配合改制，部分縣市已經延長任期，而各項改制的準備工作也已經陸續展開，目前毫無退場的想法。江部長進一步說明，經過充分討論之後，大家都認為縣市改制的退場問題並不存在，而是建議內政部應該妥為規劃相關配套措施。

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表達，希望未來能實施「一市兩制」及「再選一任」或是「延任1至2年」的看法，江部長說，與會人士大多認同「鄉（鎮、市）改制為區，區長官派」的政策方向不應該再改變。依照98年4月15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1規定，鄉（鎮、市）長及代表，其任期均已調整至改制日，因此鄉（鎮、市）長及代表不宜「再選一屆」，而未來的區制也不宜有「一市兩制」的現象。

依照行政院版地方制度法的修法規劃，在鄉（鎮、市）改制為區之後的4年過渡時期，區長除可由直轄市長依法任用外，亦得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施政績優之原任鄉（鎮、市）長擔任。各區並將置區政諮詢委員，由直轄市長聘任原任鄉（鎮、市）民代表擔任。但是對於區政諮詢委員的職掌及其相關支給項目、額度，內政部會參考與會的縣（市）長及議長意見，審慎調整，並將於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時，建請併案考量。

關於社會團體、工商團體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等的更名及合併問題，江部長表示，在社會團體部分，地方政府將會參考內政部的規劃，輔導相同名稱之團體辦理更名；關於工商團體及自由職業團體（如醫師公會、地政士工會）部分，各主管部會將會透過修法，希望輔導這些團體在99年到103年間進行整併；關於農會部分，因農會屬一區一會性質，故於鄉（鎮、市）層級，如果地方暫不予合併，行政院農委會原則上將予尊重，至於水利會及農田水利會部分，並不因縣市改制而受到影響。

關於門牌整編、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換發部分，因屬地方自治事項，在行政作業上亦無窒礙之處，各改制之縣市政府都將依過去中央籌劃小組所規劃的時程逐步推動。

在臨時動議部分，主要可以歸類為兩個議題。第一、縣市改制直轄市，將會有多少中央業務隨同移撥給直轄市政府，未來是否落實錢權下放，也就是預算、員額是否亦可到位，各改制的縣市長仍有所疑慮。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行政院研考會都有回應說明，同時臺北縣周縣長也提供過去準用直轄市的寶貴經驗。針對與會縣市長共同關心的事項，江部長已經責成中央改制籌劃小組的「財政分組」、「預算分組」及「業務功能調整分組」先行召開聯席會議，釐清相關問題，提下次小組會議討論，未來如有必要，亦不排除建請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親自召開協調會議，以妥善處理此一問題。

第二部分，與會的縣市長及議長表達，希望調整直轄市議員總額的上限規定，以及儘早公布直轄市議員的選區劃分，以利未來參選人經營選區。江部長表示，內政部對此問題已研議修正地方制度法，同時為推動未來區的行政區劃，內政部已建議立法院將「地方制度法」及「行政區劃法」之修（立）法草案，列為優先法案，也盼望立法院在1月12日休會前，能完成相關法案的修（立）法程序。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縣市改制 並無撤回問題(2010-01-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22</link><description>今（7）日下午內政部邀集各改制直轄市的縣市長、議長及相關部會副首長，召開縣市改制專案會議，討論縣市改制的重要議題，會中各改制之縣市長、議長，均對繼續推動改制作業持高度支持態度。

今天親自出席的縣市長有臺北縣長周錫瑋、臺中縣長黃仲生、臺中市長胡志強、臺南縣長蘇煥智；議長有臺北縣議長陳幸進、臺南縣議長吳健保、臺南市議長黃郁文、高雄市議長莊啟旺等人。

會後，江宜樺部長表示，今天會議的目的，主要針對縣市合併改制後，鄉（鎮、市）改制為區之相關規劃，人民團體、職業團體的名稱變更或合併問題，以及縣市首長所關心的重要議題，進行充分的溝通、討論。

關於近來部分鄉（鎮、市）民代表，建議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撤回改制案，並請內政部研議退場機制的問題，江部長說，與會人士共同討論後認為，縣市改制是國家大事，不可以兒戲視之，內政部不應輕易研議退場機制。同時即將改制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也都表示，為配合改制，部分縣市已經延長任期，而各項改制的準備工作也已經陸續展開，目前毫無退場的想法。江部長進一步說明，經過充分討論之後，大家都認為縣市改制的退場問題並不存在，而是建議內政部應該妥為規劃相關配套措施。

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表達，希望未來能實施「一市兩制」及「再選一任」或是「延任1至2年」的看法，江部長說，與會人士大多認同「鄉（鎮、市）改制為區，區長官派」的政策方向不應該再改變。依照98年4月15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第87條之1規定，鄉（鎮、市）長及代表，其任期均已調整至改制日，因此鄉（鎮、市）長及代表不宜「再選一屆」，而未來的區制也不宜有「一市兩制」的現象。

依照行政院版地方制度法的修法規劃，在鄉（鎮、市）改制為區之後的4年過渡時期，區長除可由直轄市長依法任用外，亦得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施政績優之原任鄉（鎮、市）長擔任。各區並將置區政諮詢委員，由直轄市長聘任原任鄉（鎮、市）民代表擔任。但是對於區政諮詢委員的職掌及其相關支給項目、額度，內政部會參考與會的縣（市）長及議長意見，審慎調整，並將於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時，建請併案考量。

關於社會團體、工商團體及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等的更名及合併問題，江部長表示，在社會團體部分，地方政府將會參考內政部的規劃，輔導相同名稱之團體辦理更名；關於工商團體及自由職業團體（如醫師公會、地政士工會）部分，各主管部會將會透過修法，希望輔導這些團體在99年到103年間進行整併；關於農會部分，因農會屬一區一會性質，故於鄉（鎮、市）層級，如果地方暫不予合併，行政院農委會原則上將予尊重，至於水利會及農田水利會部分，並不因縣市改制而受到影響。

關於門牌整編、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換發部分，因屬地方自治事項，在行政作業上亦無窒礙之處，各改制之縣市政府都將依過去中央籌劃小組所規劃的時程逐步推動。

在臨時動議部分，主要可以歸類為兩個議題。第一、縣市改制直轄市，將會有多少中央業務隨同移撥給直轄市政府，未來是否落實錢權下放，也就是預算、員額是否亦可到位，各改制的縣市長仍有所疑慮。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及行政院研考會都有回應說明，同時臺北縣周縣長也提供過去準用直轄市的寶貴經驗。針對與會縣市長共同關心的事項，江部長已經責成中央改制籌劃小組的「財政分組」、「預算分組」及「業務功能調整分組」先行召開聯席會議，釐清相關問題，提下次小組會議討論，未來如有必要，亦不排除建請行政院院長或副院長親自召開協調會議，以妥善處理此一問題。

第二部分，與會的縣市長及議長表達，希望調整直轄市議員總額的上限規定，以及儘早公布直轄市議員的選區劃分，以利未來參選人經營選區。江部長表示，內政部對此問題已研議修正地方制度法，同時為推動未來區的行政區劃，內政部已建議立法院將「地方制度法」及「行政區劃法」之修（立）法草案，列為優先法案，也盼望立法院在1月12日休會前，能完成相關法案的修（立）法程序。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民國98年12月戶口統計資料分析(2010-01-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12</link><description>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截至98年12月底止，共有7,805,834戶，與上年同月比較增加150,062戶，增加率為1.96%。就縣市別言，以臺北縣1,375,268戶最多，占總戶數17.62%，其次為臺北市969,418戶，占12.42%，再其次為桃園縣654,106戶，占8.38%。

二、98年12月底人口數為23,119,772人，與上年同月比較增加82,741人，人口增加率為3.59‰，平均每天增加227人。就縣市別言，與上年同月比較人口增加率最高者為金門縣109.18‰，其次為澎湖縣31.10‰，再其次為連江縣16.81‰；至於臺北市反而減少5.91‰，其次為屏東縣減少2.48‰，再其次為嘉義縣減少1.85‰。

三、98年12月底男性人口為11,636,734人，女性人口為11,483,038人，性比例為101，也就是每一百個女性相對有101個男性。就縣市別言，性比例最高者為連江縣138，其次為雲林縣及臺東縣110，再其次為嘉義縣109；最低為臺北市94，其次為臺中市95，再其次為嘉義市97。

四、98年12月嬰兒出生數為18,213人，平均約每2.5分鐘出生一個嬰兒；折合年粗出生率為9.28‰，較上年同月增加0.65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出生率最高為連江縣之16.64‰，其次為新竹市14.69‰，再其次為金門縣13.98‰；最低為基隆市7.25‰，其次為屏東縣7.64‰，再其次為臺南縣7.84‰。

五、98年12月人口死亡數為12,710人，平均約每3.5分鐘死亡一個人；折合年粗死亡率為6.47‰，較上年同月減少0.40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死亡率最高為臺東縣之11.09‰，其次為雲林縣9.53‰，再其次為屏東縣9.19‰；最低為臺中市4.82‰，其次為臺北縣4.87‰，再其次為桃園縣5.01‰。

六、98年12月結婚對數為13,946對，折合年粗結婚率為7.10‰，較上年同月減少4.20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結婚率最高為新竹市9.56‰，其次為連江縣8.32‰，再其次為臺北縣8.09‰；最低為基隆市5.49‰，其次為嘉義市5.55‰，再其次為屏東縣5.58‰。

七、98年12月離婚對數為5,022對，折合年粗離婚率為2.56‰，較上年同月增加0.11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離婚率最高為基隆市3.30‰，其次為桃園縣3.11‰，再其次為新竹市3.09‰；最低為連江縣1.19‰，其次為澎湖縣1.23‰，再其次為彰化縣1.89‰。

八、98年12月底原住民人口數為504,531人，較上年同月增加10,424人，占總人口比率2.18%。就縣市別言，原住民人口數最多為花蓮縣90,604人，占原住民總人口數17.96%，其次為臺東縣80,039人，占15.86%，再其次為桃園縣57,632人，占11.42%；最少為連江縣僅115人，其次為澎湖縣274人，再其次為金門縣404人。

九、98年12月底0至14歲人口數為3,778,018人，占總人口比率16.34%；15至64歲人口數為16,884,106人，占73.03%；65歲以上人口數為2,457,648人，占10.63%；至於20歲以上人口數則為17,723,427人，占76.66%。就縣市別言，0至14歲人口比率最高為新竹市19.68%，最低為金門縣13.70%；15至64歲人口比率最高為臺北縣76.16%，最低為新竹縣69.20%；65歲以上人口比率最高為嘉義縣15.56%，最低為臺北縣8.04%；至於20歲以上人口比率最高則為金門縣79.82%，最低為新竹縣73.17%。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及修繕四年專案計畫補助作業要點(2010-01-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00</link><description /><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完善縣市改制配套  奠定直轄市發展基礎(2010-01-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01</link><description>今（5）日上午內政部部長江宜樺向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長等報告，有關縣市改制直轄市的工作進度、相關修法配套，以及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江部長表示，有關近期外界對於縣市改制的相關建議，總統指示內政部審慎研議，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下，妥善規劃配套措施。
為期於99年12月25日前，完成改制的各項準備工作，內政部已設立「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召開過2次小組會議，並積極督促改制的地方政府、議會推動各項工作。
關於縣市改制的修法配套，江部長表示，行政院98年9月18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已修正直轄市議員的總額上限、增訂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在過渡時期的處理原則、增訂建立跨直轄市、縣（市）合作相關機制規定…等相關配套，近期內將積極爭取立法院支持，期能於本會期前完成修法程序。
關於改制過程中，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包括里、街路名（地名）名稱及門牌整編、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換發、依法成立的人民團體如何合併等問題，江部長說明，內政部已擬有配套措施，惟部分事項屬直轄市、縣（市）的自治事權，將於近期內邀集相關縣市首長及議長溝通，希能以齊一步調，推動整體縣市改制工作。
針對近來部分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一市兩制或再選一任的看法，江部長重申，有關「鄉(鎮、市)改制為區，區長官派」的政策方向不變。同時，為借重原鄉（鎮、市）公職人員的經驗，已修法增訂4年過渡時期的處理原則，規定區長除依法任用外，亦得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施政績優的原任鄉（鎮、市）長；而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的任（派）用將以山地原住民為限。改制後四年內，各區置區政諮詢委員，由直轄市長聘任原任鄉（鎮、市）民代表擔任，提供區政業務諮詢及興革意見，並對未來行政區劃等相關問題，提供實務經驗建議。而對於其權益的保障，江部長表示，會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予以考量，規劃完善的配套，以利縣市改制工程的推動。</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完善縣市改制配套  奠定直轄市發展基礎(2010-01-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702</link><description>今（5）日上午內政部部長江宜樺向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長等報告，有關縣市改制直轄市的工作進度、相關修法配套，以及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江部長表示，有關近期外界對於縣市改制的相關建議，總統指示內政部審慎研議，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下，妥善規劃配套措施。
為期於99年12月25日前，完成改制的各項準備工作，內政部已設立「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召開過2次小組會議，並積極督促改制的地方政府、議會推動各項工作。
關於縣市改制的修法配套，江部長表示，行政院98年9月18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已修正直轄市議員的總額上限、增訂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在過渡時期的處理原則、增訂建立跨直轄市、縣（市）合作相關機制規定…等相關配套，近期內將積極爭取立法院支持，期能於本會期前完成修法程序。
關於改制過程中，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包括里、街路名（地名）名稱及門牌整編、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換發、依法成立的人民團體如何合併等問題，江部長說明，內政部已擬有配套措施，惟部分事項屬直轄市、縣（市）的自治事權，將於近期內邀集相關縣市首長及議長溝通，希能以齊一步調，推動整體縣市改制工作。
針對近來部分鄉（鎮、市）民代表，建議一市兩制或再選一任的看法，江部長重申，有關「鄉(鎮、市)改制為區，區長官派」的政策方向不變。同時，為借重原鄉（鎮、市）公職人員的經驗，已修法增訂4年過渡時期的處理原則，規定區長除依法任用外，亦得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施政績優的原任鄉（鎮、市）長；而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的任（派）用將以山地原住民為限。改制後四年內，各區置區政諮詢委員，由直轄市長聘任原任鄉（鎮、市）民代表擔任，提供區政業務諮詢及興革意見，並對未來行政區劃等相關問題，提供實務經驗建議。而對於其權益的保障，江部長表示，會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予以考量，規劃完善的配套，以利縣市改制工程的推動。</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公告修正「台灣國家婦女館場地租借管理規定」(2010-01-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703</link><description /><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8年社政類身心障礙者福利公務統計講習會議講義(2010-01-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96</link><description>1.社政類網路報送系統應注意事項。
2.縣市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服務成果表例子及編製說明
3.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服務成果表填報補充說明
4.縣市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成果表例子及編製說明
5.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成果表填報補充說明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直轄市議員席次之計算 採同一標準(2010-01-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97</link><description>根據報載基層施壓升格直轄市，擬增議員席次乙事，內政部表示，行政院於98年9月1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因應縣市合併改制，重新調整直轄市議員席次，採同一標準，並無「北市增席次，南部卻減少」之情事。
依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總額上限為52人，已不合時宜，內政部基於考量地方民意代表性及議員運作效率，已重新調整直轄市議員名額之計算級距。另為保障原住民參政權，內政部已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修法建議，將直轄市議員名額區分為「區域議員名額」及「原住民議員名額」，以按人口數計算合理的議員席次分配。上開修正草案第33條規定，區域議員名額之計算，於總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後，人口在200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55人；超過200萬人者，最多不得超過62人。
經依上開規定換算後，各改制直轄市議員席次總額如下：改制後的新北市（人口數為386萬9,879人），調整為66席，其中平地原住民3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的臺中市（人口數為263萬4,080人），調整為63席，其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的臺南市（人口數為187萬5,146人），調整為57席，其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的高雄市（人口數為277萬205人），調整為66席，其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3席。
考量臺北市與其他改制之直轄市，屬同一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其法律上之公法人地位相同，故均應適用一致之法律制度，不宜有所區別，以符憲法平等原則。依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直轄市議員之計算標準，臺北市之人口數為260萬7,879人，依上開規定換算後，其議員名額調整為62席，其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臺北市約4.3萬人產生1席議員，臺中市約4.2萬人產生1席議員，臺南市約3.4萬人產生1席議員，高雄市約4.4萬人產生1席議員。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直轄市議員席次之計算 採同一標準(2010-01-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98</link><description>根據報載基層施壓升格直轄市，擬增議員席次乙事，內政部表示，行政院於98年9月1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因應縣市合併改制，重新調整直轄市議員席次，採同一標準，並無「北市增席次，南部卻減少」之情事。
依現行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總額上限為52人，已不合時宜，內政部基於考量地方民意代表性及議員運作效率，已重新調整直轄市議員名額之計算級距。另為保障原住民參政權，內政部已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修法建議，將直轄市議員名額區分為「區域議員名額」及「原住民議員名額」，以按人口數計算合理的議員席次分配。上開修正草案第33條規定，區域議員名額之計算，於總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後，人口在200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55人；超過200萬人者，最多不得超過62人。
經依上開規定換算後，各改制直轄市議員席次總額如下：改制後的新北市（人口數為386萬9,879人），調整為66席，其中平地原住民3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的臺中市（人口數為263萬4,080人），調整為63席，其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的臺南市（人口數為187萬5,146人），調整為57席，其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合併改制後的高雄市（人口數為277萬205人），調整為66席，其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3席。
考量臺北市與其他改制之直轄市，屬同一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其法律上之公法人地位相同，故均應適用一致之法律制度，不宜有所區別，以符憲法平等原則。依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直轄市議員之計算標準，臺北市之人口數為260萬7,879人，依上開規定換算後，其議員名額調整為62席，其中平地原住民1席，山地原住民1席。臺北市約4.3萬人產生1席議員，臺中市約4.2萬人產生1席議員，臺南市約3.4萬人產生1席議員，高雄市約4.4萬人產生1席議員。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99年1月起新實施攸關民眾權益重大政策及措施(2009-12-3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92</link><description>請參閱附件</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99年1月起新實施攸關民眾權益重大政策及措施(2009-12-3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93</link><description>請參閱附件</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九年第一週內政統計通報(98年1-11月消防緊急救護服務統計)(2009-12-3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94</link><description>◎本(98)年1-11月消防緊急救護服務出勤次數計73萬5千次，較上年同期增加7.3％，續呈逐年增加之趨勢；救護出勤未運送比率為21.9％，則與上年同期相當。

