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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政

一、社會行政組織
本部主管全國社會福利行政業務,除由社會司掌理有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人民團體及合作事業等之規劃、推行、指導與監督等事項外,另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分別於86年與87年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及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該二委員會並於91年7月合併成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又於88年11月成立兒童局,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

二、社會福利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
良好的兒童福利讓未來主人翁有快樂的童年!        為呼應世界各國兒童福利發展趨 勢,於92年將「兒童福利法」、「少年 福利法」二法予以整合為「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希望透過該法之施行,使兒 童、少年之權益能獲得更進一步之保 障。
目前我國兒童及少年人口數約為487萬人,占我國總人口數21.1%。此一階段為人生最重要的紮根成長期,讓每一位兒童少年安全、健康、快樂的長大,是臺灣目前兒童少年福利政策發展的主要目標。現階段重點工作內容如下述:

  1. 建構完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體系:92年兒少福利法制定後,針對實務執行困境及規定未臻周延之處研議修正,就「兒童收出養」、「兒童保護」、「媒體分級」、「兒童隱私權」與「機構管理」等面向研擬修正條文予以充實。
  2. 辦理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協助年輕父母及弱勢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對於中低收入戶(父母雙亡、一方死亡、重病、失蹤、身心障礙或服刑致無力撫養家庭)之兒童少年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1,400~1,800元不等之生活扶助費。97年度計補助15萬4,607人,計21億7,147萬323元。
  3. 建構完善托育照顧服務體系:

    (1) 推動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計畫:90年起推動社區保母系統實施計畫,積極招募合格保母,加入照顧幼童行列,提升托育品質,至97年輔導各縣市設置54個社區保母系統,加入社區保母系統之保母人數計1萬3,624人;另自97年4月1日開辦托育費用補助,符合條件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或5,000元,以減輕家庭負擔,97年計補助1萬2,012名幼兒。

    (2) 發放幼兒教育券:針對年滿5足歲實際就讀私立托兒所之兒童每人每年補助1萬元,97年計補助8萬4,811人。

    (3) 扶持5歲幼兒教育計畫:補助全國滿5足歲經濟弱勢幼兒就讀公私立幼托機構,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3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得免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就讀私立幼托機構者,每年最高以等同免費就讀公立幼稚園之額度補助;家戶年所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至60萬元以下之滿5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得免學費就讀公立幼托機構,就讀私立幼托機構者每人每年補助2萬元。97年補助11萬5,183人。

    (4) 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就讀公立托兒所者每年補助5千元,私立托兒所者每年補助2萬元,97年計補助1,262人。

    (5)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針對年滿3足歲至未滿5歲就讀公私立托兒所之中低收入家庭兒童,每人每年補助1萬2千元,97年計補助8,165人。

    (6) 普設公、私立托兒所:積極輔導托兒所立案,截至97年底止計4,071所,收托人數25萬7,563人。

    (7) 賡續推動幼托整合方案:行政院94年7月核定2歲以下托嬰及家庭托兒業務由本部主管,2至6歲部分暫名為幼兒園,由教育部主政。本部業配合教育部研訂「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該法於98年3月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未來期整體規劃整合期程暨相關後續作業事宜,俾順利推動整合政策。

  4. 置完整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體系:

    (1) 輔導25個地方政府建置通報轉介中心及個案管理資訊系統,加強通報轉介及個案管理工作。

    (2) 積極辦理托育機構兼收發展遲緩兒童、托育機構巡迴輔導、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等措施,以建立完整早療服務體系。

    (3) 為促進發展遲緩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發展遲緩兒童的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使其潛能儘量發揮,補助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費及交通費(低收入戶每人每月5000元,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3,000元)。97年1萬4,864人受益。

  5. 辦理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兒童局親子嘉年華活動(1) 辦理低收入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弱
    勢兒童及少年視情形補助健保積欠費用、兒
    童發展 評估費用暨住院之部分負擔等費用,97年補助13萬3,235人次。

    (2) 辦理3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至97年補助1,269萬4,257人次,減輕家長負擔。

    (3) 辦理中低收入戶家庭3歲以下兒童健保費補
    助:至97年補助1萬7,726人次。

  6. 辦理弱勢、受虐兒童及少年保護:

    (1) 積極宣導及推動兒童少年保護工作:90年起
    結合民間組織設置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113」。

    (2) 推動高風險家庭兒童少年處遇服務: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單位依高風險家庭評估指標,篩選發現遭遇困難或有需求之家庭,主動提供預防性家庭處遇服務方案,防止兒虐事件發生。97年共計補助23縣市,結合77個民間團體增聘166位社工專業人力辦理,累計篩檢訪視2萬1,037戶家庭,開案長期輔導1萬6,168戶,介入輔導2萬8,393名兒少。

