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行政組織
本部主管全國社會福利行政業務,除由社會司掌理有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人民團體及合作事業等之規劃、推行、指導與監督等事項外,另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分別於86年與87年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及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該二委員會並於91年7月合併成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又於88年11月成立兒童局,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
二、社會福利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
為呼應世界各國兒童福利發展趨
勢,於92年將「兒童福利法」、「少年
福利法」二法予以整合為「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希望透過該法之施行,使兒
童、少年之權益能獲得更進一步之保
障。
目前我國兒童及少年人口數約為487萬人,占我國總人口數21.1%。此一階段為人生最重要的紮根成長期,讓每一位兒童少年安全、健康、快樂的長大,是臺灣目前兒童少年福利政策發展的主要目標。現階段重點工作內容如下述:
(1) 推動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計畫:90年起推動社區保母系統實施計畫,積極招募合格保母,加入照顧幼童行列,提升托育品質,至97年輔導各縣市設置54個社區保母系統,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人數計1萬3,624人;另自97年4月1日開辦托育費用補助,符合條件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或5,000元,以減輕家庭負擔,97年計補助1萬2,012名幼兒。
(2) 發放幼兒教育券:針對年滿5足歲實際就讀私立托兒所之兒童每人每年補助1萬元,97年計補助8萬4,811人。
(3)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補助全國滿5足歲經濟弱勢幼兒就讀公私立幼托機構,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得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就讀私立幼托機構者,每年最高以等同免費就讀公立幼稚園之額度補助;家戶年所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至6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得免學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就讀私立幼托機構者每人每年補助2萬元。97年補助11萬5,183人。
(4) 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就讀公立托兒所者每年補助5千元,私立托兒所者每年補助2萬元,97年計補助1,262人。
(5)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針對年滿3足歲至未滿5歲就讀公私立托兒所之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每人每年補助1萬2千元,97年計補助8,165人。
(6) 普設公、私立托兒所:積極輔導托兒所立案,截至97年底止計4,071所,收托人數25萬7,563人。
(7) 賡續推動幼托整合方案:行政院94年7月核定2歲以下托嬰及家庭托兒業務由本部主管,2至6歲部分暫名為幼兒園,由教育部主政。本部業配合教育部研訂「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該法於98年3月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期整體規劃整合期程暨相關後續作業事宜,俾順利推動整合政策。
(1) 輔導25個地方政府建置通報轉介中心及個案管理資訊系統,加強通報轉介及個案管理工作。
(2) 積極辦理托育機構兼收發展遲緩兒童、托育機構巡迴輔導、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等措施,以建立完整早療服務體系。
(3) 為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發展遲緩兒童的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使其潛能儘量發揮,補助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及交通費(低收入戶每人每月5000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3,000元)。97年1萬4,864人受益。
(1) 辦理低收入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弱
勢兒童及少年視情形補助健保積欠費用、兒
童發展
評估費用暨住院之部分負擔等費用,97年補助13萬3,235人次。