◎本期急救送醫人次達60萬人次，較上年同期增加8.0％，其中以一般外傷、墜落傷、穿刺傷增加10.7％，急病增加10.4％為增幅較大；急救原因中以車禍受傷、急病者各占38.2％及32.7％居大多數。

◎本期對於急救送醫者之急救處置合計196萬9千項次，較上年同期增加11.4％，每位急救者平均約實施3.3項急救處置；各項急救處置占急救送醫人次比率，以創傷處置之91.8％、心理支持之86.8％最多。

依據消防法之規定，消防機關應辦理緊急救護業務，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依緊急救護辦法，緊急救護係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其範圍包括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孕婦待產者、其他緊急傷病者。茲將98年1-11月執行情形分析如下：

一、救護出勤次數：民眾遇有緊急傷病、意外事故或急難，均可利用「119」電話透過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派遣當地消防分（小）隊出勤，98年1-11月消防緊急救護服務出勤次數計73萬5,485次，較上年同期增加7.28％。

(一)本期「平均每萬人口出勤次數」為318.76次，較上年同期增加20.60次。各直轄市、縣(市)中，以臺東縣448.87次、花蓮縣445.03次、嘉義市394.29次較多。

(二)未運送比率：出勤次數中送醫次數57萬4,552次、未運送次數16萬933次，救護出勤未運送比率為21.88％，較上年同期略增0.26個百分點，以臺北市29.48％、臺北縣24.81％、高雄市24.20％較高，主要係民眾謊報、誤報或報案後自行送醫所致。

二、急救送醫人次：本期急救送醫人次計59萬9,617人次，較上年同期增加8.04％，其中以一般外傷、墜落傷、穿刺傷增幅10.66％最高。

(一)按緊急救護類別分：非創傷類及創傷類分占48.24％及51.76％；非創傷類中急救原因以急病者19萬5,891人次占67.73％最多，精神異常1萬6,177人次占5.59％次之；創傷類中急救原因以車禍受傷者22萬8,859人次占73.73％最多，一般外傷6萬1,729人次占19.89％次之。

(二)按縣市分：以臺北縣9萬2,115人次占15.36％最多，臺北市7萬4,187人次占12.37％次之，桃園縣4萬6,692人次占7.79％居第三。

三、急救處置：急救處置總次數係為消防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時，所實施急救處置項目次數總和。本期急救處置總次數計196萬9,145項次，較上年同期增加11.41％，每位急救送醫者平均實施3.28項急救處置。

(一)按處置項目分：以創傷處置55萬709次占急救送醫人次之91.84％為最多，心理支持52萬267次占急救送醫人次之86.77％次之，保暖33萬5,638次占急救送醫人次之55.98％居第三。

(二)按縣市分：急救處置次數以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較高；平均每位急救送醫者實施急救處置次數以臺北市4.04次、金門縣3.91次、南投縣3.86次較高。</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專員職缺外補公告(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73</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專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專員職缺外補公告(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67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專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8年自然人憑證應用系統評比獎勵活動得獎名單(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75</link><description>98年自然人憑證應用系統評比獎勵活動，決選出民眾應用系統組3個、公務應用系統組4個，合計7個應用系統獲得優良獎。 

自然人憑證應用系統優良獎之得獎名單如下： 

(一) 民眾應用系統組： 

1.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處（桃園縣線上申辦整合系統）
2.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地方稅網路申報建置作業） 
3. 新竹市政府（新竹市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服務系統） 

(二) 公務應用系統組： 

1.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集中支付電子化作業系統） 
2.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行政資訊入口網）
3. 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電子公文檔案管理系統）
4.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公務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8年自然人憑證應用系統評比獎勵活動得獎名單(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3&amp;sn=3676</link><description>98年自然人憑證應用系統評比獎勵活動，決選出民眾應用系統組3個、公務應用系統組4個，合計7個應用系統獲得優良獎。 

自然人憑證應用系統優良獎之得獎名單如下： 

(一) 民眾應用系統組： 

1.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處（桃園縣線上申辦整合系統）
2.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地方稅網路申報建置作業） 
3. 新竹市政府（新竹市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服務系統） 

(二) 公務應用系統組： 

1.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集中支付電子化作業系統） 
2.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行政資訊入口網）
3. 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電子公文檔案管理系統）
4.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公務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鬆綁國籍法規：申請歸化前，逾期居留未達30日者，視同居留不中斷(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7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業於98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前如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視同居留不中斷。且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改由內政部核發。另申請國籍變更者，免提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改由戶政機關代為查詢。內政部表示，相關鬆綁法規及簡化作業新規定將於99年1月1日正式上路施行。

    內政部表示，為體恤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照顧生病公婆或小孩，常不及申請延長居留期限，以致逾期居留，導致申請歸化我國之期間中斷，須從頭起算3年或5年。內政部決定放寬居留期間之計算，只要他們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已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續居留者，可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另為簡化行政流程，申請國籍變更者，免提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改由戶政機關使用「法務部創新E化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網站」，查詢申請人之刑事案件紀錄。

    另因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改由內政部核發，內政部同時修正發布「國籍規費收費標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改由內政部核發，每張收費金額仍維持新臺幣200元。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時，亦是向內政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鬆綁國籍法規：申請歸化前，逾期居留未達30日者，視同居留不中斷(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78</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業於98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國籍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前如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者，視同居留不中斷。且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改由內政部核發。另申請國籍變更者，免提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改由戶政機關代為查詢。內政部表示，相關鬆綁法規及簡化作業新規定將於99年1月1日正式上路施行。

    內政部表示，為體恤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照顧生病公婆或小孩，常不及申請延長居留期限，以致逾期居留，導致申請歸化我國之期間中斷，須從頭起算3年或5年。內政部決定放寬居留期間之計算，只要他們逾期居留期間未達30日，已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續居留者，可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另為簡化行政流程，申請國籍變更者，免提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改由戶政機關使用「法務部創新E化刑事資料查詢查驗服務網站」，查詢申請人之刑事案件紀錄。

    另因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改由內政部核發，內政部同時修正發布「國籍規費收費標準」，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改由內政部核發，每張收費金額仍維持新臺幣200元。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時，亦是向內政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歡迎參閱。(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79</link><description>放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政風處網站/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專區/問答輯(98.11編印)項下，歡迎參閱。</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歡迎參閱。(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3&amp;sn=3680</link><description>放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政風處網站/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專區/問答輯(98.11編印)項下，歡迎參閱。</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明定法院判決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單獨申請建築之要件(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81</link><description>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有關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或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須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其分割後之土地，均符合單獨申請建築之規定。惟建築基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是分割後之建築基地，雖其權屬已為分別所有，惟其分割後之土地可能未符合單獨申請建築之規定，致使申請人誤認其分割後之土地即可單獨申請建築。為杜爭議，爰擬具本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明定法院判決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仍應符合單獨建築之要件，使得申請建照執照。本修正案業於今（30）日內政部部務會報討論通過。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明定法院判決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單獨申請建築之要件(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82</link><description>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有關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或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須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其分割後之土地，均符合單獨申請建築之規定。惟建築基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是分割後之建築基地，雖其權屬已為分別所有，惟其分割後之土地可能未符合單獨申請建築之規定，致使申請人誤認其分割後之土地即可單獨申請建築。為杜爭議，爰擬具本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明定法院判決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仍應符合單獨建築之要件，使得申請建照執照。本修正案業於今（30）日內政部部務會報討論通過。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5條修正案近日將提送行政院審議(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83</link><description>為落實愛台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政策，增加各級主管機關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彈性，及保障更新單元內經主管機關同意先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更新之權利，內政部營建署擬具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5條修正草案，業經內政部部務會報於98年12月30日通過，近日將提送行政院審議。草案內容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5條之1：都市更新已列為政府重大施政項目之一，近年來內政部亦會同各地方政府選定115處公有土地為主更新示範地區辦理都市更新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推動，預計於4年內辦理50處優先示範地區之招商投資作業，但現行各級主管機關因人力有限，除都市更新政策、法令釋疑及個案審議等既有工作外，實難再負擔大量都市更新實際執行任務，爰修正第5條之1，增訂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經各級主管機關之委託或委任者，亦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以擴大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二、修正條文第15條：因災害受損或配合都市發展政策先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因建物已滅失，依現行規定無法納入合法建築物同意比例計算，造成實務執行之困擾，爰修正第15條，增訂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得以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代之；另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之政策，增訂相關地籍謄本得以電子查詢方式取代之。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5條修正案近日將提送行政院審議(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84</link><description>為落實愛台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政策，增加各級主管機關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彈性，及保障更新單元內經主管機關同意先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更新之權利，內政部營建署擬具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5條修正草案，業經內政部部務會報於98年12月30日通過，近日將提送行政院審議。草案內容重點如下：
一、修正條文第5條之1：都市更新已列為政府重大施政項目之一，近年來內政部亦會同各地方政府選定115處公有土地為主更新示範地區辦理都市更新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推動，預計於4年內辦理50處優先示範地區之招商投資作業，但現行各級主管機關因人力有限，除都市更新政策、法令釋疑及個案審議等既有工作外，實難再負擔大量都市更新實際執行任務，爰修正第5條之1，增訂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經各級主管機關之委託或委任者，亦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以擴大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二、修正條文第15條：因災害受損或配合都市發展政策先行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因建物已滅失，依現行規定無法納入合法建築物同意比例計算，造成實務執行之困擾，爰修正第15條，增訂合法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得以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代之；另配合推動電子化政府之政策，增訂相關地籍謄本得以電子查詢方式取代之。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公布98年度對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績效成績－高雄縣為特優，臺中市、桃園縣、花蓮縣和臺南市併列優等(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8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今(30)日公布本（98）年度對臺灣省20縣市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評比結果，總和評比等第高雄縣為特優，臺中市、桃園縣、花蓮縣和臺南市等4縣市則併列優等。
內政部說，若將98年及96年度的實地考核結果相較，計有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花蓮縣、基隆市、臺南市等9縣（市）在總和評比等第進步，顯示各縣（市）政府照顧弱勢服務品質已逐年提升，並日益重視績效責任。
內政部表示，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每兩年辦理1次，由中央遴聘專家學者、全國性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組成，考核重點是將中央政策或法規所定項目具體化為考核指標，促進地方政府所辦社會福利措施符合民眾需求。以公益彩券為例，自公益彩券發行條例96年修正增列盈餘運用監督機制後，經這次考核，瞭解到各地方政府所獲配公益彩券盈餘，多能用於社會福利支出、開辦創新的福利服務方案來照顧弱勢；另外考核成績中，社會工作專業組別整體來說較其他組別分數為低，經檢視主要是因為各縣（市）政府執行社會工作員納編情形未達目標所致。
內政部期許各地方政府秉持社會福利給付行政之目的在於實現社會公平，除對法定現金給付當用則用、該給給足，也須視地區性資源特色和民眾需要持續開辦各項福利服務措施，並儘量簡化行政流程、講求效能，讓民眾感受社會福利服務「實在」足「感心」。
 

