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generated by FonranNET2 at 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rss version="2.0" xmlns:blogChannel="http://backend.userland.com/blogChannelModule"><channel><title>內政部全球資訊網</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aspx</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全球資訊網</description><copyright>Copyright 2002-2003 FonranNET2</copyright><generator>FonranNET2 v1.0</generator><item><title>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放寬在臺投資、專技移民之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及在臺應聘白領外籍人士之身心障礙成年未婚子女可來臺居留(2008-11-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27</link><description>行政院今（20）日院會通過內政部研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修正草案，放寬取得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資格之外籍來臺投資人、專技移民、外資企業代表，其年滿65歲之父母及年滿20歲未婚子女；以及經核准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之應聘白領外籍人士，其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之年滿20歲未婚子女，得申請依親在臺居留。
行政院表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現行規定，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未滿20歲之外國子女，皆得申請來臺依親居留。有鑑於應聘在臺工作之白領外籍人士，經核准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之人數日漸增加，部分人士反應，家中有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未婚子女，須來臺共同生活，並慮及外商來臺投資及外籍專技人員來臺工作者，須兼顧照護年邁雙親及成年未婚子女，爰放寬規定，使其得申請依親居留，以營造人道友善之國際生活環境，提高國際競爭力。     
    該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列優先法案儘速完成修法作業。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放寬在臺投資、專技移民之父母、成年未婚子女，及在臺應聘白領外籍人士之身心障礙成年未婚子女可來臺居留(2008-11-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728</link><description>行政院今（20）日院會通過內政部研提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修正草案，放寬取得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資格之外籍來臺投資人、專技移民、外資企業代表，其年滿65歲之父母及年滿20歲未婚子女；以及經核准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之應聘白領外籍人士，其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之年滿20歲未婚子女，得申請依親在臺居留。
行政院表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現行規定，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未滿20歲之外國子女，皆得申請來臺依親居留。有鑑於應聘在臺工作之白領外籍人士，經核准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之人數日漸增加，部分人士反應，家中有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未婚子女，須來臺共同生活，並慮及外商來臺投資及外籍專技人員來臺工作者，須兼顧照護年邁雙親及成年未婚子女，爰放寬規定，使其得申請依親居留，以營造人道友善之國際生活環境，提高國際競爭力。     
    該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列優先法案儘速完成修法作業。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黎明)97年11月份政風黎明快訊，請各位同仁參閱。(2008-11-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31</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工作所得補助於11月20日進行第四梯次撥款(2008-11-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3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今（20）日進行第四梯次撥款作業，預計發放補助對象4萬2,405人，連同第一梯次至第三梯次發放對象合計18萬5,110人，發放補助金額累計達到24億1,344萬6,000元。內政部表示，截至97年11月18日止，各縣市已提出申請合計24萬5,082人，經前端人為把關及後端媒體資料雙重篩檢機制，主動通知之合格人數計19萬271人，另尚有5,161人未及在20日撥款，內政部預計在11月底前撥款。</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工作所得補助於11月20日進行第四梯次撥款(2008-11-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733</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今（20）日進行第四梯次撥款作業，預計發放補助對象4萬2,405人，連同第一梯次至第三梯次發放對象合計18萬5,110人，發放補助金額累計達到24億1,344萬6,000元。內政部表示，截至97年11月18日止，各縣市已提出申請合計24萬5,082人，經前端人為把關及後端媒體資料雙重篩檢機制，主動通知之合格人數計19萬271人，另尚有5,161人未及在20日撥款，內政部預計在11月底前撥款。</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定於本（97）年11月22日、11月28日、12月6日假中、南、北補助辦理3場次「關懷社會照顧弱勢座談會」(2008-11-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2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定於本（97）年11月22日、11月28日、12月6日假中、南、北補助辦理3場次「關懷社會照顧弱勢座談會」，詳情請參看相關報名訊息，謝謝。(附件一：分區座談會一覽表，附件二：北區報名簡章，附件三：中區報名簡章，附件四：南區報名簡章)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移民署與民間團體協力合作 熱力展現移民服務與多元文化饗宴(2008-11-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23</link><description>為倡導多元文化價值及呈現移民服務成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在台北市服務站1樓辦理為期五週的東南亞及大陸文化饗宴活動，今(19)日以越南傳統舞蹈及品嚐越南美食揭開序幕，外籍配偶及其家屬們對本次活動的支持與投入，為現場注入一股暖流，也讓洽公的民眾感受到多元文化的洗禮，留下深刻印象。
在活動現場外籍配偶們所演唱的歌曲「我們都是一家人」，是由來自緬甸的配偶所創作，歌詞內容強調不分國籍、不分性別，來到臺灣都應相互包容，充分表達新移民的心聲。此外，越南配偶以象徵崇高敬意的劍蘭獻給移民署謝副署長，對政府及社會各界給予新移民的照顧表達感謝之意。現場並展示有關越南服飾及文化資訊，同時呈現移民署的移民服務成果。
移民署表示，本次的活動結合桃園新移民學習中心、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中華救助總會、台灣新移民成長關懷協會及台灣東南亞姐妹會等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希望透過公私部門的協力合作，營造友善環境，提供外籍配偶展現學習成果的表演舞台，並藉此建立社會大眾多元文化價值觀。
移民署表示，本次活動為期5週，自11月19日起至12月19日止，每週有不同主題，依序分別是越南文化、泰國文化、印尼文化、柬埔寨與緬甸文化及大陸文化，逢每週三上午10時30分至12時有各國傳統舞蹈表演、美食饗宴及技藝展現，平日則為靜態文化資訊展示。歡迎社會各界把握活動期程，熱烈參與，感受精彩豐富的多元文化。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移民署與民間團體協力合作 熱力展現移民服務與多元文化饗宴(2008-11-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724</link><description>為倡導多元文化價值及呈現移民服務成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在台北市服務站1樓辦理為期五週的東南亞及大陸文化饗宴活動，今(19)日以越南傳統舞蹈及品嚐越南美食揭開序幕，外籍配偶及其家屬們對本次活動的支持與投入，為現場注入一股暖流，也讓洽公的民眾感受到多元文化的洗禮，留下深刻印象。
在活動現場外籍配偶們所演唱的歌曲「我們都是一家人」，是由來自緬甸的配偶所創作，歌詞內容強調不分國籍、不分性別，來到臺灣都應相互包容，充分表達新移民的心聲。此外，越南配偶以象徵崇高敬意的劍蘭獻給移民署謝副署長，對政府及社會各界給予新移民的照顧表達感謝之意。現場並展示有關越南服飾及文化資訊，同時呈現移民署的移民服務成果。
移民署表示，本次的活動結合桃園新移民學習中心、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中華救助總會、台灣新移民成長關懷協會及台灣東南亞姐妹會等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希望透過公私部門的協力合作，營造友善環境，提供外籍配偶展現學習成果的表演舞台，並藉此建立社會大眾多元文化價值觀。
移民署表示，本次活動為期5週，自11月19日起至12月19日止，每週有不同主題，依序分別是越南文化、泰國文化、印尼文化、柬埔寨與緬甸文化及大陸文化，逢每週三上午10時30分至12時有各國傳統舞蹈表演、美食饗宴及技藝展現，平日則為靜態文化資訊展示。歡迎社會各界把握活動期程，熱烈參與，感受精彩豐富的多元文化。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書記職缺外補公告(2008-11-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19</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書記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書記職缺外補公告(2008-11-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172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書記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廢止「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 (2008-11-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21</link><description>
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台內消字第0970824397號令

廢止「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7年全民保防有獎徵答活動，歡迎上網參加(2008-11-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16</link><description>97年全民保防有獎徵答活動自97年11月1日起自97年11月30日止，歡迎上網參加</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7年全民保防有獎徵答活動，歡迎上網參加(2008-11-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717</link><description>97年全民保防有獎徵答活動自97年11月1日起自97年11月30日止，歡迎上網參加</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7年全民保防有獎徵答活動，歡迎上網參加(2008-11-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3&amp;sn=1718</link><description>97年全民保防有獎徵答活動自97年11月1日起自97年11月30日止，歡迎上網參加</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會司科長職缺內陞公告(2008-11-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09</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會司科長職缺內陞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會司科長職缺內陞公告(2008-11-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171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社會司科長職缺內陞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訂定「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2008-11-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11</link><description>
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台內消字第0970824477號令：

訂定「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詳如連結網頁。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為「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2008-11-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12</link><description>
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台內消字第0970824478號令：

 修正「後備軍人組織民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為「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法」，
並修正全文，詳如連結網頁。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災害應變徵調或徵用補償辦法」為「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2008-11-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13</link><description>

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台內消字第0970824335號令

修正「災害應變徵調或徵用補償辦法」為「災害應變徵調徵用徵購補償或計價辦法」，

並修正全文，詳如連結網頁。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災害搜救費用請求支付辦法」為「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2008-11-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14</link><description>
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台內消字第0970824476號令：

修正「災害搜救費用請求支付辦法」為「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並修正全文。

詳如連結網頁</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8-11-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0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8-11-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170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七年第四十六週內政統計通報(97年1-9月兒童及少年保護執行概況)(2008-11-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08</link><description>◎97年1-9月各縣市政府受理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通報案件計有1萬4,750件（不含虛報），較96年同期略減3.9％。

◎上項通報案件經查獲實際受虐人數9,929人，包含兒童6,280人及少年3,649人，分別較96年同期減少6.4％及增加8.0％；同期每萬名兒童受虐數20.8人，其中男童22.1人，較女童多2.6人；每萬名少年受虐數18.8人，其中少女24.3人，較少男多10.5人。

◎受虐類型以身體虐待占36.8％最多，不當疏於照顧占18.2％次之，精神虐待占10.2％居第三。

◎97年1-9月對兒童及少年施虐者計9,442人，其中為兒童及少年之(養)父母者占76.8％占大部分。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通報案件經縣市政府機關評估列管為個案保護者，該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97年1-9月列為保護個案者計1萬9,346戶，各項家庭處遇扶助服務次數以電話諮詢、家庭訪視及家庭功能評估較多。

為利行政資源整合，加強兒童及少年權益之保障，使其身心健全發展，於92年將「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修正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另於94年訂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具體規範通報作業流程，茲依其執行概況摘述如下：

一、保護個案通報數：97年1-9月各縣市政府受理通報之疑似個案數1萬4,750件，較96年同期略減3.91％，其中以臺北縣2,944件最多，高雄市1,666件次之，臺北市1,514件居第三。

二、受虐人數：97年1-9月處理受虐之兒童及少年計9,929人，較96年同期略減1.58％，其中兒童6,280人、少年3,649人，分別較96年同期減少6.38％及增加7.96％；受虐類型以身心虐待7,634人次占7成5最多 (其中身體虐待占49.19％，不當疏於照顧占24.39％，精神虐待占13.60％，性虐待占12.82％)，遺棄占3.00％，其他占22.29％。

(一)按性別分：受虐兒童中，男童3,474人占55.32％，女童2,806人占44.68％，其中每萬名男童受虐數約22.09人，略高於女童之19.49人；受虐少年中，少女2,254人占61.77％，高於少男之1,395人及38.23％，每萬名少女受虐數24.27人亦較少男數13.81人多10.46人；而受到性虐待之女童及少女人數計895人，遠高於男性之84人。

(二)按年齡別分：受虐人數以12-14歲2,177人占21.93％最多，9-11歲1,951人占19.65％次之，6-8歲1,722人占17.34％居第三；每萬名兒童及少年平均有20.06人受虐，其中以12-14歲22.43人最多；若再依性別觀察，女性以12-14歲每萬名27.65人最多、15-17歲20.86人次之，男性以3-5歲每萬名23.19人最多、9-11歲22.68人次之。

(三)按縣市別分：以臺北縣1,184人最多，臺中縣1,008人次之，高雄縣857人居第三；平均每萬名兒童及少年受虐人數以臺東縣52.03人最高，宜蘭縣45.05人次之，高雄縣33.98人居第三。

