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generated by FonranNET2 at 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rss version="2.0" xmlns:blogChannel="http://backend.userland.com/blogChannelModule"><channel><title>內政部全球資訊網-社會司</title><link>http://www.moi.gov.tw/dsa/news_list.aspx</link><description>內政部全球資訊網-社會司</description><copyright>Copyright 2002-2003 FonranNET2</copyright><generator>FonranNET2 v1.0</generator><item><title>「公益勸募管理系統」已上線使用(2008-01-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166</link><description>本部為有效管理勸墓作為及定期公布勸募活動情形，規劃辦理「公益勸募管理系統」，並業已於96年底建置完竣上線使用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發布『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2008-02-2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641</link><description>發布『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勞工保險局保國字第09760000022號令發布、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010561號函同意備查，詳細條文內容，請參閱下方連結網址。</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本部春節期間服務專線(2009-01-2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2037</link><description>如附件</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7年度全國暨省級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評鑑成績(2009-04-0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2297</link><description>本部辦理97年度基金會評鑑，評鑑成績業已揭曉，評鑑優等計64家、甲等34家、乙等32家、丙等16家、丁等20家；評鑑優、甲等基金會，本部於98年度基金會聯繫會報公開表揚並致贈獎牌1面，評鑑丙丁及有未依規定運作之情事，由本部輔導限期改進或依有關規定辦理，並停止委辦業務或補助。</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反貪新世代」…法務部反貪、肅貪宣導短片，放置於政風處網站/分享園地/法務部政策說明及法令宣導，歡迎民眾點閱！(2009-10-2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3388</link><description>「反貪新世代」…法務部反貪、肅貪宣導短片，放置於政風處網站/分享園地/法務部政策說明及法令宣導，歡迎民眾點閱！</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輯，歡迎參閱。(2009-12-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3679</link><description>放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政風處網站/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專區/問答輯(98.11編印)項下，歡迎參閱。</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新聞稿)內政部：拒受餽贈邀宴落實登錄，杜絕貪瀆黑數(2010-06-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4317</link><description>針對媒體報導「內政部收禮關說，部會第一」，內政部表示，持續強化防貪機制，是內政部「建構廉能」的重要一環。行政院自推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以來，內政部即積極落實此一規範。江部長上任後即要求落實報備登錄並函請所屬機關貫徹執行，對於洽公民眾、廠商送禮、邀宴都應予以拒絕並向政風單位報備登錄，法務部政風司按月統計內政部「拒絕收禮及邀宴」數據係各部會第一，表示本部暨所屬機關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均能依規定辦理，成效良好，並非媒體報導內政部「收禮關說，部會第一」。
內政部指出，內政部所轄機關眾多，業務龐雜，機關屬性不同，洽公之民眾、廠商頻仍，有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推動，二年來已有顯著成效。內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如警政署、營建署、役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消防署等機關均能落實報備登錄，因此拒絕收禮，拒絕飲宴件數均較其他部會為高。
為避免機關潛存犯罪黑數，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防貪登錄，內政部強調將持續強化內部及民眾宣導，鼓勵民眾對違反廉政倫理事件之舉發，以有效澄清吏治，建構廉潔政治，期使貪瀆犯罪黑數減至最低程度。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0年無障礙網站補助計畫作業規定下載及說明會資訊(2011-05-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07</link><description>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00年無障礙網站補助計畫作業規定下載及說明會資訊</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社會救助法有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內容(2011-05-2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17</link><description>社會救助法有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內容附檔</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2011-05-2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99</link><description>內容詳見附檔或相關連結</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2011-05-2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98</link><description>內容詳見附檔或相關連結</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低收入戶現金給付加成補助標準作業須知(含發布令)(2011-05-2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18</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國民年金創意影片徵選活動(2011-06-0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51</link><description>內容詳見附檔或相關連結</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草案，將可使農民之權益獲得更完善之保障！(2011-06-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44</link><description>內容詳見附檔或相關連結</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發布「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8條(2011-06-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33</link><description>內容詳見附檔或相關連結</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理「100年度各類保險商品特性及風險宣導活動」(2011-06-0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43</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電子報　讀大獎」網路活動(2011-06-0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56</link><description>請於該會網站http://www.cpc.gov.tw下載專區自行下載活動banner運用，並踴躍參加。</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2011-06-0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57</link><description>內容詳見附檔或相關連結</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修正草案(2011-06-1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73</link><description>內容詳見附檔或相關連結</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通過「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放寬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之全家人口計算範圍(2011-06-1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80</link><description>內容詳見附檔或相關連結</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100年度馬偕計畫(2011-06-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79</link><description>一、為感念馬偕博士在我國創建醫院、興辦學校及扶弱濟貧等貢獻，對於秉持馬偕博士關懷弱勢精神，長期為我國無私奉獻之外籍人士，比照我國老人提供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公立(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優待事宜，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優待對象，指在我國居住二十年以上，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並年滿六十五歲 ，對我國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之外籍人士。
三、第二點所稱對我國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指對我國社會福利、醫療服務、宗教、教育、文化等領域，長期提供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
四、本計畫所定比照我國老人優待項目如下：