98年度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評比等第一覽表
	總平均	公益
彩券(8%)	社會
救助(10%)	兒童及
少年福利(20%)	婦女
福利(12%)	老人
福利(12%)	障礙
福利(12%)	社區
發展(5%)	社會
工作(6%)	志願
服務(5%)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10%)
宜蘭縣	甲	特優	優	優	特優	丙	乙	特優	乙	甲	甲
桃園縣	優	甲	優	甲	特優	優	優	特優	丙	特優	特優
新竹縣	乙	乙	乙	甲	丙	丙	乙	甲	丙	乙	乙
苗栗縣	乙	甲	甲	甲	甲	丙	甲	優	丙	乙	優
臺中縣	甲	特優	優	甲	優	乙	特優	特優	丙	甲	甲
彰化縣	甲	優	優	乙	甲	甲	優	特優	乙	優	甲
南投縣	乙	特優	優	甲	乙	乙	乙	特優	丙	乙	乙
雲林縣	甲	優	甲	甲	優	甲	乙	甲	丙	乙	優
嘉義縣	甲	特優	特優	甲	甲	特優	甲	特優	丁	優	乙
臺南縣	甲	優	甲	乙	優	乙	甲	特優	丙	乙	優
高雄縣	特優	特優	特優	特優	特優	甲	特優	特優	乙	優	特優
屏東縣	甲	特優	優	甲	特優	丙	乙	特優	丙	優	甲
臺東縣	乙	優	乙	乙	乙	丙	甲	優	丁	乙	甲
花蓮縣	優	特優	特優	優	特優	甲	甲	優	丙	優	甲
澎湖縣	乙	優	甲	乙	乙	乙	優	甲	丙	乙	乙
基隆市	甲	優	優	乙	乙	乙	優	甲	丙	乙	特優
新竹市	乙	乙	甲	乙	丙	乙	甲	甲	丙	甲	乙
臺中市	優	乙	優	特優	特優	優	特優	優	丙	甲	甲
嘉義市	甲	特優	優	甲	優	甲 	甲	甲	丙	優	乙
臺南市	優	特優	特優	甲	優	甲	乙	特優	丙	特優	特優
註1：考核成績將採等第公告，各等第所代表之相對分數區間原則係依據93年中央對地方
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手冊辦理。特優：指90分以上。優：指85至89分。
甲：指80至84分。至乙等和丙等則係援引96年實地考核作法採十分位法區劃，
70分至未滿80分為乙等、60分至未滿70分為丙等、59分以下為丁等。
註2：總平均分數換算等第採整數計算，經換算花蓮縣原始分數84.87，採整數為85分，等第「優」；經換算台南市原始分數84.58，採整數為85分，等第「優」。
註3：社區發展和志願服務係分別至各縣市評鑑，其成績併入本（98）年度考核成績計算。
註4：社會工作組普遍分數偏低主要係因各縣（市）政府社工員納編情形未達目標所致。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近期召期相關會議積極解決外(無)國籍居留問題(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86</link><description>由於媒體披露印尼籍黃小妹在馬總統協助下解決國籍及身分證問題，類似黃小妹的相關個案引發國人關注。內政部表示，為解決在台逾期居留致無法申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士國籍及居留等問題，已於98年11月10日分別請各級政府與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蒐集案例，截至目前為止共有38個案件。內政部將於近期邀集外交部、法務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針對個案研商處理。

另外，內政部表示，除了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士國籍及居留問題外，電影「不能沒有你」中披露的無戶籍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身分不明等相關情形，在國內亦有不少的個案。經會同各級政府調查蒐集，共計有60個案例，並依個案不同需求，已於98年4月前，依照個案情形，解決其出生、初設戶籍登記或停、居留等相關事宜。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國內無戶籍情形相當多樣化，包括無戶籍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身分不明、無法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偽冒婚姻、出生、身分證明文件之兒童。自94年8月起至98年4月底，經內政部積極協調相關機關，如行政院衛生署、外交部、教育部、地方政府社政、戶政機關（單位）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兒童局等，逐一訪查個案實情及憑證，基於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照護及就養之最佳利益考量，循著民法、戶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已辦妥60個個案中出生、初設戶籍登記或停、居留等事宜，希望不要再有電影「不能沒有你」的遺憾出現。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公布98年度對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績效成績－高雄縣為特優，臺中市、桃園縣、花蓮縣和臺南市併列優等(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9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今(30)日公布本（98）年度對臺灣省20縣市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評比結果，總和評比等第高雄縣為特優，臺中市、桃園縣、花蓮縣和臺南市等4縣市則併列優等。
內政部說，若將98年及96年度的實地考核結果相較，計有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彰化縣、雲林縣、屏東縣、花蓮縣、基隆市、臺南市等9縣（市）在總和評比等第進步，顯示各縣（市）政府照顧弱勢服務品質已逐年提升，並日益重視績效責任。
內政部表示，社會福利績效「實地考核」每兩年辦理1次，由中央遴聘專家學者、全國性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等組成，考核重點是將中央政策或法規所定項目具體化為考核指標，促進地方政府所辦社會福利措施符合民眾需求。以公益彩券為例，自公益彩券發行條例96年修正增列盈餘運用監督機制後，經這次考核，瞭解到各地方政府所獲配公益彩券盈餘，多能用於社會福利支出、開辦創新的福利服務方案來照顧弱勢；另外考核成績中，社會工作專業組別整體來說較其他組別分數為低，經檢視主要是因為各縣（市）政府執行社會工作員納編情形未達目標所致。
內政部期許各地方政府秉持社會福利給付行政之目的在於實現社會公平，除對法定現金給付當用則用、該給給足，也須視地區性資源特色和民眾需要持續開辦各項福利服務措施，並儘量簡化行政流程、講求效能，讓民眾感受社會福利服務「實在」足「感心」。
 

98年度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評比等第一覽表
	總平均	公益
彩券(8%)	社會
救助(10%)	兒童及
少年福利(20%)	婦女
福利(12%)	老人
福利(12%)	障礙
福利(12%)	社區
發展(5%)	社會
工作(6%)	志願
服務(5%)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10%)
宜蘭縣	甲	特優	優	優	特優	丙	乙	特優	乙	甲	甲
桃園縣	優	甲	優	甲	特優	優	優	特優	丙	特優	特優
新竹縣	乙	乙	乙	甲	丙	丙	乙	甲	丙	乙	乙
苗栗縣	乙	甲	甲	甲	甲	丙	甲	優	丙	乙	優
臺中縣	甲	特優	優	甲	優	乙	特優	特優	丙	甲	甲
彰化縣	甲	優	優	乙	甲	甲	優	特優	乙	優	甲
南投縣	乙	特優	優	甲	乙	乙	乙	特優	丙	乙	乙
雲林縣	甲	優	甲	甲	優	甲	乙	甲	丙	乙	優
嘉義縣	甲	特優	特優	甲	甲	特優	甲	特優	丁	優	乙
臺南縣	甲	優	甲	乙	優	乙	甲	特優	丙	乙	優
高雄縣	特優	特優	特優	特優	特優	甲	特優	特優	乙	優	特優
屏東縣	甲	特優	優	甲	特優	丙	乙	特優	丙	優	甲
臺東縣	乙	優	乙	乙	乙	丙	甲	優	丁	乙	甲
花蓮縣	優	特優	特優	優	特優	甲	甲	優	丙	優	甲
澎湖縣	乙	優	甲	乙	乙	乙	優	甲	丙	乙	乙
基隆市	甲	優	優	乙	乙	乙	優	甲	丙	乙	特優
新竹市	乙	乙	甲	乙	丙	乙	甲	甲	丙	甲	乙
臺中市	優	乙	優	特優	特優	優	特優	優	丙	甲	甲
嘉義市	甲	特優	優	甲	優	甲 	甲	甲	丙	優	乙
臺南市	優	特優	特優	甲	優	甲	乙	特優	丙	特優	特優
註1：考核成績將採等第公告，各等第所代表之相對分數區間原則係依據93年中央對地方
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手冊辦理。特優：指90分以上。優：指85至89分。
甲：指80至84分。至乙等和丙等則係援引96年實地考核作法採十分位法區劃，
70分至未滿80分為乙等、60分至未滿70分為丙等、59分以下為丁等。
註2：總平均分數換算等第採整數計算，經換算花蓮縣原始分數84.87，採整數為85分，等第「優」；經換算台南市原始分數84.58，採整數為85分，等第「優」。
註3：社區發展和志願服務係分別至各縣市評鑑，其成績併入本（98）年度考核成績計算。
註4：社會工作組普遍分數偏低主要係因各縣（市）政府社工員納編情形未達目標所致。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近期召期相關會議積極解決外(無)國籍居留問題(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91</link><description>由於媒體披露印尼籍黃小妹在馬總統協助下解決國籍及身分證問題，類似黃小妹的相關個案引發國人關注。內政部表示，為解決在台逾期居留致無法申請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士國籍及居留等問題，已於98年11月10日分別請各級政府與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蒐集案例，截至目前為止共有38個案件。內政部將於近期邀集外交部、法務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針對個案研商處理。

另外，內政部表示，除了外國籍或無國籍人士國籍及居留問題外，電影「不能沒有你」中披露的無戶籍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身分不明等相關情形，在國內亦有不少的個案。經會同各級政府調查蒐集，共計有60個案例，並依個案不同需求，已於98年4月前，依照個案情形，解決其出生、初設戶籍登記或停、居留等相關事宜。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國內無戶籍情形相當多樣化，包括無戶籍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身分不明、無法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偽冒婚姻、出生、身分證明文件之兒童。自94年8月起至98年4月底，經內政部積極協調相關機關，如行政院衛生署、外交部、教育部、地方政府社政、戶政機關（單位）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兒童局等，逐一訪查個案實情及憑證，基於未成年子女（未滿20歲）照護及就養之最佳利益考量，循著民法、戶籍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已辦妥60個個案中出生、初設戶籍登記或停、居留等事宜，希望不要再有電影「不能沒有你」的遺憾出現。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戶政司書記職缺外補公告(2009-12-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6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戶政司書記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戶政司書記職缺外補公告(2009-12-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66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戶政司書記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社會保險科)書記職缺外補公告(2009-12-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6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社會保險科)書記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社會保險科)書記職缺外補公告(2009-12-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668</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社會保險科)書記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最新修法動態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說明簡報(2009-12-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69</link><description>最新修法動態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說明簡報,歡迎參閱。</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最新修法動態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說明簡報(2009-12-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3&amp;sn=3670</link><description>最新修法動態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說明簡報,歡迎參閱。</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八年第五十二週內政統計通報(98年1-10月消防安全設備查察情形)(2009-12-2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62</link><description>◎98年6月底依法應予消防安全檢查列管之建築物計15萬8,587棟、消防安全設備列管場所16萬5,976家，分別較97年同期增加9,042棟(6.0％)及5,945家(3.7％)。

◎98年1-10月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查察計24萬8,171件次，合格率為89.0％，較97年同期略減1.4個百分點；各縣市合格率以宜蘭縣、雲林縣、高雄縣、彰化縣及新竹縣均超過9成5較高，而以新竹市、臺北縣及連江縣僅約8成較低。

◎98年1-10月對於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查察不合格者，經實施複查結果，仍有3,134件次不合格，均依規定予以處罰。

◎98年6月底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修申報，甲類場所申報率為95.7％，較97年同期增加1.3個百分點；各縣市以臺北市達100.0％最高。

依據消防法第6條第2項規定，消防機關得依場所之危險程度，分類列管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落實消防安全查察及檢修申報等工作；各場所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依其用途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及其他等類。

一、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 

（一）列管建築物：98年6月底經列管之建築物計15萬8,587棟，較97年同期增加9,042棟，主要係5層以下建築物增加5,771棟；各類建築物中，以5層以下12萬398棟占75.92％最多，6至15層3萬5,095棟占22.13％次之，高層建築物(16層以上或50公尺以上)3,094棟僅占1.95％。各縣市列管建築物以臺北縣3萬4,222棟最多，臺北市2萬1,893棟次之，桃園縣1萬4,480棟居第三；高層建築物以高雄市625棟最多，臺北縣528棟次之，臺北市472棟居第三，分占該縣市列管建築物之7.00％、1.54％及2.16％。

（二）列管場所家數：98年6月底經列管之場所家數計16萬5,976家，較97年同期增加5,945家；各縣市中，以臺北縣3萬4,222家、臺北市2萬4,528家、桃園縣1萬5,759家、臺中市1萬2,203家均逾萬家較多。

（三）列管場所類別：98年6月底各類列管對象中，以工作場所占24.71％最多，集合住宅、寄宿舍占14.90％次之，補習班占9.31％居第三；而屬甲類列管場所者以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2.84％）、視聽歌唱場所（2.47％）、餐廳（2.44％）、飯店、旅(賓)館（2.20％）等場所較多。

二、消防安全設備查察處理： 

（一）消防安全設備查察情形：98年1-10月執行檢查計24萬8,171件次，較97年同期減少2.65％；合格者22萬832件次，合格率為88.98％，較97年同期略減1.36個百分點；不合格者2萬7,339件次，不合格率為11.02％，各縣市不合格率以新竹市21.71％最高，臺北縣19.58％次之，連江縣19.56％居第三。

（二）複查情形：98年1-10月對前項不合格者實施複查2萬5,109件次，不合格者3,134件次，複查不合格率為12.48％，各縣市不合格率以臺北市33.43％最高，屏東縣13.61％次之，宜蘭縣13.33％居第三。

