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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防組織 |
本部消防署為統一指揮、監督全國消防事務之機關,其職掌為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行政及災害防救事務。現行組織共設9組、1中心、4室,分掌各項業務;並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等二派出單位。消防署下轄基隆、臺中、高雄、花蓮等四個港務消防隊,掌理各港區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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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災害管理業務 |
|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
| 1. |
99年共開設南修、萊羅克、莫蘭蒂、凡那比、梅姬颱風及1017豪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計6次,本部消防署均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配合運作。 |
| 2. |
辦理災害防救及防災應變資訊平台(EMIS)講習訓練:99年辦理部會災害防救講習二梯次、消防署緊急應變小組災害防救講習二梯次;辦理縣市災害防救講習訓練及全國各鄉鎮市區EMIS普測講習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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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1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情形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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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9年 |
| 次 別 |
起訖時間(月/日) |
災害類別 |
災害名稱 |
| 1 |
8/30-8/31 |
颱風 |
南修 |
| 2 |
8/31-9/2 |
颱風 |
萊羅克 |
| 3 |
9/9-9/10 |
颱風 |
莫蘭蒂 |
| 4 |
9/17~9/21 |
颱風 |
凡那比 |
| 5 |
10/17~10/21 |
豪雨 |
1017 |
| 6 |
10/21~11/08 |
颱風 |
梅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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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計開設6次災害應變作業,天然災害造成民眾22人死亡、23人失蹤、231人受傷(包含0304高雄甲仙地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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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落實防災教育宣導 |
| 1. |
為加強防災宣導,設計製作防颱、防震宣導短片及海報運用電視、電影、廣播、平面媒體、戶外媒體及網路等多重行銷通路,落實防災宣導效果。此外,編印「家庭防災手冊」及「防震宣導手冊」發送至全國各縣(市)加強宣導,另編訂完成國小防災教育教材防火及防震篇,並據以建置完成數位學習課程。 |
| 2. |
由於e世代來臨已建置完成防救災數位學習平台,陸續完成社區防災課程、災害防救法概要、地震及防災準備、颱風及防災準備、住宅火災案例宣導、公共場所火災案例宣導等各類災害防救相關課程26門,並透過各地公務機構及教育單位連結宣導,以線上學習方式推廣民眾學習防災。為提昇全民防災業務持續推動,並依預算規劃及因應災害現況、災害防救體制之變革,陸續增(修)編新課程。 |
| 3. |
為加強全民防災意識,宣導政府救災應變作為,於99年7、8月間於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辦理「變色的綠寶石—莫拉克風災特展」,於8月間,於高雄工藝科學館配合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辦理災滿周年重建成果特展,藉由救災過程的珍貴照片與影像,喚起民眾感動的回憶,以提高民眾的防災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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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火災預防業務 |
| (一)推展防火管理制度 |
持續辦理「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大型空間」、「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及「觀光旅館、旅館」四種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觀摩。賡續推動「防災中心值勤人員訓練作業計畫」及「高層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檢討改進計畫」,截至99年底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公眾使用建築物4萬3,465家,已遴用防火管理人4萬2,642家,遴用率達98.1%,有制定消防防護計畫4萬2,587家,制定率達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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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落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 |
截至99年底止,核發消防設備師證書1,482張,消防設備士證書4,641張;辦理消防專技人員複訓共計8,237人;甲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率為97.9%(列管家數2萬9,200家,申報家數2萬8,591家);而甲類以外場所申報率為93.9%(列管家數11萬7,019家,申報家數10萬9,924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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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
