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政組織
戶政為國家庶政之基礎,其工作以確保人民權益,提供詳實戶政資料為主。戶籍行政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戶籍登記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戶政事務所辦理,以鄉(鎮、區)為管轄區域。戶籍行政系統詳如圖3-1。
臺灣地區為應戡亂時期之事實需要,於民國58年7月依戶警合一實施方案之政策性決定,將地方戶政業務劃歸警察機關掌管試辦,至62年7月修正戶籍法,63年7月修正戶籍法施行細則,完成臺灣地區戡亂時期戶政改制。惟80年5月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戶籍法」配合修正,自81年7月實施戶警分立,使戶政業務回歸民政體系,以落實民主政治之精神。
二、戶籍登記
戶籍登記之目的,在蒐集與提供人口資料,以及公證個人身分關係,「戶籍法」規定各項戶籍登記之項目如下:
(一) 身分登記: 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
負擔及死亡、死亡宣告等登記。
(二) 初設戶籍登記。
(三) 遷徙登記:遷入、遷出及住址變更等登記。
(四) 分(合)戶登記。
(五) 出生地登記
97年5月23日因應民法修正,結婚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戶政事務所全年無休,接受民眾結婚登記日前三日預約結婚登記日,並應於登記時辦妥結婚登記一切手續。另為因應時代變遷及科技之日新月異,防範國民身分證偽變造情事,自93年5月起開始籌劃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事宜,新式國民身分證具備高度防偽功能,可降低偽變造機率、確保民眾權益,全面換證相關作業程序及規範、教育訓練講習、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建立即時通報機制及安全控管等措施均經妥善規劃,換證作業依既定目標順利進行,全面換證期程自94年12月至97年12月止,已完成1,899萬9,617張國民身分證之換發,完成率達99.71%。
戶役政資訊系統之電腦連線作業,為全國民眾帶來更便捷之服務,加強與其他政府機關資訊系統之連通,提供多元化連結管道,奠定政府全方位為民服務之基礎。另為提升戶役政資訊系統服務效能,陸續建置完成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核發英文戶籍謄本系統、外籍人士上課時數及歸化測試題庫系統、姓名資料登錄系統、戶役政創新e化服務系統、國民身分證網路(撤銷)掛失系統、教育程度註記及查詢網路申辦系統、戶政業務網路申辦服務及全國姓氏統計等作業,強化建設e化政府基礎之戶役政資訊體系,4年5千億振興經濟方案中列入「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畫」,將於98、99年全面更新機具,100年至102年整體更新軟體,加速戶役政資訊系統流程改造,增進行政效能及強化資通安全整體防護體系與能力,多方位提供政府機關及民眾應用,達成戶政業務革新、簡政、便民之目標。

*圖3-1說明:戶籍行政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戶籍登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戶政事務所辦理,以鄉(鎮、區)為管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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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總計 | 男 | 女 | ||
|---|---|---|---|---|---|
年底人口數 |
23 037 031 |
11 626 351 |
11 410 680 |
||
遷 入 |
1 196 407 |
532 441 |
663 966 |
||
遷 出 |
1 172 845 |
530 253 |
642 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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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
198 733 |
103 937 |
94 796 |
||
死 亡 |
143 624 |
88 541 |
55 083 |
||
認 領 |
4 989 |
2 573 |
2 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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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養 |
2 889 |
1 425 |
1 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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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 |
1 167 |
610 |
557 |
||
結婚對數 |
154 86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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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數 |
55 99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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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籍行政
國籍乃個人隸屬於組成一個國家人口的法律關係。國籍行政,即有關國籍問題事
務之處理與管理,國籍政策之研訂,國籍法規之研修,國籍變更取得、歸化、喪失、回復案件之核辦,國籍變更資料之整理,國籍證明之核發。近5年國籍變更案件詳如表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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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別 | 取得國籍 | 喪失國籍 | |||||
|---|---|---|---|---|---|---|---|
計 |
男 |
女 |
計 |
男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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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 |
6 552 |
111 |
6 441 |
824 |
320 |
504 |
|
94年 |
11 302 |
112 |
11 190 |
804 |