(2) 辦理3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至97年補助1,269萬4,257人次,減輕家長負擔。
(3) 辦理中低收入戶家庭3歲以下兒童健保費補
助:至97年補助1萬7,726人次。
(1) 積極宣導及推動兒童少年保護工作:90年起
結合民間組織設置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113」。
(2) 推動高風險家庭兒童少年處遇服務: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單位依高風險家庭評估指標,篩選發現遭遇困難或有需求之家庭,主動提供預防性家庭處遇服務方案,防止兒虐事件發生。97年共計補助23縣市,結合77個民間團體增聘166位社工專業人力辦理,累計篩檢訪視2萬1,037戶家庭,開案長期輔導1萬6,168戶,介入輔導2萬8,393名兒少。
(3) 推動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已於95年5月函頒實施。開辦迄97年協助2萬8,438戶家庭,照顧5萬220名兒少,社工員提供訪視服務10萬3,794次,納入高風險家庭輔導1萬1,284人,納入兒虐保護個案輔導處遇3,570人。
(4) 擴充兒少保護社工人力:協助地方政府增聘320名兒少保護專責社工人力,並提供40%人事費用補助。
(1) 開辦「隔代、單親及原住民弱勢家庭之兒童少年外展服務」: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有教養困難等問題之隔代及單親家庭進行家庭訪視輔導等服務,以預防或協助解決家庭問題,避免兒少受到疏忽,減少行為偏差事件。97年補助2,823萬6,500元,辦理105個方案計7萬6,011人獲益。
(2) 辦理「兒童少年社區照顧輔導支持系統」: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單位建立社區化兒童及少年照顧輔導支持系統,針對生活遭遇困難或有偏差行為問題的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家庭訪視、電話諮詢、心理輔導、團體輔導、課後臨托與照顧、認輔志工服務、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等服務措施。97年補助436萬500元,辦理23個方案計3萬1,135人次受益。
(3) 辦理「外籍配偶及弱勢家庭兒童學前啟蒙服務計畫」:為使外籍配偶及弱勢家庭兒童能在學前和其他中產階級同儕有相當的立足點,透過補助專業團體運用托兒所或圖書館等場地,辦理親子繪本、語文發展及閱讀導引等帶領團體閱讀活動或到家指導親子共讀,協助培養家庭閱讀環境,強化早期的語文發展,降低與一般兒童落差。97年補助21縣市67個方案,經費1,459萬5,000元。
(4) 推動「家事商談」服務:自94年起即結合司法院與各地方法院合作,以政策性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離婚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諮商或商談服務」,透過商談人員協助離婚夫妻尋求雙方均滿意的衝突解決方式,商談議題包括離婚後的子女監護權歸屬、生活、探視、教養、居住及財物分配等各種安排,協助家長保持正向、良性的互動關係,共同合作教養子女,促進雙方和平理性溝通,提高協議履行之動機,減少雙方與子女因離婚造成的傷害,進而保障子女之成長權益。97年與13個地方法院合作,計7,912人次獲益。
(1) 訂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供地方政府作為輔導兒少福利機構設立、設置條件及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認定、訓練之參據。
(2) 輔導設置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100所,收容未受適當照顧、遭遺棄、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之兒童及少年3,300人。另補助其改善設施設備、強化專業人力與訓練,辦理機構評鑑工作,以提升服務品質。
(3) 輔導設置兒童少年福利服務中心56處,提供諮詢及諮商、轉介、親職教育及親子活動、文康休閒活動等服務。
(1) 少年發展與輔導服務:97年各項執行成果,推動少年社區參與關懷服務計43個方案,受益少年3,325人;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家庭、學校、社會等資源,對不良適應行為及遭遇不幸之兒少,提供追蹤輔導服務,辦理輔導工作等事宜,協助改善其適應狀況;另針對邊緣、中輟、行為偏差等高危險群少年之關懷推動外展服務方案,辦理44方案輔導1,405人;針對高風險少年規劃辦理「少年高度關懷團體工作」,辦理44方案計1,405人受益;督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非行少年安置服務,計輔導安置164位。
(2) 開辦兒童少年網路安全、出版品、影音光碟閱聽權益保護服務:由於電腦普及,電腦網路成為少年流連之處,網路援助交際漸成少年進入色情工作的新管道,又出版品、影音光碟刊載或播映色情及聳動出版內容,嚴重影響兒少身心發展。因此透過舉辦宣導、研討會或志工研習訓練,協助進行網路監看及出版品抽查等措施,並配合行政院新聞局網站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加強結合民間資源辦理少年網路安全宣導活動,保護其免受不良網站內容影響,維護兒少身心發展權益。