99年共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30萬2,257件次,合格26萬8,513件次,合格率88.8%,處予罰鍰986件次、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37件次、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1,083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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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強化防焰性能認證制度及管理 |
截至99年底止,認證合格家數1,229家,核發防焰材料標示及物品標示計674萬餘張,設置防焰物品家數4萬3,746家;修訂「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持續推動防焰物品普及化,強化宣導防焰相關制度及防焰認證合格廠商之查核及防焰物品之抽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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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辦理消防器材設備之審驗管理 |
依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及「一齊開放閥」、「流水檢知裝置」、「消防幫浦」等25項相關認可基準辦理應施認可品目;至於尚未公告實施認可品目,係由「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決議擇定救助袋、簡易自動滅火裝置等12項品目,予以審核認可,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審核認可書,以保障消防安全設備之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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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危險物品管理業務 |
| (一)強化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機制 |
| 1. |
執行「99年度內政部消防署危險物品管理專案查核小組執行計畫」,加強危險物品場所查察及取締。99年計檢查爆竹煙火製造場所20件次、販賣場所177件次、進口貿易商1件次;液化石油氣分裝場456件次、檢驗場55件次、分銷商704件次。 |
| 2. |
推動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制度,99年辦理保安監督人訓練計50班次,核發保安監督人證書1,257張,落實消防防災計畫,預防災害發生及遂行災時自救工作。 |
| 3. |
辦理國內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完工檢查,99年共計檢查254座。 |
| 4. |
落實執行公共危險物品工廠安全檢查,99年共計檢查5,597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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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落實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 |
| 1. |
為減少爆竹煙火於國內產製,減少意外事故發生,持續開放國外進口爆竹煙火,有效降低國內產製爆竹煙火,以維護公共安全。 |
| 2. |
加強合法爆竹煙火場所檢查及取締非法製造、違法儲存及販賣等;於99年共執行爆竹煙火工廠檢查計387件次,儲存場所179件次,販賣場所391件次,舉發違法68件次。 |
| 3. |
99年辦理一般爆竹煙火案件通過型式認可者共計342種產品,通過個別認可者共計1,013件次,核發認可標示計3,439萬6,52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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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健全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機制 |
| 1. |
持續加強國內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所118家、檢驗場35家、分銷商3,363家等場所之逾期容器及超量儲存違規情事之取締。99年檢查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分裝場及瓦斯行計4萬6,712件次。 |
| 2. |
落實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制度,99年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計核發407萬7,483張。 |
| 3. |
委託財團法人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99年計12件通過型式認可、1,372件通過個別認可。 |
| 4. |
落實營業場所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並清查全國使用液化石油氣之營業場所計1萬2,760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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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落實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安裝管理制度,防範一氧化碳中毒 |
| 1. |
委託財團法人臺灣燃氣器具研發中心等5家專業機構,辦理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複訓,99年全國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登記家數共計1,182家,僱用合格技術士共計2,004人。 |
| 2. |
為加強防範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發生,自97年10月起每年推動「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執行計畫」,補助具一氧化碳中毒潛勢居家遷移或更換熱水器,上開計畫並以曾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之居家及中低收入戶優先補助,97年至99年共計補助1萬1,179戶(99年度為5,908戶)改善。 |
| 3. |
自99年10月1日起推動「內政部99年度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居家訪視宣導計畫」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至全國780萬餘戶居家全面進行訪視,如有發現一氧化碳中毒潛勢,立即勸導民眾自行改善。至99年12月底為止,各縣市共計完成訪視292萬6,042戶。 |
| 4. |
持續辦理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安全宣導,重要宣導成果略述如下: |