（一）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包括國內公民營鐵路（含高鐵）、公路客運、市區客運、捷運、船舶或民用航空運輸工具。
（二）進入公立（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以下簡稱公立育樂場所）。
五、外籍人士申請優待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下列文件，向內政部提出或由相關機關（構）推薦提出申請；經內政部審查符合規定者，於其外僑永久居留證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字樣：
（一）外國護照影本。
（二）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三）經政府部門或已立案之機構、團體表揚，或核發長期奉獻服務或具有特殊貢獻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佐證相關資料。
六、外籍人士使用優待項目者，應於訂位、購（驗）票或劃位時，主動出示經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字樣之外僑永久居留證。
七、各機關權責分工如下：
（一）內政部：
    1.受理申請案件，定期召開資格認定審查會議，並將符合規定者名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移民署。（社會司）
    2.定期會商檢討各權責機關之執行情形。（社會司）
    3.協助查證申請人在我國居住二十年以上，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事實，及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免費換發加註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及公立育樂場所優待字樣之外僑永久居留證，並送達之。（移民署）
    4.協調轄管公立育樂場所提供優待。（營建署）
（二）交通部：協調公民營鐵路（含高鐵）、公路客運、航空業、船舶運送業及轄管公立育樂場所提供優待。
（三）國立故宮博物院、經濟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調轄管公立育樂場所提供優待。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轄管大眾運輸業者、公立育樂場所提供優待，及辦理相關事宜。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合作社法總統令修正通過(2011-06-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282</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因應經濟重大變化中低收入戶短期生活扶助辦法(2011-06-2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00</link><description>內容詳見附檔或相關連結</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業經本部於100年6月29日以台內社字第1000129252號令修正發布(2011-06-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09</link><description>內容詳見附檔或相關連結</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第3條(2011-07-0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14</link><description>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發布施行，茲配合一百年二月一日公布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納入「村（里）幹事」為責任通報人之一，係保護制度的設計概念為「人人有責、全民通報」，而政府機關中與民眾最接近地理性系統是「村（里）組織」，其為民眾與政府接觸之重要橋樑，故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並落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措施，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增訂「村（里）幹事」為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系統之責任通報人之一。</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總統令修正通過(2011-07-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17</link><description>附件已夾帶於附檔</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12條第13條(2011-07-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19</link><description>行政院組織法業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開始施行，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行政院設衛生福利部，茲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社會福利業務移由衛生福利部掌理，本辦法相關文字亦須配合修正，爰擬具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社會福利業務移由衛生福利部掌理，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時程，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7條、第14條(2011-07-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18</link><description>行政院組織法業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開始施行，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行政院設衛生福利部，茲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本辦法相關文字亦須配合修正，爰擬具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七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衛生福利部，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時程，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第2條、第12條(2011-07-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23</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組織法業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開始施行，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行政院設衛生福利部，茲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社會福利業務移由衛生福利部掌理，本辦法相關文字亦需配合修正，爰擬具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並修正法規名稱，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社會福利業務移由衛生福利部掌理，爰修正名稱為「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二、配合內政部社會福利業務移由衛生福利部掌理，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時程，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衛生福利部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國民年金法總統令修正通過(2011-07-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25</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案發布(2011-07-1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39</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十八條及第六條附件一(2011-07-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45</link><description>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係內政部為確立各級社會團體之財務處理制度，協助組織健全發展，依據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之授權，於七十八年訂定，自發布施行以來，曾分別於八十一年、八十六年及九十四年作修正。鑑於國際性社會團體對會計年度規定有其特殊需要及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爰再作修正。本次共計修正二條條文，要點如下：
一、增列第四條但書，以因應國際性社會團體對會計年度之特殊需求。（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依據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決議，刪除第十八條關於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之比例規定及工作人員待遇表報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三、配合第二十條第二項修正第六條第二項附件一。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搶攻消保智慧王』網路活動(2011-07-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55</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2條、第12條修正草案公告(2011-07-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61</link><description>行政院組織法業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開始施行，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行政院設衛生福利部，茲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社會福利業務移由衛生福利部掌理，本辦法相關文字亦須配合修正，爰擬具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二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並修正法規名稱，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社會福利業務移由衛生福利部掌理，修正法規名稱為「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二、配合內政部社會福利業務移由衛生福利部掌理，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時程，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衛生福利部定之。