(3) 協助未婚懷孕少女相關服務:與民間單位合作設置「全國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 (0800-257085),對於青少年兩性交往及未婚懷孕少女,提供訪視輔導、家長協談、安置、醫療、收出養及托育等服務,並籌設「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以便未婚懷孕少女也可透過網路溝通方式求助。
(1) 定期召開跨部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另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經檢警查獲或救援,97年經檢警查獲或救援者304人,即由當地社政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偵訊,以保護受害人權益及協助案情之了解及處理。
(2) 透過短片及廣播加強兒少性交易防制宣導,每半年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公布並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加害者處罰、安置保護之成果;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輔導人教育訓練。
|
||||||||||
| 年底別 | 兒童人口數 | 少年人口數 | 托兒所數 | 安置教養機構數 | 發展遲緩早期療育 | 受虐人數 | ||||
|---|---|---|---|---|---|---|---|---|---|---|
| 兒童 | 少年 | 通報人數 | 服務人數 | 兒童 | 少年 | |||||
93年 |
3 413 894 |
1 931 153 |
4 257 |
42 |
35 |
11 778 |
20 318 |
5 796 |
2 041 |
|
94年 |
3 294 247 |
1 948 681 |
4 307 |
45 |
41 |
12 176 |
17 997 |
7 095 |
2 802 |
|
95年 |
3 176 997 |
1 930 180 |
4 213 |
47 |
42 |
12 688 |
18 662 |
6 990 |
3 104 |
|
96年 |
3 058 066 |
1 944 065 |
4 112 |
49 |
49 |
14 250 |
18 981 |
9 039 |
4 648 |
|
97年 |
2 936 650 |
1 931 654 |
4 008 |
51 |
54 |
15 033 |
21 232 |
8 758 |
4 945 |
|
(二) 老人福利
| 年底別 | 安置教養機構數(家) | 養護機構數(家) | 長期照護機構(家) | 老人公寓(處) | 長青學苑(所) | 老人文康中心(所) | 社區長青俱樂部(個) | 居家服務(人) | 日間照顧服務(人) |
|---|---|---|---|---|---|---|---|---|---|
93年 |
49 |
813 |
24 |
4 |
253 |
312 |
4 356 |
16 007 |
3 286 |
94年 |
47 |
838 |
27 |
4 |
264 |
333 |
4 147 |
22 089 |
4 861 |
95年 |
43 |
869 |
32 |
5 |
278 |
325 |
4 426 |
23 081 |
4 864 |
96年 |
43 |
922 |
37 |
4 |
353 |
325 |
4 559 |
24 508 |
5 594 |
97年 |
40 |
882 |
33 |
5 |
310 |
328 |
4 547 |
24 925 |
3 075 |
備註: 有關日間照顧服務乙項,92至96年服務人數係包括一般老人與失能老人;配合我國長期照顧十
年計畫開辦,97年服務人數修正以失能老人為主。
(三) 身心障礙者福利
| 年(底)別 | 身心障礙者人數(家)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數(家) | 托育及養護補助(千元) | 生活補助(千元) | 補助器具補助(千元) |
|---|---|---|---|---|---|
93年 |
908 719 |
244 |
2 921 952 |
12 174 519 |
588 316 |
94年 |
937 944 |
244 |
3 232 898 |
13 337 626 |
477 533 |
95年 |
981 015 |
248 |
3 535 757 |
14 120 154 |
524 700 |
96年 |
1 020 760 |
254 |
3 962 765 |
14 723 370 |
539 312 |
97年 |
1 040 585 |
264 |
4 310 248 |
15 029 360 |
539 003 |
(四) 婦女福利
保障婦女權益及促進婦女福利,向為政府積極重視之工作,截至97年12月底,全
國女性人數為1,141萬680人,占總人口數的49.53%;鑑於婦女在教育、勞動、政治參與
機會及經濟、社會、醫療資源之取得仍較居劣勢,促進性別平等仍有其必要。
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為表示政府重視婦女
福利之促進及婦女權益之保障,行政院於86
年成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婦權會),本部隨即於同年6月
起相繼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
會」、「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並
在本部社會司的組織架構中設立「婦女福利科」等專責單位。此外,行政院婦權會係由院長擔任召集人,透過分工小組會議、會前會議及委員會議等會議,協助整合各部會的婦女相關政策與措施,已發揮政策規劃、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功能。10年來,重要工作成果臚列如下:
此外,在促進婦女福利方面,政府除鼓勵設立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提供婦女多元化之服務外,並協同民間資源辦理各種具主題性之婦女學苑、成長活動、講座、支持性服務等,增進婦女社會參與機會,並倡導兩性平權觀念,以落實性別主流化理念,並針對單親家庭提供單親子女課業輔導、支持性服務措施、單親培力及單親個案管理,以協助減輕單親家長照顧負擔,促進其家庭成長及社會競爭力,同時對遭遇特殊境遇之不幸婦女,促請各地方政府提供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及法律訴訟補助等家庭扶助措施,以協助其改善生活環境。
最近2年,復將單親扶助擴及男性單親,98年1月23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經總統公布修正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將男性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納入扶助範圍,並針對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及家暴被害人,放寬「65歲以下」年齡限制,同時提高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比例到百分之六十等。有關近5年之扶助情形統計如表4-4。
| 單位:人次;千元 | ||||||||||||
| 年底別 | 合計. | 緊急生活扶助 | 傷病醫療補助 | 法律訴訟補助 | 子女生活津貼 | 兒童托育津貼 | ||||||
|---|---|---|---|---|---|---|---|---|---|---|---|---|
| 人次 | 金額 | 人次 | 金額 | 人次 | 金額 | 人次 | 金額 | 人次 | 金額 | 人次 | 金額 | |
93年 |
172 683 | 341 717 | 3 696 | 64 409 | 1 358 | 1 971 | 300 | 11 196 | 146 084 | 214 298 | 21 245 | 49 843 |
94年 |
18 829 | 362 435 | 7 185 | 73 182 | 1 640 | 1 660 | 225 | 9 535 | 158 006 | 224 133 | 21 237 | 53 925 |
95年 |
98 858 | 242 205 | 8 419 | 87 264 | 1 639 | 1 812 | 293 | 10 521 | 76 496 | 118 865 | 12 011 | 23 742 |
96年 |
10 612 | 285 473 | 11 062 | 116 214 | 683 | 844 | 216 | 9 522 | 82 849 | 139 334 | 8 802 | 19 560 |
97年 |
107 230 | 306 475 | 12 312 | 131 888 | 684 | 1 280 | 128 | 6 017 | 88 197 | 153 557 | 5 909 | 13 732 |
(五) 工作所得補助方案
由於國際原油及原物料價格持續攀升,影響國內物價甚鉅,為減緩對弱勢家庭的衝擊,確保其經濟安全,本部奉行政院指示規劃推動「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首次將照顧層面擴及非低收入戶的工作者,針對有工作、且收入不高(年所得30萬元以下)的民眾為補助對象,發給1年的補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準,減輕家庭的生活負擔,並維持其消費能力。實施期間為97年發放補助3個月,98年發放補助12個月,截至98年7月止,已補助32萬864人次,計112億餘元。
對於弱勢民眾提供生活照顧服務,保障基本生活安全,一向是政府施政的重點,也是責無旁貸的責任。「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兼具「鼓勵就業價值」、「社會福利」與「刺激景氣」多重功能,本方案從規劃到發放補助,短短三個多月的時間,於97年10月20日開始陸續發放補助,象徵我國社會福利朝向「社福」結合「就業」新里程碑邁進。
| 單位:人次;千元 | ||||
年(底)別 |
醫療補助 |
災害救助 |
急難救助 |
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 |
93年 |
105 217 | 662 712 | 245 921 | 2 898 157 |
94年 |
93 764 | 547 739 | 217 939 | 2 979 085 |
95年 |
87 396 | 84 219 | 215 961 | 3 060 911 |
96年 |
93 118 | 132 553 | 268 451 | 3 075 800 |
97年 |
84 023 | 188 700 | 273 655 | 3 295 135 |
四、社會保險
(一) 農民健康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78年制訂與實施,凡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在遭遇事故時,可享有生育、醫療、殘廢、喪葬津貼等多種給付。另因應全民健康保險法於84年實施,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中有關醫療給付均已劃歸全民健康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則維持現金給付部分。截至97年底止,農民健康保險計有287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數有157萬3,364人。