    (3) 推動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已於95年5月函頒實施。開辦迄97年協助2萬8,438戶家庭,照顧5萬220名兒少,社工員提供訪視服務10萬3,794次,納入高風險家庭輔導1萬1,284人,納入兒虐保護個案輔導處遇3,570人。

    (4) 擴充兒少保護社工人力:協助地方政府增聘320名兒少保護專責社工人力,並提供40%人事費用補助。

  7. 推動多項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措施:

    (1) 開辦「隔代、單親及原住民弱勢家庭之兒童少年外展服務」: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有教養困難等問題之隔代及單親家庭進行家庭訪視輔導等服務,以預防或協助解決家庭問題,避免兒少受到疏忽,減少行為偏差事件。97年補助2,823萬6,500元,辦理105個方案計7萬6,011人獲益。

    (2) 辦理「兒童少年社區照顧輔導支持系統」: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民間單位建立社區化兒童及少年照顧輔導支持系統,針對生活遭遇困難或有偏差行為問題的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家庭訪視、電話諮詢、心理輔導、團體輔導、課後臨托與照顧、認輔志工服務、親職教育或親子活動等服務措施。97年補助436萬500元,辦理23個方案計3萬1,135人次受益。

    (3) 辦理「外籍配偶及弱勢家庭兒童學前啟蒙服務計畫」:為使外籍配偶及弱勢家庭兒童能在學前和其他中產階級同儕有相當的立足點,透過補助專業團體運用托兒所或圖書館等場地,辦理親子繪本、語文發展及閱讀導引等帶領團體閱讀活動或到家指導親子共讀,協助培養家庭閱讀環境,強化早期的語文發展,降低與一般兒童落差。97年補助21縣市67個方案,經費1,459萬5,000元。

    (4) 推動「家事商談」服務:自94年起即結合司法院與各地方法院合作,以政策性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離婚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諮商或商談服務」,透過商談人員協助離婚夫妻尋求雙方均滿意的衝突解決方式,商談議題包括離婚後的子女監護權歸屬、生活、探視、教養、居住及財物分配等各種安排,協助家長保持正向、良性的互動關係,共同合作教養子女,促進雙方和平理性溝通,提高協議履行之動機,減少雙方與子女因離婚造成的傷害,進而保障子女之成長權益。97年與13個地方法院合作,計7,912人次獲益。

  8.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置與輔導

    (1) 訂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供地方政府作為輔導兒少福利機構設立、設置條件及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認定、訓練之參據。

    (2) 輔導設置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100所,收容未受適當照顧、遭遺棄、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之兒童及少年3,300人。另補助其改善設施設備、強化專業人力與訓練,辦理機構評鑑工作,以提升服務品質。

    (3) 輔導設置兒童少年福利服務中心56處,提供諮詢及諮商、轉介、親職教育及親子活動、文康休閒活動等服務。

  9. 強化少年防制輔導工作

    (1) 少年發展與輔導服務:97年各項執行成果,推動少年社區參與關懷服務計43個方案,受益少年3,325人;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結合家庭、學校、社會等資源,對不良適應行為及遭遇不幸之兒少,提供追蹤輔導服務,辦理輔導工作等事宜,協助改善其適應狀況;另針對邊緣、中輟、行為偏差等高危險群少年之關懷推動外展服務方案,辦理44方案輔導1,405人;針對高風險少年規劃辦理「少年高度關懷團體工作」,辦理44方案計1,405人受益;督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非行少年安置服務,計輔導安置164位。

    (2) 開辦兒童少年網路安全、出版品、影音光碟閱聽權益保護服務:由於電腦普及,電腦網路成為少年流連之處,網路援助交際漸成少年進入色情工作的新管道,又出版品、影音光碟刊載或播映色情及聳動出版內容,嚴重影響兒少身心發展。因此透過舉辦宣導、研討會或志工研習訓練,協助進行網路監看及出版品抽查等措施,並配合行政院新聞局網站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加強結合民間資源辦理少年網路安全宣導活動,保護其免受不良網站內容影響,維護兒少身心發展權益。

    (3) 協助未婚懷孕少女相關服務:與民間單位合作設置「全國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 (0800-257085),對於青少年兩性交往及未婚懷孕少女,提供訪視輔導、家長協談、安置、醫療、收出養及托育等服務,並籌設「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以便未婚懷孕少女也可透過網路溝通方式求助。

  10. 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

    (1) 定期召開跨部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另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經檢警查獲或救援,97年經檢警查獲或救援者304人,即由當地社政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偵訊,以保護受害人權益及協助案情之了解及處理。

    (2) 透過短片及廣播加強兒少性交易防制宣導,每半年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公布並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加害者處罰、安置保護之成果;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犯罪輔導人教育訓練。

表4-1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
單位:人;所
年底別 兒童人口數 少年人口數 托兒所數 安置教養機構數 發展遲緩早期療育 受虐人數
兒童 少年 通報人數 服務人數 兒童 少年

