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政機關組織
地政為國家庶政基礎,其工作以配合國家建設、發展經濟、安定社會及確保民眾財產權益為主。中央行政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土地登記則依法由市縣地政機關辦理。市縣地政機關在直轄市、縣(市)為地政處(局)。目前各市縣地政機關,均於轄區內分設地政事務所,專責辦理土地登記、測量等有關地政業務。土地行政組織系統詳圖5-1。

圖5-1說明:市縣地政機關在直轄市、縣(市)為地政處(局)。目前各市縣地政機關,均於轄區內分設地政事務所,專責辦理土地登記、測量等有關地政業務。
二、制定地政法規
為健全地政法制,俾據以解決土地問題,執行土地政策,頒訂地籍、地價、地權、測量及方域各類地政法規(包括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估價師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農地重劃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土地徵收條例、地政士法、土地登記規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近約200種。
三、健全地籍管理
(一) 辦理土地及建物登記
為確保公私有土地產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作為課徵土地稅及推行土地政策之依據,完成各地政事務所土地及建物登記等電腦化作業,全國辦理各類土地及建物登記案件數,詳表5-1,5-2。
| 單位:筆;公頃 | ||||||||||
| 年別 | 土地登記 |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所有權登記 | 他項權利登記 | ||||||
|---|---|---|---|---|---|---|---|---|---|---|
| 第一次登記 | 移轉登記 | |||||||||
| 總筆數 | 總面積 | 筆數 | 面積 | 筆數 | 面積 | 筆數 | 面積 | 筆數 | 面積 | |
| 93年 | 4 108 560 | 355 946 | 830 377 | 158 186 | 11 399 | 9 712 | 1 401 763 | 98 541 | 1 865 022 | 89 506 |
| 94年 | 4 180 615 | 272 709 | 833 471 | 81 229 | 13 410 | 21 522 | 1 349 465 | 83 852 | 1 984 278 | 86 105 |
| 95年 | 4 190 681 | 319 676 | 797 468 | 79 785 | 17 420 | 61 526 | 1 340 463 | 90 384 | 2 035 330 | 87 980 |
| 96年 | 3 905 742 | 501 196 | 785 528 | 193 820 | 19 235 | 126 872 | 1 306 990 | 90 162 | 1 793 989 | 90 343 |
| 97年 | 3 467 268 | 543 290 | 558 327 | 238 497 | 23 262 | 129 906 | 1 261 788 | 88 317 | 1 623 891 | 86 569 |
| 單位:棟;公頃 | ||||||||||
| 年別 | 建物登記 | 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 所有權登記 | 他項權利登記 | ||||||
|---|---|---|---|---|---|---|---|---|---|---|
| 第一次登記 | 移轉登記 | |||||||||
| 總棟數 | 總面積 | 棟數 | 面積 | 棟數 | 面積 | 棟數 | 面積 | 棟數 | 面積 | |
| 93年 | 2 079 192 | 30 651 | 225 775 | 3 359 | 131 025 | 3 554 | 549 799 | 6 900 | 1 172 593 | 16 837 |
| 94年 | 2 206 473 | 32 312 | 217 289 | 3 550 | 149 591 | 3 929 | 544 191 | 6 523 | 1 295 402 | 18 310 |
| 95年 | 2 239 371 | 34 891 | 178 904 | 4 355 | 173 608 | 4 189 | 554 291 | 6 756 | 1 332 568 | 19 590 |
| 96年 | 2 075 896 | 31 281 | 218 349 | 3 680 | 172 440 | 4 211 | 524 584 | 6 260 | 1 160 523 |
17 130 |