| (1) |
99年12月15日至100年3月31日,透過行政院新聞局委託國內各無線電視臺,利用公益廣告時段播放本部消防署製作之防範一氧化碳中毒30秒宣導短片。並請行政院新聞局地方新聞處,轉請鐵路局全國各車站、衛生署全國各醫院及全國各監理站利用LED電子字幕機,宣導防範一氧化碳中毒。 |
| (2) |
99年2月於三立電視新聞台、中天新聞台、民視新聞台、TVBS、東森新聞台、年代新聞台、非凡新聞台、台視、中視及華視,託播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宣導短片共計234檔。 |
| (3) |
99年11月30日,假捷運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15樓國際會議廳舉辦記者會,請明華園孫翠鳳小姐擔任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宣導代言人,加強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安全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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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災害搶救業務 |
| (一)提升化學災害搶救能力 |
| 1. |
購置化學災害處理車3輛並配發新北市、桃園縣及彰化縣政府消防局救災使用。 |
| 2. |
購置化災搶救個人防護裝備器材,配發消防機關救災使用。 |
| 3. |
辦理化災搶救訓練基礎、進階、指揮官、基礎複訓及進階複訓共36班次,完訓消防人員1,618人次。 |
| 4. |
辦理重大化學災害搶救示範演習,假新竹工業技術研究院中興院區辦理內政部重大化學災害搶救示範演習乙場完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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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推動山地鄉初期滅火機制 |
為提升山地鄉原住民部落消防安全,推動初期滅火機制,依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基礎建設方案—提升山地鄉消防救災效能3年中程計畫」,99年辦理花蓮縣、南投縣、屏東縣、宜蘭縣等4個山地鄉縣消防局補助購置滅火器配發山地鄉原住民住戶共計2萬6,088具,並辦理滅火器使用操作訓練及各項防火宣導相關事宜,俾強化山地鄉部落居民防火防災觀念。 |
| |
| (三)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補助充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 |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補助受災11縣市消防機關辦理充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99年度補助地方消防機關新臺幣2億3,160萬3,000元,購置水庫消防車、救助器材車、救災氣墊船、橡皮艇、拋繩槍、移動式幫浦、油壓幫浦組、水中強力照明燈、激流用個人裝備等消防車輛裝備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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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辦理鄉鎮消防能量體檢 |
為瞭解各縣市鄉鎮消防能量,成立體檢小組,以既有之標準為依據,提列人力、車輛、裝備器材、經費、據點廳舍、勤務執行情形、災害損失情形等相關評估項目,瞭解地方對於各項消防任務執行情形,以協助提升整體救災效能,因應消防任務所需,同時就鄉鎮消防能量體檢結果回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並提供改善建議,以供各級政府納入施政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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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精進水域救生專業技能提升救生效能 |
引進國際相關激流救生訓練機制,99年辦理5梯次合計240人次之急流救生訓練,並取得IRIA(國際急流救生協會)認可之急流救生證照,精進消防同仁執行水域救生之技能及自我安全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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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賡續辦理救助隊師資班訓練 |
辦理第11期救助隊師資班訓練,課程包含游泳與急流救生、高樓救生、山難及各種災害應用救生技能,完成39名救助隊師資培訓工作,對於地方消防機關提升人命救助技術及強化救災救助效能等,均有極大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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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辦理救災能力分級制度評比考核 |
 99年辦理29個消防機關(含各縣市消防機關及本部消防署所屬各港務消防隊)救災能力評比考核作業,總計受測人數達839人,各消防機關平均受測成績皆達A級標準,顯現消防機關平日訓練成果,提升災害現場搶救效能。 |
| (八)「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檢討修正 |
為確保偏遠地區消防分隊基本戰力,並於車輛維修期間,仍維持救災任務之遂行,刻正檢討「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並請專家學者就相關內容協助分析,研擬修正草案,送請各縣市消防機關檢視是否符合轄內救災實際需求,以協助各消防機關充實轄內救災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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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緊急救護業務 |
| (一)實施緊急救護服務 |
民眾因災害或意外事故受傷、路倒傷病無法行動、待產者或其他緊急傷害時,可利用「119」電話求助,經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獲報案後,立即派遣緊急救護技術員執行救護工作。95年至99年全國消防機關緊急救護統計詳如表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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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2 全國消防機關緊急救護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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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別 |