93年

3 413 894
1 931 153
4 257
42
35
11 778
20 318
5 796
2 041
94年
3 294 247
1 948 681
4 307
45
41
12 176
17 997
7 095
2 802
95年
3 176 997
1 930 180
4 213
47
42
12 688
18 662
6 990
3 104
96年
3 058 066
1 944 065
4 112
49
49
14 250
18 981
9 039
4 648
97年
2 936 650
1 931 654
4 008
51
54
15 033
21 232
8 758
4 945

(二) 老人福利

  1. 為因應我國邁向高齡社會與家庭結構轉變所可能產生之老人福利需 求,老人福利法於96年1月31 日修正公布。新修正之老人福利 法架構包括:總則、經濟安全(新增專章)、服務措施、福利機構、保護措施、罰則、附則等7章,合計55條,較修正前條文增加20條。本次修法係以全人照顧、gl4在地老化、多元連續服務,作為老人照顧服務之規劃原則,以達到促進長者尊嚴、獨立自主老年生活之政策目標;老人福利法授權本部應修正或訂定之子法共計13個,已於97年間全數完成。
  2. 為因應高齡與失能人口成長帶來長期照顧需求的增加,行政院於96年4月3日核定「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透過培育質優量足之人力、鼓勵民間參與服務提供、政府和民間共同承擔財務責任、以需求評估結果作為服務提供依據等主要策略,經由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專業評估與連結失能者所需相關資源。本計畫之服務內容包括照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老人營養餐飲服務、喘息服務、交通接送服務,以及長期照顧機構服務等八大項跨社會、衛生部門服務項目,逐步建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給予失能民眾及其家庭適切支持。
  3. 為貫徹老人福利法、加強老人福利之推展,並配合行政院核定之「人口政策白皮書-針對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問題對策」,推動老人居家服務與家庭支持、老人保護網絡體系、無障礙生活環境與住宅、保健與醫療照顧服務、機構式服務、津貼與保險、社區照顧及社會參與、專業人力及訓練、教育及宣導等,以促進老人照顧及安養福祉。另為加強老人福利機構之監督及輔導,本部及各地方政府定期辦理機構評鑑,以提昇老人福利機構服務品質,使機構營造一個適合老人之溫馨、祥和、體貼與關懷的生活環境。歷年老人福利服務辦理情形詳如表4-2。
  4. 為建構初級預防照顧服務體系,積極扶植在地民間團體、村(里)辦公處,提供老人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辦理健康促進活動等,以延緩長者老化速度,發揮社區自助互助照顧功能,並與長期照顧制度接軌,以建立連續性之照顧體系。截至97年12月底止,各縣市共計設置1,555個據點。另為瞭解各據點實際推動情形及辦理成效,本部業訂定考核(評鑑)指標及應行注意事項,由縣市政府辦理實地考核竣事;97年符合評鑑條件之據點共計1,539點,各縣市考核(評鑑)結果計有優等426點,甲等735點,乙等84點,丙等11點,丁等8點及其他275點(含未接受本部補助經費222點,及因故未及評鑑53點);本部及各縣市政府將依據考核結果提供獎勵與輔導。
  5. 為促進老人關心公共議題,參與社區互動並了解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措施,本部補助18縣市購置多功能巡迴關懷專車,結合民間團體定期定點辦理社區巡迴服務,提供福利服務、健康諮詢、生活照顧服務、休閒文康育樂等服務,並適時宣導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措施。97年18縣市推行巡迴服務行動車成果,平均每月辦理19-20場次;計1,200~1,500人次參與。
  6. 至本部前辦理之促進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執行3年期滿經檢討評估結果不具賡續推動之可行性及必要性,業於97年1月經行政院同意停止試辦。惟為保障民間機構權益,避免發生投資爭議,本部業於96年8月函請主辦機關,暫停受理老人住宅BOT及BOO促參申請案;由主辦機關審核中之民間機構,依促參法第46條規定申請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案件,本信賴保護原則,續由主辦機關依相關規定審核。
表4-2 老人福利服務
年底別 安置教養機構數(家) 養護機構數(家) 長期照護機構(家) 老人公寓(處) 長青學苑(所) 老人文康中心(所) 社區長青俱樂部(個) 居家服務(人) 日間照顧服務(人)

93年

49
813
24
4
253
312
4 356
16 007
3 286
94年
47
838
27
4
264
333
4 147
22 089
4 861
95年
43
869
32
5
278
325
4 426
23 081
4 864
96年
43
922
37
4
353
325
4 559
24 508
5 594
97年
40
882
33
5
310
328
4 547
24 925
3 075