三、施虐者人數：97年1-9月施虐者人數計9,442人，較96年同期增加2.20％。

(一)按性別分：施虐者男性計6,150人占65.13％，女性計3,292人占34.87％，男性為女性的1.87倍。

(二)按身分別分：以與兒童及少年最為親近之父母(含養父母)占76.85％最多，親戚占5.89％次之，照顧者占5.13％居第三，同居者占2.46％，以上合計約占9成。

(三)按年齡別分：以30-39歲者占33.63％最多，40-49歲者占27.03％次之，20-29歲者占11.16％居第三，合計約占7成2。

(四)按教育程度分：以國中占26.07％最多，高中、高職占22.82％次之，合計占近5成。

四、家庭處遇扶助服務與保護處理安置：

(一)家庭處遇：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經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扶助及福利服務方案。本期列為保護個案計1萬9,346戶，各項提供家庭處遇扶助服務中以電話諮詢5萬4,660案次、家庭訪視2萬9,148案次、家庭功能評估2萬96案次較多。

(二)保護處理安置：本期對受虐兒童及少年進行保護處理或安置者計1萬175人次，其中個案於住家中接受家庭輔導者8,625人次，由親屬、寄養家庭或機構緊急安置者677人次，繼續安置(含寄養)者518人次，死亡者27人，其他安置服務者328人次。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39條 (2008-11-1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97</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遊說法修正建議表格式-97年11月12日台內民字第0970185819號函(附件)(2008-11-1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70&amp;sn=1705</link><description>表格請見附件檔案</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第五點附表二(2008-11-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94</link><description>修正發布「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第五點附表二，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2249號，自即日生效。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內容，謝謝。</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本會訂於本〈97〉年11月19日〈星期三〉，假本部簡報室召開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第2次會議。(2008-11-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80&amp;sn=1695</link><description>本會訂於本〈97〉年11月19日〈星期三〉，假本部簡報室召開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第2次會議。</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約用人員職缺(2008-11-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88</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約用人員職缺</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約用行政人員職缺外補公告(2008-11-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89</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約用行政人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約用行政人員職缺外補公告(2008-11-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169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約用行政人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民國96年我國國民零歲平均餘命兩性為78.38歲，男性為75.46歲，女性為81.72歲，皆較95年增加，與美、南韓等國相當(2008-11-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85</link><description>民國96年簡易生命表，係依據本部戶政司及行政院衛生署所提供之年齡別出生人口數、死亡人口數、年中人口數等基本資料，按「行政區域」、「統計區域」與男性、女性及兩性之五歲年齡組編算而成。茲將96年編算結果摘述如后：
一、零歲平均餘命：96年零歲平均餘命，兩性為78.38歲，男性為75.46歲，女性為81.72歲，女性較男性高6.26歲。若與95年比較，因96年死亡者年齡結構變化致兩性增加0.48歲、男性增加0.60歲、女性增加0.31歲，男女差距減少0.29歲。
二、各統計區域零歲平均餘命：就北、中、南、東部四大統計區域國民兩性零歲平均餘命觀察，以北部區域為79.98歲較高，中部區域為77.68歲居次，南部區域為77.27歲居第三，而以東部區域之73.45歲較低，北部區域較東部區域高出6.53歲，顯示我國人口之零歲平均餘命呈現區域間高低差異頗大現象。
三、各統計區域零歲死亡機率：就男性零歲死亡機率而言，以南部區域千分之5.25較低，東部區域千分之12.16較高；就女性零歲死亡機率而言，則以中部區域千分之4.23較低，東部區域千分之10.55較高，東部區域死亡機率偏高現象，殊值注意改善。
四、國際比較：96年我國零歲平均餘命與美國、南韓相當，低於日本、新加坡、加拿大與法國，高於中國大陸、馬來西亞與菲律賓等國。
註：有關詳細資訊請上本部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查閱，網址為：http://www.moi.gov.tw/stat/index.aspx(點選我國生命表)。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民國96年我國國民零歲平均餘命兩性為78.38歲，男性為75.46歲，女性為81.72歲，皆較95年增加，與美、南韓等國相當(2008-11-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86</link><description>民國96年簡易生命表，係依據本部戶政司及行政院衛生署所提供之年齡別出生人口數、死亡人口數、年中人口數等基本資料，按「行政區域」、「統計區域」與男性、女性及兩性之五歲年齡組編算而成。茲將96年編算結果摘述如后：
一、零歲平均餘命：96年零歲平均餘命，兩性為78.38歲，男性為75.46歲，女性為81.72歲，女性較男性高6.26歲。若與95年比較，因96年死亡者年齡結構變化致兩性增加0.48歲、男性增加0.60歲、女性增加0.31歲，男女差距減少0.29歲。
二、各統計區域零歲平均餘命：就北、中、南、東部四大統計區域國民兩性零歲平均餘命觀察，以北部區域為79.98歲較高，中部區域為77.68歲居次，南部區域為77.27歲居第三，而以東部區域之73.45歲較低，北部區域較東部區域高出6.53歲，顯示我國人口之零歲平均餘命呈現區域間高低差異頗大現象。
三、各統計區域零歲死亡機率：就男性零歲死亡機率而言，以南部區域千分之5.25較低，東部區域千分之12.16較高；就女性零歲死亡機率而言，則以中部區域千分之4.23較低，東部區域千分之10.55較高，東部區域死亡機率偏高現象，殊值注意改善。
四、國際比較：96年我國零歲平均餘命與美國、南韓相當，低於日本、新加坡、加拿大與法國，高於中國大陸、馬來西亞與菲律賓等國。
註：有關詳細資訊請上本部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查閱，網址為：http://www.moi.gov.tw/stat/index.aspx(點選我國生命表)。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七年第四十五週內政統計通報(97年1-9月警察機關處理詐欺案件統計)(2008-11-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87</link><description>◎97年1-9月警察機關處理詐欺案計3萬1,119件，較96年同期增加8.5％，主要係電話、手機簡訊及網路詐欺之增加；破獲數2萬6,879件，破獲率為86.4％，較96年同期提高2.9個百分點。

◎97年1-9月詐欺案件發生率（犯罪率）為每十萬人135.4件，平均每一日發生詐欺113.6件，亦即每12.7分鐘發生一件詐欺案。

◎詐欺案類別中，以電話、手機簡訊詐欺1萬2,093件最多，網路詐欺4,334件次之，設賭、介紹費等詐欺4,194件居第三，三者合占66.3％；破獲率除冒（盜）領現金及書信詐欺不及5成外，其餘案類均達7成以上。

◎嫌疑犯性別以男性占73.7％、年齡以18-29歲占45.2％、學歷以高中（職）占59.1％居多；被害人性別以女性占51.4％、年齡以18-29歲占44.6％、學歷以大專以上占45.1％居多。

一、詐欺案報案件數：97年1-9月警察機關處理詐欺案件報案數計3萬1,119件，較96年同期增加2,442件或增8.52％，主要以電話、手機簡訊詐欺增加2,684件（或增28.53％）最多。平均1日發生113.57件詐欺案件。

(一)按案件別分：97年1-9月詐欺案以電話、手機簡訊詐欺1萬2,093件占38.86％最多，網路詐欺4,334件占13.93％次之，設賭、介紹費等詐欺4,194件占13.48％居第三。

(二)按機關別分：以臺北市6,146件最多，臺北縣5,512件次之，高雄市2,552件居第三，另桃園縣、臺中市、臺中縣、高雄縣、彰化縣、臺南市、臺南縣等7個縣市亦達1,000件以上，顯示詐欺案件主要發生於人口較集中之都會地區。

(三)97年1-9月詐欺案發生率（犯罪率）為每十萬人發生135.40件，較96年同期增加10.18件，其中以臺北市234.04件最高，臺中市175.78件次之，高雄市167.65件居第三；以金門縣33.91件最低，澎湖縣45.31件次低，臺東縣58.40件居第三低。

（四）97年1-9月平均一日詐欺案發生件數為113.57件，較96年同期增加8.53件，其中以電話、手機簡訊詐騙44.14件最高，網路詐欺15.82件次之，設賭、介紹費等詐欺15.31件居第三，分較96年同期增加9.67件、3.17件及0.79件。

（五）97年1-9月詐欺案犯罪時鐘為平均每12.68分鐘發生1件詐欺案，其中每32.63分鐘發生1件電話、手機簡訊詐騙，每91.04分鐘發生1件網路詐欺，每94.08分鐘發生1件設賭、介紹費等詐欺，主要詐欺案之犯罪時鐘均較96年同期為短。

二、詐欺案破獲件數：97年1-9月警察機關破獲詐欺案計2萬6,879件，破獲率達86.37％，分較96年同期增加2,932件及提高2.87個百分點。 

三、嫌疑犯人數：97年1-9月破獲詐欺案嫌疑犯人數2萬1,825人，每十萬人有94.96人犯詐欺罪，分較96年同期增加3,907人（或增21.80％）及增加16.72人/十萬人口。嫌疑犯性別以男性1萬6,095人占73.75％，約為女性5,730人占26.25％之3倍；年齡以18-29歲9,872人占45.23％最多，30-39歲5,958人占27.30％次之；學歷以高中（職）1萬2,899人占59.10％最多，國（初）中4,930人占22.59％次之。

四、被害人人數：97年1-9月詐欺案被害人數3萬4,196人，較96年同期增加2,574人或增8.14％。按性別分，女性1萬7,583人占51.42％略高於男性1萬6,613人之48.58％；年齡以18-29歲1萬5,260人占44.63％最多，30-39歲7,348人占21.49％次之；學歷以大專以上1萬5,422人占45.10％最多，高中（職）1萬3,318人占38.95％次之。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民國97年10月戶口統計資料分析(2008-11-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79</link><description>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截至97年10月底止，共有7,637,756戶，與上年同月比較增加140,209戶，增加率為1.87%。就縣市別言，以臺北縣1,336,839戶最多，占總戶數17.50%，其次為臺北市958,065戶，占12.54%，再其次為桃園縣634,720戶，占8.31%。

二、97年10月底人口數為23,016,257人，與上年同月比較增加81,260人，人口增加率為3.54‰，平均每天增加222人。就縣市別言，與上年同月比較人口增加率最高者為金門縣38.43‰，其次為新竹市15.27‰，再其次為新竹縣14.62‰；至於連江縣反而減少8.97‰，其次為臺東縣減少7.60‰，再其次為花蓮縣減少5.19‰。

三、97年10月底男性人口為11,620,114人，女性人口為11,396,143人，性比例為102，也就是每一百個女性相對有102個男性。就縣市別言，性比例最高者為連江縣139，其次為金門縣112，再其次為臺東縣111；最低為臺北市94，其次為臺中市95，再其次為嘉義市98。

四、97年10月嬰兒出生數為18,740人，平均約每2.4分鐘出生一個嬰兒；折合年粗出生率為9.61‰，較上年同月減少0.27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出生率最高為新竹市之14.73‰，其次為新竹縣14.26‰，再其次為連江縣12.01‰；最低為基隆市7.80‰，其次為臺南市7.95‰，再其次為宜蘭縣8.22‰。

五、97年10月人口死亡數為12,040人，平均約每3.7分鐘死亡一個人；折合年粗死亡率為6.18‰，較上年同月減少0.12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死亡率最高為臺東縣之9.97‰，其次為嘉義縣8.87‰，再其次為花蓮縣8.46‰；最低為臺北縣4.59‰，其次為桃園縣4.73‰，再其次為臺中市4.83‰。

六、97年10月結婚對數為14,198對，折合年粗結婚率為7.28‰，較上年同月增加0.96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結婚率最高為臺中市8.50‰，其次為臺北縣8.40‰，再其次為新竹市8.19‰；最低為連江縣2.40‰，其次為金門縣5.22‰，再其次為嘉義市5.43‰。

七、97年10月離婚對數為5,074對，折合年粗離婚率為2.60‰，較上年同月減少0.11個千分點。就縣市別言，粗離婚率最高為花蓮縣3.18‰，其次為高雄縣3.06‰，再其次為桃園縣3.02‰；最低為連江縣1.20‰，其次為金門縣1.69‰，再其次為澎湖縣1.90‰。