出勤次數
(次) |
救護人數(人) |
未運送次 數
(次) |
| 合計 |
車禍 |
急病 |
一般外傷及
墜落傷、
穿刺傷 |
路倒 |
其他
(含心肺功能停止、癲癇、
抽搐、燒燙傷、毒藥物中毒、
CO中毒……等。) |
| 95年 |
691 964 |
537 707 |
205 542 |
177 185 |
61 561 |
15 613 |
77 806 |
164 015 |
| 96年 |
720 797 |
593 034 |
216 503 |
199 766 |
66 146 |
15 401 |
95 218 |
162 762 |
| 97年 |
752 823 |
609 506 |
232 827 |
194 881 |
66 879 |
15 141 |
99 778 |
162 891 |
| 98年 |
811 914 |
662 924 |
254 463 |
216 359 |
74 250 |
15 813 |
102 039 |
177 720 |
| 99年 |
918 882 |
749 126 |
288 340 |
252 226 |
79 336 |
18 032 |
111 192 |
199 968 |
|
| |
| (二)辦理各縣市消防機關鳳凰志工團隊評核 |
訂定「全國鳳凰志工團隊評核實施計畫」、「救護志工菁英甄選要點」辦理績優團隊評核與志工菁英甄選,確實瞭解鳳凰志工團隊服務績效並激勵服務士氣,以強化緊急救護協勤效能。 |
| |
| (三)推展全民學習CPR活動 |
99年訓練合格之CPR指導員3,198位,由本部消防署發給CPR指導員講習證明;完成CPR推廣實施團體登錄數達745個,完成CPR訓練核發學習證明者達9萬1,88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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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充實各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 |
持續推動一般型救護車輛補助計畫,以達每一鄉鎮救護隊至少擁有1部救護車之目標,99年補助新竹縣、前臺中縣、前臺南縣、花蓮縣、澎湖縣、連江縣等6縣市救護車共計8輛,期能提供緊急傷病患到院前適切的緊急救護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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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持續辦理各級救護技術員及緊急救護教官班期之訓練課程 |
截至99年底止,全國現職人員計有1萬1,173名具有救護技術員資格,其中具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者計1,241名、中級救護技術員資格者計9,467名、高級救護技術員資格者計465名,提升地方緊急救護應用技術與服務品質。 |
| |
| 七、民力運用業務 |
| (一)編組義勇消防組織 |
現有義勇消防人員計3萬3,672人,共編組29個總隊、97個大隊、190個中隊、738個分隊。將賡續積極協助各縣市編組義消組織,並推動專技訓練,精進搶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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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置「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 |
為有效整合發揮義消及災害防救團體(組織)協助消防救災及救護工作效能,爰建置「協勤民力資訊管理系統」,以利本部消防署及各縣市消防機關能迅速取得義消及災害防救團體(組織)相關資訊,並據以運用執行救災救護工作。 |
| |
| (三)強化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專業技能 |
辦理災害防救團體、婦女防火宣導隊、鳳凰志工隊、睦鄰救援隊及民間緊急救援隊等複訓,以強化其專業訓練,提昇服務品質及防救災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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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充實民間救難團體及救難志願組織裝備器材 |
辦理「充實民間救難團體及救難志願組織裝備器材7年長程計畫」,期能藉此計畫強化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救災效能,提昇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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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火災調查業務 |
| (一)99年全國火災發生情形 |
99年全國火災發生2,186次,死亡人數83人,火災發生數與98年比較減少435次,減幅達16.6%,死亡人數則減少34人,減幅達29.1%。全國火災統計表詳如表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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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3 全國火災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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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別 |
火 災次 數 |
死傷人數(人) |
財產損失估值(百萬元) |
| 計 |
死 |
傷 |
| 95年 |
4 332 |
596 |
125 |
471 |
1 559 |
| 96年 |
3 392 |
518 |
120 |
398 |
1 292 |
| 97年 |
2 886 |
405 |
101 |
304 |
1 475 |
| 98年 |
2 621 |
413 |
117 |
296 |
762 |
| 99年 |
2 186 |
391 |
83 |
308 |
1 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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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辦理全國重大火災案件調查支援及證物鑑定工作 |
99年度本部消防署派員協助各級消防機關及司法機關等勘查重大火災現場共計28件,協助全國消防單位鑑定火災案件證物62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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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證物鑑定技術研究與發展 |