備註: 有關日間照顧服務乙項,92至96年服務人數係包括一般老人與失能老人;配合我國長期照顧十
年計畫開辦,97年服務人數修正以失能老人為主。

(三) 身心障礙者福利

  1. 全面修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96年7月修正公布,名稱變更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相關機關據以研修(訂)有相關子法,以促進法制之落實之外,並積極推動無障礙之社區居住及生活環境,協助身心障礙者公平接近教育、就業、醫療與福利等服務機會,結合民間部門提供居家式、社區式為主之照顧服務,加強提供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照顧服務,促使身心障礙者留在社區就近得到照顧。
  2. 截至97年底止,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計有104萬餘人,已建置「內政部社政資訊整合系統」,提昇政府服務效能並賡續加強辦理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制度、居家服務、社區照顧、托育養護、促進社會參與等服務,並積極輔導已立案之264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日間托育、生活訓練及住宿養護等服務(歷年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辦理情形詳如表4-3)。另各級政府也定期召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合法權益,並致力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增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機會,達「機會均等、全面參與」之目標。
  3. 為因應身心障礙人口多元照顧服務需求,97年持續辦理成年心智障礙者社區居住與生活服務、社區日間照顧服務等2項計畫,以扶植民間團體加強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生活照顧及支持服務。另為加強輔導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昇專業服務品質,97年辦理全國第7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
    將持續推動各項身心障礙者社區照顧、居住服務及家庭支持性服務等,以達身心
    障礙福利服務社區化、多元化目標。
表4-3 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
年(底)別 身心障礙者人數(家)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數(家) 托育及養護補助(千元) 生活補助(千元) 補助器具補助(千元)

93年

908 719
244
2 921 952
12 174 519
588 316
94年
937 944
244
3 232 898
13 337 626
477 533
95年
981 015
248
3 535 757
14 120 154
524 700
96年
1 020 760
254
3 962 765
14 723 370
539 312
97年
1 040 585
264
4 310 248
15 029 360
539 003

 

(四) 婦女福利
保障婦女權益及促進婦女福利,向為政府積極重視之工作,截至97年12月底,全 國女性人數為1,141萬680人,占總人口數的49.53%;鑑於婦女在教育、勞動、政治參與 機會及經濟、社會、醫療資源之取得仍較居劣勢,促進性別平等仍有其必要。
2009年國際婦女節記者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為表示政府重視婦女 福利之促進及婦女權益之保障,行政院於86 年成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婦權會),本部隨即於同年6月 起相繼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 會」、「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並 在本部社會司的組織架構中設立「婦女福利科」等專責單位。此外,行政院婦權會係由院長擔任召集人,透過分工小組會議、會前會議及委員會議等會議,協助整合各部會的婦女相關政策與措施,已發揮政策規劃、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功能。10年來,重要工作成果臚列如下:

  1. 通過「婦女政策綱領」,全面落實婦女在「政治、社會與國際參與」、「勞動與經濟」、「福利與脫貧」、「教育、媒體與文化」、「醫療與健康」、「人身安全」等之權益與福祉,促進兩性平等參與及共治共決。
  2. 通過「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性別主流化訓練計畫」,為打造性別友善的臺灣奠定基 礎。
  3. 通過行政院所屬各委員會任一性別比例至少三分之一原則。
  4. 通過「行政院各部會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
  5. 推動38個部會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6. 推動落實普及照顧政策及長期照顧政策。
  7. 啟動「性別影響評估」,政府各項法案及中長程計畫均需實施「性別影響評估」,促進性別整合工作。
  8. 成立「國家婦女館」,建立政府與民間實踐性別平等的推動據點,作為我國與國外在
    婦女權益工作的接軌窗口,提高臺灣婦女權益及性別平等工作成果能見度,促進婦女
    國際交流。

此外,在促進婦女福利方面,政府除鼓勵設立婦女福利服務中心,提供婦女多元化之服務外,並協同民間資源辦理各種具主題性之婦女學苑、成長活動、講座、支持性服務等,增進婦女社會參與機會,並倡導兩性平權觀念,以落實性別主流化理念,並針對單親家庭提供單親子女課業輔導、支持性服務措施、單親培力及單親個案管理,以協助減輕單親家長照顧負擔,促進其家庭成長及社會競爭力,同時對遭遇特殊境遇之不幸婦女,促請各地方政府提供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及法律訴訟補助等家庭扶助措施,以協助其改善生活環境。

最近2年,復將單親扶助擴及男性單親,98年1月23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經總統公布修正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將男性單親、隔代教養家庭納入扶助範圍,並針對單親、隔代教養家庭及家暴被害人,放寬「65歲以下」年齡限制,同時提高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比例到百分之六十等。有關近5年之扶助情形統計如表4-4。

表4-4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輔助服務統計
單位:人次;千元
年底別 合計. 緊急生活扶助 傷病醫療補助 法律訴訟補助 子女生活津貼 兒童托育津貼
人次 金額 人次 金額 人次 金額 人次 金額 人次 金額 人次 金額