八、97年10月底原住民人口數為492,548人，較上年同月增加9,750人，占總人口比率2.14%。就縣市別言，原住民人口數最多為花蓮縣89,833人，占原住民總人口數18.24%，其次為臺東縣78,818人，占16.00%，再其次為屏東縣55,966人，占11.36%；最少為連江縣僅104人，其次為澎湖縣227人，再其次為金門縣340人。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對群眾違反1106大遊行相關規定聲明(2008-11-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80</link><description>針對連日來，民進黨動員群眾包圍海協會團員參訪地點、下榻飯店以及遊行路線景福門週邊抗議，截至目前為止，已有42位員警在衝突中受傷，其中還包含分局長及副分局長層級，民眾不僅有推倒拒馬、投擲石塊 、礦泉水甚至持棍棒攻擊警察的情形，了以在此對暴力行為提出嚴正的譴責，並依蒐證情形對暴力滋事者依法嚴辦。

一個負責任的政黨，特別是曾有執政經驗的民進黨，一定可以了解有秩序守法的社會之可貴，民主進步黨蔡英文主席答應並承諾活動將以理性和平方式進行，警方才接受該黨的集會遊行申請，此時此刻正值下班尖峰，數十萬民眾可能因此延誤回家時間，相信蔡主席會有所作為，有效約束民眾，並遵守先前之協議，這是智慧的作為，也國人所樂見的。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修正地制法縣（市）改制直轄市將有完善配套(2008-11-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8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務會報於今（6）日討論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的相關配套條文，待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將有完整的法源依據。
內政部表示，本次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的修正，主要是增訂縣（市）升格的相關機制，未來不論是單獨改制，或是縣（市）與縣（市）合併改制，甚至與直轄市合併，也都可以適用。有關改制的提案機關，依據修正草案規定，不僅地方有發動權，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發展需要，也可以擬訂改制計畫。但是因為行政區劃是屬中央的權限，所以行政院對於各種的改制提案，有最終的決定權。
至於改制日期，修正草案也明定，係以當屆的直轄市長任期屆滿日為改制日，也就是說，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最快可以在99年12月25日改制。相關的地方公職人員，如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代表及村（里）長的任期，也都一併調整到改制當天為止。
內政部強調，這次修法是著眼在「行政區劃法」（草案）未完成立法前，透過修正地方制度法修正條文，可以儘速推動縣（市）改制直轄市的機制，以促進地方區域經濟之發展，並非針對臺中縣市量身定作，也不會影響到臺北縣改制的申請權利。臺北縣於10月3日提出的申請改制直轄市案，內政部已分別函請中央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彙整後即可報請行政院核奪。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修正地制法縣（市）改制直轄市將有完善配套(2008-11-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8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務會報於今（6）日討論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的相關配套條文，待未來完成立法程序後，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將有完整的法源依據。
內政部表示，本次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的修正，主要是增訂縣（市）升格的相關機制，未來不論是單獨改制，或是縣（市）與縣（市）合併改制，甚至與直轄市合併，也都可以適用。有關改制的提案機關，依據修正草案規定，不僅地方有發動權，內政部基於全國國土合理規劃及區域發展需要，也可以擬訂改制計畫。但是因為行政區劃是屬中央的權限，所以行政院對於各種的改制提案，有最終的決定權。
至於改制日期，修正草案也明定，係以當屆的直轄市長任期屆滿日為改制日，也就是說，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最快可以在99年12月25日改制。相關的地方公職人員，如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代表及村（里）長的任期，也都一併調整到改制當天為止。
內政部強調，這次修法是著眼在「行政區劃法」（草案）未完成立法前，透過修正地方制度法修正條文，可以儘速推動縣（市）改制直轄市的機制，以促進地方區域經濟之發展，並非針對臺中縣市量身定作，也不會影響到臺北縣改制的申請權利。臺北縣於10月3日提出的申請改制直轄市案，內政部已分別函請中央相關機關表示意見，彙整後即可報請行政院核奪。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對群眾違反1106大遊行相關規定聲明(2008-11-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83</link><description>針對連日來，民進黨動員群眾包圍海協會團員參訪地點、下榻飯店以及遊行路線景福門週邊抗議，截至目前為止，已有42位員警在衝突中受傷，其中還包含分局長及副分局長層級，民眾不僅有推倒拒馬、投擲石塊 、礦泉水甚至持棍棒攻擊警察的情形，了以在此對暴力行為提出嚴正的譴責，並依蒐證情形對暴力滋事者依法嚴辦。

一個負責任的政黨，特別是曾有執政經驗的民進黨，一定可以了解有秩序守法的社會之可貴，民主進步黨蔡英文主席答應並承諾活動將以理性和平方式進行，警方才接受該黨的集會遊行申請，此時此刻正值下班尖峰，數十萬民眾可能因此延誤回家時間，相信蔡主席會有所作為，有效約束民眾，並遵守先前之協議，這是智慧的作為，也國人所樂見的。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為配合行政院推動「97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協助失業勞工儘速就業，以舒緩當前失業情勢，本司已擬具「協助地政機關處理地政業務及整理資料」計畫，預計提供250個就業機會。 (2008-11-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703</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戶政司辦事員職缺外補公告(2008-11-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7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戶政司辦事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戶政司辦事員職缺外補公告(2008-11-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167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戶政司辦事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死亡資料通報辦法」部分條文(2008-11-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7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0970172988號

主旨：預告修正「死亡資料通報辦法」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戶籍法第14條第3項。
　三、「死亡資料通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
　　　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部戶政司陳述意見，俾作為研訂參考。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
(三)電話：02-23976702。
(四)傳真：02-23566474。
(五)電子信箱：moi1216@moi.gov.tw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台北市警局核准民進黨1106遊行,內政部期望強化朝野「互信、互重與互諒」(2008-11-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75</link><description>針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今日依法核准民主進步黨1106遊行路線的更改，內政部表達尊重與樂觀其成，並期盼參與遊行的政黨與民眾都能以理性且守法的態度參加，讓整個遊行順利舉辦，內政部並藉此提出兩點呼籲：
第一點：對於民進黨1106遊行的核准，內政部希望藉此能更強化朝野間的互信、互重與互諒！政府執政團隊對於台灣社會的高度民主有著充分的信心，對於維護社會法治秩序有著高度的堅持，對於在野黨及各界不同的意見與訴求，也會給予最大的包容與尊重，所以再次呼籲曾經也有執政經驗的民進黨，在1106的遊行活動中，能夠「說到做到、尊重法治、和平合法」，共同致力爭取社會大眾的信任及尊重！
第二點：內政部誠懇希望社會各界及朝野各方，能共同相忍為國，展現台灣優質成熟的民主法治，以「和平、理性且合法」的態度參與遊行、表達意見。
內政部廖了以部長也代表整個政府團隊及警察同仁做出自我期許，縱使執法工作「不能做到人人滿意，但也絕對要堅持一切平安順利」。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台北市警局核准民進黨1106遊行,內政部期望強化朝野「互信、互重與互諒」(2008-11-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76</link><description>針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今日依法核准民主進步黨1106遊行路線的更改，內政部表達尊重與樂觀其成，並期盼參與遊行的政黨與民眾都能以理性且守法的態度參加，讓整個遊行順利舉辦，內政部並藉此提出兩點呼籲：
第一點：對於民進黨1106遊行的核准，內政部希望藉此能更強化朝野間的互信、互重與互諒！政府執政團隊對於台灣社會的高度民主有著充分的信心，對於維護社會法治秩序有著高度的堅持，對於在野黨及各界不同的意見與訴求，也會給予最大的包容與尊重，所以再次呼籲曾經也有執政經驗的民進黨，在1106的遊行活動中，能夠「說到做到、尊重法治、和平合法」，共同致力爭取社會大眾的信任及尊重！
第二點：內政部誠懇希望社會各界及朝野各方，能共同相忍為國，展現台灣優質成熟的民主法治，以「和平、理性且合法」的態度參與遊行、表達意見。
內政部廖了以部長也代表整個政府團隊及警察同仁做出自我期許，縱使執法工作「不能做到人人滿意，但也絕對要堅持一切平安順利」。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97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2008-11-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67</link><description>近期受到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經濟發展趨緩，短期內，就業情勢不樂觀，顯示我國失業狀況不穩定，亟須在一般中、長期促進就業政策外，辦理加強措施，行政院提出「97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
本措施係為補強一般促進就業措施，在短期間，由政府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協助失業勞工儘速就業，以舒緩當前失業情勢，減少社會因失業可能產生之問題，並降低社會成本。
本部各進用人員單位(機關)聯絡窗口，請參考附件檔案。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97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2008-11-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3&amp;sn=1668</link><description>近期受到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經濟發展趨緩，短期內，就業情勢不樂觀，顯示我國失業狀況不穩定，亟須在一般中、長期促進就業政策外，辦理加強措施，行政院提出「97年短期促進就業措施」
本措施係為補強一般促進就業措施，在短期間，由政府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協助失業勞工儘速就業，以舒緩當前失業情勢，減少社會因失業可能產生之問題，並降低社會成本。
本部各進用人員單位(機關)聯絡窗口，請參考附件檔案。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本會訂於本〈97〉年11月7日〈星期五〉，在本會會議室召開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議第2次會議。(2008-11-0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80&amp;sn=1663</link><description>本會訂於本〈97〉年11月7日〈星期五〉，在本會會議室召開國民年金爭議審議委員會議第2次會議。</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核定本)(2008-11-0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64</link><description>「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核定本)，詳細條文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內容。</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訂定「各機關申請戶籍資料辦法」草案(2008-11-0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6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　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台內戶字第0970173810號

主旨：預告訂定「各機關申請戶籍資料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戶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
　　　三、「各機關申請戶籍資料辦法」草案如附件（.doc檔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
　　　　　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部戶政司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
　　　　　(三)電話：02-23976700。
　　　　　(四)傳真：02-23566474。
　　　　　(五)電子信箱：moi5815@moi.gov.tw。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訂定「各機關申請戶籍資料辦法」草案(2008-11-0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6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　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台內戶字第0970173810號