| 1. |
研究X-RAY電氣證物鑑定方法,運用X-RAY分析電氣設備受熱燒熔後的電線或內部結構,以精確分析電器設備致災原因。 |
| 2. |
本部消防署99年度購置可攜式非破壞性X光檢驗儀、暫態記錄器及溫度記錄器,以精進全國火災調查鑑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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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火災模擬燃燒實驗研究 |
| 1. |
進行多用途延長線圈火災模擬實驗發現延長線圈所使用的電線絕緣物及塑膠外殼受熱分解產生的可燃性氣體,可以被短路電弧引燃;建議主管機關修訂相關規範及宣導民眾。 |
| 2. |
為提升火災模擬燃燒實驗效能,99年購置火災模擬燃燒貨櫃3座,以精進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技術。 |
|
| |
| (五)執行「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訓練計畫」 |
為持續提升火災原因調查技能,函頒99-100年「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訓練計畫」,課程內容除火災調查理論課程外,並涵蓋火災模擬燃燒場景實地調查訓練及嚴格考核制度,以培訓具有火災調查鑑定能力的專業人才;在職訓練課程則以專題方式辦理,99年度為電氣火災調查、100年度為車輛火災調查,強化全國火災調查現職人員的專業知能,俾提升全體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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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參與國際性研討會及訓練活動 |
國際縱火調查協年2010年會於美國奧蘭多舉辦,本部消防署派員前往參加2010年國際縱火調查年會,另甄選優秀人員於99年8月份赴美國研習火災調查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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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執行「提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製作水準」計畫 |
為提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水準,99年賡續積極執行相關策略,除加強火災調查業務主管審核機制、強化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審核機制、建立新進火災調查人員考核機制外,並修訂火災鑑定委員會相關規範,期能全面提升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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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修訂火災調查相關規範 |
因應監察院調查案,本部消防署修訂「檢警消縱火聯防作業要點」及函頒「各級消防機關落實推動火災調查相關業務運作機制執行計畫」,對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公開機制、民眾合理救濟機制等之宣導、教育訓練等之辦理及督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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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落實電器產品火災即時通報機制 |
為提升全國電氣產品火災防制,本部消防署業建立電氣產品火災即時通報機制,請各級消防機關聯絡人於發現電氣火災時,需詳實填報火災調查資訊管理系統中有關電氣火災的各項細項資料,藉以統計、分析適時研提具體建議以防範類似火災再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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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強化縱火防制作為 |
持續推動檢警消縱火聯防機制,透過檢、警、消完整通報及橫向聯繫體系,組成緊密縱火防護網,讓縱火者無所遁形,有效防制縱火事件,99年縱火案件274件,較98年減少20件,減幅達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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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業務 |
| (一)辦理「大型科學、工業園區及廠房發生重大工安事故須通報119」研商會議 |
99年10月3日嘉義縣太保市南亞塑膠廠發生火災,案發後廠方未通報119,引起媒體關注。本部消防署於10月11日邀集嘉義縣消防局、雲林縣消防局開會研商,依現行法規及本部消防署推動落實防火管理之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強化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措施,「大型科學、工業園區及廠房」發生火災等重大工安事故時即應立刻通報119,俾能迅速進行滅火救災相關措施,以減少傷亡及災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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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辦理「99年消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研討會」 |
99年12月21日舉辦「99年消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勤務研討會」,邀請各縣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管級以上人員參加,為提升各級消防機關災情查報效能,強化執勤人員災害處置應變能力及彙整災情陳報各級長官或通報相關單位,宣達及強化執勤人員的反應及案件敏感度,熟悉相關標準作業程序,有效提升指揮調度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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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兼辦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業務 |
| 1. |
國搜中心99年執行搜救績效