93年

172 683 341 717 3 696 64 409 1 358 1 971 300 11 196 146 084 214 298 21 245 49 843
94年
18 829 362 435 7 185 73 182 1 640 1 660 225 9 535 158 006 224 133 21 237 53 925
95年
98 858 242 205 8 419 87 264 1 639 1 812 293 10 521 76 496 118 865 12 011 23 742
96年
10 612 285 473 11 062 116 214 683 844 216 9 522 82 849 139 334 8 802 19 560
97年
107 230 306 475 12 312 131 888 684 1 280 128 6 017 88 197 153 557 5 909 13 732

 

(五) 工作所得補助方案
由於國際原油及原物料價格持續攀升,影響國內物價甚鉅,為減緩對弱勢家庭的衝擊,確保其經濟安全,本部奉行政院指示規劃推動「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首次將照顧層面擴及非低收入戶的工作者,針對有工作、且收入不高(年所得30萬元以下)的民眾為補助對象,發給1年的補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準,減輕家庭的生活負擔,並維持其消費能力。實施期間為97年發放補助3個月,98年發放補助12個月,截至98年7月止,已補助32萬864人次,計112億餘元。
對於弱勢民眾提供生活照顧服務,保障基本生活安全,一向是政府施政的重點,也是責無旁貸的責任。「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兼具「鼓勵就業價值」、「社會福利」與「刺激景氣」多重功能,本方案從規劃到發放補助,短短三個多月的時間,於97年10月20日開始陸續發放補助,象徵我國社會福利朝向「社福」結合「就業」新里程碑邁進。

三、社會救助
      社會救助法為補綴社會救助體系之缺漏,修正部分條文,於97年1月經總統令公布。修正重點包含:
(一)調整家庭應計算人口,修正直系血親計算範圍,刪除已婚子女須「無工作收入」始可不列入應計人口範圍之條件,明定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二)放寬原住民工作收入設算方式,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調查報告結果,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以及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等不動產,增列得將之予以排除不動產價值計算; (四)放寬急難救助申請條件,納入近貧與新貧對象,增訂規定財產或存款因遭強制執行等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得申請急難救助,另增訂概括條款,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應特殊情形之急難,於經訪視評估後及時給予救助。
      我國社會救助,係秉持「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的原則,結合民間社會之公益資源,使貧病、孤苦無依或生活陷入急困者獲得妥適之照顧,以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水準。截至97年底止,我國低收入戶計有9萬3,032戶,共22萬3,697人,約占全國總人口的0.97%。現行各級政府對低收入戶採行之服務措施,包括提供家庭生活補助費、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配住或租賃平價住宅、輔助承購或承租國宅、日用品平價供應、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兒童生活補助、就學生活補助等救助。另為提昇低收入者之工作能力,並輔以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創業輔導、以工代賑等積極性之服務,以協助其自立更生並改善生活環境。
      災害救助部分,為妥善運用民間資源,使各界充分了解災害防救相關法令,強化災民災害救助效率暨提昇工作品質,本部於93年函頒「各級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參與社政災害防救工作注意事項」及「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俾利執行,並請地方政府研擬實施要領報內政部。
      此外,也持續辦理急難救助、醫療補助、遊民收容輔導等工作,協助民眾解決生活急困及滿足其基本生活之需求。主要社會救助情形詳如表4-5。
表4-5 主要社會救助情形
單位:人次;千元
年(底)別
醫療補助
災害救助
急難救助
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

93年

105 217 662 712 245 921 2 898 157
94年
93 764 547 739 217 939 2 979 085
95年
87 396 84 219 215 961

3 060 911

96年
93 118 132 553 268 451 3 075 800
97年
84 023 188 700 273 655 3 295 135

 

四、社會保險
(一) 農民健康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於78年制訂與實施,凡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在遭遇事故時,可享有生育、醫療、殘廢、喪葬津貼等多種給付。另因應全民健康保險法於84年實施,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中有關醫療給付均已劃歸全民健康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則維持現金給付部分。截至97年底止,農民健康保險計有287個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數有157萬3,364人。
(二) 國民年金制度
「國民年金法」業經行政部門14餘年之規劃,不斷整合各界意見,於96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7年7月18日三讀修正,並已於97年10月1日開辦。
國民年金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是世界潮流,而以年金方式發放給付,是我國目前各社會保險之先驅,期能帶動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金化,以確實保障國民老年基本經濟安全。

國民年金之開辦,將424萬未能享有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之國民納入社會安全網,使我國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個缺口補上,以全面性建構一個完整的社會安全制度。
同時更整併現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及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納入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以兼顧原領民眾之既有權益,長期而言,各式津貼將逐漸落日,可有效減輕政府負擔,避免債留子孫。
五、人民團體
我國人民團體分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含政黨)三種,其中除政黨採備案制外,餘由發起人向各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仍應依法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人民團體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各級政府之社政主管部門,本部依法負責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之輔導業務,近年來數量與業務上均有顯著之增加,對經濟成長與社會建設之均衡發展,及配合國家政策,健全社會組織暨團結民眾方面貢獻良多。人民團體數詳如表4-6。