| 97年 | 1 913 315 | 29 249 | 170 285 | 3 331 | 154 254 | 3 924 | 495 566 | 5 697 | 1 093 210 | 16 267 |
(二) 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
為促使物盡其用、活絡社會經濟發展,配合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通則章及所有權章),及同法總則及親屬編、資訊公開法等修正規定,並為符合實務執行需要,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於98年7月發布施行。
(三) 推動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跨所申辦登記案件
因應資訊時代網路化的服務及突破以往僅能於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案件之限制,本部推動同一縣市轄區內各地政事務所間辦理跨所登記案件,俾使民眾得就近向土地所在地縣市之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有效節省民眾奔波往返時間及交通成本。目前已推動跨所申辦簡易登記案件,至97年底已有臺北市等8縣市實施,執行成效頗獲民眾肯定。
(四) 積極推動不動產糾紛調處業務
為協助民眾解決共有土地分割問題、重測界址爭議、總登記公告期間爭議、房屋租用、耕地租用等不動產糾紛問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90年9月已全面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截至97年底全國已有3,927件作成調處結果,不但紓減訟源、縮短時程且費用低廉,頗獲民眾好評。
(五) 推動地籍清理工作
為清理臺灣光復初期所遺土地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訂定「地籍清理實施計畫」,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依據,規劃自97年1月至102年12月止,分類逐年完成地籍清理工作。截至97年底,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公告共計2萬8,067筆(棟),已完成登記有661筆(棟)。
四、建立地政資訊
(一) 推廣「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系統
配合法務部於96年3月修正民法物權篇,因涉本系統之登記子系統及系統管理子系統功能,經於97年6月辦理系統功能增修,且因本系統係替換目前各地政事務所作業之NT版系統,為全國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辦地政案件之電腦作業系統,其作業攸關民眾不動產交易安全、財產權益及便民服務措施之品質,為使地政整合系統NT版能順利轉換本系統上線使用,使能更符合實務作業現況需要,於97年8月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討論,將臺南縣、宜蘭縣、新竹市及福建省金門縣納入上線優先推廣縣市,所需硬體設備暨作業所需應用軟體等環境及系統執行人力,由各該縣(市)政府提供,並委由臺南縣政府辦理98年上線推廣作業事宜。
(二) 推動ISMS資訊安全機制
為確保地政資訊作業安全,本部地政司電腦機房安全管理自93年開始規劃導入,於94年5月通過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國際資訊安全BS7799認證,後於95年再通過新版(BS7799-2:ISO27001:2005)之安全認證,96年及97年(97年3月25日及10月27日)依規定每隔半年由原授證BSI公司進行一次後續審查並順利通過,確保證書及各項安全機制有效性。另為利機房管理制度化及各項操作資訊化,經將本項安全機制所建置文件簽核管制歸檔流程、表單歸納分析統計功能及現行風險評鑑相關作業與各項ISMS表單暨規範,委商開發完成資安(ISMS)e化管理系統並順利作業中,98年將持續推動辦理。
(三) 加強網路為民服務
本部推動之地政電傳資訊、地政資訊網際網路作業服務及地政電子謄本,97年分別有2,022萬筆、568萬張查詢量及2,405萬張申領量,有效提高為民服務績效。
(四) 辦理「地政服務即時通計畫」
本計畫原為奉行政院95年11月函核定之「地政e網通後續計畫」,經納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優質網路政府計畫」之旗艦6民眾e管家計畫之子項計畫,並更名為「地政服務即時通計畫」,辦理地籍謄本減量及網路應用服務、地政資訊網路訊息服務及地政歷史資料e化服務三項重點工作,所需總經費4億6,248萬元,計畫期程自97年至100年共4年,97年編列第1年經費7,728萬元辦理各項工作之推動並均順利完成,98年編列1萬2,902萬元持續推動各項工作。