自92年本部消防署承接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至99年底止,共累計執行任務4,675件(含傷患運送367件、海難搜救1,052件、海難協調369件、信號查證770件、山難搜救238件、空難搜救21件、器官移植6件、災害救助1,852件),出動空中兵力1萬4,009架次(含國防部8,482架次、本部空中勤務總隊5,527架次),海上兵力1萬658艘次(行政院海巡署7,061艘次、國防部757艘次、消防救生艇662艘次、民間商漁船2,178艘次),搜救人數2萬4,737人,出動救災人力22萬4,326人。另國外搜救單位累計出動空中兵力341架次,海上船艇420艘次,績效卓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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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9-1 國搜中心搜救案件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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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辦理「99年搜救研討會暨搜救有功人員表揚活動」
為提升搜救團隊整體工作士氣,表揚救災救難英勇事蹟,整合政府與民間搜救力量,樹立搜救典範形象,99年10月辦理搜救研討會並表揚20位搜救有功人員,計有國內各搜救相關機關、團體人員200餘人與會,充分達到相互交流與經驗分享。 |
| 3. |
參加「2010年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
鑑於兩岸直航及金廈小三通航線船舶往來頻繁,載客量與日俱增,為提升船難緊急應變能力,維護海上人命安全,海峽兩岸相關搜救部門共同規劃於99年9月15日在金門廈門間水域舉辦 「2010年海峽兩岸海上聯合搜救演練」。 |
| 4. |
辦理「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設置要點」修正案
為配合災害防救法修正案於99年8月4日公布施行,擬具設置要點修正草案,行政院於同年12月2日發布,修正內容除引用災害防救法第七條為法源依據,說明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下簡稱國搜中心)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未來國搜中心維持行政院層級運作機制,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督導,相較目前國搜中心均由本部消防署派員兼任相關幕僚工作,可免除以三級機關指揮調度二級機關運作之詬病,並健全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防救災管考、督導及應變指揮運作,有效提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災害掌控及緊急應變效能。 |
| 5. |
辦理「搜救勤務專業講習訓練」
國搜中心為強化執勤人員搜救專業職能、培養搜救儲備人才,於99年1月辦理三天「搜救勤務專業講習訓練」,邀請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交通部民航局、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及本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及國搜中心實務經驗豐富人員擔任授課講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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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特種搜救業務 |
| (一)辦理各項專業搜救訓練 |
本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特種搜救隊)每月持續辦理直升機組合訓練,99年另辦理潛水進階訓練、急流救生船艇訓練、搜救犬專業訓練、緊急救護技術員複訓、特種車輛駕駛及上、下年度常年集中訓練等共計25梯次400人次參訓,務使所有特搜同仁熟悉車輛、器材之特性、操作方式及整合應用,以提升救災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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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辦理IRO國際搜救犬評量認證及研習 |
 為提升我國搜救犬馴養素質及吸取國外最新馴養技術,邀請日本二位國際裁判來台辦理IRO國際搜救犬評量及研習,評量結果計有4隻通過IRO-B級(高級)、4隻通過A級(中級),是國內自行飼養犬隻首次通過IRO-B級評量,顯示國內搜救犬已具備國際一流水準,也由於這批優異的生力軍加入,將大幅提升國內各項災害搜救犬救援能力。 |
| (三)執行國內重大災害搶救績效 |
特種搜救隊接受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本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命令,搭配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執行國內重大災害搶救,另以地面出勤配以各型救災車輛、裝備支援各地重大災害搶救。99年共計執行火災搶救10次、森林滅火67次、水災搶救25次、風災搶救12次、震災搶救2次、山難搜救65次、海難搜救10次、空難搜救1次、空中救護及轉診10次、演習124次,合計總出勤次數為326次,成功救援211人,運送物資1,03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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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9-2 特種搜救隊執行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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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海地震災國際人道救援 |
 特種搜救隊配合外交部執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於99年1月13日海地大地震,立即動員組成國際搜救隊前往救援,成功尋獲1名法國籍生還者、救出1名海地籍生還者及尋獲7位罹難者大體,圓滿達成海地政府與聯合國國際人道救援組織所委託之搜救任務,並同時拓展我國外交領域,贏得國際友誼與尊敬。 |
| 十一、資訊業務 |
| (一)加強衛星電話電力續航與提升通訊品質 |
為避免災害發生時,部分地區衛星電話電力不足、或因未配置衛星電話或設備老舊等問題,使得災區無法對外求援,99年增購新型手持式通訊衛星行動電話684套,專用電池175套,提升災區通報、聯繫等通訊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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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升119受理報案系統 |