表4-6 人民團體數
單位:個
年(底)別
政治團體
職業團體
社會團體

93年

147 9 485 24 303
94年
156 9 595 26 135
95年
164 9 853 28 027
96年
179 9 983 30 046
97年
187 10 167 31 994

 

六、合作事業
(一) 合作社
      政府設置合作事業主管機關,目的在營造合作事業有利的發展環境,確保合作社健全合法經營,俾利整體合作事業的生存與發展,以落實照顧基層弱勢族群的政策目標。合作事業組織詳如表4-7及工作重點:

  1. 合作社場之考核與獎助:依「合作事業獎勵規則」之規定,每年辦理考核1次,依考績之優良與否,予以表揚獎勵或飭令整理。
  2. 合作社場之組織管理及業務、財務輔導。
  3. 辦理合作教育、宣導及稽核。
  4. 健全合作社場經營管理制度、建立完整合作事業體系、加強社間合作輔導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繫、輔導合作社場建立品牌形象及加強國際合作交流等工作。
  5. 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已邀集相關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作事業團體及合作社,共召開4次研商會議,已完成初步協商,正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中。
  6. 有關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合作社之要件及程序之「合作社法增訂第55條之1」,業經總統於98年1月21日公布,98年1月23日生效。
  

97年管理維護「合作事業管理資訊系統」,建置合作社基本資料,舉辦合作事業經營管理研討會,補助175個合作社、合作團體健全組織,充實設備,擴展業務及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金額1,675萬5千元餘元;輔導及辦理合作社幹部教育研習計1萬6千人次、稽查合作社50社等,補助績優消費合社考察日本消費合作事業之延伸與發展。持續推動合作社法之修法工作、配合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推動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計畫、推動合作社參與社區營造計畫等。

(二) 儲蓄互助社
儲蓄互助社係一種基層民眾合作金融組織。是由一群具有共同關係之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依自助互助原則所組成之非營利社團法人,其目的為鼓勵儲蓄,聚集資金,以合理利率,簡易的貸款方式,提供貸款給予需要資金之社員,以解決其生活或生產上之需要,並採取不斷教育宣導方式,鼓勵社員勤儉與善用貸款儲蓄,以提高其社會地位及改善其經濟狀況,並大為減少地下錢莊及高利貸之危害。
86年完成「儲蓄互助社法」之立法,使儲蓄互助社有了法源依據;於89年完成修法,增列本部為中央主管機關。91年增列「儲蓄互助社為法人」、社員股金一百萬元以內免稅及儲蓄互助社財產更名辦法等事項。97年輔導辦理幹部教育訓練,計19班次2,382人、分15區辦理慶祝國際儲蓄互助社節活動,約1萬5千餘人參加。

表4-7 合作事業概況
民國97年底
年(底)別
社(場)數
社(場)員數
股金總額(千元)

93年

5 207 3 546 791 23 833 570
94年
4 571 3 278 567 4 953 710
95年
73 49 068 81 398
96年
223 20 097 308 081
97年
340 199 059 18 490 381

說明:不含信用合作社資料。

七、社區發展及志願服務
迄97年底止,臺灣地區已成立社區發展協會計6,410個,繼續推行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社區意識凝聚及實施福利社區化。擴大照顧社區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者,並加強居民守望相助,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建立安樂祥和的社會。
社區發展之重要工作項目為:調訓基層行政人員及社區幹部宣導社造理念;辦理社區評鑑及績優社區觀摩等,增加互動學習的機會;補助社區互助服務方案,鼓勵居民參與,培養社會責任感、建立互信合作關係、型塑公民意識與價值觀。
志願服務法於90年公布施行,本部除據以訂定相關辦法及規定外,並加強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及辦理志工活動及訓練。另為激勵社會大眾秉持「施比受更有福,予比取更快樂」的理念,發揮「助人最樂,服務最榮」的精神,本部亦賡續依「廣結志工拓展社會福利工作—祥和計畫」,以有步驟、有目標、有效率的方式推展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工作。97年之重要工作項目有:召開全國志願服務會報、研修志願服務法(草案)、宣導志願服務理念、補助辦理全國志工日慶祝活動及志工研習訓練、表揚全國績優志工團隊及個人等。

表4-8 社會福利志工志願服務概況
年(底)別
隊數
志工人數(人)
貢獻時數(小時)

93年

1 169 64 822 5 528 318
94年
1 338 78 528 6 731 795
95年
1 564 96 225 8 648 918
96年
1 880 108 745 11 691 062
97年
2 354 131 238 15 512 030

 