主旨：預告訂定「各機關申請戶籍資料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戶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
　　　三、「各機關申請戶籍資料辦法」草案如附件（.doc檔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
　　　　　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部戶政司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戶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樓。
　　　　　(三)電話：02-23976700。
　　　　　(四)傳真：02-23566474。
　　　　　(五)電子信箱：moi5815@moi.gov.tw。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8-11-0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49</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8-11-0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165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8-11-0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5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8-11-0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165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總務司辦事員職缺外補公告(2008-11-0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53</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總務司辦事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總務司辦事員職缺外補公告(2008-11-0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165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總務司辦事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移民署偵破國人徐聖峰、黃淯琪、黃志勝、施佳妤等4人涉嫌協助大陸地區人民偷渡美國!(2008-10-3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55</link><description>國人黃志勝（男）、施佳妤（女）及徐聖峰（男）等3人於本(97)年10月11日搭乘華航班機前往荷蘭阿姆斯特丹後，黃、施2人即將護照經由徐聖峰與大陸人民陳輝（男）及羅芳芳（女）交換，黃、施2人持大陸護照於10月14日進入大陸後於10月16日企圖赴泰，經我移民署派駐泰國人員獲悉情資後配合泰國移民官員予以逮捕於10月17日遣返回國，經移民署高雄國境事務隊實施製作筆錄後，移請臺灣高雄地院檢察署擴大偵辦，發現大陸人民陳輝（男）、羅芳芳（女）、陳晉明（男）及盧航飛（男）等4人為赴美國打工，以50多萬人民幣代價經由人蛇集團分子徐聖峰、黃淯琪安排冒用國人黃志勝、施佳妤、張濬暐（男）及吳榮祥（男）之我國護照，並陪同擬由曼谷經阿姆斯特丹、巴拿馬、哥斯大黎加後輾轉赴美國，以防美方起疑。惟因陳輝、羅芳芳2人赴泰遭識破後擴大偵辦查獲陳晉明、盧航飛行跡可疑，於陳、盧入境巴拿馬時予以遣返回台。
移民署一向積極偵辦人蛇偷渡案件，此次偵破國人協助大陸人民偷渡至第三國，經由泰國、巴拿馬移民官員協助，對打擊國際人蛇活動績效良好。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移民署偵破國人徐聖峰、黃淯琪、黃志勝、施佳妤等4人涉嫌協助大陸地區人民偷渡美國!(2008-10-3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56</link><description>國人黃志勝（男）、施佳妤（女）及徐聖峰（男）等3人於本(97)年10月11日搭乘華航班機前往荷蘭阿姆斯特丹後，黃、施2人即將護照經由徐聖峰與大陸人民陳輝（男）及羅芳芳（女）交換，黃、施2人持大陸護照於10月14日進入大陸後於10月16日企圖赴泰，經我移民署派駐泰國人員獲悉情資後配合泰國移民官員予以逮捕於10月17日遣返回國，經移民署高雄國境事務隊實施製作筆錄後，移請臺灣高雄地院檢察署擴大偵辦，發現大陸人民陳輝（男）、羅芳芳（女）、陳晉明（男）及盧航飛（男）等4人為赴美國打工，以50多萬人民幣代價經由人蛇集團分子徐聖峰、黃淯琪安排冒用國人黃志勝、施佳妤、張濬暐（男）及吳榮祥（男）之我國護照，並陪同擬由曼谷經阿姆斯特丹、巴拿馬、哥斯大黎加後輾轉赴美國，以防美方起疑。惟因陳輝、羅芳芳2人赴泰遭識破後擴大偵辦查獲陳晉明、盧航飛行跡可疑，於陳、盧入境巴拿馬時予以遣返回台。
移民署一向積極偵辦人蛇偷渡案件，此次偵破國人協助大陸人民偷渡至第三國，經由泰國、巴拿馬移民官員協助，對打擊國際人蛇活動績效良好。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今(31)日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作出回應(2008-10-3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57</link><description>       司法院大法官於97年10月31日舉行之第一三三０次會議中，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前段(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作成第六四九號解釋，認為與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等規定不符，並應自該解釋公佈之日起至遲於屆滿3年失其效力。
　　
        針對大法官第六四九號解釋，內政部表示由於視覺障礙者就業較一般明眼人困難、職種也有待開拓，為了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的就業權益，自民國69年起所定的「殘障福利法」就已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並且定有相關辦法以規範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規定，多年下來確實幫助視障者多了一個就業管道，按摩也成為視障者重要的謀生技能，粗估目前全國從事按摩之視覺障礙者佔所有視覺障礙就業人口約三分之一強。另外，有關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之按摩業的管理與輔導，也自96年7月11日起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相關視覺障礙者就業之訓練與輔導也已統一由該會主導辦理。

　　內政部表示為保障視覺障礙者就業權益，並減緩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對視覺障礙者之衝擊，內政部將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極研議各項保障視覺障礙者權益之措施，開辦相關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增加視障者就業媒合之機會，並於三年期限內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及修法工作，以促使視覺障礙者之就業權益獲得保障。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今(31)日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作出回應(2008-10-3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58</link><description>       司法院大法官於97年10月31日舉行之第一三三０次會議中，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前段(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第1項)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作成第六四九號解釋，認為與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等規定不符，並應自該解釋公佈之日起至遲於屆滿3年失其效力。
　　
        針對大法官第六四九號解釋，內政部表示由於視覺障礙者就業較一般明眼人困難、職種也有待開拓，為了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的就業權益，自民國69年起所定的「殘障福利法」就已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並且定有相關辦法以規範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的資格條件及相關規定，多年下來確實幫助視障者多了一個就業管道，按摩也成為視障者重要的謀生技能，粗估目前全國從事按摩之視覺障礙者佔所有視覺障礙就業人口約三分之一強。另外，有關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之按摩業的管理與輔導，也自96年7月11日起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相關視覺障礙者就業之訓練與輔導也已統一由該會主導辦理。

　　內政部表示為保障視覺障礙者就業權益，並減緩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對視覺障礙者之衝擊，內政部將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積極研議各項保障視覺障礙者權益之措施，開辦相關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增加視障者就業媒合之機會，並於三年期限內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及修法工作，以促使視覺障礙者之就業權益獲得保障。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移民署放寬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研修停留期限(2008-10-3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59</link><description>配合因應兩岸交流持續發展，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來臺交流數量日增，為促進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研修，提供其更為便捷之程序及彰顯政府行政效能，內政部爰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二條，將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以研修名義來臺，由原來停留期限不得逾二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放寬其停留期限不得逾六個月，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延長研修期間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移民署放寬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研修停留期限(2008-10-3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60</link><description>配合因應兩岸交流持續發展，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來臺交流數量日增，為促進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研修，提供其更為便捷之程序及彰顯政府行政效能，內政部爰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二條，將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以研修名義來臺，由原來停留期限不得逾二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放寬其停留期限不得逾六個月，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延長研修期間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廖了以堅定表明：個人絕無參選合併後的臺中市長選舉 !(2008-10-3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6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長廖了以今（31）日表示，中臺灣450萬鄉親對於設立「中都」殷切期盼。為了公正無私推動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避免不必要的猜想及誤解，影響改制升格案的推動，廖了以今天明確宣布絕不會參加臺中縣（市）合併後的市長選舉，但求在目前的工作崗位上，全心全力做好份內工作，以無私、奉獻的心情帶領內政部同仁一起努力，讓「中都」願景得以實現，以不負總統、副總統於競選期間對中部地區鄉親的政見。

對於臺北縣鄉親的反彈，廖了以部長表示，感同身受。目前臺北縣依據地方制度法已準用直轄市之相關規定，臺北縣縱未改制直轄市，但也已經準用直轄市之相關法規，尤其在組織及人事權上，與直轄市之規定無異，至於財源問題，中央政府目前積極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完成後就可以有所解決。

廖了以進一步表示，臺中縣（市）合併是臺灣地方自治史上，史無前例2個自治體合併的改造工程。為均衡區域經濟發展，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中部地區實有必要儘速設置直轄市，帶動中部地區的發展，並從臺中縣（市）合併中累積經驗，以期望「3都」的願景能在不久的將來，得以實現。

此外，內政部民政司黃麗馨司長表示，臺北縣政府於97年10月3日函報「臺北縣改制直轄市計畫書」，內政部已分別函請中央相關機關研提意見中，俟彙整意見後，將送請行政院核奪。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廖了以堅定表明：個人絕無參選合併後的臺中市長選舉 !(2008-10-3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6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部長廖了以今（31）日表示，中臺灣450萬鄉親對於設立「中都」殷切期盼。為了公正無私推動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避免不必要的猜想及誤解，影響改制升格案的推動，廖了以今天明確宣布絕不會參加臺中縣（市）合併後的市長選舉，但求在目前的工作崗位上，全心全力做好份內工作，以無私、奉獻的心情帶領內政部同仁一起努力，讓「中都」願景得以實現，以不負總統、副總統於競選期間對中部地區鄉親的政見。

對於臺北縣鄉親的反彈，廖了以部長表示，感同身受。目前臺北縣依據地方制度法已準用直轄市之相關規定，臺北縣縱未改制直轄市，但也已經準用直轄市之相關法規，尤其在組織及人事權上，與直轄市之規定無異，至於財源問題，中央政府目前積極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完成後就可以有所解決。

廖了以進一步表示，臺中縣（市）合併是臺灣地方自治史上，史無前例2個自治體合併的改造工程。為均衡區域經濟發展，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中部地區實有必要儘速設置直轄市，帶動中部地區的發展，並從臺中縣（市）合併中累積經驗，以期望「3都」的願景能在不久的將來，得以實現。

此外，內政部民政司黃麗馨司長表示，臺北縣政府於97年10月3日函報「臺北縣改制直轄市計畫書」，內政部已分別函請中央相關機關研提意見中，俟彙整意見後，將送請行政院核奪。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七年第四十四週內政統計通報(97年1-9月人口遷徙及社會增加概況)(2008-10-3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48</link><description>◎97年1-9月我國實際遷徙人口（含鄉鎮市區內住址變更）計142萬人，每千人之遷徙人口為62人，較96年同期減少2.5人。

◎97年1-9月自國外遷入及初設戶籍者約5萬4千人，遷往外國者約4萬人，即社會增加約1萬4千人，占人口總增加數的29.0％。

◎觀察近5年來遷徙累計數，以桃園縣、臺北縣、臺中市、新竹縣及金門縣為我國主要人口遷移集中之縣市，累計淨遷出之縣市則以臺北市、彰化縣及屏東縣較多，其中宜蘭縣因交通日漸便利，97年首見人口淨遷入。

◎觀察近5年來區域別社會增加累計數，以北區淨遷入14萬6,188人最多，金馬地區淨遷入2萬1,479人次之，顯示人口仍續朝北部集中，惟中、南、東區人口淨遷出率已有降低現象。

一、遷徙人口：我國97年1-9月戶籍人口遷入登記(含鄉鎮市區內住址變更)計138萬3,064人，遷出登記(含鄉鎮市區內住址變更)計136萬8,757人，分別較96年同期減少2.54％及3.02％；累計實際遷徙人口約142.31萬人，遷徙率為千分之61.92，亦較96年同期減少2.47個千分點。

二、社會增加：97年1-9月總遷入減總遷出之社會增加數為1萬4,307人，較96年同期之7,695人增加6,612人，主要係96年清查93年12月以前遷往國外未入境者，致該年遷往外國人數驟增所致。

三、我國國際淨遷徙於90年由正值轉為負值，91年維持同樣趨勢，92年又因國內SARS疫情影響，自國外遷入及初設戶籍者驟減，而遷往國外人數仍續增加，致國際淨遷徒之負值擴大至1萬2,255人，93年起回復為正值，94、95年更陸續有大幅國際淨遷入之現象， 96年因辦理93年12月以前遷往國外未入境者之清查而趨緩，97年1-9月呈回升現象，惟自外國遷入及初設戶籍者有5萬4,374人、遷往外國者3萬9,541人，分較96年同期減少8,826人(或減13.97％)及減少1萬5,364人(或減27.98％)。

四、按遷入及遷出地區分類：

(一)遷入登記按遷入者來源地分：97年1-9月以來自同鄉鎮市區內47萬7,824人占34.55％最多，來自他縣市46萬8,788人占33.89％次之，來自本縣(市)他鄉鎮市區38萬2,015人占27.62％居第三，來自外國及初設戶籍(含其他)5萬4,437人占3.94％。

(二)遷出登記按遷出目的地分：97年1-9月以遷往同鄉鎮市區內47萬7,824人占34.91％最多，遷往他縣市46萬8,745人占34.25％次之，遷往本縣(市)他鄉鎮市區38萬2,010人占27.91％居第三，遷往外國及註銷戶籍(含其他)4萬178人則占2.94％。

五、各縣市及區域人口遷徙狀況：

(一)縣市人口遷移趨勢：近5年來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及金門縣等8縣市之人口社會增加均為正值，為我國目前人口遷移集中之縣市，其中又以桃園縣、臺北縣及臺中市人數增加最多；宜蘭縣、臺中縣、高雄縣、澎湖縣、臺北市、高雄市及連江縣等7縣市呈正負起伏現象，其中宜蘭縣因雪隧通車提升交通便利性，97年首次出現人口淨遷入，其餘10縣市近年來均呈人口淨遷出現象；而近5年累計淨遷出人口又以臺北市最多。

(二)區域人口遷移趨勢：若按近5年來區域別社會增加累計數觀察，以北區淨遷入14萬6,188人最多，金馬地區淨遷入2萬1,479人次之，南區、中區、東區則呈現淨遷出現象，致區域別人口占總人口結構，北區及金馬地區分別增加0.53個百分點及0.08個百分點，顯示人口仍續朝北部集中，區域均衡問題值得各界重視。