99年採購縣市消防局分隊受理台電腦261套,修改縣市消防局、消防分隊之「119救災救護指揮派遣系統」派遣令傳送與「防救災資訊系統」連結、修改防救災資訊災情查報、災情速報表、災情圖台運作及提高災害查詢效率,使相關救災資訊運作及查詢效率,獲得更快速、穩定之為民服務品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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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置災民收容救災據點通訊設施 |
災害發生時,為能使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及災民收容中心適時統計、傳遞或發布,有關災民之個人資料、撤離、收容、安置等情形,99年建置攜帶式小型發電機238套、筆記型電腦與即時視訊軟體各473套,配置於莫拉克災區11縣市、鄉(鎮、市、區)公所、本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藉由車輛載送至災區前進指揮所或災民收容中心架設,以強化災區現資通訊整合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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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置偏遠地區無線廣播通報系統 |
為使災情在通信中斷的狀況下,仍能有效即時傳遞災害預警訊息,運用「防救災緊急通訊系統」為主幹架構,擬訂「災害預警及無線廣播通報系統」機制,整合中央與地方各級救災機關之災害預警、警報及應變訊息,透過無線廣播通報系統、文字顯示設備,即時發布災害應變訊息,提供中央、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單位對聚落進行即時災情影像監控功能,作為另一掌握災情的管道,並將以莫拉克颱風受災8個高災害潛勢區鄉鎮優先試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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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9-3 無線廣播通報系統機制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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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置災害應變專區網站 |
99年架設颱風、豪雨及地震災害應變專區網站,將各項災害相關訊息:如颱風動態、防颱須知、防颱整備、停班停課、交通狀況、水庫洩洪、疏散撤離、收容安置、災情摘要、災情統計及應變中心運作之記者會實錄、工作會報、應變處置報告、執行救援任務等各項資料,彙整於專區提供民眾查詢,並與中央氣象局、水利防災資訊網、土石流防災網連結,讓民眾可以一次完整得知充分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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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整合與統管各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環控、視訊、音訊系統 |
99年建置於11個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會議室環控、視訊、音訊整合與統管系統,有效簡化視訊會議作業流程,縮減災害應變掌握時間,強化政府執行防救災害工作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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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建置緊急、災害通報專用無線電通訊系統 |
藉由無線電專用通報網路之建置,連通偏鄉地區鄉長、村長及偏遠部落鄰長等之通訊,並導入鄉鎮公所緊急應變中心及縣(市)政府消防局,將防救災資訊連結已建置之防救災緊急通訊系統,逐步達成各層級救災單位、災害潛勢區及偏遠地區之間通報無死角(seamless)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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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訂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
為解決防救災緊急通訊系統微波通徑受阻中斷,確保救災通訊暢通,經參考日本電波法內容,配合災害防救法修法,增訂第23條及依該條授權,訂定「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本部公告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內之建築物起造人建築許可申請時,發現有妨礙防救災專用電波傳輸之虞,應送本部審核。有關劃定及公告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本部消防署已著手辦理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地籍圖、空間立面圖等圖資量測,並建置資料庫及網站,俾利民眾上網查詢及申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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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兼辦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
| (一)建置1991報平安留言平台 |
建置一套災時可供民眾報平安之平台,提供固網、行動電話災時語音信箱,在災時透過行動電話、網路平台,可即時撥接聽取災區親友留言訊息,疏導打入災區互報平安之話務,並分散民眾詢問關心之報案電話,使有限的通訊資源得以妥善運用,99年11月22日啟用正式上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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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9-4 語音留言系統網路架構示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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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完成「災害防救法」修正案 |