（三）違規處理情形：前揭不合格者，限期改善有2萬4,205件次，罰鍰1,267件次，停業或停止使用16件次，處罰鍰金額計新台幣2,338萬元，已收繳新台幣1,473萬元，收繳率為63.00％，移送法院強制執行453件次。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為使火災發生時消防安全設備得以發揮功用，依法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亦應依法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之規定，甲類場所每半年需辦理檢修申報1次，甲類以外場所為每年辦理1次。98年6月底甲類場所應申報家數計2萬9,111家，申報率為95.73％，各縣市以臺北市達100.00％最高，臺南縣99.76％次之，南投縣99.20％居第三；甲類以外場所應申報家數11萬1,999家，申報率為40.90％，其中以臺中縣91.87％最高，臺東縣67.95％次之，臺南市60.04％居第三。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竣，將送交立法院會完成立法程序(2009-12-2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63</link><description>行政院提報之「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朝野各黨委員的高度共識之下，於98年12月24日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竣，將強化災害防救組織及國軍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有鑑於莫拉克颱風極端之降雨造成嚴重之災害，及為了因應氣候暖化所產生的複合型災害，朝野各黨立委趙麗雲、盧秀燕、高志鵬、賴士葆、林益世等同表關切，紛紛提案連署提出對應修正案，經充分溝通討論後獲得共識，得以順利完成委員會審查。
本次條文共計增修達13條，除強化國軍迅速主動支援救災機制，明定地方政府應依地方制度法辦理災害防救自治事項，並整併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與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以及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政策，將內政部消防署轉型為內政部災害防救署，並劃定防救災微波通信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另增訂「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及有關因災失蹤人之死亡證明，授權檢察機關得逕依職權或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核發等規定，全案將送交立法院會完成立法程序。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竣，將送交立法院會完成立法程序(2009-12-2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64</link><description>行政院提報之「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朝野各黨委員的高度共識之下，於98年12月24日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竣，將強化災害防救組織及國軍主動協助災害防救。
有鑑於莫拉克颱風極端之降雨造成嚴重之災害，及為了因應氣候暖化所產生的複合型災害，朝野各黨立委趙麗雲、盧秀燕、高志鵬、賴士葆、林益世等同表關切，紛紛提案連署提出對應修正案，經充分溝通討論後獲得共識，得以順利完成委員會審查。
本次條文共計增修達13條，除強化國軍迅速主動支援救災機制，明定地方政府應依地方制度法辦理災害防救自治事項，並整併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與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以及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政策，將內政部消防署轉型為內政部災害防救署，並劃定防救災微波通信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另增訂「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及有關因災失蹤人之死亡證明，授權檢察機關得逕依職權或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核發等規定，全案將送交立法院會完成立法程序。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戶政司科長職缺內陞公告(2009-12-2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5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戶政司科長職缺內陞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戶政司科長職缺內陞公告(2009-12-2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65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戶政司科長職缺內陞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保育與發展雙贏　台江國家公園12月28日揭牌(2009-12-2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56</link><description>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揭牌典禮將於98年12月28日上午9時50分於該管理處（台南市安平區城平路2號）舉辦，正式納入經營管理，後續將確實整合周邊環境之資源調查、保育及管理工作，落實周圍緩衝區之配套措施，並訂定合理之總量管理，避免過度開發，讓民眾瞭解台江國家公園推動歷程及計畫內容，請社會各界踴躍參與，一同分享這難能可貴之成果。

台灣所有的國家公園中，台江國家公園是唯一將河海交界的濕地生態系，作為保育標的與特色的國家公園。而台江國家公園的所在地，則是開啟四百年來台灣近代史的起點，　　西元1661年，鄭成功入台的第一場戰役即在台江內海開打。鄭成功不但驅走荷蘭人，創下近代亞洲最早擊退西方殖民者的紀錄，也在台灣建立起第一個漢人政權。文化上，台江國家公園依然保存了四百多年來台灣的常民生活形態，包括全台灣最早的鹽業、最早的養殖漁業等。

台江國家公園計畫範圍涵蓋之海、陸域，計畫總面積39,310公頃，陸域範圍面積約4,905公頃，包括臺南縣境內七股潟湖（青山漁港南堤以南、七股潟湖堤防以西）、台61線預定道路以西之黑面琵鷺保護區；臺南市境內則包括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海岸防風林、鹿耳門溪周邊及嘉南大排與鹽水溪所圍塑之公有地區域。海域部分範圍面積約34,405公頃，包含沿海等深線20公尺區域及漢人先民渡台主要航道中東吉嶼至鹿耳門段。

台江國家公園計畫分為5種分區；生態保護區包含黑面琵鷺保護區及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4處，合計面積約636公頃；特別景觀區包含網仔寮沙洲區、頂頭額沙洲區、七股重要野鳥棲地區及濕地景觀區等，計7處，合計面積約1,342公頃；史蹟保存區包含南、北竹筏港溪區及四草砲台區，計3處，合計面積約20公頃；遊憩區包含六孔碼頭服務區、南灣碼頭服務區，計2處，合計面積約38公頃；一般管制區包含七股潟湖區、城西保安林區、鹿耳門溪沿岸區、鹽田生態文化村及3處漁塭區等，計7處，合計面積2,870公頃，另海域一般管制區34,405公頃，佔全區比例87.53%。

此外，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內部分為養殖等利用之區域，因此，台江國家公園永續經營管理的基礎，需要建立在資源管理者與資源利用者的合作與共識，為地方參與國家公園計畫，並輔助決策、監督管理單位執行與積極推動周邊聚落社區事務，特設立諮詢會，置委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以邀集每一守護圈社區1位代表及專家學者與地方機關代表、市議員或鄉民代表、村里長等為原則，形成參與式經營管理機制，達成利用共識的情形下，建構永續經營發展的基礎。

台江國家公園成立的效益，因本地區為漢人渡海移民等重要歷史場域，並發展出漁、鹽等傳統產業文化等，可保存台灣重要歷史文化襲產。又區內之曾文溪口濕地及四草濕地為國際級之濕地，具有珍貴紅樹林植群及濕地生態環境，大自然演進發展之特殊地形，可維護生物多樣性，並保育黑面琵鷺等重要物種。而台江地區之近海漁業及鹽業發展已有悠久歷史，為當地重要之傳統產業及文化資產，結合當地發展之相關創意產業，可發展出富有文化歷史氣息之特色生態旅遊。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保育與發展雙贏　台江國家公園12月28日揭牌(2009-12-2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57</link><description>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揭牌典禮將於98年12月28日上午9時50分於該管理處（台南市安平區城平路2號）舉辦，正式納入經營管理，後續將確實整合周邊環境之資源調查、保育及管理工作，落實周圍緩衝區之配套措施，並訂定合理之總量管理，避免過度開發，讓民眾瞭解台江國家公園推動歷程及計畫內容，請社會各界踴躍參與，一同分享這難能可貴之成果。

台灣所有的國家公園中，台江國家公園是唯一將河海交界的濕地生態系，作為保育標的與特色的國家公園。而台江國家公園的所在地，則是開啟四百年來台灣近代史的起點，　　西元1661年，鄭成功入台的第一場戰役即在台江內海開打。鄭成功不但驅走荷蘭人，創下近代亞洲最早擊退西方殖民者的紀錄，也在台灣建立起第一個漢人政權。文化上，台江國家公園依然保存了四百多年來台灣的常民生活形態，包括全台灣最早的鹽業、最早的養殖漁業等。

台江國家公園計畫範圍涵蓋之海、陸域，計畫總面積39,310公頃，陸域範圍面積約4,905公頃，包括臺南縣境內七股潟湖（青山漁港南堤以南、七股潟湖堤防以西）、台61線預定道路以西之黑面琵鷺保護區；臺南市境內則包括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海岸防風林、鹿耳門溪周邊及嘉南大排與鹽水溪所圍塑之公有地區域。海域部分範圍面積約34,405公頃，包含沿海等深線20公尺區域及漢人先民渡台主要航道中東吉嶼至鹿耳門段。

台江國家公園計畫分為5種分區；生態保護區包含黑面琵鷺保護區及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計4處，合計面積約636公頃；特別景觀區包含網仔寮沙洲區、頂頭額沙洲區、七股重要野鳥棲地區及濕地景觀區等，計7處，合計面積約1,342公頃；史蹟保存區包含南、北竹筏港溪區及四草砲台區，計3處，合計面積約20公頃；遊憩區包含六孔碼頭服務區、南灣碼頭服務區，計2處，合計面積約38公頃；一般管制區包含七股潟湖區、城西保安林區、鹿耳門溪沿岸區、鹽田生態文化村及3處漁塭區等，計7處，合計面積2,870公頃，另海域一般管制區34,405公頃，佔全區比例87.53%。

此外，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內部分為養殖等利用之區域，因此，台江國家公園永續經營管理的基礎，需要建立在資源管理者與資源利用者的合作與共識，為地方參與國家公園計畫，並輔助決策、監督管理單位執行與積極推動周邊聚落社區事務，特設立諮詢會，置委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以邀集每一守護圈社區1位代表及專家學者與地方機關代表、市議員或鄉民代表、村里長等為原則，形成參與式經營管理機制，達成利用共識的情形下，建構永續經營發展的基礎。

台江國家公園成立的效益，因本地區為漢人渡海移民等重要歷史場域，並發展出漁、鹽等傳統產業文化等，可保存台灣重要歷史文化襲產。又區內之曾文溪口濕地及四草濕地為國際級之濕地，具有珍貴紅樹林植群及濕地生態環境，大自然演進發展之特殊地形，可維護生物多樣性，並保育黑面琵鷺等重要物種。而台江地區之近海漁業及鹽業發展已有悠久歷史，為當地重要之傳統產業及文化資產，結合當地發展之相關創意產業，可發展出富有文化歷史氣息之特色生態旅遊。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積極防範一氧化碳中毒  確保人命安全(2009-12-2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58</link><description>為積極防範一氧化碳中毒案件發生，本部業於97年10月函頒「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執行計畫」，針對居家燃氣熱水器安裝於室內通風不良處，經消防單位診斷後確有一氧化碳中毒潛勢處所，每戶每案最高予以新臺幣3,000元補助其遷移或更換燃氣熱水器，自97年11月1日起至98年2月28日為止，全國共計補助3,412戶改善。於執行期間也透過媒體播放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宣導短片，並透過村里廣播系統於春節期間向村里民廣播，提醒加強防範一氧化碳中毒。上開專案執行期間，一氧化碳中毒案件共計發生20件，造成10人死亡及46人受傷；與去年同期事故（發生54件，造成11人死亡及122人受傷）相較，案件發生數及造成受傷人數均有降低情形。另為落實維護公共安全，持續擴大防範一氧化碳中毒為民服務，本部另於本（98）年5月函頒「國中生居家一氧化碳防範調查後續為民服務訪視及改善計畫」，至本（98）年11月30日為止，全國亦已補助一氧化碳中毒潛勢居家1,749戶改善。

內政部與全國民眾站在同一陣線，共同為降低一氧化碳中毒意外事故一起努力，以期降低意外發生機率，明（99）年度1月1日起至4月30日，將持續補助一氧化碳中毒潛勢居家遷移或更換燃氣熱水器，藉以提昇全國民眾居家防災安全，屆時如有需求，請洽當地縣市政府消防局提出申請。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爆竹煙火施放安全(2009-12-2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59</link><description>我國燃放爆竹煙火歡慶的習俗由來已久，農曆春節及元宵慶典將屆，內政部消防署提醒民眾，爆竹煙火具有一定之危險性，在欣賞爆竹煙火的美麗之餘，購買及燃放時更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購買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認明貼有「合格認可標示」之產品，並且不得超過法定管制量（摔炮類為火藥量0.3公斤、排炮及連珠炮為火藥量10公斤、其他種類為火藥量5公斤）。

二、未滿12歲之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應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陪同，並且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及「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三、不得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之處所施放一般爆竹煙火（如加油站、加氣站等）。且施放時應注意不得違反當地政府制定之爆竹煙火自治法規。

四、使用施放時應選擇空曠地點，並於天候狀況良好時燃放。施放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不可以在人群聚集處、在建築物或易燃物附近、或者同時大量燃放，以避免發生事故。

消防署在此呼籲民眾應儘量避免燃放一般爆竹煙火，或上網下載爆竹音效電子檔使用，避免造成公共安全之威脅及環境汙染。如確有使用一般爆竹煙火之必要，購買時應認明貼有「合格認可標示」之產品，依產品使用說明方式進行燃放，保障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肯定傅縣長從善如流(2009-12-2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46</link><description>花蓮縣長傅崐萁昨深夜緊急撤銷任命其前妻徐榛蔚女士之人事任命案，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23）日對於傅縣長的從善如流感到欣慰，並高度肯定傅縣長能夠尊重國家法律，正面回應社會輿論的批評。江部長進一步表示，希望能藉此案例建立一個標準，嚇阻任何未來想要循私並鑽法律漏洞的人。

江部長表示，既然傅縣長已取消其任命，內政部就不會移請監察院處理，但監察委員亦可獨立行使調查職權，內政部尊重其職權。

對於部分媒體質疑內政部態度反覆，江宜樺表示內政部自始態度一致，不容許公職人職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他説明在12月20日獲知花蓮縣長宣布這項人事任命時，內政部態度就很清楚，在當天下午六時許發出第一篇新聞稿，提醒花蓮縣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相關規定；稍後，得知傅縣長已辦理離婚後，就於當晚九點左右發出第二篇新聞稿，聲明即使不是配偶，亦要注意是否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關係人。次日，內政部簡太郎次長在立法院答詢時亦表示，是否成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關係，需要事實認定。江部長說明，事實認定需要一點時間進行證據的蒐集與判定，同時也需要審慎研究依據的法律條文，但立場並沒有反覆。若一開始就打算讓這件事過關，20日就不會發出新聞稿明示該任命無效。

至於未來是否要修改相關法令，江宜樺表示，此一問題見仁見智，修法也許會更周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很多案例還是要看當事人如何處理，及周遭法律人員如何認定。若藉這次案例建立前例，就可發揮作用，讓將來要鑽法律漏洞的人知所警惕。

另外，關於傅崐萁縣長曾質疑內政部處理吳俊立妻子鄺麗貞女士與其妻徐榛蔚女士態度不一，江宜樺回應表示，吳俊立與傅崐萁兩個案件並不相同，但內政部對於公正執法的立場卻是一致的。吳俊立就職因案依法應予停職，一宣誓就職即被內政部宣布停職，並同時送達停職命令，根本無權任命副縣長；傅崐萁則有權任命副縣長，卻違法任命，兩者法律問題不同。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肯定傅縣長從善如流(2009-12-2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47</link><description>花蓮縣長傅崐萁昨深夜緊急撤銷任命其前妻徐榛蔚女士之人事任命案，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今（23）日對於傅縣長的從善如流感到欣慰，並高度肯定傅縣長能夠尊重國家法律，正面回應社會輿論的批評。江部長進一步表示，希望能藉此案例建立一個標準，嚇阻任何未來想要循私並鑽法律漏洞的人。

江部長表示，既然傅縣長已取消其任命，內政部就不會移請監察院處理，但監察委員亦可獨立行使調查職權，內政部尊重其職權。

對於部分媒體質疑內政部態度反覆，江宜樺表示內政部自始態度一致，不容許公職人職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他説明在12月20日獲知花蓮縣長宣布這項人事任命時，內政部態度就很清楚，在當天下午六時許發出第一篇新聞稿，提醒花蓮縣不得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相關規定；稍後，得知傅縣長已辦理離婚後，就於當晚九點左右發出第二篇新聞稿，聲明即使不是配偶，亦要注意是否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關係人。次日，內政部簡太郎次長在立法院答詢時亦表示，是否成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關係，需要事實認定。江部長說明，事實認定需要一點時間進行證據的蒐集與判定，同時也需要審慎研究依據的法律條文，但立場並沒有反覆。若一開始就打算讓這件事過關，20日就不會發出新聞稿明示該任命無效。

至於未來是否要修改相關法令，江宜樺表示，此一問題見仁見智，修法也許會更周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很多案例還是要看當事人如何處理，及周遭法律人員如何認定。若藉這次案例建立前例，就可發揮作用，讓將來要鑽法律漏洞的人知所警惕。