（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1-07-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60</link><description>行政院組織法業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開始施行，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行政院設衛生福利部，茲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社會福利業務移由衛生福利部掌理，本標準相關文字亦須配合修正，爰擬具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計修正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衛生福利部，爰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作業時程，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勞工保險局公告-審查100年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為基準(2011-07-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72</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於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建置「廣告資訊及不法藥物專區」，包括合法廣告查詢、違法廣告查詢、不法藥物查詢、相關部會連結及其他。(2011-07-2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69</link><description>附件一:圖片教學 
附件二:用藥短片</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於100年7月15日至8月31日辦理「100年婦女生活狀況調查」，懇請受訪民眾支持與配合(2011-07-2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75</link><description>內政部為蒐集我國15-64歲婦女之基本資料、婚育狀況、個人狀況、工作狀況、經濟狀況、家庭狀況、社會參與及休閒活動狀況、資訊技能及終身學習狀況、人身威脅經驗、對婦女福利措施的瞭解及期望政府或民間團體應加強提供的服務措施等資料，提供政府制定婦女福利政策、社會福利服務措施及婦女人身威脅防治措施之重要參考，爰於本（100）年7月15日至8月31日辦理「100年婦女生活狀況調查」。 
本調查係採抽樣調查方式，並委請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電話訪查作業，請受訪的民眾惠予支持與協助配合。如果受訪者有任何疑問，可隨時向165反詐騙專線查詢求證，亦可於上班時間來電（02）23565000轉5347至5357（11線）；049-2391372內政部統計處、或（02）27818181轉120、123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專線（蕭錦炎先生、陳妙華小姐），我們將會懇切為您說明與查證。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國保分期繳納辦法修正草案公告(2011-07-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93</link><description>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發布施行後未修正。為配合國民年金法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規定，保險費由按月計收改為按日計收，並考量弱勢民眾繳費能力，及提高民眾繳費意願，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分期及延期繳納欠費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惟未依規定按期繳納者之利息恢復計收。（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七條）
二、	修正放寬分期繳納欠費規定之門檻，俾有效減輕被保險人負擔。（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
三、	修正申請人免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以簡化申請手續，提升服務品質。（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	修正申請分期繳納欠費者之年金給付計算基準。（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	喪葬給付申請人承受被保險人所餘欠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六、	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訂定「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2011-08-0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397</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訂定「國民年金保險費一定金額以下利息免徵規定」草案(2011-08-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402</link><description>國民年金法（以下稱本法）部分條文業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未依期限繳納保險費應計算之利息，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予免徵；其數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參酌行政院衛生署就全民健康保險小額滯納金免徵規定，衡酌勞工保險局行政成本、執行效益、社會觀感及被保險人之經濟能力，並考量未來保險費率可能調高，使民眾自付保險費負擔加重，及應計利息金額隨郵局存款利率調升而提高等因素，爰擬具「國民年金保險費一定金額以下利息免徵規定」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定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免徵國民年金保險費一定金額以下之利息。（草案第二條）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有關100年6月13日修正之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於公布生效後，納保資格、訂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溯自公布生效時發給之緩衝機制、生育給付及追溯退農保以加國保等相關疑義乙案(2011-08-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418</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7條、第13條、第15條(2011-08-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423</link><description>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於八十八年五月授權訂定，曾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計五次修正發布。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規定，「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七千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元。」。因應一百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之社會救助法，已明定中低收入戶資格並將之納入救助體系，基於便民簡政之精神，為使已符合中低收入戶者，其戶內身心障礙人口免再經「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案」之申請審核程序，即可領取本項補助，爰擬修正本辦法，作為執行之依據，其要點如次：
一、	列冊中低收入戶及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元。（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	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除未滿十六歲之兄弟姊妹應列入計算外，其餘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	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2011年內政部及所屬機關響應訂購中秋愛心伴手禮活動累計成果表（空白表）(2011-08-1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432</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100年第2階段單親培力計畫(2011-08-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433</link><description>補助弱勢單親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12歲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子女臨時托育費（臨時托育費補助至12月底）。
附件︰7個附檔</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發布「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部分條文(2011-08-2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455</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2011-08-2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454</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2011-08-2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463</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建國100-守護弱勢．傳愛天使-社工助人感動故事推薦活動(2011-09-0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482</link><description>一、本部為分享及表彰能運用社工專業貼近民眾需求，協助民眾解決問題，最具有助人感動事蹟之社工，以提升民眾對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認識、支持及肯定，爰規劃辦理本活動。

二、為辦理評選具真實助人感動故事之社工師(員)，歡迎民間社會福利團體推薦單位內1名社工師(員)，並依所附格式填列推薦表，於100年9月20日前送財團法人光啟文教視聽節目服務社(敦化南路一段233巷20號)（推薦表並請傳送電子信箱：kpstpbus@ms23.hinet.net，連絡人：黃雅琳小姐，電話：02-27712136分機245）。