(五) 推動「多目標地籍圖立體圖資建置計畫」試辦作業
98年將擇定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前期示範作業流程辦理試辦作業,並作為後續年度全面正式作業之參據。
(六) 辦理「土地基本資料庫工作分組資料庫擴充建置計畫」
98年編列500萬元,辦理擴充「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資料儲存設備及相關主機伺服器,並導入「服務導向架構」(Service Oriented Architecture,SOA)應用機制,提供全方位的資料共享,將所生產的圖資發布成標準化的網路服務,提供其他需求機關(單位)透過網路應用此服務所發布之地政資料,無需再複製資料及轉檔,即可建立其各自之應用系統,提升應用效能。
五、健全不動產交易管理
為確保民眾不動產交易安全,推動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管理制度,並訂定各類不動產契約書範本供大眾參考使用。
(一) 核發地政士證書
79年先後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及地政士法相關規定,受理申請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截至97年底止,經審查符合資格發給證書者,計有2萬6,003人,陳報本部備查之開業人數計有1萬1,679人。
(二) 健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制度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自88年公布施行以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據該條例規定許可經營經紀業者,截至97年底止,計5,866家,其中4,102家完成申請備查。
六、實施平均地權
為貫徹平均地權、漲價歸公、地利共享政策目標,規劃合理地價地稅制度,改進不動產估價技術、建立不動產估價師管理及督辦地方政府辦理公告土地現值等業務。
(一) 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告土地現值
97年公告土地現值與96年相較,全國平均調高3.24%,其中臺灣省平均調高3.16%,臺北市調高6.69%,高雄市調高1.59%,福建省金門縣調高8.27%,福建省連江縣調高1.45%。
(二) 編製都市地價指數
為提供民眾正確的都市地價資訊,自78年起試編都市地價指數,除於80年擬具「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計畫」外,並研擬「都市地區地價指數查編要點」,作為查編作業之依據。對北、高二市、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所轄鄉、鎮、市、區之都市土地,採平均區段地價面積加權法編製指數,每年查編2次,於1月15日及7月15日公布。截至98年7月15日已編製32期;第32期全國都市地價總指數較上期下跌1.32%。其中臺灣省下跌1.44%,臺北市及高雄市分別下跌1.26%及0.79%。詳如表5-3。
| 單位:棟;公頃 | ||||
| 地區別 | 總指數 | 住宅區 | 商業區 | 工業區 |
|---|---|---|---|---|
| 全國 | -1.32 | -1.27 | -1.40 | -1.64 |
臺灣地區 |
-1.32 -1.44 -1.26 -0.79 |
-1.27 -1.35 -1.16 -0.91 |
-1.41 -1.54 -1.48 -0.63 |
-1.65 -1.79 -1.20 -0.76 |
| 福建省 金門縣 連江縣 |
-0.21 -0.32 |
-1.49 -0.33 |
3.24 -0.27 |
3.82 - |
(三) 建立房地產交易資訊
為解決國內因缺乏房地產公開交易市場致衍生不動產交易問題,自80年度起逐年分區建立基隆市等108個主要都市地區內商業區及住宅區地價資訊資料,並按季出版「臺灣省主要都市地區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自88年第4季起將臺北市、高雄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地區納入,並易名為「中華民國主要都市地區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以充實地價資訊內容。又為擴大辦理交易簡訊業務,期能提供更完整之全國房地產買賣實例資料,94年起除保有原來商業區及住宅區資料外,並將工業區、農業區以及其他地區之房地產交易資料一併納入該簡訊中,且更名為「中華民國房地產交易價格簡訊」。本部亦建立房地產交易價格查詢網頁,以迅速、完整地提供房地產買賣實例,作為政府機關施政及民間買賣、抵押、投資之重要參考資料。