另外，關於傅崐萁縣長曾質疑內政部處理吳俊立妻子鄺麗貞女士與其妻徐榛蔚女士態度不一，江宜樺回應表示，吳俊立與傅崐萁兩個案件並不相同，但內政部對於公正執法的立場卻是一致的。吳俊立就職因案依法應予停職，一宣誓就職即被內政部宣布停職，並同時送達停職命令，根本無權任命副縣長；傅崐萁則有權任命副縣長，卻違法任命，兩者法律問題不同。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花蓮縣縣長任命前妻為副縣長違法，將報請行政院撤銷，並移請監察院裁處罰款(2009-12-2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44</link><description>針對花蓮縣縣長傅崐萁於昨（21）日任命前妻徐榛蔚女士為副縣長一事，內政部今（22）日下午邀集行政院、監察院、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研商，會後江宜樺部長表示，內政部認定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之離婚，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而屬無效之假離婚，兩人仍屬配偶關係，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該項人事命令違法，內政部將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裁處。
內政部表示，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於98年12月18日辦理離婚，旋於21日任命其前妻為副縣長，再於22日將徐榛蔚戶籍遷至隔壁傅縣長母親家，以製造夫妻離婚之假象，然而傅縣長夫妻事實上共同養育子女，並對外表示其「一家人」將共同為花蓮縣政努力，由上開事實足以認定兩人之離婚，符合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之假離婚，明顯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另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同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稱「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所稱「利益」，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江部長表示，對於徐女士之人事命令，內政部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撤銷該項人事命令，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花蓮縣縣長任命前妻為副縣長違法，將報請行政院撤銷，並移請監察院裁處罰款(2009-12-2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45</link><description>針對花蓮縣縣長傅崐萁於昨（21）日任命前妻徐榛蔚女士為副縣長一事，內政部今（22）日下午邀集行政院、監察院、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研商，會後江宜樺部長表示，內政部認定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之離婚，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而屬無效之假離婚，兩人仍屬配偶關係，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該項人事命令違法，內政部將報請行政院予以撤銷，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裁處。
內政部表示，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於98年12月18日辦理離婚，旋於21日任命其前妻為副縣長，再於22日將徐榛蔚戶籍遷至隔壁傅縣長母親家，以製造夫妻離婚之假象，然而傅縣長夫妻事實上共同養育子女，並對外表示其「一家人」將共同為花蓮縣政努力，由上開事實足以認定兩人之離婚，符合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之假離婚，明顯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另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同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稱「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所稱「利益」，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江部長表示，對於徐女士之人事命令，內政部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撤銷該項人事命令，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花蓮縣傅崑萁縣長任命徐榛蔚女士為副縣長案說明稿(2009-12-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41</link><description>針對花蓮縣傅崑萁縣長宣布將任命徐榛蔚女士為副縣長，內政部表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傅縣長如任命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為副縣長，涉及利益衝突，應予迴避；如果未迴避，所作之人事任命應屬無效。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稱「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所稱「利益」，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據傅縣長對外宣稱，與其妻業已離婚，內政部表示，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是否仍具有共同生活之家屬關係，將依事實認定之。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花蓮縣傅崑萁縣長任命徐榛蔚女士為副縣長案說明稿(2009-12-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42</link><description>針對花蓮縣傅崑萁縣長宣布將任命徐榛蔚女士為副縣長，內政部表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傅縣長如任命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為副縣長，涉及利益衝突，應予迴避；如果未迴避，所作之人事任命應屬無效。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所稱「關係人」，依同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所稱「利益」，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據傅縣長對外宣稱，與其妻業已離婚，內政部表示，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傅縣長與徐榛蔚女士是否仍具有共同生活之家屬關係，將依事實認定之。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民政司約僱人員職缺外補公告(2009-12-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63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民政司約僱人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八年第五十一週內政統計通報(98年1-10月致人傷亡之道路交通事故統計)(2009-12-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38</link><description>◎98年1-10月造成人員傷亡之道路交通事故計14萬7,640件，平均每萬輛機動車輛肇事69.8件，分較97年同期增加6.6％及增加3.4件，主要係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A2類交通事故增加6.7％所致，而造成人員24小時內死亡之A1類事故則減少6.8％。

◎A1類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仍以酒醉(後)駕駛失控占18.6％最多，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態占18.1％次之，駕駛人未依規定讓車占12.3％居第三，惟若與實施交通大執法前之95年比較，酒醉(後)駕駛失控件數已大減48％，故其所占A1類事故比重減少4.9個百分點。

◎A1類交通事故肇事車種別，仍以機踏車占44.0％最多，自用小客車占26.0％次之，大小貨車占18.4％居第三；肇事時間以上、下班(學)之「18-20時」占11.4％、「6-8時」占9.9％、「8-10時」占9.1％等時段較多。

◎A2類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以未依規定讓車、未注意車前狀態及違反號誌管制較多。

道路交通事故係指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分為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及A3類(僅財物損失)等3類，茲就A1及A2類道路交通事故簡析如下。

一、98年1-10月致人傷亡之道路交通事故概況：

 (一)按事故類別分：98年1-10月警察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A1及A2類)計14萬7,640件，較97年同期增加6.57％；其中A1類交通事故發生1,653件、死亡1,718人及受傷746人，分別較97年同期減少6.82％、6.02％及10.34％，本類交通事故90至93年間逐年減少，94至95年因警方為防止匿報，加強查核交通事故案件而略增，96年起則因警政署實施「嚴懲惡性交通違規」(交通大執法)，嚴懲6項惡性交通違規，並於97-98年間陸續增加取締項目，包括擴大實施「加強取締惡性交通違規專案」，並規劃辦理「98 年員警道安宣導共識營」、「擴大交通安全宣導專案」及成立「交通安全宣導團」擴大宣導，致A1類事故件數轉呈逐年下降；另A2類交通事故發生14萬5,987件，受傷19萬4,910人，分別較97年同期增加6.75％及5.78％，本類交通事故因自91年起全面實施專責警力分級處理而呈逐年增加趨勢。

(二)按肇事率觀察：肇事率係指每萬輛機動車輛肇事件數，98年1-10月肇事率為69.79件，較97年同期增加3.44件，主要係A2類肇事率（69.01件）增加3.51件，A1類（0.78件）則減少0.07件；若按縣市別分，以嘉義市112.44件最高，高雄市100.56件次之，新竹市94.74件居第三。

二、98年1-10月A1類道路交通事故分析：

(一)按肇事原因分：肇事主要原因以汽(機、慢)車駕駛人過失1,581件占95.64％最高（其中又以酒醉(後)駕駛失控307件、未注意車前狀態299件、未依規定讓車204件較多），行人或乘客過失僅56件占3.39％；其結構比與97年同期比較，以未依規定讓車增加1.57個百分點，酒醉(後)駕駛失控、超速失控分別減少3.86、1.16個百分點較多。

(二)按肇事車種別分：以機踏車肇事727件占43.98％最多，自用小客車430件占26.01％次之，小貨車178件、大貨車126件合占18.39％居第三；車種別肇事率以大客車每萬輛發生11.00件事故最多、大貨車7.87件次之、營業小客車2.59件居第三，若與97年同期比較，以營業小客車增加1.14件、大貨車續減2.63件最多。

(三)按肇事時間分：以18-20時發生188件占11.37％最高，6-8時163件占9.86％次之，8-10時151件占9.13％居第三，顯示上、下班（學）通勤時間較易發生交通事故；若與97年同期比較，以2-4時、6-8時及8-10時分別增加1.48、1.46及1.13個百分點，而16-18時、18-20時分別減少1.67、1.03個百分點較多。

(四)按縣市別分：98年1-10月死亡類(A1)道路交通事故件數及死亡人數以屏東縣126件、128人最多，高雄縣119件、122人次之，臺南縣119件、120人居第三；A1類每萬輛機動車輛肇事率以花蓮縣1.92件最高，臺東縣1.87件次之，雲林縣1.44件居第三。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公告97年度義務採購單位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採購情形(2009-12-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30</link><description>為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所生產的物品及可提供勞務，獲得更多銷售及服務機會，內政部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已經將97年度採購情形公告在內政部社會司網站（http://www.moi.gov.tw/dsa/）。

內政部表示，依據本辦法規定，全國共有6685個包括政府機關及接受政府補助的單位，應該依照法令規定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的產品及服務，並且應該達到年度預算的5%，97年度符合規定的單位共有5,373個，佔所有單位的80％。

另外，97年度沒有達到採購比率單位有1,312個，其中有1,214個單位沒有達到採購比率而且沒有正當理由，依據本辦法規定應該予以懲處或罰鍰。內政部已經行文各個主管機關，請其本於權責對未達採購比率的單位相關執行人員依規定及審酌情節予以懲處或罰鍰，至於達到採購比率單位的人員則請予以獎勵。

根據統計，採購單位採購執行率逐年增加，96年度各單位擬採購金額為11.5億元，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成交總額3.6億元；97年度擬採購金額為15.7億元，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成交總額達4.3億元，採購金額已逐漸增加，可見本辦法的訂定，讓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有更多收益，身心障礙朋友也可以發揮潛能，增進自立更生的機會。

內政部表示，未來將加強宣導，希望採購單位，甚至社會大眾能夠共同支持並購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的物品及服務。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公告97年度義務採購單位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採購情形(2009-12-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31</link><description>為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所生產的物品及可提供勞務，獲得更多銷售及服務機會，內政部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已經將97年度採購情形公告在內政部社會司網站（http://www.moi.gov.tw/dsa/）。

內政部表示，依據本辦法規定，全國共有6685個包括政府機關及接受政府補助的單位，應該依照法令規定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的產品及服務，並且應該達到年度預算的5%，97年度符合規定的單位共有5,373個，佔所有單位的80％。

另外，97年度沒有達到採購比率單位有1,312個，其中有1,214個單位沒有達到採購比率而且沒有正當理由，依據本辦法規定應該予以懲處或罰鍰。內政部已經行文各個主管機關，請其本於權責對未達採購比率的單位相關執行人員依規定及審酌情節予以懲處或罰鍰，至於達到採購比率單位的人員則請予以獎勵。

根據統計，採購單位採購執行率逐年增加，96年度各單位擬採購金額為11.5億元，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成交總額3.6億元；97年度擬採購金額為15.7億元，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成交總額達4.3億元，採購金額已逐漸增加，可見本辦法的訂定，讓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有更多收益，身心障礙朋友也可以發揮潛能，增進自立更生的機會。

內政部表示，未來將加強宣導，希望採購單位，甚至社會大眾能夠共同支持並購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的物品及服務。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修正草案(2009-12-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3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務會報於12月17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全案將依法制程序送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內政部移民署強調，強制出境處分涉及個人自由之重大權益，為確保受強制出境的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基本權益，且為兼顧人道考量，特別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避免衍生危害人權情況。
移民署表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自88年10月27日發布施行，並曾於93年3月15日進行修正。為配合移民署成立，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於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因此辦理本辦法修正。
本次修正內容，主要明定治安機關查獲依法得強制出境的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依規定強制驅離或遣送離境時，應於查無犯罪事實後，將其解送移民署辦理收容或強制出境事宜。另外，治安機關在查獲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涉及犯罪行為的後續處理程序中，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無罪或經宣告緩刑判決確定，或於判決確定前經司法機關同意者，得執行強制出境。
移民署並且表示，基於人道考量，同時放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或流產後二個月未滿，以及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等特殊原因消失後，始執行強制出境。另為確保受強制出境的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基本權益，宜以處分書載明處分的事實及理由，增訂製作處分書，並於製作後應送交並通知相關人等規定。同時，草案也明定執行強制出境時，得向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單位）請求行政協助。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修正草案(2009-12-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33</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務會報於12月17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全案將依法制程序送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內政部移民署強調，強制出境處分涉及個人自由之重大權益，為確保受強制出境的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基本權益，且為兼顧人道考量，特別修正本辦法相關規定，避免衍生危害人權情況。
移民署表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自88年10月27日發布施行，並曾於93年3月15日進行修正。為配合移民署成立，以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於98年7月1日修正公布，因此辦理本辦法修正。
本次修正內容，主要明定治安機關查獲依法得強制出境的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依規定強制驅離或遣送離境時，應於查無犯罪事實後，將其解送移民署辦理收容或強制出境事宜。另外，治安機關在查獲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涉及犯罪行為的後續處理程序中，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無罪或經宣告緩刑判決確定，或於判決確定前經司法機關同意者，得執行強制出境。
移民署並且表示，基於人道考量，同時放寬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於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或流產後二個月未滿，以及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等特殊原因消失後，始執行強制出境。另為確保受強制出境的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基本權益，宜以處分書載明處分的事實及理由，增訂製作處分書，並於製作後應送交並通知相關人等規定。同時，草案也明定執行強制出境時，得向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單位）請求行政協助。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通過修正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2009-12-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3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務會報於12月17日通過「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及「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定於98年12月底發布，99年1月起施行。
移民署表示，依規費法規定，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因素，定期調整規費。本次規費調整主要項目如下：
一、	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臨時停留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200元，調高為300元。
二、	單次入出境證件（含加簽）：每件新臺幣400元，調高為600元。
三、	2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800元，調高為1,000元。
四、	臺灣地區居留證：因採用IC晶片卡成本增加，每件新臺幣400元調高為1,000元。
五、	外僑居留證：每件每一年效期新臺幣1,000元，調整為如持停留簽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規定申請者，另加收新臺幣2,200元。
六、	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600元，調高為1,300元。
七、	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600元，調高為900元。
八、	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200元，調高為300元。
移民署特別表示，98年12月底該署已收件審查的案件，將維持原收費金額，近日內有申請需求的民眾，請保握時間，於本月底前完成送件。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通過「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明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事項(2009-12-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35</link><description>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修正草案中，將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的核發程序，由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改由內政部核發，以供外國人持憑向其原屬國政府申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為配合此條文修正，內政部於17日部務會報通過「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明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的收費相關事項。內政部表示，將儘速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函送財政部同意，經該部同意後，即可發布施行。

    本次收費標準修正重點，包括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國籍規費收費標準」；增訂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數額為新臺幣200元，以及增訂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的處理方式。

    內政部表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自95年1月1日起，每件收費新臺幣200元，已為社會各界所熟悉，因此該證明改由內政部核發後，收費金額仍將維持不變。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通過「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明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事項(2009-12-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36</link><description>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修正草案中，將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的核發程序，由原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改由內政部核發，以供外國人持憑向其原屬國政府申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為配合此條文修正，內政部於17日部務會報通過「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明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的收費相關事項。內政部表示，將儘速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函送財政部同意，經該部同意後，即可發布施行。

    本次收費標準修正重點，包括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國籍規費收費標準」；增訂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數額為新臺幣200元，以及增訂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污損或滅失的處理方式。