315 |
489 |
|
95年 |
11 973 |
72 |
11 901 |
792 |
315 |
477 |
|
96年 |
10 764 |
94 |
10 670 |
716 |
293 |
423 |
|
97年 |
13 232 |
149 |
13 083 |
780 |
319 |
461 |
|
四、戶籍人口統計
戶籍人口統計係指有關戶籍登記或註記項目之統計與應用,即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所經歷有關自然、法律、社會、教育等身分事項及其動態事件等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編算與發布。97年底現住戶口數及人口年齡分配詳如表3-3及圖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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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區別 | 城鄉鎮區數 | 村里數 | 鄰 數 | 戶數(千戶 | 人口數(千) | |||
|---|---|---|---|---|---|---|---|---|
| 計 | 男 | 女 | ||||||
| 總計 | 368 |
7 827 |
147 591 |
7 656 |
23 037 |
11 626 |
11 411 |
|
| 臺灣地區 | 358 |
7 768 |
146 698 |
7 624 |
22 943 |
11 576 |
11 367 |
|
臺灣省 |
335 |
6 860 |
128 779 |
6 094 |
18 794 |
9 528 |
9 246 |
|
臺北市 |
12 |
449 |
9 497 |
958 |
2 623 |
1 271 |
1 352 |
|
高雄市 |
11 |
459 |
8 422 |
571 |
1 526 |
757 |
768 |
|
| 福建省 | 10 |
59 |
893 |
32 |
94 |
50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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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2說明:全國年齡分配分別是0~4歲:男-536人,女-490人;5~9歲:男-689人,女-631人;10~14歲:男-811人,女-748人;15~19歲:男-837人,女-769人;20~24歲:男-845人,女-797人;25~29歲:男-1009人,女-985人;30~34歲:男-961人,女-955人;35~39歲:男-913人,女-910人;40~44歲:男-946人,女-933人;45~49歲:男-951人,女-945人;50~54歲:男-853人,女-863人;55~59歲:男-702人,女-720人;60~64歲:男-407人,女-427人;65~69歲:男-363人,女-400人;70~74歲:男-283人,女-327人;75~79歲:男-250人,女-245人;80~84歲:男-174人,157人;85歲以上:男-96人,女108人。
五、推行人口政策
人口為構成國家基本要素之一,
其數量、素質及分布,關係國家民族
之盛衰暨社會、經濟之榮枯。政府為
期人口數量合理成長,人口素質逐漸
提高,以及人口均衡分布,先於72年
修正「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並
訂定「加強推行人口政策方案」;協
調各級政府執行人口政策,推行家庭
計畫,實施優生保健與區域計畫,推廣人口教育,辦理人口政策宣導,期使人口自然增加率逐漸下降,人口之素質提高,
以及人口之分布趨向均衡。嗣為因應社會經濟發展、人口結構變遷、人口成長逐漸和緩及老年人口日益增加,81年爰修正「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暨「加強推行人口政策方案」,將「緩和人口成長」修正為「維持合理人口成長」。
由於時移勢遷,過去之人口政策已難因應現實,亟需廓然一新,及著眼於當今人口結構、性別角色、家庭型態、社會資源、經濟發展、族群和諧及生態環保之需,政府於95年6月再次修正「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嗣依上揭綱領於97年3月10日函頒「人口政策白皮書-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針對少子女化、高齡化及移民分別訂定21項對策及125項具體措施。分由各相關機關積極推動辦理,並由本部定期辦理追蹤,據以落實執行。希望臺灣總生育率能在104年回升至OECD國家的生育水準1.6人;讓老人擁有健康、安全、活力、尊嚴的人生;讓外籍人士在臺灣生活有安全感,有被接納的溫暖,使臺灣成為一個充滿健康、活力、幸福及永續發展的新國度。

我國人口數由87年2,193萬人增加至97年之2,304萬人。而同期之自然增加率則由6.8‰降至2.4‰ (請參閱圖3-3)。97年底我國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為637人,較96年底增加3人,就縣市別觀之,以高雄市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9,933人為最高,其次為臺北市9,650人,臺中市6,524人居第三;而以臺東縣66人為最低,其次為花蓮縣74人,南投縣129人
居第三。至我國國民零歲平均餘命96年男性與女性分別為75.46歲及81.72歲,男性與美國相當,女性與德國相當,兩性均較日本少4歲(詳如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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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 別 | 兩性合計 | 男 | 女 | ||
|---|---|---|---|---|---|
中華民國 |
78 |
75 |
81 |
||
日 本 |
82 |
79 |
86 |
||
英 國 |
79 |
77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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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國 |
78 |
75 |
81 |
||
新 加 坡 |
81 |
78 |
83 |
||
韓 國 |
79 |
76 |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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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 律 賓 |
69 |
66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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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2008世界人口估計要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