三、本部所評選出社工師(員)社工助人感動故事，預定於11月彙編100年社工故事專輯廣為分享宣導。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申請應101年2月18日至20日及101年8月25日至27日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類科「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從事社會工作業務年資審查」須知(2011-09-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491</link><description>101年高考公告，年資審查申請表(發文版本)，服務證明範例辦理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從事社會工作業務年資審查要點，空白服務證明，服務證明範例</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勘誤表(2011-09-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497</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有關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4款、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業經行政院定自101年1月1日施行(2011-09-0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594</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勞工保險局函報修正「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2011-09-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516</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部分條文(2011-09-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525</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國民年金保險費一定金額以下利息免徵規定(2011-09-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526</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2011-09-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532</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勞保局函報修正「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2011-09-2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544</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的勘誤表(2011-09-2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548</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發布「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4條、第18條及第6條附件1(2011-09-2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550</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有關國民年金法修法前非屬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於修法後如其享有政府優惠存款或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是否非屬本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排除對象疑義乙案(2011-09-2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555</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建國100-守護弱勢．傳愛天使-民間社工助人感動故事推薦活動收件時間延長至100年10月10日止（預定評選20名民間社工助人感動故事，獲選者將獲贈獎座1座及慈濟基金會捐贈之平板電腦１台）(2011-09-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557</link><description>一、本部為分享及表彰能運用社工專業貼近民眾需求，協助民眾解決問題，最具有助人感動事蹟之社工，以提升民眾對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認識、支持及肯定，特規劃辦理本活動。
 二、為辦理評選具真實助人感動故事之社工師(員)，歡迎民間社會福利團體推薦單位內1名社工師(員)，並依所附格式填列推薦表，於100年10月10日前送財團法人光啟文教視聽節目服務社(敦化南路一段233巷20號)（推薦表並請傳送電子信箱：kpstpbus@ms23.hinet.net，連絡人：黃雅琳小姐，電話：02-27712136分機245）。 三、本部預定評選20名民間社工助人感動故事，獲選者將獲贈獎座1座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捐贈之平板電腦１台，並預定於11月彙編100年社工故事專輯廣為分享宣導。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社會司約用人員職缺(2011-10-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596</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國年金創意影片徵選活動-得獎名單公布(2011-10-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625</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訂定「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認定辦法」(2011-10-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668</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通過「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修正草案，放寬申請分期繳納欠費規定之門檻(2011-10-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645</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訂定「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2011-10-2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674</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訂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2011-11-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681</link><description>為使身心障礙者在不同年齡階段之生涯需求得以銜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續性之服務，原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委員會於91年1月31日以台內社字第0910060218號函頒定「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作為相關中央部會及各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之參考，配合相關法令規定及審查實際推狀況，該方案於95年進行檢討修訂，並於同年6月20日經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十一次委員會議通過，其內容包含依據、目的、策劃單位、主辦單位、實施原則、方案內容及分工等。</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2011-11-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693</link><description>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九六○○○八七三三一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原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核發要件調整，內政部爰會同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擬具「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修正名稱及條文，共修正十二條。茲就全案修正要點分述如下：
一、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修正名稱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二、	修正本辦法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三條）
三、	為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空間與標線標誌之設置規範及相關規定一致，修正辦理依據。（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	修正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申領資格及要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	修正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	修正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圖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	修正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有效期限，另為保障執永久效期手冊者之權益，增訂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前，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申領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	為統一條文文字，修正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未繳還者由原發證機關逕行註銷。（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九、	配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增列規範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另增列「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	配合本法第五十六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起施行之規定，修正施行時間。（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條、第22條(2011-11-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703</link><description>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訂定發布，同年九月八日修正發布，嗣同年十月一日施行後，於九十八年三月四日修正發布。依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處罰之。」為使被保險人之配偶對於保險人所為限期繳納或罰鍰之行政處分發生爭議時，得有救濟管道，以維護民眾權益，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增訂被保險人之配偶因保險人所為限期繳納或罰鍰之行政處分發生爭議時，得申請審議。（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規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發布「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2011-11-1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728</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有關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後再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者，其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計算方式疑義乙案(2011-11-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724</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第2點修正令(2011-11-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732</link><description>二、 急難救助對象：