    內政部表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自95年1月1日起，每件收費新臺幣200元，已為社會各界所熟悉，因此該證明改由內政部核發後，收費金額仍將維持不變。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地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土地登記科)(2009-12-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2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地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土地登記科)</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地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土地登記科)(2009-12-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62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地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土地登記科)</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國土計畫法（草案）及海岸法（草案）已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列為優先法案，政府將協調儘速完成立法程序(2009-12-1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28</link><description>據今日報載「環保媽媽環境保護基金會」表示國土相關法律草案仍躺在行政院，迄今還沒有送到立法院審議，與實情不符，內政部特發新聞稿澄清。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草案）及海岸法（草案）已分別於98年10月8日及97年5月5日分別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已將其列為優先法案，而且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前於97年9月24日召開「海岸法草案第一次審查會議」，決議要求本部就法案內容廣納各界意見，後續並由內政部於97年11月7日召開公聽會，並就重要議題於12月19日邀集有關機關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經彙整各界意見，內政部復於98年3月2日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續審海岸法。

另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甫於上星期三（98年12月9日）召開「國土計畫法（草案）及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公聽會」，顯見行政及立法部門對於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配套法案，已有加速推動審議之共識。相信在環保等NGO團體的監督下，對於政府早日完成立法程序應有正面之助益。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國土計畫法（草案）及海岸法（草案）已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列為優先法案，政府將協調儘速完成立法程序(2009-12-1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29</link><description>據今日報載「環保媽媽環境保護基金會」表示國土相關法律草案仍躺在行政院，迄今還沒有送到立法院審議，與實情不符，內政部特發新聞稿澄清。

內政部表示，國土計畫法（草案）及海岸法（草案）已分別於98年10月8日及97年5月5日分別函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已將其列為優先法案，而且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前於97年9月24日召開「海岸法草案第一次審查會議」，決議要求本部就法案內容廣納各界意見，後續並由內政部於97年11月7日召開公聽會，並就重要議題於12月19日邀集有關機關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經彙整各界意見，內政部復於98年3月2日請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續審海岸法。

另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並甫於上星期三（98年12月9日）召開「國土計畫法（草案）及國土復育條例（草案）公聽會」，顯見行政及立法部門對於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配套法案，已有加速推動審議之共識。相信在環保等NGO團體的監督下，對於政府早日完成立法程序應有正面之助益。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9-12-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1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9-12-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61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社會工作職系)(2009-12-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1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社會工作職系)</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社會工作職系)(2009-12-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61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社會工作職系)</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社會行政職系)(2009-12-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18</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社會行政職系)</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社會行政職系)(2009-12-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619</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社會行政職系)</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墾管處賽車場拆除新聞稿(2009-12-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20</link><description>為恢復墾丁國家公園原有美好風貌及生態環境並保障遊客安全，經內政部江部長下令，墾管處近日依法辦理強制拆除11家違法賽車場及1家沙灘車場。

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賽車場及沙灘車場均屬違法設置。集中在番仔寮、砂島北側至鵝鑾鼻一帶，除嚴重破壞鵝鑾半島西側海岸林陸蟹生態環境及景觀，也曾發生多起火燒車、遊客撞傷事件等安全問題。墾管處為解決上述問題，原訂今年2月執行拆除作業，在中央及地方民代協調見證下，業者切結「在今年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恢復原狀，如未拆除由墾管處代執行恢復原狀，絕無怨言。」

迄今期限屆滿近2個月，已有4家業者遵守協議自行拆除，其餘11家賽車場及1家沙灘車場未自行拆除。墾管處基於依法行政及公平正義原則，並保障遊客安全及恢復園區生態景觀，已於98年12月7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墾丁警察隊逐一張貼強制拆除公告，限期98年12月14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依法辦理強制拆除。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墾管處賽車場拆除新聞稿(2009-12-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21</link><description>為恢復墾丁國家公園原有美好風貌及生態環境並保障遊客安全，經內政部江部長下令，墾管處近日依法辦理強制拆除11家違法賽車場及1家沙灘車場。

墾丁國家公園園區內賽車場及沙灘車場均屬違法設置。集中在番仔寮、砂島北側至鵝鑾鼻一帶，除嚴重破壞鵝鑾半島西側海岸林陸蟹生態環境及景觀，也曾發生多起火燒車、遊客撞傷事件等安全問題。墾管處為解決上述問題，原訂今年2月執行拆除作業，在中央及地方民代協調見證下，業者切結「在今年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恢復原狀，如未拆除由墾管處代執行恢復原狀，絕無怨言。」

迄今期限屆滿近2個月，已有4家業者遵守協議自行拆除，其餘11家賽車場及1家沙灘車場未自行拆除。墾管處基於依法行政及公平正義原則，並保障遊客安全及恢復園區生態景觀，已於98年12月7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墾丁警察隊逐一張貼強制拆除公告，限期98年12月14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依法辦理強制拆除。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明（99）年1月1日起民國80年次役男出境應經核准(2009-12-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12</link><description>今年寒假即將來臨，而且春節長達九天的連假，許多家庭安排出國旅遊，內政部役政署呼籲民國80年次（含以前）出生的男子，如果要出境，應經事先申請核准，以免造成困擾，影響遊興。
役政署指出，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但是，近年來經常有已達役齡身分者，因為出國前沒有辦理役男出境核准手續，以致於在出國當天到了機場，卻因具有役男身分而遭境管人員擋駕，無法順利出境的問題，美好的出國計畫因此泡湯。
99年1月1日起，民國80年次男子已屆19歲，達法定兵役年齡，具有役男身分，依法尚未服役的役男，如果要出國應經核准；不過，如果於役齡前的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出國並不需申請核准。
內政部役政署表示：要出國短期旅遊的役男，可持護照
、身分證及印章向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現就讀國內學校20歲以上在學緩徵役男，也可以直接向移民署臨櫃申請，或以網路方式（https://nas.immigration.gov.tw/）申請出境。
另有關役齡男子出國（包括就學及觀光）的相關事宜，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 下載服務-常備兵徵集類，可供下載役男出境相關資訊，請大家多加利用。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明（99）年1月1日起民國80年次役男出境應經核准(2009-12-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13</link><description>今年寒假即將來臨，而且春節長達九天的連假，許多家庭安排出國旅遊，內政部役政署呼籲民國80年次（含以前）出生的男子，如果要出境，應經事先申請核准，以免造成困擾，影響遊興。
役政署指出，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出境應經核准，但是，近年來經常有已達役齡身分者，因為出國前沒有辦理役男出境核准手續，以致於在出國當天到了機場，卻因具有役男身分而遭境管人員擋駕，無法順利出境的問題，美好的出國計畫因此泡湯。
99年1月1日起，民國80年次男子已屆19歲，達法定兵役年齡，具有役男身分，依法尚未服役的役男，如果要出國應經核准；不過，如果於役齡前的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出國並不需申請核准。
內政部役政署表示：要出國短期旅遊的役男，可持護照
、身分證及印章向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現就讀國內學校20歲以上在學緩徵役男，也可以直接向移民署臨櫃申請，或以網路方式（https://nas.immigration.gov.tw/）申請出境。
另有關役齡男子出國（包括就學及觀光）的相關事宜，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業務資訊- 下載服務-常備兵徵集類，可供下載役男出境相關資訊，請大家多加利用。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江部長參加國際移民日暨回應媒體新聞稿(2009-12-1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1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今（13）日在道南河濱公園及台北市動物園舉辦千人健走活動，以響應聯合國的國際移民日。內政部部長江宜樺應邀致詞時表示，台灣是一個移民社會，近四百年多來，除了原先居息於此的原住民族外，不斷有一波又一波的移民，豐富了台灣社會的生命力與多元文化。近一、二十年來，更有超過九十萬的「新移民」加入，對於台灣的多元文化有所貢獻。江部長感性地表示，他希望台灣能夠發揮「有容乃大」的精神，接受「新移民」成為一家人，協助他們融入台灣社會，讓我國成為一個偉大的國家。

會後，媒體問到有關「江陳會維安工作」的相關準備情形，江部長表示，警政署將依據每日勤務的實際需求，配置必要的警力。警方已檢討上次江陳會的執法經驗，將盡力兼顧「確保會談順利進行」及「維護人民表達自由」兩項原則。

針對部份媒體報導，質疑江部長於談話時提及「台灣島上」字眼，是否有矮化台灣之嫌，江部長回應表示他的談話重點在於呼籲國人對於自己要有信心，隨著兩岸關係的穩定進展，兩岸談判將逐漸成為政治生活中的一部份，因此我們應該以平常心看待江陳會談。

江部長也表示，當他說「希望台灣島上的人民以平常心看待兩岸談判」時，毫無矮化台灣之意，就像人們平常也會說「台灣島上總共有400種原生蝴蝶」，或「台灣是一個充滿人情味的地方」，這些敘述都沒有矮化台灣的含意。他也呼籲部份人士不要因為特定政治信念之故，刻意用放大鏡去檢視一切談話，製造不必要的爭議。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江部長參加國際移民日暨回應媒體新聞稿(2009-12-1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1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今（13）日在道南河濱公園及台北市動物園舉辦千人健走活動，以響應聯合國的國際移民日。內政部部長江宜樺應邀致詞時表示，台灣是一個移民社會，近四百年多來，除了原先居息於此的原住民族外，不斷有一波又一波的移民，豐富了台灣社會的生命力與多元文化。近一、二十年來，更有超過九十萬的「新移民」加入，對於台灣的多元文化有所貢獻。江部長感性地表示，他希望台灣能夠發揮「有容乃大」的精神，接受「新移民」成為一家人，協助他們融入台灣社會，讓我國成為一個偉大的國家。

會後，媒體問到有關「江陳會維安工作」的相關準備情形，江部長表示，警政署將依據每日勤務的實際需求，配置必要的警力。警方已檢討上次江陳會的執法經驗，將盡力兼顧「確保會談順利進行」及「維護人民表達自由」兩項原則。

針對部份媒體報導，質疑江部長於談話時提及「台灣島上」字眼，是否有矮化台灣之嫌，江部長回應表示他的談話重點在於呼籲國人對於自己要有信心，隨著兩岸關係的穩定進展，兩岸談判將逐漸成為政治生活中的一部份，因此我們應該以平常心看待江陳會談。

江部長也表示，當他說「希望台灣島上的人民以平常心看待兩岸談判」時，毫無矮化台灣之意，就像人們平常也會說「台灣島上總共有400種原生蝴蝶」，或「台灣是一個充滿人情味的地方」，這些敘述都沒有矮化台灣的含意。他也呼籲部份人士不要因為特定政治信念之故，刻意用放大鏡去檢視一切談話，製造不必要的爭議。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09-12-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04</link><description>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10）日審查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次長曾中明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將使得農保被保險人的權益獲得更周延之保障，內政部要感謝社福及衛環委員會的委員們不分黨派地齊心為農民的權益而努力。其中最具突破性的進展在於修正農保條例第36及37條，明文授權另訂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以使身心障礙給付認定之標準更符合時代潮流，進一步讓農民之給付權益獲得更完善之保障。
在法規用語方面，曾次長說，為了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規用語，特別修正農保條例第2、5、31、36、37、38及39條，將「殘廢」文字統一修正為「身心障礙」。此外，為了保障農保被保險人的加保權益，亦進一步修正農保條例第5條，明定「農保被保險人如於97年11月27日以前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者，亦得於本次修正條文公布後2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農會）重新提出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農保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得溯自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這也彌補了97年11月26日農保條例通過以前，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產生的法律空窗時期。
曾次長說明，為了讓各級政府與被保險人欠繳農保保費的處理原則更趨衡平，本次增訂農保條例第15條之一，明定各級政府之繳費期限、未依限繳納將加計利息之規定，以及未依限繳費之各級政府，保險人（勞保局）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而保險人（勞保局）並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
曾次長表示，此次修法中，最具突破性的進展在於授權另訂身心障礙給付標標準表。由於現行農保殘廢給付標準表係以法律附表定之，為避免修法程序冗長影響被保險人給付權益，特別以法律授權另訂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同時，委員們經討論後，考量此項專業認定標準需要耗時建構，遂明定身心障礙給付標準應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2年內訂定施行，並於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建構完成後併同刪除身心障礙給付「須治療滿1年方得申請給付」之規定。
曾次長說，有鑒於實務經驗上，常出現各醫療機構之醫師所開立身心障礙診斷書內容不盡明確情形，亦一併修正了農保條例第38條，明定保險人（勞保局）為審核身心障礙給付之需要，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
此次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能夠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均有賴於朝野不分黨派委員提案，包括張委員嘉郡等19人、鄭委員汝芬等34人、黃委員義交等22人及張委員嘉郡等20人、張委員花冠等21人、張委員花冠等20人、柯委員建銘等25人，共7項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這也將使得我國農民之農保資格及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更加完備。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09-12-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05</link><description>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10）日審查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次長曾中明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將使得農保被保險人的權益獲得更周延之保障，內政部要感謝社福及衛環委員會的委員們不分黨派地齊心為農民的權益而努力。其中最具突破性的進展在於修正農保條例第36及37條，明文授權另訂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以使身心障礙給付認定之標準更符合時代潮流，進一步讓農民之給付權益獲得更完善之保障。
在法規用語方面，曾次長說，為了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現行法規用語，特別修正農保條例第2、5、31、36、37、38及39條，將「殘廢」文字統一修正為「身心障礙」。此外，為了保障農保被保險人的加保權益，亦進一步修正農保條例第5條，明定「農保被保險人如於97年11月27日以前因會員資格變更致喪失會員資格者，亦得於本次修正條文公布後2年內向戶籍所在地投保單位（農會）重新提出資格審查，經審查符合農保加保資格者，其保險效力得溯自喪失會員資格之日開始」。這也彌補了97年11月26日農保條例通過以前，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產生的法律空窗時期。
曾次長說明，為了讓各級政府與被保險人欠繳農保保費的處理原則更趨衡平，本次增訂農保條例第15條之一，明定各級政府之繳費期限、未依限繳納將加計利息之規定，以及未依限繳費之各級政府，保險人（勞保局）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而保險人（勞保局）並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之規定。
曾次長表示，此次修法中，最具突破性的進展在於授權另訂身心障礙給付標標準表。由於現行農保殘廢給付標準表係以法律附表定之，為避免修法程序冗長影響被保險人給付權益，特別以法律授權另訂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同時，委員們經討論後，考量此項專業認定標準需要耗時建構，遂明定身心障礙給付標準應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2年內訂定施行，並於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建構完成後併同刪除身心障礙給付「須治療滿1年方得申請給付」之規定。
曾次長說，有鑒於實務經驗上，常出現各醫療機構之醫師所開立身心障礙診斷書內容不盡明確情形，亦一併修正了農保條例第38條，明定保險人（勞保局）為審核身心障礙給付之需要，得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學專家審查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檢查紀錄或有關診療病歷。
此次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能夠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通過均有賴於朝野不分黨派委員提案，包括張委員嘉郡等19人、鄭委員汝芬等34人、黃委員義交等22人及張委員嘉郡等20人、張委員花冠等21人、張委員花冠等20人、柯委員建銘等25人，共7項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這也將使得我國農民之農保資格及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更加完備。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將研訂桶裝瓦斯定型化契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2009-12-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06</link><description>為解決瓦斯行與消費者因購買液化石油氣所產生之瓦斯桶押瓶費及退費問題，內政部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研擬「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以釐清買賣雙方之權益關係。
長久以來，國內家用桶裝液化石油氣之販售交易行為係由市場機制運作，致該交易行為均由瓦斯行與消費者自行約定，如消費者為第一次向瓦斯行購買液化石油氣時，瓦斯行多要求消費者負擔購置容器費用，但當消費者因搬家、改用天然氣或換瓦斯行等原因不再購買原瓦斯行之液化石油氣時，消費者要求瓦斯行退還原購置瓦斯容器費用時，瓦斯行多以該容器使用已久等理由，僅願意歸還部分瓦斯容器購置費用，致引發糾紛。
為解決桶裝瓦斯交易引起之容器押瓶糾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98年11月23日已邀集經濟部、內政部及相關學者專家就「瓦斯鋼瓶押瓶費及退費事宜」召開研商會議，未來將由內政部研擬「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併將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規範，目前內政部已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第17條完成研擬「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將該草案內容函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經濟部能源局、液化石油氣商業同業公會等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修正意見後，召開研商會議並於一個月內完成。
根據「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之內容，將明定容器為瓦斯行所有，消費者於購買液化石油氣時，僅需負擔容器押金，消費者如不再購買液化石油氣時，瓦斯行則應全數退還押金，以釐清買賣雙方之責任及維護雙方權益，減少因購買液化石油氣產生之交易糾紛。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將研訂桶裝瓦斯定型化契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2009-12-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07</link><description>為解決瓦斯行與消費者因購買液化石油氣所產生之瓦斯桶押瓶費及退費問題，內政部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研擬「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以釐清買賣雙方之權益關係。
長久以來，國內家用桶裝液化石油氣之販售交易行為係由市場機制運作，致該交易行為均由瓦斯行與消費者自行約定，如消費者為第一次向瓦斯行購買液化石油氣時，瓦斯行多要求消費者負擔購置容器費用，但當消費者因搬家、改用天然氣或換瓦斯行等原因不再購買原瓦斯行之液化石油氣時，消費者要求瓦斯行退還原購置瓦斯容器費用時，瓦斯行多以該容器使用已久等理由，僅願意歸還部分瓦斯容器購置費用，致引發糾紛。
為解決桶裝瓦斯交易引起之容器押瓶糾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98年11月23日已邀集經濟部、內政部及相關學者專家就「瓦斯鋼瓶押瓶費及退費事宜」召開研商會議，未來將由內政部研擬「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併將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規範，目前內政部已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第17條完成研擬「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將該草案內容函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經濟部能源局、液化石油氣商業同業公會等相關單位提供相關修正意見後，召開研商會議並於一個月內完成。
根據「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之內容，將明定容器為瓦斯行所有，消費者於購買液化石油氣時，僅需負擔容器押金，消費者如不再購買液化石油氣時，瓦斯行則應全數退還押金，以釐清買賣雙方之責任及維護雙方權益，減少因購買液化石油氣產生之交易糾紛。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訂定「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2009-1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9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台內消字第0980824661號令：