(四) 建立不動產估價師制度
為促進不動產市場交易健全化,估價師制度之建立為相當重要之環節,「不動產估價師法」於89年10月總統公布施行,並於90年陸續研訂相關子法。又自91年4月起依前揭相關法規規定受理申請核發不動產估價師證書,截至97年底止,經審查符合資格發給證書者計330人,陳報本部備查之開業人數計246人。
(五) 試辦基準地選定及查估
91年進行「改進地價制度之研究」,於92年函送「試辦基準地選定及查估要點」、工作進度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試辦點數表等資料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自93年起全面試辦基準地查估作業,97年完成1,147點之查價工作。
(六) 受理不動產證券化申請個案
本部受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送不動產證券化申請案,針對其所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是否符合證券化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要求及技術規定,及其內容是否違反相關法令提供意見。截至97年止,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核准件數計8件,核准總金額新臺幣561.25億元;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核准件數計9件,核准總金額新臺幣216.82億元,兩者合計778.07億元。
七、合理調整地權
(一) 外國人取得及移轉土地權利
基於保障國民生計和維護國防安全,外國人取得及移轉土地案件,需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並報本部備查。97年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案件810件,移轉土地權利案件294件。取得土地筆數計有1,551筆,面積35.8895公頃;建物棟數計有1,775棟,面積32.3650公頃。
(二) 核准公地撥用
為配合政府機關興辦公共事業需用公有土地,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本部於97年計代行政院核准撥用地方公有土地2,652筆,面積130.4243公頃。
(三) 核准公地處分
為辦理直轄市、縣(市)有土地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租賃案件,依據土地法第25條規定,本部於97年代行政院核准處分地方公有土地902筆,面積27.8443公頃;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16筆,面積2.1972公頃;公、私有土地交換9筆,面積0.0827公頃;設定地上權4筆,面積2.8997公頃。
(四) 核准地方政府取得未登記土地產權
為辦理各級政府機關因投資興辦工程,取得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產權案件,依行政院頒「關於水道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規定,本部於97年計代行政院核准土地2筆,面積21.4663公頃。
八、促進土地利用
為促進土地之開發利用並配合都市建設及農村社區更新,以帶動城鄉發展,提供居民優質生活,實施區段徵收、土地重劃等業務。
(一) 農地重劃
為改善農業生產環境,促進農地利用,自47年度開始辦理農地重劃,截至97年度止,計完成797區,面積39萬1,993公頃(如表5-4)。本(98)年度建設地區計有彰化縣二林鎮萬興重劃區、臺中縣大甲鎮西岐重劃區、苗栗縣苑裡鎮南山重劃區等3區,面積610公頃。
| 年度別 | 地區數 | 面積(公頃) |
|---|---|---|
| 總計 | 797 | 391 993 |
| 47至93年 | 788 | 390 266 |
| 94年 | 1 | 250 |
| 95年 | 3 | 403 |
| 96年 | 2 | 490 |
| 97年 | 3 | 584 |
(二)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
拓寬改善民國60年度以前即已完成農地重劃區之原有農路至4公尺以上,並將與農路併行之給、排水路配合施設混凝土U型溝,路面加舖碎石級配,以因應目前農業經營規模之需要。自77年度起至97年度止,計完成654區,面積7萬7,768公頃(如表5-5)。本(98)年度建設地區計有宜蘭縣壯東(第六期)等7縣27區,面積2,211公頃。
| 年度別 | 區數 | 面積(公頃) | 改善農路長度(公尺) |
|---|---|---|---|
