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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歷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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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今(24)日討論消費券發放基本原則 * 2008-11-24 * 發言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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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24)日審議通過的「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鑒於發放對象涉及戶政與移民事務,需較細緻設計規劃,所以授權內政部另行規定;另有關發放方式、領取的期間、地點,以及要檢附那些證明文件等問題,涉及執行細節,也授權內政部另訂辦法處理。

內政部於院會後立即召集該部民政司、戶政司、移民署、法規會與法務部矯正司等相關單位研商,初步擬定基本原則如下(特別說明,細節都還有待討論確定):

一、 發放對象:

(一)基本原則

只要在本條例生效日,於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考量到這群無戶籍國民或準國民已實際上長久共同生活於這一塊土地上,也擬納入發放對象,故本次消費券發放對象包括:

1. 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2. 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3. 外國人為國內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4. 香港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二)特別考量

1. 於本條例生效前已出生、尚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國民,也可以請領消費券。

2. 萬一在本條例生效後,還沒來得及請領消費券不幸發生死亡事故,因為法定權利已發生,應該可以由繼承人請領。

二、發放的方式、時間與地點

(一)方式:分「統一發放」與「個別領取」兩種。

(二)時間與地點:

1. 如果立法院順利審查通過本條例,統一發放日期初步定於98年1月18日,符合領取資格的人,都可以在內政部參考投開票所規劃的1萬4千多個「發券所」領取,受刑人或被羈押在看守所中的被告,則在監獄或看守所中領取。

2. 個別領取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未及在1月18日到統一發券所領取者,待內政部整理名冊後,於過年後再向指定的郵局領取;第二種情形是,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國民,將由戶政事務所於3月15日前統一造冊,送戶籍所在地的郵局,再於指定的期間內,向郵局領取。

3. 所有的發放作業至4月30日截止;逾期未領取者,就不再發給。

4. 已經發給,不管遺失、毀損或其他任何原因,都不再補發。



內政部表示,由於這項工作是全新的措施,過去也沒有可參考的案例,所有工作規劃都是以「簡政、便民、快速、安全」為原則,也由於發放作業非常繁鉅、龐雜,需要直轄市、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立學校與熱心的村里長們共同協助推動辦理。

未來內政部將隨時配合立法動態,辦理各項發放作業,各界如有好的建言,內政部也樂於傾聽與參考,希望能相關部會一起努力,共同辦好這一項全民受惠的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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