(一)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 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四)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者。

       　　    同一事故之救助，以一次為限。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修正規定(2011-11-1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727</link><description>一、為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效率暨提昇工作品質，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應秉本原則精神，做好防災、備災及救災等各項準備工作。
二、依災害時段明確掌握救助原則如下：
（一）災害預防階段－於災害未發生前，應充分整合轄內民間資源並加以分工，同時加強公私部門及民間單位之間的聯繫、演練及整備事宜，預先建立災民收容所資料，完成物資管理儲備作業。並應掌握天氣動態，及時開設適當災民收容所，提供所需民生物資。
（二）災害應變階段－於災害發生時，確立行政聯絡單一窗口，主動及時完成災民安置工作，並提供民生物資，必要時協調鄰近縣市提供社工人力支援，俾進行需求調查及心理支持工作；依安置需求調查結果研擬後續配套措施，並加強與災民溝通；同時應掌握時效進行勘災認定工作，對於遭逢重大生活變故者，應及時慰問救助，以撫民情。
（三）復原重建階段－於災害搶救工作告一段落，應按前段需求調查結果進行安置重建配套作業，並及時發放各項救助經費，協助家園重建及追蹤生活照顧等工作。
三、各級社政同仁平日即應增強防災意識，並加強辦理各項災害救助整備工作，於應變階段時靈活因應以爭時效，災後檢討作業注重經驗傳承，俾使災害救助工作質量俱升。
四、為落實災害預防、緊急應變及復原重建各階段工作，其主要處理原則如下：
（一）建立行政聯繫系統
１．災害預防階段
當天氣動態發生變化時，如：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內政部以發函、傳真、發送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簡訊等方式，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配合應變事宜。
２．緊急應變階段
（１）中央聯絡窗口
當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內政部社會司即派員進駐，進駐人員先以電話連絡警戒區之社會局（處）長及承辦災害救助業務同仁，準備開始各項應變工作。
（２）地方聯絡窗口
當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地方政府社會局（處）進駐人員應通報中央連絡方式，並以此作為應變期間行政協調單一窗口，增強行政聯繫效率。
３．復原重建階段
當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撤除時，應由單一窗口互相通知，並將後續追蹤作業回歸一般體系，在中央為內政部社會司，在地方政府為社會局（處），持續辦理各項災害救助工作，直到全案辦理完竣。
（二）民間資源整合運用
１．資源整合加強分工
平日應調查並確認可參與災害救助民間團體，再按團體特性認養或調配災害救助工作，如：協助收容所清潔管理、負責提供熱食服務、給予災民心靈支持，協助家戶關懷訪視等，增強整合效率。
２．配合演練加強應變
辦理防災演練工作時，如：萬安演習、全民動員防衛演練等，應將民間團體列為辦理單位，全程參與應變演練，俾完備救助體系，亦藉此確認各民間團體及相關單位負責人聯絡管道暢通。
３．定期會報加強聯繫
定期召開民間團體聯繫會報，檢討並規劃有關災害救助重點工作及動員方式，培養工作默契及凝聚共識。
（三）民生物資儲存管理
１．儲備管理
依地區交通路況及物資輸送可能性等，可與廠商簽定開口合約，保證供貨無虞；或依本部函頒「００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分三級儲存物資之安全存量以備不時之需，並將合約影本、儲存地點、內容物資及管理聯絡人等資料陳報內政部。
２．管理方式
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宜成立單一窗口辦理物資管理、配送及定期檢驗物資效期等事宜，並應製作發送流程暨救災物流管制作業，俾免重複發放，影響物資調度。
３．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宜因地制宜，規劃於偏遠村落或易形成孤島地區設置小型備災場所或據點。
４．民生物資儲備需考量弱勢人口及不同性別需求。
（四）災民臨時收容安置
１．建立收容所資料
平日先行調查安全地區，設定災民收容所，確認收容所避開災害潛勢區，定期更新且於網站公告有關收容地點、收容量、聯絡人及主要負責人等資料，並陳報內政部。平日並應進行整備演練相關事宜，確定聯絡管道暢通，溝通無虞。
對於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等特殊需求個案，應協請轄內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空餘床位，視需要妥為安置，確保安置品質。
２．收容空間整備
於災民進住前完成場地清潔、消毒及簡易隔間等工作，提供較符人性化的居住空間及相關日常生活用品，如：臉盆、毛巾、牙刷、牙膏、潄口杯、拖鞋、毛毯、墊被及女性與嬰幼兒用品等。
３．收容管理作業
辦理災民資料登記時，可詢問了解其專長，俾加以運用暨鼓勵災民協助相關管理作業，以減輕人力不足問題。
４．收容情形回報
災民收容所管理負責人應於每日三時、六時、九時、十二時、十五時、十八時、二十一時、二十四時，填報收容情形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防救災相關系統，直到收容所撤離為止，該項資料由地方到中央應具一致性。
５．緊急收容期間
緊急臨時收容以二週為原則，最長不超過一個月，並於開設一週內由社工人員進行中長期安置需求調查統計，俾辦理後續配套措施規劃作業。
（五）災害救助及時慰問
１．慰問救助作業期程
（１）死亡、失蹤及重傷者慰問事宜，如屬認定無疑義者，應於災後三天內完成。
（２）房屋租金或生活扶助金之發放，應配合災民收容所撤離時配套作業，以爭取時效。
（３）房屋毀損不堪居住者之安遷救助，應於災後二週內完成勘災作業，並先陳報安遷救助經費預估數，同時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救助經費發放作業。但災情重大時不在此限。
（４）重傷及具認定疑義者，應於災後一個月內完成慰助事宜。
２．執行進度通報作業
（１）死亡、失蹤、重傷名單及災民安置慰助情形，每日上午八時及下午四時定時通報到單一窗口；如應變中心撤除，則應回報內政部社會司，直到發放完畢為止。
（２）安遷救助經費發放情形，亦應於每日下午四時前通報執行進度，直到全案發放完竣為止。
（六）區域聯盟協調運作
１．建立社政區域聯盟
將地方政府按地理區域畫分為北、中、南、東及離島五個區，採「區域聯盟、即時協助」模式辦理支援事宜，當災害發生時以聯盟區域內最近距離之縣市先派員支援受災縣市，如有不足再由次近距離縣市支援。（區域聯盟運作表如附件）
２．社政支援人數方式
（１）地方政府應先就轄內社政人力整編工作小組，如仍不足再向聯盟協調支援。
（２）聯盟區域內所轄社政（含社工及督導）員額十人以下者支援二人，十一至二十人者支援四人，二十一人至三十人者支援六人，三十一人以上者支援八人（以上至少需含一名公部門社工督導）。
３．支援工作內容
建立受災戶資料及需求調查、提供相關諮詢及整合運用民間資源、提供災民簡易創傷輔導與心理支持、協助發放慰助金及濟助物資等。
４．所需經費支應
啟動區域聯盟運作所需社政人力之專案差旅費、輔導費及雜支等經費，除由區域聯盟縣市相關預算支應外，亦可按支援之區域距離及天數，由內政部所編列規劃建立社工專業相關經費項下予以補助。
五、訂定救災工作手冊
地方政府應訂定災害救助工作手冊，包括「災民收容安置」、「民生物資整備」、「結合民間團體參與」等三大計畫，詳細擬訂分工編組、具體作業流程及實施步驟。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發布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第5條、第16條(2011-11-2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741</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101年度身心障礙福利專業人員培訓之需求調查(2011-11-2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746</link><description>已於本(100)年11月14日開始,報名期間至本(11)月30日止,如有報名意願,各單位請至內政部社會司--身心障礙福利--專業培訓課程標準點選參閱相關課程,另附件提供教保員督導班及服務管理研習班課程供參.</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公布本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第8次評鑑結果(2011-11-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754</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申請社會工作師證書須知(2011-12-0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768</link><description>申請社會工作證書請檢附申請書、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及新臺幣五百元匯票乙紙，另匯票抬頭請註明「內政部」，資料寄送住址: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府西路71號，並請於信封右下角註明「申請核發社會工作證書」。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有關申請分期繳納欠繳之國民年金保險費及利息者，其生育給付核發之執行疑義乙案。(2011-12-0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773</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2011-12-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777</link><description>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七年六月三日訂定發布以來，曾經六次修正。為加強照顧領取本津貼之弱勢民眾基本生活及避免其受到物價上漲之不利影響，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建立本辦法給付金額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予以定期調整之機制，以使領取本津貼之民眾，其基本生活能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爰擬具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四條修正草案，要點如下：
