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定監理業務
依據國民年金法及其相關法令賦予職掌,執行監理業務事項如下: |
(一) |
保險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
勞保局每年度依規定函送次年度業務計畫及上年度工作總報告,提送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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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保險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勞保局每年依規定函送國民年金保險年度預算、決算案。本會就該局之年度預算及決算案研擬查核意見,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
(三) |
保險基金之審核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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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勞保局依規定於年度開始前編具國保基金運用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
2. |
勞保局按月函送保險基金管理運用概況、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定期存款等之種類、金額及收益案,提請委員會議審議或報告後,依行政程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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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保險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
包括保險年度計畫或預算之變更、保險業務之委託辦理、保險業務、財務重要契約之訂定、保險費率之調整、保險準備提存之研訂、保險財務收支之預估、呆帳之審核及保險政策性行政措施等事項。 |
(五) |
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 1. |
檢查內容:針對勞保局所辦理之國民年金保險承保業務、給付業務、財務業務及綜合業務等項目,探討各項作業是否符合規定及法令規章之妥適性。 |
2. |
檢查方式:分為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係按季實施,針對勞保局各項業務之執行現況作檢查;不定期檢查則視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重要輿情反映及業務改進需要為之。 |
3. |
檢查成員:
由本會委員組成檢查小組依據所訂檢查項目進行實地瞭解。 |
4. |
檢查結果:
彙整報告及建議提委員會議通過後,予以追蹤列管以落實檢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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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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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檢查依據:
依年度開始前擬訂國保財務帳務檢查計畫據以實施。 |
2. |
執行方式:
按實際需要採全查或抽查部分個案之方式案辦理。 |
3. |
檢查結果:
彙整報告及建議提委員會議審議後,報請本部核辦或請勞保局辦理,並將建議事項予以追蹤列管,以落實檢查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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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針對本部及勞保局研擬之法規、業務及財務興革研究建議,研討擬具意見,提報委員會議審議。 |
(八) |
爭議事項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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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會議形式:由本部遴聘 ( 派 ) 社會保險學者、司法專業人員、公立醫院醫師、社會福利專家、中央、地方政府主管人員為審議委員,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審理之。 |
2. |
召開期程:
委員會議每月召開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3. |
審議事項:
申請人資格或納保、被保險人年資、保險費或利息、給付事項、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權益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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