(三)97年1-9月縣市遷徙狀況：社會增加為正值者有12個縣市，其餘13個縣市均呈負值；人口淨遷入以臺北縣1萬4,179人最多，桃園縣1萬881人次之，臺中市5,206人居第三；人口淨遷出以臺北市9,638人最多，彰化縣4,052人次之，屏東縣3,293人居第三；國際淨遷入以臺北縣2,833人最多，臺北市2,548人次之，桃園縣1,203人居第三。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對台南仁愛之家之輔導一切依相關法令及該家捐助章程規定辦理，並無坐視不管(2008-10-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39</link><description>針對今日報載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人事結構惹議、辦理績效不理想乙事，內政部表示，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應符合民法及其捐助章程之規定；依該家章程第6條、第7條及第15條至第20條明定，該家董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不得遴聘夫婦、直系親屬為董事；該家家主任一人，由董事長遴提，經董事會通過；各附設單位主管，由家主任報請董事會核准後任用之；惟該家章程對其他行政人員之進用並無親等之規定，屬家主任權責，惟專業人員部分本部嚴格要求須符合相關專業規定。
內政部對於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皆依民法相關規定予以監督，財團法人每年應將年度業務計畫（報告）書及經費預算（決算）書報本部備查，又依該家章程第10條董事會每3個月開會1次規定，該家均依規定定期召開會議，並將會議紀錄報本部備查；本部針對會議內容不符規定部分，亦請該家檢討改進，如本次任用家主任不符資格乙節，本部即請其儘速參與兒少、身心障礙、照顧服務員之多項或至少一項資格訓練，以符合任用之規定；本部並糾正新都養護所所長核與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不符，該家業已遵從規定辦理；至該家業務督導費不符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等相關規定，本部亦予以糾正，該家業於97年度未再領取該費用。
有關台南仁愛之家詐領本部補助款乙節，因已進入司法程序，則待司法調查結果，再依相關規定辦理。
臺南仁愛之家業務含括衛生醫療（附設精神療養院、附設成功診所）、育幼（育幼所）、身心障礙（慢性精神病養護所）、老人（敬老所、新都養護所、康寧園安養中心）等業務，本部均依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等相關規定及該家捐助章程予以輔導、查核及評鑑。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對台南仁愛之家之輔導一切依相關法令及該家捐助章程規定辦理，並無坐視不管(2008-10-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40</link><description>針對今日報載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人事結構惹議、辦理績效不理想乙事，內政部表示，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應符合民法及其捐助章程之規定；依該家章程第6條、第7條及第15條至第20條明定，該家董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不得遴聘夫婦、直系親屬為董事；該家家主任一人，由董事長遴提，經董事會通過；各附設單位主管，由家主任報請董事會核准後任用之；惟該家章程對其他行政人員之進用並無親等之規定，屬家主任權責，惟專業人員部分本部嚴格要求須符合相關專業規定。
內政部對於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皆依民法相關規定予以監督，財團法人每年應將年度業務計畫（報告）書及經費預算（決算）書報本部備查，又依該家章程第10條董事會每3個月開會1次規定，該家均依規定定期召開會議，並將會議紀錄報本部備查；本部針對會議內容不符規定部分，亦請該家檢討改進，如本次任用家主任不符資格乙節，本部即請其儘速參與兒少、身心障礙、照顧服務員之多項或至少一項資格訓練，以符合任用之規定；本部並糾正新都養護所所長核與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不符，該家業已遵從規定辦理；至該家業務督導費不符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等相關規定，本部亦予以糾正，該家業於97年度未再領取該費用。
有關台南仁愛之家詐領本部補助款乙節，因已進入司法程序，則待司法調查結果，再依相關規定辦理。
臺南仁愛之家業務含括衛生醫療（附設精神療養院、附設成功診所）、育幼（育幼所）、身心障礙（慢性精神病養護所）、老人（敬老所、新都養護所、康寧園安養中心）等業務，本部均依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等相關規定及該家捐助章程予以輔導、查核及評鑑。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7年度全國性暨省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聯繫會報」(2008-10-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41</link><description>主旨：本部訂於97年11月26、27日(星期三、四)假「統一健康世界─馬武督渡假會議中心」辦理「97年度全國性暨省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聯繫會報」，請貴單位指派1～2人代表參加，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部為加強全國性、省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重要幹部及縣市政府之聯繫，及經驗分享，建立合作情誼，以增進業務之推動，歷年來辦理「聯繫會報」，並由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輪流承辦；本(97)年度係由「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辦理。
二、本會報參加對象包括全國性及省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董事)或執行長(總幹事)、各縣市政府業務承辦人等，約計300人；聯繫會報內容為：工作報告、專題演講、綜合座談及機構參訪(如附行程表)。
三、本案請貴單位依所附報名表格式填寫，另各單位如有提案亦請依提案格式，併於97年11月10日前填報受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彙辦，聯絡人：劉瓊穗、王淑娟小姐；傳真機：06-2547326、2536848；連絡電話：06-2536789#6610、8017。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7年度全國性暨省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聯繫會報」(2008-10-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3&amp;sn=1642</link><description>主旨：本部訂於97年11月26、27日(星期三、四)假「統一健康世界─馬武督渡假會議中心」辦理「97年度全國性暨省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聯繫會報」，請貴單位指派1～2人代表參加，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部為加強全國性、省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重要幹部及縣市政府之聯繫，及經驗分享，建立合作情誼，以增進業務之推動，歷年來辦理「聯繫會報」，並由本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輪流承辦；本(97)年度係由「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辦理。
二、本會報參加對象包括全國性及省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董事)或執行長(總幹事)、各縣市政府業務承辦人等，約計300人；聯繫會報內容為：工作報告、專題演講、綜合座談及機構參訪(如附行程表)。
三、本案請貴單位依所附報名表格式填寫，另各單位如有提案亦請依提案格式，併於97年11月10日前填報受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統一企業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彙辦，聯絡人：劉瓊穗、王淑娟小姐；傳真機：06-2547326、2536848；連絡電話：06-2536789#6610、8017。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書記職缺外補公告(2008-10-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2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書記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書記職缺外補公告(2008-10-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162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社會司書記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戶政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8-10-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27</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戶政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戶政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2008-10-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1628</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戶政司科員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自然人憑證發證量突破150萬張(2008-10-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33</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於10月24日突破第150萬張，而開放民眾使用的自然人憑證應用系統已達1,548項，使用人次亦超過2仟萬人次，由此顯示，民眾對網路資訊安全已逐漸重視，同時政府推展網路便民服務也達到具體成效。
	內政部自然人憑證是推動電子化政府的基礎建設，具有網路身分認證及傳輸安全之功能，可達到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及提升為民服務績效，自民國92年4月30日起開放民眾申請自然人憑證，並於93年6月完成全國374個戶政事務所連線發證，以便利民眾至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可申辦。自然人憑證推廣以來普獲民眾的熱烈響應與支持，雖然自94年起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申辦自然人憑證需酌收工本費275元，但因其具有便捷與安全之優點，所以仍然持續獲得民眾的支持信賴，發卡量穩定成長，終於突破150萬張的新紀錄，未來自然人憑證將朝多元化應用推廣為目標，協調各政府機關開發相關網路便民應用系統，以吸引更多民眾申請並應用自然人憑證。
隨著網際網路社會的興起，民眾對政府無所不在的服務需求將更為殷切，目前政府機關利用自然人憑證提供的網路應用服務已有網路報稅、勞保年資及個人退休金專戶查詢、健保個人資料及欠費查詢、電子公路監理汽機車號牌網路競標、身分證掛失及地政e網通等，這些都是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應用系統，未來內政部將持續推廣自然人憑證的應用範圍與便民服務項目，讓民眾以網路代替馬路，享受全天候不打烊的e化生活。此外，為提供自然人憑證用戶之優質服務，內政部提供從早上7點至晚上11點免付費客戶服務諮詢專線0800-080-117，並發行電子報及設立憑證管理中心專屬網站（http://moica.nat.gov.tw），相信有了自然人憑證，會使您的生活更能享受到電子化政府所帶來的便利，敬請大家踴躍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辦。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自然人憑證發證量突破150萬張(2008-10-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34</link><description>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於10月24日突破第150萬張，而開放民眾使用的自然人憑證應用系統已達1,548項，使用人次亦超過2仟萬人次，由此顯示，民眾對網路資訊安全已逐漸重視，同時政府推展網路便民服務也達到具體成效。
	內政部自然人憑證是推動電子化政府的基礎建設，具有網路身分認證及傳輸安全之功能，可達到簡化行政作業流程及提升為民服務績效，自民國92年4月30日起開放民眾申請自然人憑證，並於93年6月完成全國374個戶政事務所連線發證，以便利民眾至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可申辦。自然人憑證推廣以來普獲民眾的熱烈響應與支持，雖然自94年起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申辦自然人憑證需酌收工本費275元，但因其具有便捷與安全之優點，所以仍然持續獲得民眾的支持信賴，發卡量穩定成長，終於突破150萬張的新紀錄，未來自然人憑證將朝多元化應用推廣為目標，協調各政府機關開發相關網路便民應用系統，以吸引更多民眾申請並應用自然人憑證。
隨著網際網路社會的興起，民眾對政府無所不在的服務需求將更為殷切，目前政府機關利用自然人憑證提供的網路應用服務已有網路報稅、勞保年資及個人退休金專戶查詢、健保個人資料及欠費查詢、電子公路監理汽機車號牌網路競標、身分證掛失及地政e網通等，這些都是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應用系統，未來內政部將持續推廣自然人憑證的應用範圍與便民服務項目，讓民眾以網路代替馬路，享受全天候不打烊的e化生活。此外，為提供自然人憑證用戶之優質服務，內政部提供從早上7點至晚上11點免付費客戶服務諮詢專線0800-080-117，並發行電子報及設立憑證管理中心專屬網站（http://moica.nat.gov.tw），相信有了自然人憑證，會使您的生活更能享受到電子化政府所帶來的便利，敬請大家踴躍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辦。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邀請美國司法部檢察官、越南及柬埔寨非政府組織代表舉行「97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2008-10-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35</link><description>為有效落實推動防制人口販運工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10月30日假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國際會議中心，舉辦「97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會中邀請美國司法部承辦人口販運案件檢察官Mr. James Felte、越南非政府組織（Oxfam Quebec International）代表Ms. Panadda Changmanee及柬埔寨非政府組織（Caram Cambodias）代表Mr.Navauth Ya等擔任講座，進行實務面及法務面探討，希望透過研討會的舉行，汲取最新的知識與訊息。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代理署長簡太郎表示，聯合國頒布在2003年生效之「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議定書」，採取有效行動防止和打擊國際販運人口，包括預防販運，懲治販運者和保護販運活動被害人。台灣雖然不是會員國，但做為地球村公民，不僅不能置身事外，基於維護人權的基本價值，更要積極地參與配合聯合國對防制人口販運的工作。近年來不法人蛇集團進行非法偷渡或販運，從中牟利，嚴重傷害人權。我國由於經濟繁榮，乃成為東南亞地區婚姻移民和勞動人口的輸入國。所以，入出國及移民署特別重視如何「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方面，自本年開始，預計3年的時間內，將規劃設置11處被害人庇護處所，被害人庇護期間，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法律扶助、醫療照顧、補助安全遣返原籍國之機票費用等照顧措施。                                                         

人口販運的防制工作，不僅需要長期持續的努力，更是一項需要國際合作及共同關注的挑戰，我國已於2007及2008連續2年，在人口販運評比報告列為第2級。基於落實保障人權考量，在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已納入人口販運防制專章，另行政院日前已完成「人口販運防制法草案」審查，期於立法院本會期完成立法。希望我國在人口販運防制的執行成效，能提昇至第1級國家之列。