八、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
97年各相關機關(構)平均每月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計17件;有關性侵害事件,警察機關受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平均每月290件,較96年增加2%;97年間家庭暴力事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家庭暴力通報件數平均每月6,656件,較96年增加10%;顯示民眾對於人身安全議題求助公部門的情況逐漸上升(詳見表4-9及表4-10)。建構完善之人身安全保護網絡服務系統刻不容緩,為使民眾遠離暴力,提供人民全方位的保護方案措施如下:

表4-9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統計
單位:件
年別
113婦幼保護專線接線數
性侵害案件發生數
家庭暴力事件受理通報件數
聲請保護令件數
核發保護令件數
95年
365 320 3 251 66 635 18 096 11 820
96年
365 387 3 396 72 606 21 425 12 276
97年
284 642 3 474 79 874 20 966 11 679

 

表4-10 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數
單位:件
年底別 總件數 加害人所屬單位調查件數 警察機關調查件數 主管機關自行調查件數
成立 不成立 成立 不成立 成立 不成立 成立 不成立
95年
84 79 15 20 66 59 3 0
96年
154 71 12 24 139 47 3 0
97年
125 73 16 23 107 48 2 2

 

(一) 強化防治網絡功能:

  1. 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
    97年1月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規定保護令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同「聲請」免徵裁判費,另保護令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情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23 條規定「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助益相關工作人員對於本工作之落實推動。
  2. 強化組織功能,平衡城鄉差距:
    辦理「97年度推動地方政府落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督導計畫」,針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推動較困難之地區,責成督導小組協助評量各縣(市)防治網絡體質,就推動防治工作個別性之阻礙因素,提出紮根性具體改善目標及策略,並協助地方政府靈活運用現有資源、培植在地化資源,以健全防治網絡、全面性提升服務品質,計有宜蘭縣、基隆市、嘉義縣、雲林縣、屏東縣等5個縣(市)政府參與本項計畫。
  3. 建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員安全工作環境:
    97年6月完成「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員保護措施檢核表」,並依前述檢核表邀集地方政府研訂98-99年地方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員保護措施考評指標,促請地方政府負起建立友善且安全的工作環境之責;另訂定補助原則鼓勵地方政府運用98年公益彩券回饋金充實相關設施設備。
  4. 整合個案管理與專線系統,串連資訊,建置全面性防護網絡:
    建置113集中接線中心,提供民眾一致性的單一諮詢窗口;提供多元管道的服務窗口(電話、網站);整合婦幼保護資訊系統個案服務資料,提供整體服務,導入電子化通報流程控管機制,以建置電子化通報機制。
  5. 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社工人力:
    研擬「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力計畫」,經行政院核准放寬有關聘用人力相關限制規定。97年核定補助24個縣市計183名社工人力。另自94年起,業於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增列補助地方政府方案委外社工人力項目,97年補助增加社工人力計50名。
  6. 辦理97年全國推動防治工作之有功人士及團體遴選暨表揚:
    辦理97年全國推動防治工作之有功人士及團體遴選暨表揚計畫,遴選出表現優異、足為楷模之社會人士、機構、團體及事業單位計15名,與防治網絡公務人員計15名,於97年6月24日假「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十週年--『從各國經驗談臺灣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過去、現在與未來』研討會」公開表揚。

(二) 周全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

  1. 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法十週年回顧與展望-「從各國經驗談臺灣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過去、現在與未來」研討會:
    適逢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10週年,為回顧與檢討我國10年來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成果,並展望我國未來10年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發展方向,爰於97年6月24至25日舉辦研討會,希冀擷取其他國家在相關議題上的發展經驗,並在考量國情的基礎上,就我國未來10年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發展方向凝聚共識,參與人次約500人。
  2. 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被害人各項保護扶助措施:
    97年總計扶助家庭暴力被害人41萬6,655人次,扶助2億5,452萬8,917元;提供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總計扶助9萬5,025人次,扶助5,815萬2,452元。
  3. 提升113保護專線服務品質:
    本部自96年9月1日起成立113婦幼保護專線(以下簡稱113)集中接線中心,全天候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接聽113來電,提供全國家庭暴力、性侵害及兒童少年保護等案件之通報及諮詢服務。另為提升113服務品質,強化113婦幼保護專線錄音、督導系統及受理臺相關設備,及建立對來話民眾之責信,並提供接線人員線上即時督導支援,97年共計接線28萬4,642通。
  4. 強化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服務能量:
    為擴大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服務觸角,輔導其結合專業民間團體進駐地方法院成立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截至96年底業已成立18處。97年服務量達8萬7,664人次,並完成「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方案評估研究」,以作為規劃未來方案發展及政策方向之參考。
  5. 建構保護扶助專業運用工具:
    發展並推廣「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少年實驗性校園教師輔導教案」、「智能障礙者性侵害防治本土化教案」等,提供專業人員參考運用。
  6. 提升專業人員保護扶助及相關專業知能:
    97年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核心課程、性侵害防治核心課程、家庭暴力防治專題、性侵害防治專題、社會倡導與行動專題、督導養成專題研討,共計辦理6場次,培訓700人次。
  7. 辦理「2008全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業務暑期實習生擴大培訓營隊」:
    於97年7月1-4日假本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辦理培訓營隊,針對全國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相關民間團體暑期實習生實施理論及實務課程訓練,並運用小團體研討及學員相互交流方式,對有志從事保護性業務之學生及早奠定基礎,總計73名暑期實習生參與本案。
  8. 辦理「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評估方案研究」:
    委託專家學者蒐集分析當代主要國家對於家庭暴力事件當事人法庭服務之機制及方案,並評估我國各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之服務模式及內涵,提供未來政策規劃參考。

