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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日期
201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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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位置:首頁>重大政策 >結婚登記得於指定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重大政策-專案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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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得於指定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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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摘要: |
為解決國人依傳統習俗舉行結婚儀式當日尚須辦理結婚登記之辛勞及戶政事務所同仁假日輪值之困擾,內政部業修正發布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民眾如於例假日或平常日結婚,均得於結婚當日前3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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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說明:
專案說明:
(一)政策背景:
按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將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新措施另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依上開規定,結婚自97年5月23日起須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後始具效力。惟一般民間習慣仍行結婚儀式,因此造成民眾於結婚儀式當日仍須趕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衍生不便。由於不可限制民眾假日不可結婚,因此造成戶政同仁須於假日無休地提供民眾辦理結婚登記服務,結婚制度的改變,確使民眾與戶政人員都產生困擾。
(二)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為謀求解決之道而研究雙贏措施,經多次與法務部協調達成共識,業於97年12月1日及98年3月9日兩次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結婚當事人雙方可提前於指定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時,依據當事人指定結婚登記日辦理結婚登記。
(三)申請文件:
按戶籍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民眾辦理結婚登記,應依戶籍法與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備妥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及結婚書約等證明文件,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六、專案績效:
(一)自97年12月1日修正發布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以來,有關民眾於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案件數增減之情形,戶政司均予以密切關注,經統計97年12月1日至98年2月份之結婚登記案件數,並與97年5月至11月之案件數相較,獲致相關比例如下:
1.97年5月23日至5月31日:總案件數5,033件,例假日案件數959件,所占比例為19.05%。
2.97年11月:全月案件數16,346件,例假日案件數5,575件,所占比例為34.11%。
3.97年12月:全月案件數18,181件,例假日案件數1,501件,所占比例為8.26%。
4.98年1月:全月案件數15,730件,例假日案件數556件,所占比例為3.53%。
… …
5、98年12月:全月案件數14,881,例假日案件數914件,所佔比例為6.1%
(二)由以上數據及比例顯示,自97年5月23日登記婚新制上路由戶政事務所提供例假日受理結婚登記服務以來,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案件比例由97年11月份的34.11%,驟降為97年12月份的8.26%,98年1月份再降為僅有3.53%,至98年12月份為6.1%,顯示該作業規定修正後之作法成效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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