此次「97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特別邀集美國司法部專案檢察官及來自越南及柬埔寨長期深耕的非政府組織代表，就防制人口販運之查緝起訴、預防及保護等各方面進行探討。此外，並邀集駐台外國辦事處官員、國內相關部會、檢警調司法人員及民間團體代表等共同參與，期透過經驗分享、實務交流與國際接軌。深切期盼藉由本次國際研討會之舉辦，能夠凝聚更多對於人口販運議題的共識，提昇我國防制人口販運的成效。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邀請美國司法部檢察官、越南及柬埔寨非政府組織代表舉行「97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2008-10-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36</link><description>為有效落實推動防制人口販運工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10月30日假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國際會議中心，舉辦「97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會中邀請美國司法部承辦人口販運案件檢察官Mr. James Felte、越南非政府組織（Oxfam Quebec International）代表Ms. Panadda Changmanee及柬埔寨非政府組織（Caram Cambodias）代表Mr.Navauth Ya等擔任講座，進行實務面及法務面探討，希望透過研討會的舉行，汲取最新的知識與訊息。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代理署長簡太郎表示，聯合國頒布在2003年生效之「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議定書」，採取有效行動防止和打擊國際販運人口，包括預防販運，懲治販運者和保護販運活動被害人。台灣雖然不是會員國，但做為地球村公民，不僅不能置身事外，基於維護人權的基本價值，更要積極地參與配合聯合國對防制人口販運的工作。近年來不法人蛇集團進行非法偷渡或販運，從中牟利，嚴重傷害人權。我國由於經濟繁榮，乃成為東南亞地區婚姻移民和勞動人口的輸入國。所以，入出國及移民署特別重視如何「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方面，自本年開始，預計3年的時間內，將規劃設置11處被害人庇護處所，被害人庇護期間，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法律扶助、醫療照顧、補助安全遣返原籍國之機票費用等照顧措施。                                                         

人口販運的防制工作，不僅需要長期持續的努力，更是一項需要國際合作及共同關注的挑戰，我國已於2007及2008連續2年，在人口販運評比報告列為第2級。基於落實保障人權考量，在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已納入人口販運防制專章，另行政院日前已完成「人口販運防制法草案」審查，期於立法院本會期完成立法。希望我國在人口販運防制的執行成效，能提昇至第1級國家之列。

此次「97年防制人口販運國際研討會」，特別邀集美國司法部專案檢察官及來自越南及柬埔寨長期深耕的非政府組織代表，就防制人口販運之查緝起訴、預防及保護等各方面進行探討。此外，並邀集駐台外國辦事處官員、國內相關部會、檢警調司法人員及民間團體代表等共同參與，期透過經驗分享、實務交流與國際接軌。深切期盼藉由本次國際研討會之舉辦，能夠凝聚更多對於人口販運議題的共識，提昇我國防制人口販運的成效。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嘉義縣長裁定羈押，內政部依法停職(2008-10-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37</link><description>嘉義縣長陳明文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28日經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內政部即於10月29日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停止其縣長職務。

內政部表示，雖然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圖利罪須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始應停職，但是同條第3款也規定，因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亦應停止其職務，故內政部是以陳縣長被法院裁定羈押為由，予以停職，並依同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命由嘉義縣副縣長黃癸楠代理。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嘉義縣長裁定羈押，內政部依法停職(2008-10-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38</link><description>嘉義縣長陳明文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28日經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內政部即於10月29日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停止其縣長職務。

內政部表示，雖然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圖利罪須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始應停職，但是同條第3款也規定，因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亦應停止其職務，故內政部是以陳縣長被法院裁定羈押為由，予以停職，並依同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命由嘉義縣副縣長黃癸楠代理。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大成至聖先師奉祀官病逝，內政部表示哀悼(2008-10-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29</link><description>大成至聖先師奉祀官孔德成先生於本(28)日上午病逝，內政部表示，孔德成先生為孔子第77代嫡孫，畢生致力於儒學之倡導與傳承。國民政府時期，為彰顯孔子德教，弘揚儒家精神，於民國24年1月18日明令以孔子嫡系裔孫為大成至聖先師奉祀官，同年孔德成先生經國民政府任命為奉祀官並宣誓就職，迄今已73年。奉祀官之設立具有傳承孔孟道統，發揚儒家思想之重要意義。對於孔德成先生病逝，內政部表示哀悼。

目前奉祀官主要任務為出席祭孔釋奠典禮，擔任奉祀官職務。有關孔德成先生逝世後，奉祀官繼任人選如何產生，以及未來奉祀官制度如何順應時代需要予以調整，內政部表示將俟治喪事宜辦理完竣後，參酌家屬意見並會商相關機關，妥慎處理。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大成至聖先師奉祀官病逝，內政部表示哀悼(2008-10-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30</link><description>大成至聖先師奉祀官孔德成先生於本(28)日上午病逝，內政部表示，孔德成先生為孔子第77代嫡孫，畢生致力於儒學之倡導與傳承。國民政府時期，為彰顯孔子德教，弘揚儒家精神，於民國24年1月18日明令以孔子嫡系裔孫為大成至聖先師奉祀官，同年孔德成先生經國民政府任命為奉祀官並宣誓就職，迄今已73年。奉祀官之設立具有傳承孔孟道統，發揚儒家思想之重要意義。對於孔德成先生病逝，內政部表示哀悼。

目前奉祀官主要任務為出席祭孔釋奠典禮，擔任奉祀官職務。有關孔德成先生逝世後，奉祀官繼任人選如何產生，以及未來奉祀官制度如何順應時代需要予以調整，內政部表示將俟治喪事宜辦理完竣後，參酌家屬意見並會商相關機關，妥慎處理。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各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名冊空白表(2008-10-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18</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工作所得補助28日進行第二梯次撥款！(2008-10-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19</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今（28）日進行第二梯次撥款作業，預計發放補助對象12萬5,392人，連同第一梯次發放對象10,604人合計13萬5,996人，發放補助金額累計達到17億8,036萬5,000元。內政部表示，截至97年10月27日止，各縣市已登打申請人帳戶資料合計21萬9,170人（登打率57.03%）。

內政部長廖了以強調，本方案透過財稅資料所篩選的名單，定位在「初選」符合資格者，還必須透過當事人的切結與村里幹事的協助認定，才能完成申請程序。目前已藉由雙重篩檢機制進行處理適格名單中有疑義個案，亦即村里幹事先協助認定是否屬軍人、教職員、公司負責人或經濟條件已改善等4類，內政部再請國防部、銓敘部及財稅資料中心就現職軍公教人員、退休軍公教人員及公司負責人部分予以篩檢，希望將有爭議個案減至最低，照顧到真正需要照顧的人。

廖了以再次強調，內政部將會在本方案第一階段實施後，進行相關的檢討改進，使實際作業更為妥適。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工作所得補助28日進行第二梯次撥款！(2008-10-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20</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今（28）日進行第二梯次撥款作業，預計發放補助對象12萬5,392人，連同第一梯次發放對象10,604人合計13萬5,996人，發放補助金額累計達到17億8,036萬5,000元。內政部表示，截至97年10月27日止，各縣市已登打申請人帳戶資料合計21萬9,170人（登打率57.03%）。

內政部長廖了以強調，本方案透過財稅資料所篩選的名單，定位在「初選」符合資格者，還必須透過當事人的切結與村里幹事的協助認定，才能完成申請程序。目前已藉由雙重篩檢機制進行處理適格名單中有疑義個案，亦即村里幹事先協助認定是否屬軍人、教職員、公司負責人或經濟條件已改善等4類，內政部再請國防部、銓敘部及財稅資料中心就現職軍公教人員、退休軍公教人員及公司負責人部分予以篩檢，希望將有爭議個案減至最低，照顧到真正需要照顧的人。

廖了以再次強調，內政部將會在本方案第一階段實施後，進行相關的檢討改進，使實際作業更為妥適。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工作所得補助28日進行第二梯次撥款(2008-10-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21</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今（28）日進行第二梯次撥款作業，預計發放補助對象12萬5,392人，連同第一梯次發放對象10,604人合計13萬5,996人，發放補助金額累計達到17億8,036萬5,000元。內政部表示，截至97年10月27日止，各縣市已登打申請人帳戶資料合計21萬9,170人（登打率57.03%）。

內政部長廖了以強調，本方案透過財稅資料所篩選的名單，定位在「初選」符合資格者，還必須透過當事人的切結與村里幹事的協助認定，才能完成申請程序。目前已藉由雙重篩檢機制進行處理適格名單中有疑義個案，亦即村里幹事先協助認定是否屬軍人、教職員、公司負責人或經濟條件已改善等4類，內政部再請國防部、銓敘部及財稅資料中心就現職軍公教人員、退休軍公教人員及公司負責人部分予以篩檢，希望將有爭議個案減至最低，照顧到真正需要照顧的人。

廖了以再次強調，內政部將會在本方案第一階段實施後，進行相關的檢討改進，使實際作業更為妥適。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工作所得補助28日進行第二梯次撥款(2008-10-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2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今（28）日進行第二梯次撥款作業，預計發放補助對象12萬5,392人，連同第一梯次發放對象10,604人合計13萬5,996人，發放補助金額累計達到17億8,036萬5,000元。內政部表示，截至97年10月27日止，各縣市已登打申請人帳戶資料合計21萬9,170人（登打率57.03%）。

內政部長廖了以強調，本方案透過財稅資料所篩選的名單，定位在「初選」符合資格者，還必須透過當事人的切結與村里幹事的協助認定，才能完成申請程序。目前已藉由雙重篩檢機制進行處理適格名單中有疑義個案，亦即村里幹事先協助認定是否屬軍人、教職員、公司負責人或經濟條件已改善等4類，內政部再請國防部、銓敘部及財稅資料中心就現職軍公教人員、退休軍公教人員及公司負責人部分予以篩檢，希望將有爭議個案減至最低，照顧到真正需要照顧的人。

廖了以再次強調，內政部將會在本方案第一階段實施後，進行相關的檢討改進，使實際作業更為妥適。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6年居家服務補助使用者狀況調查結果摘要(2008-10-2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17</link><description>(一)居家服務補助使用者以「女性」占56.8%多於「男性」。15歲以上目前為未婚、離婚及喪偶等「無配偶」者占57.6%多於「有配偶」者；屬於「獨居」者占23.8%。
(二)居家服務補助使用者為「65歲以上」老人者占74.7%，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占65.9%。
(三)居家服務補助使用者「起居生活」自我照顧有困難之項目以「洗澡」、「室內走動」及「上廁所」之比例均近7成最高；「處理家務」有困難之項目以「在住家或附近做粗重的工作」、「掃地、洗碗、倒垃圾」、「獨自坐汽車或火車」之比例均超過9成最高。
(四)居家服務補助使用者得知本項補助措施的管道，主要來自「親戚鄰居朋友介紹」（占44.1%），其次才是「政府機關人員」（占22.1%），顯示政府有待加強宣導。
(五)居家服務補助使用者申請本項服務的理由，以「政府有全額補助服務費」占67.1%最高。而實際使用情況，有8成「僅使用全額補助時數」，有「加用自費時數」者不到2成。
(六)居家照顧服務員為女性比例高達94.3%；年齡以「40～未滿60歲」占86.3%為主。其到家服務頻率，依次為「每週2次」（占35.8%）、「每2日1次」（占32.3%）。
(七)居家照顧服務員提供服務項目之普及率，以「洗澡」達75.5%最高，其次是「掃地、洗碗、倒垃圾」70.9%。而居家服務補助使用者高達95.3%認為居家服務有減輕家裡照顧者的負擔，其中有36.1%認為「減輕非常多」。
(八)大部分居家服務補助使用者認為接受本項居家服務後，對於身體健康、心理健康及家庭關係都有所改善。
(九)有62.7%的居家服務補助使用者表示本項居家服務「能夠滿足需要」，餘37.3%認為「不能滿足需要」者主要係因服務時間太少或服務次數太少。
(十)居家服務補助使用者本人或其家中主要照顧者對居家照顧服務員之服務態度及工作技術之滿意度均達7成7以上。
(十一)現有的居家服務補助使用者有96.2%未來仍有意願繼續使用本項居家服務，惟如果取消全額補助居家服務費，有6成「不願意」繼續使用，主要原因係擔心自己的付費能力。而願意付費者中，有62.7%只願意每小時付費「80元以下」。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7-98年度身心障礙福利社會工作人員分級訓練(2008-10-2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07</link><description>97-98年度身心障礙福利社會工作人員分級訓練，詳情請參考附件報名簡章資料</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地政司視察職缺外補公告(2008-10-2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08</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地政司視察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地政司視察職缺外補公告(2008-10-2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4&amp;sn=1609</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地政司視察職缺外補公告</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九十七年第四十三週內政統計通報(97年1-9月警察機關處理持槍刑案及查獲槍彈刀械統計)(2008-10-2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10</link><description>◎97年1-9月警察機關處理持槍刑案計204件，較96年同期減少40.4％；破獲數180件，破獲率為88.2％，較96年同期提高4.9個百分點，顯示警察機關對持槍刑案之遏止成效良好。