(三) 宣導防治觀念,建構性別平等文化

  1. 加強民眾有關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觀念宣導:
    免除家庭暴力讓生活更和樂97年透過電視、廣播、平面及戶外媒體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宣導,計露出41萬4,566檔次;另辦理外籍配偶人身安全宣導,透過外語平面報紙及廣播露出計102檔次。另為加強青少年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辦理青少年防治性侵害網頁設計競賽活動;及為提升媒體報導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少保護事件品質,97年賡續辦理第5屆優質新聞評選活動,並委託民間團體,發展本土媒體報導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及兒少保護事 件新聞守則。
  2. 落實家庭暴力三級預防:
    加強推動預防宣導教育工作,發展學齡前兒童預防性方案、婚前教育方案、家庭暴力防治社區行動光碟,並藉由強化教保人員、學校教師等第一線服務人員對於家庭暴力事件之敏感與辨識,落實社區通報,俾即時介入處理,降低暴力危害。

(四) 推動加害人服務工作

  1. 建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配套及專業人員專業訓練:
    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認知輔導教育處遇準則」及「家庭暴力加害人認知教育輔導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標準」,及辦理97年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模式觀摩研討會。
  2. 強化「0800-013-999」男性關懷專線服務效能:
    為協助男性面對家庭衝突問題,自93年6月設置男性關懷專線,提供男性施暴或潛在施暴者情緒抒發管道,避免暴力行為再發生,97年共計接線1萬4,082通電話,其中開案6,155通,除提供關懷支持與一般諮詢,針對特定問題需求,並提供轉介服務。
  3. 發展家庭暴力相對人預防性方案:
    為強化家庭暴力預防性工作,發展家庭暴力相對人預防性認知教育課程方案,開發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相對人得自願參加之法律教育及初級輔導等課程,並於彰化地方法院試辦,期藉由提供家庭暴力相對人認識家庭暴力防治法等規定,了解暴力行為之傷害,以提升其處理家庭暴力問題之能力,達到預防再犯之目的。

(五) 加強暴力防治工作:

  1. 強化性侵害案件採驗工作,提升鑑驗品質:
    頒訂「疑似性侵害案件處理標準作業程序及採證流程」,製發疑似性侵害案件採證盒,採購拍照存證之設施設備,供性侵害責任醫院採證使用。
  2. 賡續推動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
    辦理策進檢討會議,邀集地區網絡成員(警政、社政、檢察司法)及專家學者就實務工作上之現況、困境提出討論與建議,並協助推行縣市更新汰換相關設施設備,以落實保護被害人之精神與理念。
  3. 推動「精進性侵害案件改進方案」:
    97年由基隆市、桃園縣、臺中市、彰化縣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推動試辦性侵害案件專責方案,以縮短受(處)理及移送案件的時間,並有效整合網絡服務,強化對被害人之責任。
  4. 攝製「性侵害案件處理及驗傷採證影音教學光碟」:
    97年辦理性侵害案件處理影音教學光碟,將實務處理之流程、應行填報之表單及注意事項、常見之問題及解答電子化,提供警政、醫療等專業人員操作使用,以落實案件處理及驗傷採證工作之相關技能。
  5. 辦理暴力防治教育訓練:
    辦理97年「婦幼安全基層工作研習訓練」、「社區家庭暴力防治官」專業訓練、「特教老師、心理諮商師及語言治療師等通譯人員協助司法詢訊問之種子培訓」,以情境模擬及分組實作演練,加強專責人員專業知能,提升被害保護服務品質,共計辦理26場次,參訓人數3,580人。

(六) 檢討與展望
重視兩性平等是重要課題近年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犯罪黑 數在政府強力宣導下逐漸浮出檯面,本部98年持續增加資源投入防治工作,繼續充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力,並增進社工人員安全保護措施;提供被害人多元化求助管道,落實被害人直接服務工作,提升保護扶助效能。積極推動家庭暴力加害人預防性服務方案,並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社區監控機制,強化治療輔導功能,有效預防再犯;持續針對社會大眾加強預防宣導,並針對特定對象發展防治教育宣導方案,建構性別平等尊重文化;完備各項婦幼工作處理規範,強化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等案件處理、現場採證及證物保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