為完備災害防救體制及強化救災機制,本部消防署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後於99年7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令公布施行,共計修正16條條文,除賦予國軍主動救災任務,及國防部得運用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以提升救災戰力外,中央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以提升行政效能,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以達防救災業務功能之明確化與專責化,及發揮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功能,並將本部消防署轉型為「災害防救及消防署」,以強化執行災害防救業務,及地方設「災害防救辦公室」,以強化執行地方會報事務,另劃定防救災電波通信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以有效提升救災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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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9-5 災害防救法修正前後中央災害防救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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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正火災及爆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 1. |
依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辦理「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爆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檢討修正事宜,邀集相關部會召開研商會議,並於99年4月15日完成修正,函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
| 2. |
本案經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於(99)年10月8日召開「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正草案)」及「爆炸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正草案)」審查會議,提出相關審查意見,本部消防署業辦理修正作業,並於12月中旬完成修訂並陳報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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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備援中心建置計畫 |
| 1. |
南部正式備援中心:業依核定計畫與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新建大樓合建併設,預定101年10月建置完成。 |
| 2. |
中部備援中心:業依核定計畫設置於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基地,預定102年2月建置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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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推動「災害防救深耕5年中程計畫」 |
依行政院訂頒「災害防救深耕5年中程計畫」,自98年至102年止,計5年,分3梯次,每梯次3年實施,協助全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強化轄內鄉(鎮、市、區)公所防救災作業能力,99年為執行第2年,主要成果如下: |
| 1. |
擇定桃園縣復興鄉辦理「災害防救深耕5年中程計畫」99年度示範觀摩活動,全台計有220餘人參與。 |
| 2. |
辦理第1梯次桃園縣、新竹縣、前臺中縣、嘉義市、雲林縣及前臺南縣等6個執行單位,期中督考及期末成果評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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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辦理第2梯次臺北市、新北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前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及連江縣等9個執行單位,期初訪視、期中督考及期末成果評鑑工作。 |
| 4. |
擇定前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前臺中市、前臺南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澎湖縣及金門縣等10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第3梯次執行單位;並辦理補助經費研商、綱要計畫及細部執行計畫審查等相關規劃工作。 |
| 5. |
於北、中、南、花蓮、澎湖及金門地區,辦理99年度計畫說明暨教育訓練活動。 |
| 6. |
於99年底完成編訂八八水災回顧與檢討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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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舉辦「防汛演習」及「國家防災日地震災害狀況推演」 |
為因應風災、水災、土石流、地震等各類災害疏散撤離標準作業程序及緊急應變相關作業規定之修訂,並檢視莫拉克颱風災後各項檢討改進因應作為,行政院於5月21日辦理「99年防汛演習兵棋推演暨演練」、本部於10月4日辦理「99年國家防災日地震災害狀況推演」,均結合相關部會及部分地方政府共同參與,藉此強化中央與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協調整合運作效能,達到妥善因應大規模災害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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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推動防災社區工作 |
| 1. |
99年度計推動新竹縣五峰鄉等6處社區第1階段及桃園縣龜山鄉龍壽村等6處社區第2階段社區防災相關工作,提升居民防災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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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配合行政院「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社區治安工作」,針對火災、地震、颱洪等災害主題,由社區透過守望相助隊訓練或社區活動,以提升民眾防災常識,並降低生命財產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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