(二) 國民年金制度
「國民年金法」業經行政部門14餘年之規劃,不斷整合各界意見,於96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7年7月18日三讀修正,並已於97年10月1日開辦。
國民年金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是世界潮流,而以年金方式發放給付,是我國目前各社會保險之先驅,期能帶動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金化,以確實保障國民老年基本經濟安全。
國民年金之開辦,將424萬未能享有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我國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個缺口補上,以全面性建構一個完整的社會安全制度。
同時更整併現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及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納入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以兼顧原領民眾之既有權益,長期而言,各式津貼將逐漸落日,可有效減輕政府負擔,避免債留子孫。
五、人民團體
我國人民團體分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含政黨)三種,其中除政黨採備案制外,餘由發起人向各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仍應依法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人民團體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各級政府之社政主管部門,本部依法負責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之輔導業務,近年來數量與業務上均有顯著之增加,對經濟成長與社會建設之均衡發展,及配合國家政策,健全社會組織暨團結民眾方面貢獻良多。人民團體數詳如表4-6。
| 單位:個 | |||
年(底)別 |
政治團體 |
職業團體 |
社會團體 |
|---|---|---|---|
93年 |
147 | 9 485 | 24 303 |
94年 |
156 | 9 595 | 26 135 |
95年 |
164 | 9 853 | 28 027 |
96年 |
179 | 9 983 | 30 046 |
97年 |
187 | 10 167 | 31 994 |
六、合作事業
(一) 合作社
政府設置合作事業主管機關,目的在營造合作事業有利的發展環境,確保合作社健全合法經營,俾利整體合作事業的生存與發展,以落實照顧基層弱勢族群的政策目標。合作事業組織詳如表4-7及工作重點:
97年管理維護「合作事業管理資訊系統」,建置合作社基本資料,舉辦合作事業經營管理研討會,補助175個合作社、合作團體健全組織,充實設備,擴展業務及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金額1,675萬5千元餘元;輔導及辦理合作社幹部教育研習計1萬6千人次、稽查合作社50社等,補助績優消費合社考察日本消費合作事業之延伸與發展。持續推動合作社法之修法工作、配合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推動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計畫、推動合作社參與社區營造計畫等。
(二) 儲蓄互助社
儲蓄互助社係一種基層民眾合作金融組織。是由一群具有共同關係之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依自助互助原則所組成之非營利社團法人,其目的為鼓勵儲蓄,聚集資金,以合理利率,簡易的貸款方式,提供貸款給予需要資金之社員,以解決其生活或生產上之需要,並採取不斷教育宣導方式,鼓勵社員勤儉與善用貸款儲蓄,以提高其社會地位及改善其經濟狀況,並大為減少地下錢莊及高利貸之危害。
86年完成「儲蓄互助社法」之立法,使儲蓄互助社有了法源依據;於89年完成修法,增列本部為中央主管機關。91年增列「儲蓄互助社為法人」、社員股金一百萬元以內免稅及儲蓄互助社財產更名辦法等事項。97年輔導辦理幹部教育訓練,計19班次2,382人、分15區辦理慶祝國際儲蓄互助社節活動,約1萬5千餘人參加。
|
||||
年(底)別 |
社(場)數 |
社(場)員數 |
股金總額(千元) |
|
|---|---|---|---|---|
93年 |
5 207 | 3 546 791 | 23 833 570 | |
94年 |
4 571 | 3 278 567 | 4 953 710 | |
95年 |
73 | 49 068 | 81 398 | |
96年 |
223 | 20 097 | 308 081 | |
97年 |
340 | 199 059 | 18 490 381 | |
說明:不含信用合作社資料。
七、社區發展及志願服務
迄97年底止,臺灣地區已成立社區發展協會計6,410個,繼續推行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社區意識凝聚及實施福利社區化。擴大照顧社區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者,並加強居民守望相助,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建立安樂祥和的社會。
