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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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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員會議
(一)
會議形式: 本會由專家、被保險人代表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屬合議制。
(二)
召開期程: 每月召開 1 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要分為報告案及討論案,每月勞保局皆作例行性業務報告。
(三)
法定審議事項: 包括勞保局年度業務計畫、年度總報告、預算、決算及其他法定審議事項等,委員亦就國民年金重要議題提案討論。
(四)
審議結果: 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辦或函請勞保局辦理,相關決議案予以列管追蹤並提下次委員會議報告。

二、 法定監理業務
依據國民年金法及其相關法令賦予職掌,執行監理業務事項如下:
(一)

保險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
勞保局每年度依規定函送次年度業務計畫及上年度工作總報告,提送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鑒核。

(二)
保險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勞保局每年依規定函送國民年金保險年度預算、決算案。本會就該局之年度預算及決算案研擬查核意見,提請委員會議審議。
(三)
保險基金之審核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1.
勞保局依規定於年度開始前編具國保基金運用計畫及收支預算,提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2.
勞保局按月函送保險基金管理運用概況、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定期存款等之種類、金額及收益案,提請委員會議審議或報告後,依行政程序處理。
(四)
保險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
包括保險年度計畫或預算之變更、保險業務之委託辦理、保險業務、財務重要契約之訂定、保險費率之調整、保險準備提存之研訂、保險財務收支之預估、呆帳之審核及保險政策性行政措施等事項。
(五)
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1.
檢查內容:針對勞保局所辦理之國民年金保險承保業務、給付業務、財務業務及綜合業務等項目,探討各項作業是否符合規定及法令規章之妥適性。
2.
檢查方式:分為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係按季實施,針對勞保局各項業務之執行現況作檢查;不定期檢查則視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重要輿情反映及業務改進需要為之。
3.
檢查成員: 由本會委員組成檢查小組依據所訂檢查項目進行實地瞭解。
4.
檢查結果: 彙整報告及建議提委員會議通過後,予以追蹤列管以落實檢查成果。
(六)
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
1.
檢查依據: 依年度開始前擬訂國保財務帳務檢查計畫據以實施。
2.
執行方式: 按實際需要採全查或抽查部分個案之方式案辦理。
3.
檢查結果: 彙整報告及建議提委員會議審議後,報請本部核辦或請勞保局辦理,並將建議事項予以追蹤列管,以落實檢查成果。
(七)
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針對本部及勞保局研擬之法規、業務及財務興革研究建議,研討擬具意見,提報委員會議審議。
(八)
爭議事項審議:
1.
會議形式:由本部遴聘 ( 派 ) 社會保險學者、司法專業人員、公立醫院醫師、社會福利專家、中央、地方政府主管人員為審議委員,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審理之。
2.
召開期程: 委員會議每月召開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3.
審議事項: 申請人資格或納保、被保險人年資、保險費或利息、給付事項、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權益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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