◎上項持槍刑案中，以故意殺人案82件最多，強盜案77件次多；如與96年同期比較，以強盜案減少77件、故意殺人減少36件為減少較多者。

◎97年1-9月持槍刑案發生數以臺北縣35件、高雄縣18件、臺北市及桃園縣同為17件較多；查獲槍枝、彈藥數則以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較多。

◎同期查獲槍枝計1,631枝，較96年同期減少7.0％，槍枝類別中仍以土製槍枝994枝最多，但已較96年同期減少123枝，惟制式槍枝580枝反較96年同期增加102枝。

一、持槍刑案：97年1-9月警察機關處理持槍刑案計204件，較96年同期減少138件或減40.35％，其中強盜案件減少77件、故意殺人減少36件、恐嚇取財減少20件、妨害自由減少2件、擄人勒贖、強制性交、其他刑案均減少1件；同期破獲數(含破積案)180件，破獲率為88.24％，較96年同期提高4.90個百分點。

(一)按刑案類別分：97年1-9月持槍刑案以故意殺人82件占40.20％最多，強盜77件占37.75％次多，妨害自由16件占7.84％居第三。

(二)按機關別分：以臺北縣35件最多，高雄縣18件次多，臺北市及桃園縣同為17件居第三。

二、查獲槍枝：97年1-9月警察機關查獲槍枝數計1,631枝，較96年同期減少6.96％或減122枝。 

(一)按類別分：本期查獲槍枝數中，以查獲土製槍枝994枝占60.94％最多，制式槍枝580枝占35.56％居次，其他槍枝(如漁槍、具殺傷力玩具槍、各式改造玩具槍、空氣槍、其他槍砲等)則占3.49％。

(二)按機關別分：以臺北市查獲221枝最多，臺北縣188枝次多，桃園縣173枝居第三。

三、查獲彈類：97年1-9月警察機關查獲彈類計12,148顆，較96年同期增加8.15％或增915顆。

四、查獲刀械：97年1-9月警察機關查獲刀械計199把，較96年同期減少20.72％或減52把。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我國今(24)日與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SWS）共同發表亞洲濕地台北宣言、簽訂合作備忘錄!(2008-10-2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11</link><description>由內政部營建署所舉辦的第一屆亞洲濕地大會，於今（24）日下午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圓滿落幕。內政部營建署葉世文署長親自頒贈「國家重要濕地保育榮譽顧問證書」給來台的Dr. Peter Bridgewater等七位貴賓，也象徵台灣的濕地與亞洲及全球連結在一起。
我國由內政部營建署葉世文署長與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SWS）共同發表「亞洲濕地台北宣言」，並簽訂合作及交流備忘錄；宣言內容以「健康濕地、健康人類」為訴求，期能確保（一）健康的濕地生態系統是亞洲經濟發展的基礎、（二）良好的濕地管理應奠基在健全科學研究、（三）強化濕地跨國管理合作、（四）全民積極參與地方行動等四大作為，呼籲所有亞洲經濟體個別或整體的重視，共同致力於降低亞洲濕地的負面衝擊。
早上的議程先由內政部賴峰偉次長代表我國再次歡迎聯合國資深官員及國內外濕地保育專家學者，能繼續分享各國在濕地經營管理與社區參與及教育的經驗；賴次長致詞時企盼台灣能有更多的國際參與及合作管道，也懇請在座的國際貴賓能予以支持，讓我國能在亞洲濕地連結中扮演角色，也讓全球見證台灣民間環保團體旺盛的保育力量。
持續昨（23）天的專題演講，今天大會首先由SWS香港暨中國分會會長劉信信教授以香港為例，介紹都會型重要濕地的永續經營與管理機制，強調以生態整體功能來營造寬廣之環境；國內城鄉發展分署王銘正分署長則提出：濕地保育資本化、在地化與產業化，建立整體濕地生態網絡，建構濕地管理法令體系等台灣濕地三大新願景；SWS亞洲委員會中東分會主席Adel Dagher Fahed從物理、化學及生物的觀點出發，特別注意SO2及NOX等氣體排放物經由雨水對濕地環境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印度國家保護區資深研究員Ravi Shanker Kanoje透過迦納國家公園來介紹水鳥及濕地生態，也論及印度為加強生態保護，在環境及森林部下設有「濕地、紅樹林及珊瑚礁國家委員會」組織；日本拉姆薩中心秘書長Reiko Nakamura介紹日本藉由兒童參與的方式，透過國際交流及教育的方式，希望從小扎根普及推廣濕地的概念；最後一場則由台灣濕地保護聯盟的翁義聰理事長闡述民間力量在官田地區水雉保育行動的成功案例，讓所有與會者充分見識到台灣民間環保團體所展現的保育力量。
本次共邀請來自九國十一位專家分別針對亞洲濕地環境復育與經營管理進行國際經驗交流，也呼應拉姆薩公約對於濕地重建及濕地永續營造的理念；二天會議共吸引超過一千人次關心濕地的政府相關部門、長期致力於保育濕地的NGO團體與相關系所教授及學生參加，顯示國內各界對於濕地議題的重視，大會成果相當豐碩，相信必能為台灣後續在濕地復育及營造提供更新的思維。</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我國今(24)日與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SWS）共同發表亞洲濕地台北宣言、簽訂合作備忘錄!(2008-10-2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12</link><description>由內政部營建署所舉辦的第一屆亞洲濕地大會，於今（24）日下午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圓滿落幕。內政部營建署葉世文署長親自頒贈「國家重要濕地保育榮譽顧問證書」給來台的Dr. Peter Bridgewater等七位貴賓，也象徵台灣的濕地與亞洲及全球連結在一起。
我國由內政部營建署葉世文署長與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SWS）共同發表「亞洲濕地台北宣言」，並簽訂合作及交流備忘錄；宣言內容以「健康濕地、健康人類」為訴求，期能確保（一）健康的濕地生態系統是亞洲經濟發展的基礎、（二）良好的濕地管理應奠基在健全科學研究、（三）強化濕地跨國管理合作、（四）全民積極參與地方行動等四大作為，呼籲所有亞洲經濟體個別或整體的重視，共同致力於降低亞洲濕地的負面衝擊。
早上的議程先由內政部賴峰偉次長代表我國再次歡迎聯合國資深官員及國內外濕地保育專家學者，能繼續分享各國在濕地經營管理與社區參與及教育的經驗；賴次長致詞時企盼台灣能有更多的國際參與及合作管道，也懇請在座的國際貴賓能予以支持，讓我國能在亞洲濕地連結中扮演角色，也讓全球見證台灣民間環保團體旺盛的保育力量。
持續昨（23）天的專題演講，今天大會首先由SWS香港暨中國分會會長劉信信教授以香港為例，介紹都會型重要濕地的永續經營與管理機制，強調以生態整體功能來營造寬廣之環境；國內城鄉發展分署王銘正分署長則提出：濕地保育資本化、在地化與產業化，建立整體濕地生態網絡，建構濕地管理法令體系等台灣濕地三大新願景；SWS亞洲委員會中東分會主席Adel Dagher Fahed從物理、化學及生物的觀點出發，特別注意SO2及NOX等氣體排放物經由雨水對濕地環境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印度國家保護區資深研究員Ravi Shanker Kanoje透過迦納國家公園來介紹水鳥及濕地生態，也論及印度為加強生態保護，在環境及森林部下設有「濕地、紅樹林及珊瑚礁國家委員會」組織；日本拉姆薩中心秘書長Reiko Nakamura介紹日本藉由兒童參與的方式，透過國際交流及教育的方式，希望從小扎根普及推廣濕地的概念；最後一場則由台灣濕地保護聯盟的翁義聰理事長闡述民間力量在官田地區水雉保育行動的成功案例，讓所有與會者充分見識到台灣民間環保團體所展現的保育力量。
本次共邀請來自九國十一位專家分別針對亞洲濕地環境復育與經營管理進行國際經驗交流，也呼應拉姆薩公約對於濕地重建及濕地永續營造的理念；二天會議共吸引超過一千人次關心濕地的政府相關部門、長期致力於保育濕地的NGO團體與相關系所教授及學生參加，顯示國內各界對於濕地議題的重視，大會成果相當豐碩，相信必能為台灣後續在濕地復育及營造提供更新的思維。</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永安衛教館成功活化轉型為身心障礙者養護家園(2008-10-2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01</link><description>閒置多年的高雄縣永安衛教館於97年9月27日正式開幕營運並更名為「真善美養護家園」，主要提供6歲以上至65歲以下生活無法自理、行動能力缺損之身心障礙者全日型住宿服務計72床，除可滿足當地民眾安置需求亦可提供南部地區身心障礙朋友另一個選擇機會。 

91年耗資7,000萬元興建完成的高雄縣永安衛教館，原是希望提供永安鄉民眾一處高品質的就醫環境，但後來因整體醫療經營環境改變，以及公所無力繼續投入經費，導致該棟大樓建築停頓，後續營運計畫也無法順利推動， 94年間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為閒置的「蚊子館」，由內政部輔導高雄縣永安鄉公所辦理活化作業。

內政部廖了以部長指出，永安衛教館在活化過程遭遇相當多的困難，在內政部社會司輔導與協助，高雄縣政府的配合與支持，以及高雄縣永安鄉公所持續不斷的努力下突破種種限制，成功的將閒置大樓轉型經營身心障礙者養護家園，並綜合考量市場需求與鄉公所本身人力及財力，採取「公有民營」的經營模式，此舉除了引進民間資源和專業管理能力，更可節省公帑支出，同時對有托育養護需求的民眾提供服務，又成功除去蚊子館的污名，可說是達到多贏的美事。

目前該園服務對象以設籍高雄縣6歲以上至65歲以下、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為優先，其次為鄰近縣市個案；服務內容包括住宿生活照顧、護理服務、復健服務及休閒服務，另外也提供臨時及短期托育養護服務、諮詢服務（特教及輔具諮詢）等事項，目前已有人員進住，有需要的家庭或民眾可至該園參觀（地址:高雄縣永安鄉永安路5號）或電洽該園陳主任（服務電話:07-6917697、傳真:07-6917779）。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永安衛教館成功活化轉型為身心障礙者養護家園(2008-10-2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02</link><description>閒置多年的高雄縣永安衛教館於97年9月27日正式開幕營運並更名為「真善美養護家園」，主要提供6歲以上至65歲以下生活無法自理、行動能力缺損之身心障礙者全日型住宿服務計72床，除可滿足當地民眾安置需求亦可提供南部地區身心障礙朋友另一個選擇機會。 

91年耗資7,000萬元興建完成的高雄縣永安衛教館，原是希望提供永安鄉民眾一處高品質的就醫環境，但後來因整體醫療經營環境改變，以及公所無力繼續投入經費，導致該棟大樓建築停頓，後續營運計畫也無法順利推動， 94年間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列為閒置的「蚊子館」，由內政部輔導高雄縣永安鄉公所辦理活化作業。

內政部廖了以部長指出，永安衛教館在活化過程遭遇相當多的困難，在內政部社會司輔導與協助，高雄縣政府的配合與支持，以及高雄縣永安鄉公所持續不斷的努力下突破種種限制，成功的將閒置大樓轉型經營身心障礙者養護家園，並綜合考量市場需求與鄉公所本身人力及財力，採取「公有民營」的經營模式，此舉除了引進民間資源和專業管理能力，更可節省公帑支出，同時對有托育養護需求的民眾提供服務，又成功除去蚊子館的污名，可說是達到多贏的美事。