| 總計 | 654 | 77 768 | 3 162 472 |
| 77至93年 | 536 | 67 646 | 2 719 339 |
| 94年 | 30 | 2 568 | 110 336 |
| 95年 | 30 | 2 567 | 124 527 |
| 96年 | 26 | 2 478 | 106 336 |
| 97年 | 32 | 2 509 | 101 934 |
(三)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為改善農村社區聚落因缺乏整體規劃及地籍整理,致居民環境品質低落及簡化土地權屬關係,以提昇居民生活品質,建設農村優質的生活環境。自78年度起至97年度止,計辦理48區,面積362公頃(如表5-6)。本(98)年度建設地區計有新竹縣橫山鄉內灣、彰化縣大村鄉過溝、南投縣草屯鎮北投埔、屏東縣南州鄉壽元等4社區,面積25公頃。
| 年度別 | 地區數 | 面積(公頃) |
|---|---|---|
| 總計 | 48 | 362 |
| 78至93年 | 37 | 285 |
| 94年 | 2 | 11 |
| 96年 | 4 | 24 |
| 97年 | 5 | 42 |
(四) 市地重劃
為加強公共建設,健全都市整體發展,除由政府主動勘選地區辦理市地重劃,亦同時鼓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來辦理,執行情形截至97年底止,全國總計完成市地重劃810區,面積1萬4,326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計5,052公頃,提供可建築用地面積9,274公頃,節省政府建設經費計6,639億9,700萬元(如表5-7)。
|
|||||||
| 地區別 | 重劃區數 | 重劃面積 | 提供可建築用地面積 | 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 節省政府建設經費(百萬元) |
||
|---|---|---|---|---|---|---|---|
| 總計 | 810 | 14 326 | 9 274 | 5 052 | 663 997 | ||
| 公辦重劃 | 307 | 12 254 | 7 876 | 4 378 | 560 993 | ||
| 臺灣省 | 200 | 8 740 | 5 706 | 3 034 | 340 096 | ||
| 臺北市 | 39 | 920 | 544 | 376 | 123 108 | ||
| 高雄市 | 68 | 2 592 | 1 626 | 968 | 97 789 | ||
| 自辦重劃 | 503 | 2 072 | 1 398 | 674 | 103 004 | ||
| 臺灣省 | 473 | 1 836 | 1 241 | 595 | 85 821 | ||
| 臺北市 | 7 | 81 | 62 | 19 | 10 630 | ||
| 高雄市 | 23 | 155 | 95 | 60 | 6 553 | ||
(五) 辦理土地徵收
配合國家各項建設用地需要,本部依據89年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需經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截至97年底止,業已召開204次審議會議,共計審議9,337件(一般徵收5,857件,撤銷徵收1,400件,一併徵收1,779件,區段徵收72件,其他案件229件),其中審議通過一般徵收案件合計5,788件、14萬5,482筆,區段徵收案件合計59件、1萬4,303筆。
截至97年底止,臺灣地區(包括福建省金門縣)完成區段徵收,計79區,面積7,021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計3,237公頃,提供可建築用地面積3,784公頃,節省政府建設經費計2,579億5,327萬元(如表5-8)。
|
|||||||
| 地區別 | 區數 | 辦理面積 | 提供可建築用地面積 | 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 節省政府建設經費(百萬元) |
||
|---|---|---|---|---|---|---|---|
| 總計 | 79 | 7 021 | 3 784 | 3 237 | 257 953 | ||
| 臺灣省 | 52 | 5 361 | 2 811 | 2 549 | 227 225 | ||
| 福建省 | 1 | 4 | 2 | 2 | 132 | ||
| 臺北市 | 15 | 776 | 444 | 332 | 7 869 | ||
| 高雄市 | 11 | 881 | 526 | 355 | 22 727 | ||