一、配合戶籍謄本減量政策，刪除申請發給本津貼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調整本辦法津貼給付金額及增訂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予以定期調整本辦法津貼給付金額之機制。（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本部訂於100年12月14、15、16日及12月21日於北、東、中、南各區各辦理1場「擴大照顧弱勢福利措施說明會」，敬請踴躍報名參加。(2011-12-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778</link><description>(報名通知函、各區辦理時程表、議程及報名表，如附件請自行下載)</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協助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捷運、臺鐵、高鐵等設有客服專線提供服務(2011-12-0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784</link><description>臺北捷運	02-2181-2345
高雄捷運	07-793-8888
臺灣鐵路管理局	
1.一般服務諮詢及旅客申訴：
　　0800-765-888（限市內電話）
　　02-2191-0096(手機)
2.聽語障人士簡訊服務專線0921-765-125。
臺灣高鐵	4066-3000
苗栗地區：4266-3000
台東、金門地區：4666-3000
馬祖及行動電話：02-4066-3000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擴大照顧弱勢福利措施說明會(2011-12-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805</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本部訂於100年12月27日於北區多加開一場「擴大照顧弱勢福利措施說明會」下載區，敬請踴躍報名參加。(2011-12-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820</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發布「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2011-12-2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830</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發布「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5條、第6條、第14條條文(2011-12-2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837</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99年度各義務採購單位暨接受政府補助之私立學校、機構或團體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採購情形(2011-12-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847</link><description>(私立單位)
【表一】達成比例-接受政府補助之私立學校、機構、團體單位--99年度
【表三】未達成比例義務採購單位--無正當理由之私立學校、機構、團體單位--99年度
(地方單位)
【表一】達成比例之義務採購單位--99年度
【表二】未達成比例義務採購單位---有正當理由之義務採購單位--99年度
【表三】未達成比例義務採購單位---無正當理由之義務採購單位--99年度
(中央單位)
【表一】達成比例之義務採購單位--99年度
【表二】未達成比例義務採購單位---有正當理由之義務採購單位--99年度
【表三】未達成比例義務採購單位--無正當理由之義務採購單位--99年度</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第15屆身心障礙楷模菁英輯電子書，歡迎下載閱讀(2012-01-0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867</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發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2012-01-13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892</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101年度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表揚對象審查實施計畫及相關表格(2012-01-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901</link><description>101年度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表揚對象審查實施計畫
             一、目的：為鼓勵社會工作專業人員服務精神，肯定其工作辛勞及服務績效，並提升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形象。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三、承辦單位：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四、協辦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
五、表揚類別：
（一）資深敬業類
（二）服務績優類
（三）特殊貢獻類
六、選拔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公私立醫療院所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七、選拔標準：
  （一）資深敬業類：服務滿20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年資合併計算，並具敬業精神者。
（二）服務績優類：服務滿5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運用社會工作方法，開創新的服務方案、承辦困難度高之業務，或以實務經驗提出著作、學術發表，對於專業分享具貢獻者。
（三）特殊貢獻類：(第1項至第3項須同時具備，第4項及第5項其中一項符合即可)
   1.具備社工專業背景。
   2.服務滿15年以上之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3.受推薦者對社會以及其社會工作專業角色具有高度認同以及使命感。
   4.對社會工作實務有特殊貢獻或對社會工作研究發展有特殊見解經採行者。
   5.事蹟具備某一社會議題之帶動，並對社會產生重要影響。
八、推薦單位/推薦人：
（一）資深敬業類、服務績優類二獎項皆由服務單位推薦：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本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
 3.各私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初審單位除 外）
   4.公私立醫療院所
（二）特殊貢獻類獎項除由上述單位推薦外，亦可由2名社會賢達人士具名推薦。
九、推薦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對象除社會局（處）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師，尚須包括直轄市、縣（市）所屬之社會福利機構、勞工局（處）、教育局（處）及衛生局等相關單位之社工人員；依本計畫推薦具選拔標準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遴選後提報本部。
   （二）本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依本計畫推薦具選拔標準者送本部。
   （三）各私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初審單位除外）：依本計畫推薦具選拔標準者送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四）公私立醫療院所：依本計畫推薦具選拔標準者送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
 （五）檢附文件：各獎項參選者皆須檢附推薦表1式2份（請打字送審）、年資證明、考績證明及有關佐證資料影本（身分證、以往得獎獎狀及足以說明優良及貢獻事蹟之資料）。
  十、推薦員額：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私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服務績優類提報人數以單位之社工人員總數按比例提報，未滿30人者提報1人，超過者每滿30人得增加1人。
     （二）公私立醫療院所服務績優類提報人數，每單位之社工人員總數按比例提報，未滿15人者提報1人，超過15人者得增加1人，每單位至多2人。
  十一、表揚名額：
（一）資深敬業類：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及民間單位推薦，並經複審通過決定。
（二）服務績優類及特殊貢獻類：以不超過100名為原則，名額分配如下：
１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勞工局（處）、教育局（處）及衛生局等相關單位）及所屬之社會福利機構、本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共40名。
２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共40名。
３公私立醫療院所共20名。
４各類別推薦名額若有不足額時，可在總員額下流用至其他薦送人數較多之類別。
十二、推薦時間：101年1月18日至2月15日止。 
  十三、評審程序：
（一）初審：
   1.資深敬業類與服務績優類參選者：由本部、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分別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公私立醫療院所推薦資料予以審查。
   2.特殊貢獻類參選者：經「特殊貢獻類」初審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由初審委員親自進行訪查；初審委員會議討論結果及訪查意見送交複審會議。
（二）複審：由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邀請專家學者、學術界代表、實務界代表、主辦單位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等7至11人組成複審小組，就初審入圍者，予以投票表決。
十四、獲獎原則：
（一）每人每年僅能被推薦乙種獎項。
（二）曾獲頒本項表揚各獎項者，日後不得再參選各該獎項。
（三）曾獲得「特殊貢獻類」獎項者，不得再參選服務績優獎，但獲得服務績優類獎項者，滿5年者（自受獎當年起算），得再參選特殊貢獻類獎項。
（四）單位推薦之「特殊貢獻類」參選者，經複審會議評審未達特殊貢獻類標準，惟其服務事蹟達「服務績優」類標準者，經推薦單位同意得列入「服務績優類」評選，其員額併入該單位服務績優類提報總人數計算。
（五）經由2名社會人士推薦之特殊貢獻參選者不得改列服務績優類。
十五、頒獎表揚日期：暫訂101年4月2日（星期一）。
十六、獎勵：獎座乙座。