目前該園服務對象以設籍高雄縣6歲以上至65歲以下、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為優先，其次為鄰近縣市個案；服務內容包括住宿生活照顧、護理服務、復健服務及休閒服務，另外也提供臨時及短期托育養護服務、諮詢服務（特教及輔具諮詢）等事項，目前已有人員進住，有需要的家庭或民眾可至該園參觀（地址:高雄縣永安鄉永安路5號）或電洽該園陳主任（服務電話:07-6917697、傳真:07-6917779）。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部務會報通過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2008-10-2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03</link><description>鑑於過往民眾辦理戶籍登記事項須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仍須重新拍照衍生不便，內政部於97年10月23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相片繳交年限由1年放寬為2年內相片均可使用。廖了以部長特別強調，本次修正是為了推動簡政便民，落實法規鬆綁，嚴密戶籍作業，確保民眾權益，並減輕民眾負擔。

內政部表示，目前民眾因搬家、遷徙等情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由於國民身分證之各欄內容變動須配合換領國民身分證，造成民眾仍須重新拍照。為減輕民眾負擔，將相片繳交年限由1年放寬為2年內相片均可使用。同時如全戶遷徙或戶內部分人口遷徙而換發國民身分證，由戶長或戶內人口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時，可隨同一併換領地址已變更之國民身分證，免繳戶內人口相片。戶政事務所在核發換證時，仍須切實查證，避免影響民眾權益。

除國民身分證相片規定放寬外，本次戶籍法施行細則草案修正特重視鬆綁規範，除配合戶籍法之修正增訂五項登記程序，包括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分（合）戶登記、輔助登記、初設戶籍登記與出生地登記之程序與申請文件外，並基於精簡法規之考量，於細則中明文規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方式、民眾辦理戶籍更正登記之作法、國民身分證遭扣留時，當事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之程序，以維民眾權益及個人資訊安全。全案將續行法制作業，報請行政院審議核定。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部務會報通過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2008-10-2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04</link><description>鑑於過往民眾辦理戶籍登記事項須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當事人仍須重新拍照衍生不便，內政部於97年10月23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相片繳交年限由1年放寬為2年內相片均可使用。廖了以部長特別強調，本次修正是為了推動簡政便民，落實法規鬆綁，嚴密戶籍作業，確保民眾權益，並減輕民眾負擔。

內政部表示，目前民眾因搬家、遷徙等情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由於國民身分證之各欄內容變動須配合換領國民身分證，造成民眾仍須重新拍照。為減輕民眾負擔，將相片繳交年限由1年放寬為2年內相片均可使用。同時如全戶遷徙或戶內部分人口遷徙而換發國民身分證，由戶長或戶內人口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登記時，可隨同一併換領地址已變更之國民身分證，免繳戶內人口相片。戶政事務所在核發換證時，仍須切實查證，避免影響民眾權益。

除國民身分證相片規定放寬外，本次戶籍法施行細則草案修正特重視鬆綁規範，除配合戶籍法之修正增訂五項登記程序，包括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分（合）戶登記、輔助登記、初設戶籍登記與出生地登記之程序與申請文件外，並基於精簡法規之考量，於細則中明文規定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之編定方式、民眾辦理戶籍更正登記之作法、國民身分證遭扣留時，當事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之程序，以維民眾權益及個人資訊安全。全案將續行法制作業，報請行政院審議核定。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SWS）第一屆亞洲濕地大會在台北揭開序幕(2008-10-2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605</link><description>全球知名濕地保育專家學者、聯合國資深官員及我國政府官員齊聚一堂，於97年10月23日假台北市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第一屆亞洲濕地大會，共同探討全球濕地保育議題。內政部廖了以部長代表我國向聯合國濕地公約及科學家學會的專家學者表達最誠摯的歡迎，也對國內相關部會、重要民間組織及學術團體等協助大會的籌備表示最大的感謝，同時對現場將近600位關心濕地保育的人員表示最大敬意。廖部長致詞時表示，台灣目前已劃設有75處國家重要濕地，這些濕地不但是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棲息環境，也提供絕佳的生態旅遊國際景點，近年來，政府在濕地保育的政策推動上更是不遺餘力，期望國際能看到台灣在環境保育上的努力。
馬總統書面賀詞除表達中華民國政府與人民向遠道而來的國際貴賓，表達誠摯歡迎與感謝之意，亦深切期盼我國能早日加入濕地公約組織，將台灣重要濕地納入公約管理名錄，為國際生態保育貢獻最大的心力。
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會長Patrick Megonigal教授亦相當期待瞭解台灣和其他亞洲國家豐富的濕地資源，也很高興認識台灣的朋友，並樂意分享此次大會的心得。
大會第一場專題演講由現任SWS亞洲委員會主席 Isidro T. Savillo教授揭開序幕，其闡述亞洲各國對濕地的觀念演變，他認為濕地保育不應只是民間NGO團體獨自在努力，政府部門更應扮演領導的角色，特別是提供有效率的政策框架。聯合國發展署資深研究員Mamunal Hoque Khan將濕地視為生態遺產，探討當前濕地逐漸劣化及消失的原因，並提出流域性區域整合管理及國際組織多方協議的管理決策建議。
第三場由聯合國拉姆薩公約西半球教育訓練中心執行長Rosa Montanez以自己的國家－巴拿馬為例，說明巴拿馬於1992年開始建立國家級的保護區系統，整合全國65處保護區，佔國土面積高達34.43％，同時也特別介紹該國的國際重要濕地。聯合國拉薩姆公約前秘書長Peter Bridgewater則從文化景觀的觀點來看待濕地，強調可藉由生態系統的方法來達成濕地的明智使用（Wise Use）。早上最後一場的專題報告則由來自日本國土交通省的Keita Furukawa主任特別介紹日本在海岸環境系統復育的經驗，其透過監測的機制與地理資訊系統的運用，瞭解海灣地區生態環境復育情形；以上這些國際經驗都提供台灣未來在從事濕地環境保育及復育工作上許多思考的方向。
為期四天的第一屆亞洲濕地大會，明天（10/24）仍將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持續有六場的專題演講，主軸包括濕地經營與管理、全球及地方社區參與及教育等二大主題，內政部期盼長期關心台灣濕地環境保育的國人能繼續參與盛會並共同集思廣益，展現台灣在濕地保育的經驗與價值。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SWS）第一屆亞洲濕地大會在台北揭開序幕(2008-10-2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606</link><description>全球知名濕地保育專家學者、聯合國資深官員及我國政府官員齊聚一堂，於97年10月23日假台北市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行第一屆亞洲濕地大會，共同探討全球濕地保育議題。內政部廖了以部長代表我國向聯合國濕地公約及科學家學會的專家學者表達最誠摯的歡迎，也對國內相關部會、重要民間組織及學術團體等協助大會的籌備表示最大的感謝，同時對現場將近600位關心濕地保育的人員表示最大敬意。廖部長致詞時表示，台灣目前已劃設有75處國家重要濕地，這些濕地不但是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棲息環境，也提供絕佳的生態旅遊國際景點，近年來，政府在濕地保育的政策推動上更是不遺餘力，期望國際能看到台灣在環境保育上的努力。
馬總統書面賀詞除表達中華民國政府與人民向遠道而來的國際貴賓，表達誠摯歡迎與感謝之意，亦深切期盼我國能早日加入濕地公約組織，將台灣重要濕地納入公約管理名錄，為國際生態保育貢獻最大的心力。
國際濕地科學家學會會長Patrick Megonigal教授亦相當期待瞭解台灣和其他亞洲國家豐富的濕地資源，也很高興認識台灣的朋友，並樂意分享此次大會的心得。
大會第一場專題演講由現任SWS亞洲委員會主席 Isidro T. Savillo教授揭開序幕，其闡述亞洲各國對濕地的觀念演變，他認為濕地保育不應只是民間NGO團體獨自在努力，政府部門更應扮演領導的角色，特別是提供有效率的政策框架。聯合國發展署資深研究員Mamunal Hoque Khan將濕地視為生態遺產，探討當前濕地逐漸劣化及消失的原因，並提出流域性區域整合管理及國際組織多方協議的管理決策建議。
第三場由聯合國拉姆薩公約西半球教育訓練中心執行長Rosa Montanez以自己的國家－巴拿馬為例，說明巴拿馬於1992年開始建立國家級的保護區系統，整合全國65處保護區，佔國土面積高達34.43％，同時也特別介紹該國的國際重要濕地。聯合國拉薩姆公約前秘書長Peter Bridgewater則從文化景觀的觀點來看待濕地，強調可藉由生態系統的方法來達成濕地的明智使用（Wise Use）。早上最後一場的專題報告則由來自日本國土交通省的Keita Furukawa主任特別介紹日本在海岸環境系統復育的經驗，其透過監測的機制與地理資訊系統的運用，瞭解海灣地區生態環境復育情形；以上這些國際經驗都提供台灣未來在從事濕地環境保育及復育工作上許多思考的方向。
為期四天的第一屆亞洲濕地大會，明天（10/24）仍將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持續有六場的專題演講，主軸包括濕地經營與管理、全球及地方社區參與及教育等二大主題，內政部期盼長期關心台灣濕地環境保育的國人能繼續參與盛會並共同集思廣益，展現台灣在濕地保育的經驗與價值。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民眾購買預售屋簽訂契約前，請注意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確保權益(2008-10-2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594</link><description>近來有民眾反映部分建商，以不實廣告引誘民眾投資上當，並以違法不合理之買賣契約誘使民眾吃虧，並投訴無門。本部呼籲民眾購買預售屋簽約前，可先查看建商提供之契約書內容與內政部訂頒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異度。建商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若所訂契約未將上開應記載事項記入者，該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民眾若發現建商廣告不實，引誘民眾上當，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有關虛偽不實記載或廣告不實之嫌者，請檢具具體案例及有關資料，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交易委員會檢舉。若預售屋買賣契約違反誠信原則及對消費者明顯失公平者，可依民法第247-1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循司法途徑解決。

前開內政部訂頒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相關不動產契約書範本請至內政部「e-house不動產交易服務網」查詢，網址：ehouse.land.moi.gov.tw。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移民署10月22日遣送72名大陸偷渡犯返鄉(2008-10-2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59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月22日於馬祖遣送大陸偷渡犯72人回大陸與家人團聚。
移民署為舒緩收容壓力及加速遣返收容人返鄉，藉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協調大陸方面加速遣返工作，爭取在最短的收容時間內將大陸收容對象遣返，被遣返的大陸人士對於能返鄉，均表示感謝及肯定。
移民署表示，目前移民署宜蘭及新竹收容所收容的大陸偷渡犯僅剩47 人，均係涉及司法案件未結者，所有能遣返的大陸偷渡犯均已全數遣返，目前已無可立即遣返之大陸偷渡犯。
移民署在簡代理署長太郎主政之下，兩岸遣返速度明顯加快進行，且在移民署及大陸邊防當局密切合作及溝通協調中，遣返速度快速推動。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移民署10月22日遣送72名大陸偷渡犯返鄉(2008-10-2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1&amp;sn=1596</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月22日於馬祖遣送大陸偷渡犯72人回大陸與家人團聚。
移民署為舒緩收容壓力及加速遣返收容人返鄉，藉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協調大陸方面加速遣返工作，爭取在最短的收容時間內將大陸收容對象遣返，被遣返的大陸人士對於能返鄉，均表示感謝及肯定。
移民署表示，目前移民署宜蘭及新竹收容所收容的大陸偷渡犯僅剩47 人，均係涉及司法案件未結者，所有能遣返的大陸偷渡犯均已全數遣返，目前已無可立即遣返之大陸偷渡犯。
移民署在簡代理署長太郎主政之下，兩岸遣返速度明顯加快進行，且在移民署及大陸邊防當局密切合作及溝通協調中，遣返速度快速推動。
</description><pubDate>Thu, 20 Nov 2008 20:23:04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民眾購買預售屋簽訂契約前，請注意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確保權益(2008-10-2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amp;sn=1597</link><description>近來有民眾反映部分建商，以不實廣告引誘民眾投資上當，並以違法不合理之買賣契約誘使民眾吃虧，並投訴無門。本部呼籲民眾購買預售屋簽約前，可先查看建商提供之契約書內容與內政部訂頒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異度。建商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若所訂契約未將上開應記載事項記入者，該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民眾若發現建商廣告不實，引誘民眾上當，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有關虛偽不實記載或廣告不實之嫌者，請檢具具體案例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