訂定「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
詳如連結網頁。</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9年全國孝行獎選拔活動開始了，敬請踴躍推薦孝行獎候選人！(2009-1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95</link><description>為弘揚孝道，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內政部特舉辦中華民國99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詳情請見中華民國99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9年全國孝行獎選拔活動開始了，敬請踴躍推薦孝行獎候選人！(2009-1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596</link><description>為弘揚孝道，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內政部特舉辦中華民國99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詳情請見中華民國99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9年全國孝行獎選拔活動開始了，敬請踴躍推薦孝行獎候選人！(2009-1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3&amp;sn=3597</link><description>為弘揚孝道，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內政部特舉辦中華民國99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詳情請見中華民國99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推動「馬上關懷」專案，建構在地化急難救助體系，已有6萬3,131個家庭受益(2009-1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98</link><description>「馬上關懷」專案自97年8月18日啟動，將全國7,835個村里單位納入受理通報窗口，營造在地關懷網絡，並經由宣導與通報，使潛在於社會角落的個案浮現出來，截至98年11月30日止，累計已有6萬3,131個家庭受益，關懷救助金核發10億1,092萬3,000元。平均一天約核定134件、每件關懷救助金1萬6,000餘元，大幅提高弱勢家庭短期生活協助。

為因應進口石油及原物料飆漲，以及國際性金融海嘯對於弱勢家庭生活造成之衝擊，內政部規畫「馬上關懷」專案，將急難救助系統延伸、下放至社會最基層，建立在地化的救助機制，展現鄰里相互扶持精神，以強化關懷社會中的弱勢者。

內政部表示：「馬上關懷」救助的對象，是以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與家庭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者為主，由訪視小組實地訪視後，依據個案的需要提供1至3萬元的關懷救助金，並提供其他社福服務轉介，給予急困民眾及時雨的協助，實施以來已具有成效，獲得民眾的肯定。

「馬上關懷」專案原實施期程至98年12月底，雖然近期經濟已有好轉跡象，但內政部社會司表示，鑑於經濟榮景及復甦，弱勢家庭往往是最後才會感受到，所以修正「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實施計畫」，已報奉行政院核定，99年繼續實施，編列8億元，預期將會有4萬個家庭受益。

內政部特別強調：「馬上關懷」就是要凸顯急難救助「快、準、有效率」的性質，透過「速訪、速審、速核、速發」的機制，發揮「及時雨」精神，使需要被協助的急難民眾感受到最及時的關懷與支持，並以「關懷馬上來」、「絕不漏接任何一個個案」為期許，藉著在地安全網的建構，希望使社會安全網，建構得更為嚴密。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推動「馬上關懷」專案，建構在地化急難救助體系，已有6萬3,131個家庭受益(2009-1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599</link><description>「馬上關懷」專案自97年8月18日啟動，將全國7,835個村里單位納入受理通報窗口，營造在地關懷網絡，並經由宣導與通報，使潛在於社會角落的個案浮現出來，截至98年11月30日止，累計已有6萬3,131個家庭受益，關懷救助金核發10億1,092萬3,000元。平均一天約核定134件、每件關懷救助金1萬6,000餘元，大幅提高弱勢家庭短期生活協助。

為因應進口石油及原物料飆漲，以及國際性金融海嘯對於弱勢家庭生活造成之衝擊，內政部規畫「馬上關懷」專案，將急難救助系統延伸、下放至社會最基層，建立在地化的救助機制，展現鄰里相互扶持精神，以強化關懷社會中的弱勢者。

內政部表示：「馬上關懷」救助的對象，是以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與家庭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者為主，由訪視小組實地訪視後，依據個案的需要提供1至3萬元的關懷救助金，並提供其他社福服務轉介，給予急困民眾及時雨的協助，實施以來已具有成效，獲得民眾的肯定。

「馬上關懷」專案原實施期程至98年12月底，雖然近期經濟已有好轉跡象，但內政部社會司表示，鑑於經濟榮景及復甦，弱勢家庭往往是最後才會感受到，所以修正「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實施計畫」，已報奉行政院核定，99年繼續實施，編列8億元，預期將會有4萬個家庭受益。

內政部特別強調：「馬上關懷」就是要凸顯急難救助「快、準、有效率」的性質，透過「速訪、速審、速核、速發」的機制，發揮「及時雨」精神，使需要被協助的急難民眾感受到最及時的關懷與支持，並以「關懷馬上來」、「絕不漏接任何一個個案」為期許，藉著在地安全網的建構，希望使社會安全網，建構得更為嚴密。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公告第7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複評結果(2009-1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0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辦理第7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評鑑成績不佳的機構經過複評及申復後，複評成績已經確定，內政部也將結果公布在內政部社會司網頁（網址：http://www.moi.gov.tw/dsa/）。依規定應複評的機構有44所，其中有35所（80％）成績達到乙等標準，另外9所（20％）機構評鑑成績不佳分列丙、丁等。

內政部為提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每3年辦理1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目前為止已經辦理7次，第7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在97年9月完成實地訪評，並於97年12月公布成績，在262所受評單位中，共有56所列優等，94所列甲等，66所列乙等，35所列丙等，11所列丁等。

丙等及丁等合計46所為辦理不善機構，其中有2所機構已轉型並廢止原身障機構立案而不列入複評，所以有44所機構（丙等34所，丁等10所）依評鑑辦法規定在6個月的限期改善後應該接受複評以檢驗缺失是否改善。內政部在98年9月底完成複評的實地訪評工作，為審慎處置辦理不善機構，並提供複評成績初步結果不佳者申復機會。受評機構提出申復後，已由評鑑委員會審議申復內容，最終複評成績有35所列為乙等，7所為丙等，2所為丁等。複評結果列丙等以下者即是未改善完成之單位，內政部將依據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持續停止對其資本門及教養服務費的補助，而且將請地方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2條及第93條對其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之罰鍰，地方主管機關將限期要求機構改善，也可以視實際狀況令辦理不善的機構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而且丙、丁等機構仍不得新收個案至完成改善為止。丙丁等機構如果受限期停辦處分，且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若為法人之機構主管機關並得予解散。

內政部表示，部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經營理念與專業能力仍有所不足，將持續協助地方主管機關監督及輔導其改善各項缺失、提升服務品質，以保障安置於機構內之身心障礙者權益。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公告第7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複評結果(2009-1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60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辦理第7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評鑑成績不佳的機構經過複評及申復後，複評成績已經確定，內政部也將結果公布在內政部社會司網頁（網址：http://www.moi.gov.tw/dsa/）。依規定應複評的機構有44所，其中有35所（80％）成績達到乙等標準，另外9所（20％）機構評鑑成績不佳分列丙、丁等。

內政部為提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每3年辦理1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目前為止已經辦理7次，第7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在97年9月完成實地訪評，並於97年12月公布成績，在262所受評單位中，共有56所列優等，94所列甲等，66所列乙等，35所列丙等，11所列丁等。

丙等及丁等合計46所為辦理不善機構，其中有2所機構已轉型並廢止原身障機構立案而不列入複評，所以有44所機構（丙等34所，丁等10所）依評鑑辦法規定在6個月的限期改善後應該接受複評以檢驗缺失是否改善。內政部在98年9月底完成複評的實地訪評工作，為審慎處置辦理不善機構，並提供複評成績初步結果不佳者申復機會。受評機構提出申復後，已由評鑑委員會審議申復內容，最終複評成績有35所列為乙等，7所為丙等，2所為丁等。複評結果列丙等以下者即是未改善完成之單位，內政部將依據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持續停止對其資本門及教養服務費的補助，而且將請地方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2條及第93條對其處以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之罰鍰，地方主管機關將限期要求機構改善，也可以視實際狀況令辦理不善的機構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而且丙、丁等機構仍不得新收個案至完成改善為止。丙丁等機構如果受限期停辦處分，且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若為法人之機構主管機關並得予解散。

內政部表示，部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經營理念與專業能力仍有所不足，將持續協助地方主管機關監督及輔導其改善各項缺失、提升服務品質，以保障安置於機構內之身心障礙者權益。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地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9-1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60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地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地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9-12-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603</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地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八年第五十週內政統計通報(身心障礙之慢性精神病患者人數)(2009-12-0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91</link><description>◎98年9月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慢性精神病患者計10萬5,810人，如與88年底比較，10年來增加1.2倍，占身心障礙者總人數比率已達1成，呈逐年快速增加趨勢。

◎98年9月底每萬人口之慢性精神病患者達46人，較97年同期增加2人；按性別分析，男性每萬人口之慢性精神病患者為46人，略高於女性之45人；按年齡別觀察，以45-64歲者每萬人口有81人，30-44歲者有69人，相對較其他年齡組別為多。

◎慢性精神病患者障礙等級，以中度者占57.1％最多，輕度者占24.0％次之，重度者占17.4％居第三，極重度者僅占1.5％。

一、身心障礙人口：98年9月底止，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計106萬804人，較97年同期增加2.25％；若按障礙類別觀察，以肢體障礙者39萬5,778人最多，其次依序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11萬5,118人、聽覺機能障礙者11萬3,992人、慢性精神病患者10萬5,810人、多重障礙者10萬5,630人、智能障礙者9萬4,612人等；如與88年底比較，身心障礙總人口計增加63.49％，各類障礙人數較多者中，以慢性精神病患者增加118.33％及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增加116.96％較為顯著。

二、慢性精神病患人口：98年9月底止，慢性精神病患者有10萬5,810人，較97年同期增加5.76％，占身心障礙者總人數之9.97％，占總人口數之0.46％，比重均呈逐年上升趨勢。茲就其特性簡析如下：

（一）按性別分：男性5萬3,775人占50.82％、女性5萬2,035人占49.18％；與97年同期比較，男性增加4.53％，女性增加7.07％；男性患者比率(占總男性人口比率)為0.46％，略高於女性患者之0.45％。

（二）按年齡組別分：各年齡組中每萬人口之患者數，以45-64歲有81人最多，30-44歲有69人次之，65歲以上有36人居第三，顯示45-64歲相對較他年齡組別為多，此或與生活、工作、經濟壓力有關；觀察民國88年底至98年9月底資料趨勢，30歲以上患者每萬人口患病比率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三）按障礙等級分：以中度障礙者6萬459人占57.14％最多，輕度障礙者2萬5,346人占23.95％次之，重度障礙者1萬8,446人占17.43％居第三，極重度者1,559人占1.47％；較97年同期比較，以輕度患者增加11.25％增幅最大。

（四）按縣市別分：以臺北縣1萬4,357人占13.57％最多，臺北市1萬3,495人占12.75％次之，高雄市7,890人占7.46％居第三；占總人口數比率則以花蓮縣1.08％最高，宜蘭縣0.83％次之，基隆市0.61％居第三。</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研修「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將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化(2009-12-0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92</link><description>為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內政部將持續與業界溝通，研修「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由不動產經紀業者登錄媒合的成交案件資訊，並有條件開放予消費者及不動產相關產業共享，期使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透明。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於88年2月3日公布施行以來，曾研擬增訂仲介業者應提供不動產成交相關資訊之條文，惟於90年間立法院朝野協商時，因部分立法委員反對而遭刪除。邇來各界反映該條例尚有未儘周延或不合時宜之處，亟需再檢討修正，經內政部參酌市場狀況與實務經驗，並邀集學者專家、民間業界團體及相關機關共召開多次會議研商完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刻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中。其中有關經紀業應於委託案件成交後限期提供交易資訊部分，因業界認為，國人對購置不動產咸認屬重要隱私，如強制業者提供或登錄成交價格，恐引致個人資料保密爭議，易造成當事人不安，且買方在交易價格方面通常會比低不比高，將影響賣方權益及經紀業銷售上的困難度，因此反對立法強制規範。