十七、經費來源：由本部社會福利服務業務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制度經費及承辦單位相關經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訂定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草案(2012-01-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907</link><description>依據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又依本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本法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爰擬具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辦法草案，共計十三條，茲就其訂定要點分述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補助項目。(草案第二條)
	三、購買停車位之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之對象。(草案第三條) 
	四、申請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助應檢附文件。(草案第四條) 
	五、購買停車位之貸款利息補貼之年限及補貼利息計算基準。(草案第五條) 
	六、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之年限及補助計算基準。又為避免限縮既有福利補助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承租停車位優惠措施較本辦法之租金補助優惠者，從其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停止補貼貸款利息或租金補助之情形。(草案第七條) 
	八、不得同時接受購買停車位之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並明定申領購買停車位之貸款利息補貼之次數限制。(草案第八條)
	九、購買停車位之貸款利息補貼及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審核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有關申請後未及時入帳即死亡個案，其補助款領取方式。並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明定必要時得辦理專戶，保障專戶內之補助不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領取之權益。(草案第十條) 
	十一、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者，本人或法定繼承人之告知義務。(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辦理經費來源。(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依據本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三條)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草案及「身心障礙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草案，業經本部於101年1月19日以內授中社字第10007185472號及第10007185474號公告(2012-01-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917</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各私立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依101年度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表揚對象審查實施計畫推薦具選拔標準者，請送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2012-01-1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908</link><description> 詳細資訊如參閱網址  http://www.nusw.org.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596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身心障礙手冊核發辦法」(2012-01-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918</link><description>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全面修正，其重要修正方向為與國際接軌及依據身心障礙者需求提供服務，故未來身心障礙分類方式，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將改採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至於身心障礙者資格判定及各項福利與服務提供，則分別依據本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先由醫事、社工、特教、職評等人員籌組專業團隊，在ICF分類架構下針對個案之身體功能、結構、活動與社會參與限制等面向完成鑑定，再由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據鑑定結果、家庭經濟狀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及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進行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據以核發身心障礙證明及提供各項福利與服務。
又依據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有關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爰依本法之授權，檢討修正「身心障礙手冊核發辦法」共計十三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原身心障礙手冊名稱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修正為身心障礙證明，且其核發程序需納入需求評估相關作業，爰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二、本辦法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專業團隊之組成、成員資格及任務。（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身心障礙手冊名稱修正並臚列申請證明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核發程序及相關單位之權責分工。（修正條文第四條）
六、需求評估結果之處理方式及評估訪談表、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標準表之格式。（修正條文第五條）
七、需求評估結果之異議及申覆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八、需求評估之辦理地點及限制。（修正條文第七條）
九、到宅辦理需求評估之條件。（修正條文第八條）
十、需求評估人員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一、身心障礙證明應記載事項、內容及格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二、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換發、補發、變更、註銷及管理作業事宜。（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三、身心障礙者戶籍異動通報及資料移送。（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開始受理報名(2012-01-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919</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2012年國際身心障礙者日活動開始受理申請(2012-01-3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920</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有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修正草案(2012-01-3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922</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公私立醫療院所依101年度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表揚對象審查實施計畫推薦具選拔標準者，請送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辦理。(2012-01-3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926</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訂定「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2012-02-0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945</link><description>  國民年金法有關正當理由範圍&lt;br&gt;
一、	本範圍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lt;br&gt;
二、本法第五十條第三項所定正當理由範圍，指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lt;br&gt;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大陸地區配偶或香港、澳門地區配偶。&lt;br&gt;
(二)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lt;br&gt;
(三)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lt;br&gt;
(四)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lt;br&gt;
(五)失蹤。&lt;br&gt;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lt;br&gt;
(七)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lt;br&gt;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且加害人為被保險人。&lt;br&gt;
(九)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lt;br&gt;
(十)經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lt;br&gt;
(十一)家庭遭逢變故致經濟生活陷於困境。&lt;br&gt;
(十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義務。&lt;br&gt;
(十三)被保險人對配偶犯刑事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lt;br&gt;