(六)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管制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如有違反使用管制者,應即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理。97年各縣(市)政府查獲之違規使用土地,總計有2,932筆,總面積為624公頃;其中違規使用最多者為農牧用地,有2,767筆,面積為561公頃,次多者為林業用地,有41筆,面積為9公頃;查處罰鍰金額計新臺幣7,643萬元整。另由於縣(市)政府依法核准土地之容許或變更使用並對違規使用者加強查報取締,對於促進土地資源之保育及防止天然災害,具有相當功效。

九、國土測量
(一) 辦理臺灣地區地籍圖重測
為全面釐整地籍,杜絕經界糾紛,自65年起陸續辦理相關地籍圖重測計畫,截至97年止,計完成44萬3,392公頃,620萬3,412筆土地,包括2個直轄市及5個省轄市已全部辦竣;其中97年完成重測面積2萬5,739公頃,19萬7,328筆土地。
(二) 辦理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為加強林班地之管理、保育與利用,建立完整地籍資料,訂定「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分期分區辦理測量登記。其中第1期3年計畫自87年度起至89年,完成面積約100萬公頃。自93年起開始辦理第2期6年計畫,97年計辦理13萬5,313公頃。
(三) 辦理國家測繪計畫
為建立完整之國土基本資料,健全國家基本測繪,提昇測繪品質,達成測繪成果共享,實施國家測繪計畫,每年維護國家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辦理一、二等衛星控制點約800點、一等水準點約2,500點、一、二等重力點約3,500點之測量工作、於95及96年完成北部海域1,820平方公里之海域基本圖測量工作。
(四) 提供基本控制點測量成果資料
基本控制點測量為各項建設之基礎,其測量成果及衍生之資料的良窳更影響國家各項建設甚鉅。本部自82年開始辦理「應用全球定位系統實施臺閩地區基本控制點測量計畫」以來,已完成許多測量成果提供各界使用,其應用層面包含保育、造林、永續經營、生態旅遊、水土保持、河川整治、防洪、供電工程、科學園區規劃開發、水庫工程、高速鐵路、捷運工程、高速公路、下水道建設、地下水位監測、都市及農村規劃發展、離島建設、太空發展、地球科學、資源探勘、海洋科學、國防軍事及地震預測等領域。97年基本控制測量成果資料申請情況如下:
1.衛星追蹤站每日接收資料申請件數103件,共計提供2萬2,400筆資料。
2.衛星定位測量成果資料申請件數271件,共計提供3,770個點位資料。
3.高程測量成果資料申請件數408件,共計提供3,244個點位資料。
4.重力測量成果資料申請件數408件,共計提供1,053個點位資料。
5.臺灣地區大地基準及坐標系統轉換程式申請件數76件。
6.臺灣地區大地起伏計算程式申請件數55件。
十、方域行政
(一) 實施臺灣地區地名查詢系統建置計畫
自88年下半年起辦理「臺灣地區地名查詢系統」建置計畫,使地名管理資訊化,俾利於行政作業、鄉土教育及地圖編印之應用。截至97年止,已開發完成臺灣地區地名查詢系統及其相關子系統,另地名資料庫建置部分,業已完成2直轄市及20縣(市),計4萬3千餘筆地名條目之清查,並上網供各界查詢(http://placesearch.moi.gov.tw/index_tw.php)。

(二) 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方案之研究」委託研究計畫
為因應當前政經情勢,提昇國家競爭力,推動行政區域的重新規
整合,爰提起「行政區域調整方案之研究」計畫,自95年起分3年期間辦理,以研究及規劃臺灣地區可行之行政區域調整方案,促進國土資源有效利用及各區域性的平衡發展,以期達成國民生活素質的平等提升。
97年業完成深度訪談及舉辦座談會等工作,並綜合第一、二年蒐集之相關資料、各項變數分析之專案研究、座談會研討、公聽會、民意調查、深度訪談等各項資料進行規劃研究,並結合14項專案研究指標之地理資訊系統資料庫,提出具體可行之行政區域調整方案。
(三) 審查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案
依據「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路線劃定許可辦法」辦理本項業務,97年度召開4次會議,審查通過勘測許可案1件、整年期維護許可案2件及書面審查整年維護案4件。另本部同意緊急維修案11件、備查緊急維修完工報告14件。
(四) 辦理我國大陸礁層調查計畫
為確保我國海域主權權益及各種海域資源,本部自95年起至99年止辦理「我國大陸礁層調查計畫」。97年工作包括「我國周邊國家大陸礁層及相關海域權益主張研析工作」、「我國大陸礁層暨經濟海域範圍擬訂工作」、「辦理我國大陸礁層海域調查工作」、「我國基線大地測量及資料檢核工作」、「我國大陸礁層資訊系統擴充與維護工作」、「大陸礁層基本資料整合分析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