為期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透明，未來內政部將再與業界溝通，以尋求共識，在兼顧營業秘密及當事人隱私的前提下，由經紀業提供成交價格等資訊，並納入該條例修正草案中規範，以促進不動產市場健全發展。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研修「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將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化(2009-12-0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593</link><description>為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內政部將持續與業界溝通，研修「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由不動產經紀業者登錄媒合的成交案件資訊，並有條件開放予消費者及不動產相關產業共享，期使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透明。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於88年2月3日公布施行以來，曾研擬增訂仲介業者應提供不動產成交相關資訊之條文，惟於90年間立法院朝野協商時，因部分立法委員反對而遭刪除。邇來各界反映該條例尚有未儘周延或不合時宜之處，亟需再檢討修正，經內政部參酌市場狀況與實務經驗，並邀集學者專家、民間業界團體及相關機關共召開多次會議研商完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刻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中。其中有關經紀業應於委託案件成交後限期提供交易資訊部分，因業界認為，國人對購置不動產咸認屬重要隱私，如強制業者提供或登錄成交價格，恐引致個人資料保密爭議，易造成當事人不安，且買方在交易價格方面通常會比低不比高，將影響賣方權益及經紀業銷售上的困難度，因此反對立法強制規範。

為期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透明，未來內政部將再與業界溝通，以尋求共識，在兼顧營業秘密及當事人隱私的前提下，由經紀業提供成交價格等資訊，並納入該條例修正草案中規範，以促進不動產市場健全發展。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專員兼組長職缺內陞公告(2009-12-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7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專員兼組長職缺內陞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專員兼組長職缺內陞公告(2009-12-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57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專員兼組長職缺內陞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民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9-12-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7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民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民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9-12-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57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民政司(中)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民政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9-12-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78</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民政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民政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9-12-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579</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民政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八年第四十九週內政統計通報(98年1-9月社會救助概況)(2009-12-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80</link><description>◎98年9月底低收入戶突破10萬戶，人數近25萬人，分別較97年同期增加13.5％及14.9％；低收入戶占總戶數比率達1.3％，低收入戶人口占總人口比率亦突破1.0％，主要係因國內社經環境受全球性金融海嘯衝擊、失業率高，並放寬申請條件所致。

◎各縣市低收入戶數、人數以臺北市、臺北縣及高雄市較多；低收入戶戶數、人口數占各該縣市戶數、人口數比率則以臺東縣、澎湖縣較高。

◎98年1-9月累計由各縣市政府社會處(局)發放之社會救助金總額計62.3億元，其中以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52.2億元占83.8％為主；如與97年同期比較，社會救助金總額共計增加18.0億元，以低收入生活扶助金額增加11.9億元最多，主因係列冊之低收入戶大幅增加及調整提高每月生活補助金所致。

◎為因應國際物價上漲及全球金融海嘯，加強照顧經濟弱勢者，97年10月1日起實施之「工作所得補助方案」，至98年11月27日止，已發放55萬3,991人次、總核發金額181億5,908萬元；「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專案」自97年8月18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經申請核准發放家庭5萬8,203戶、總核發金額9億3,806萬元。

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社會救助法於69年6月頒布施行；為增加弱勢民眾納入政府救助體系，協助經濟弱勢之近貧、新貧家庭跨過社會救助門檻，97年1月再重新檢視社會實際需要第4度修正本法，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家庭不動產之計算範圍排除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部分用地、調整原住民工作收入核算方式、放寬急難救助申請條件等；我國社會救助法所稱之社會救助，分為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4項，茲將98年1-9月統計結果摘要分析如下：

一、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98年9月底低收入戶計有10萬2,759戶、24萬9,834人，分別較97年同期增加13.51％、14.92％；低收入戶占總戶數比率為1.32％、低收入戶人口占總人口數比率為1.08％，亦分別較97年同期增加0.13及0.14個百分點。

(一)按低收入戶類別分：第一款(臺北市第0類、高雄市第一類)為全戶人口均無工作、無收益及不動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4,221戶、4,438人；第二款(臺北市第1,2類、高雄市第二類)為全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1/3，而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3者2萬3,058戶、5萬209人；第三款(臺北市第3,4類、高雄市第三類)為前二種情形外，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最低生活費2/3，但仍未超過最低生活費者7萬5,480戶、19萬5,187人。

(二)按縣市別分：低收入戶以臺北市1萬6,047戶、3萬9,501人最多，臺北縣1萬2,758戶、3萬1,368人次之，高雄市9,219戶、2萬1,968人居第三；低收入戶人口占各該縣市人口數比率以臺東縣4.48％、澎湖縣3.58％及花蓮縣2.37％較高，而以臺中縣0.58％、嘉義縣及臺南縣0.59％較低。

二、社會救助情形：98年1-9月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處(局)發放之社會救助金額計62.30億元，較97年同期增加17.98億元。

(一)按救助類別分：以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補助金額52.23億元占83.84％為最高，其中又以家庭生活扶助及就學生活補助為主；災害救助補助金額7.79億元占12.50％次之，大部分補助金為對莫拉克風災(八八水災)受災戶之災害救助補助。

(二)按縣市別分：社會救助補助金額以臺北市13.37億元占21.46％最多，臺北縣6.78億元占10.89％次之，高雄市5.09億元占8.17％居第三。

三、為因應國際物價上漲，加強照顧經濟弱勢者，諸多專案落實實施如下：

(一)工作所得補助方案：為降低物價上漲對工作所得偏低者之衝擊，保障其基本生活水準，遂於97年10月1日起推出「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分兩階段辦理，第一階段針對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的全職工作者(即近貧者)發放補助金，至98年3月31日辦理期程結束止，計發放23萬1,055人，第二階段自98年4月1日起，放寬補助對象資格限制，不再排除特定社會福利身分者(如低收入戶)，並且放寬勞保連續加保之限制，截至98年11月27日止核發32萬2,936人，兩階段累計發放金額達181億5,908萬元，以臺北縣、臺中縣、彰化縣較多。

(二)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專案：臨時遭遇重大變故家庭，自97年8月18日起符合「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專案」規定者，發給1至3萬元關懷急難救助金，截至98年10月31日止，已有5萬8,203戶遭逢急難的弱勢家庭獲得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總核發救助金9億3,806萬元，以高雄市、臺北縣及彰化縣較多。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8年度志願服務績效評鑑報告(2009-12-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81</link><description>98年度志願服務績效評鑑報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8年度志願服務績效評鑑報告(2009-12-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6&amp;sn=3582</link><description>98年度志願服務績效評鑑報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民國98年11月戶口統計資料分析(2009-12-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87</link><description>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截至98年11月底止，共有7,794,786戶，與上年同月比較增加143,064戶，增加率為1.87%。就縣市別言，以臺北縣1,372,952戶最多，占總戶數17.61%，其次為臺北市969,138戶，占12.43%，再其次為桃園縣652,789戶，占8.37%。

二、98年11月底人口數為23,109,141人，與上年同月比較增加81,469人，人口增加率為3.54‰，平均每天增加223人。就縣市別言，與上年同月比較人口增加率最高者為金門縣106.99‰，其次為澎湖縣29.63‰，再其次為新竹市15.39‰；至於臺北市反而減少5.43‰，其次為屏東縣減少2.85‰，再其次為花蓮縣減少2.22‰。

三、98年11月底男性人口為11,634,622人，女性人口為11,474,519人，性比例為101，也就是每一百個女性相對有101個男性。就縣市別言，性比例最高者為連江縣138，其次為雲林縣及臺東縣110，再其次為苗栗縣及嘉義縣109；最低為臺北市94，其次為臺中市95，再其次為嘉義市97。

四、98年11月嬰兒出生數為17,556人，平均約每2.5分鐘出生一個嬰兒；折合年粗出生率為9.25‰，較上年同月減少1.55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出生率最高為新竹市之14.90‰，其次為新竹縣13.15‰，再其次為連江縣12.30‰；最低為基隆市6.83‰，其次為高雄市8.05‰，再其次為屏東縣8.15‰。

五、98年11月人口死亡數為11,450人，平均約每3.8分鐘死亡一個人；折合年粗死亡率為6.03‰，較上年同月增加0.47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死亡率最高為臺東縣之9.64‰，其次為花蓮縣8.78‰，再其次為雲林縣8.57‰；最低為連江縣3.69‰，其次為臺北縣4.42‰，再其次為金門縣4.72‰。

六、98年11月結婚對數為10,188對，折合年粗結婚率為5.37‰，較上年同月減少3.28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結婚率最高為連江縣8.61‰，其次為新竹市7.32‰，再其次為金門縣6.29‰；最低為嘉義市3.73‰，其次為屏東縣4.09‰，再其次為嘉義縣4.18‰。

七、98年11月離婚對數為4,701對，折合年粗離婚率為2.48‰，較上年同月增加0.24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離婚率最高為花蓮縣3.18‰，其次為臺中市2.86‰，再其次為基隆市2.85‰；最低為連江縣0‰，其次為金門縣1.44‰，再其次為彰化縣1.59‰。

八、98年11月底原住民人口數為503,867人，較上年同月增加10,582人，占總人口比率2.18%。就縣市別言，原住民人口數最多為花蓮縣90,553人，占原住民總人口數17.97%，其次為臺東縣79,928人，占15.86%，再其次為桃園縣57,527人，占11.42%；最少為連江縣僅114人，其次為澎湖縣271人，再其次為金門縣395人。

九、98年11月底0至14歲人口數為3,786,947人，占總人口比率16.39%；15至64歲人口數為16,868,131人，占72.99%；65歲以上人口數為2,454,063人，占10.62%；至於20歲以上人口數則為17,704,472人，占76.61%。就縣市別言，0至14歲人口比率最高為新竹市19.70%，最低為金門縣13.75%；15至64歲人口比率最高為臺北縣76.14%，最低為新竹縣69.15%；65歲以上人口比率最高為嘉義縣15.55%，最低為臺北縣8.02%；至於20歲以上人口比率最高則為金門縣79.81%，最低為新竹縣73.13%。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本部社會司約聘研究員職缺外補公告(2009-12-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88</link><description>本部社會司約聘研究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本部社會司約聘研究員職缺外補公告(2009-12-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589</link><description>本部社會司約聘研究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鼓勵民眾投入志願服務  內政部表揚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績優志工(2009-12-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72</link><description>為慶祝「國際志工日」，來自全國各地志願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的績優志工123人，12月6日將齊聚在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接受內政部的表揚，除透過表揚感謝志工們的服務善行，並希望能激勵更多的民眾投入服務行列，共同為推動「志工臺灣」而努力。
聯合國大會於1985年正式宣佈每年的12月5日為國際志願服務日，並呼籲各國政府、民間，共同來慶祝志願服務工作的成效，又訂2001年為國際志工年，我國志願服務法即是於2001年1月20日公布施行。歷年來配合國際志願服務日，內政部及地方政府均舉辦相關表揚獎勵等慶祝活動，以肯定志工對社會的付出與貢獻。
全國績優志工表揚，是每年志工界的盛事，內政部表示，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服務時數達8,000、5,000及3,000小時以上者，內政部分別授予金牌獎、銀牌獎及銅牌獎，今(98)年計有1,509人符合獎勵規定，整體的服務時數高達585萬多小時。如果以90元的時薪計算，他們的服務貢獻，產值達到5億2,668萬元，充分說明志工已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資產。又本次得獎志工，男性計326人，女性計1,183人，分別佔總數1,509人之22%及78%，男女性別比例約1：4，另年齡達65歲以上之志工有522人，其中80歲以上更高達53人；最年長者係高齡86歲的張志寬先生，多年來定期於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美術館等展覽場熱心提供服務。本次得獎志工中老人志工比例約達35%，顯示台灣老人參與志工之熱忱與踴躍，充分顯露活躍老化、健康老化之精神，令人敬佩與欣慰。
另內政部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對於各縣市政府每3年舉辦1次志願服務績效評鑑，今(98)年計有高雄市政府等19個單位被評鑑為優等、甲等及單項獎，亦於本次活動一併接受表揚，這些縣（市）能獲得這項殊榮，都是在首長及同仁長期努力耕耘所獲得的成果，值得嘉許與肯定。
內政部表示，藉由公開表揚志工的服務善行，希望帶動社會志願服務風氣，讓更多民眾投入服務的行列，塑造溫馨祥和的社會風氣，讓「志工台灣」的施政願景早日實現。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鼓勵民眾投入志願服務  內政部表揚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績優志工(2009-12-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3573</link><description>為慶祝「國際志工日」，來自全國各地志願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的績優志工123人，12月6日將齊聚在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接受內政部的表揚，除透過表揚感謝志工們的服務善行，並希望能激勵更多的民眾投入服務行列，共同為推動「志工臺灣」而努力。
聯合國大會於1985年正式宣佈每年的12月5日為國際志願服務日，並呼籲各國政府、民間，共同來慶祝志願服務工作的成效，又訂2001年為國際志工年，我國志願服務法即是於2001年1月20日公布施行。歷年來配合國際志願服務日，內政部及地方政府均舉辦相關表揚獎勵等慶祝活動，以肯定志工對社會的付出與貢獻。
全國績優志工表揚，是每年志工界的盛事，內政部表示，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規定，服務時數達8,000、5,000及3,000小時以上者，內政部分別授予金牌獎、銀牌獎及銅牌獎，今(98)年計有1,509人符合獎勵規定，整體的服務時數高達585萬多小時。如果以90元的時薪計算，他們的服務貢獻，產值達到5億2,668萬元，充分說明志工已是台灣重要的社會資產。又本次得獎志工，男性計326人，女性計1,183人，分別佔總數1,509人之22%及78%，男女性別比例約1：4，另年齡達65歲以上之志工有522人，其中80歲以上更高達53人；最年長者係高齡86歲的張志寬先生，多年來定期於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美術館等展覽場熱心提供服務。本次得獎志工中老人志工比例約達35%，顯示台灣老人參與志工之熱忱與踴躍，充分顯露活躍老化、健康老化之精神，令人敬佩與欣慰。
另內政部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對於各縣市政府每3年舉辦1次志願服務績效評鑑，今(98)年計有高雄市政府等19個單位被評鑑為優等、甲等及單項獎，亦於本次活動一併接受表揚，這些縣（市）能獲得這項殊榮，都是在首長及同仁長期努力耕耘所獲得的成果，值得嘉許與肯定。
內政部表示，藉由公開表揚志工的服務善行，希望帶動社會志願服務風氣，讓更多民眾投入服務的行列，塑造溫馨祥和的社會風氣，讓「志工台灣」的施政願景早日實現。
</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民政司專員職缺內陞公告(2009-12-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69</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民政司專員職缺內陞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民政司專員職缺內陞公告(2009-12-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57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民政司專員職缺內陞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社會保險科)書記職缺外補公告(2009-12-0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5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社會保險科)書記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社會保險科)書記職缺外補公告(2009-12-0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355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社會保險科)書記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Mar 2010 14:16:32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2009-12-0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355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華民國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