社區發展之重要工作項目為:調訓基層行政人員及社區幹部宣導社造理念;辦理社區評鑑及績優社區觀摩等,增加互動學習的機會;補助社區互助服務方案,鼓勵居民參與,培養社會責任感、建立互信合作關係、型塑公民意識與價值觀。
志願服務法於90年公布施行,本部除據以訂定相關辦法及規定外,並加強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及辦理志工活動及訓練。另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施比受更有福,予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精神,本部亦賡續依「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以有步驟、有目標、有效率的方式推展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工作。97年之重要工作項目有:召開全國志願服務會報、研修志願服務法(草案)、宣導志願服務理念、補助辦理全國志工日慶祝活動及志工研習訓練、表揚全國績優志工團隊及個人等。
年(底)別 |
隊數 |
志工人數(人) |
貢獻時數(小時) |
|---|---|---|---|
93年 |
1 169 | 64 822 | 5 528 318 |
94年 |
1 338 | 78 528 | 6 731 795 |
95年 |
1 564 | 96 225 | 8 648 918 |
96年 |
1 880 | 108 745 | 11 691 062 |
97年 |
2 354 | 131 238 | 15 512 030 |
八、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
97年各相關機關(構)平均每月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計17件;有關性侵害事件,警察機關受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平均每月290件,較96年增加2%;97年間家庭暴力事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家庭暴力通報件數平均每月6,656件,較96年增加10%;顯示民眾對於人身安全議題求助公部門的情況逐漸上升(詳見表4-9及表4-10)。建構完善之人身安全保護網絡服務系統刻不容緩,為使民眾遠離暴力,提供人民全方位的保護方案措施如下:
| 單位:件 | |||||
年別 |
113婦幼保護專線接線數 |
性侵害案件發生數 |
家庭暴力事件受理通報件數 |
聲請保護令件數 |
核發保護令件數 |
|---|---|---|---|---|---|
95年 |
365 320 | 3 251 | 66 635 | 18 096 | 11 820 |
96年 |
365 387 | 3 396 | 72 606 | 21 425 | 12 276 |
97年 |
284 642 | 3 474 | 79 874 | 20 966 | 11 679 |
| 單位:件 | ||||||||
| 年底別 | 總件數 | 加害人所屬單位調查件數 | 警察機關調查件數 | 主管機關自行調查件數 | ||||
| 成立 | 不成立 | 成立 | 不成立 | 成立 | 不成立 | 成立 | 不成立 | |
95年 |
84 | 79 | 15 | 20 | 66 | 59 | 3 | 0 |
96年 |
154 | 71 | 12 | 24 | 139 | 47 | 3 | 0 |
97年 |
125 | 73 | 16 | 23 | 107 | 48 | 2 | 2 |
(一) 強化防治網絡功能:
(二) 周全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
(三) 宣導防治觀念,建構性別平等文化
97年透過電視、廣播、平面及戶外媒體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宣導,計露出41萬4,566檔次;另辦理外籍配偶人身安全宣導,透過外語平面報紙及廣播露出計102檔次。另為加強青少年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辦理青少年防治性侵害網頁設計競賽活動;及為提升媒體報導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少保護事件品質,97年賡續辦理第5屆優質新聞評選活動,並委託民間團體,發展本土媒體報導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少保護事
件新聞守則。(四) 推動加害人服務工作
(五) 加強暴力防治工作:
(六) 檢討與展望
近年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犯罪黑
數在政府強力宣導下逐漸浮出檯面,本部98年持續增加資源投入防治工作,繼續充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力,並增進社工人員安全保護措施;提供被害人多元化求助管道,落實被害人直接服務工作,提升保護扶助效能。積極推動家庭暴力加害人預防性服務方案,並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控機制,強化治療輔導功能,有效預防再犯;持續針對社會大眾加強預防宣導,並針對特定對象發展防治教育宣導方案,建構性別平等尊重文化;完備各項婦幼工作處理規範,強化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等案件處理、現場採證及證物保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