(十四)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lt;br&gt;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lt;br&gt;
三、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被保險人保險費及其利息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保險人主張符合前條所定正當理由。&lt;br&gt;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主張符合第二點第七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正當理由者，應依下列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lt;br&gt;
(一)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檢附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lt;br&gt;
(二)家庭暴力被害人，且加害人為被保險人者，檢附民事保護令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函影本。&lt;br&gt;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lt;br&gt;
(四)經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者，檢附法院相關裁定書影本。&lt;br&gt;
(五)家庭遭逢變故致經濟生活陷於困境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lt;br&gt;
(六)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義務者，檢附在營證明、軍人身分證或替代役役男身分證影本。&lt;br&gt;
(七)被保險人對配偶犯刑事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檢附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lt;br&gt;
(八)經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應檢附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影本。&lt;br&gt;
(九)其他情形者，依事實取具適當證明文件。&lt;br&gt;

&lt;/tr&gt;
&lt;/table&gt;</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發布「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2012-02-06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950</link><description>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lt;br&gt;
第八條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參加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除改依同條第三款規定加保者外，應予退保。&lt;br&gt;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被保險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符合資格者溯自申請當月生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lt;br&gt;
            前項認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二年重新清查一次。&lt;br&gt;
辦理第一項資格認定所需經費之補助，由保險人擬訂補助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於本法第四十六條所定經費項下支應。&lt;br&gt;
第十七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核計各級政府應負擔之保險費後，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險費時一併結算。&lt;br&gt;
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計算前六個月各級政府應負擔已繳費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應以保險人計費時前六個月已計費且已銷帳之被保險人保險費計算，每年五月計算時，保險費銷帳期間為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四月三十日；每年十一月計算時，保險費銷帳期間為當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lt;br&gt;
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計算前六個月政府全額負擔保險費之被保險人保險費，應以每年五月及十一月計算時前六個月已計費保險費年月為計算範圍。&lt;br&gt;
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計算前六個月各級政府應負擔未繳費之被保險人保險費之百分之十五，應以每年五月及十一月計算時前六個月已計費而未繳費或未銷帳之保險費年月為計算範圍。&lt;br&gt;
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已加計各級政府應負擔未繳費之被保險人保險費之百分之十五後，於被保險人繳納且經銷帳後，保險人應於核計下次保險費時補收各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之差額。&lt;br&gt;
            應負擔保險費之各級政府，以被保險人每月底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準。&lt;br&gt;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利息者，由保險人於其繳納保險費後，核計其應繳納之利息總額，並載明於下次繳款單。&lt;br&gt;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定期存款利率，指一般牌告之固定利率。&lt;br&gt;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繳納積欠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保險費欠繳期間先後順序抵充之，被保險人不得指定其繳納月份。&lt;br&gt;
              被保險人因加保資格或補助身分追溯異動所溢繳之保險費，應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lt;br&gt;
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期間之應給付金額，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全數繳清保險費及利息或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後，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但不予計息。&lt;br&gt;
              保險人計算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之應給付金額，其據以計算之保險年資不含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之部分。&lt;br&gt;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受理各項給付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及完備申請手續者，至遲應於次月底前發給。&lt;br&gt;
第三十條　  保險人核發各項給付時，應將被保險人因繳款單開立及繳納時差而尚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由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抵，並計入保險年資。&lt;br&gt;
第三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逾期始為繳納者，指被保險人逾保險人書面通知之三十日繳納期限，始繳納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之保險費或利息。&lt;br&gt;
第四十三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指未依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存款辦法、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規定及財政部訂定之函頒所屬國營銀行退休人員優惠存款之規定辦理優惠存款者。&lt;br&gt;
第四十四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有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時，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lt;br&gt;
一、有同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lt;br&gt;
二、有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並切結實際居住。&lt;br&gt;
三、有同條第二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lt;br&gt;
第四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lt;br&gt;
第四十四條之二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lt;br&gt;
一、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lt;br&gt;
二、嬰兒出生證明書或載有生母姓名及嬰兒出生年月日之戶籍謄本。但死產者應檢附醫療院所或領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lt;br&gt;
第四十四條之三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ㄧ第二項所稱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指合於請領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生育給付者。&lt;br&gt;
第四十七條　   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有勞工保險年資者，保險人應依其各該保險年資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其合併數額已超過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之金額者，依合併數額發給；如仍低於基本保障之金額，且無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各款及第三項情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之金額至死亡為止。&lt;br&gt;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lt;br&gt;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lt;br&gt;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內政部101年第1階段單親培力計畫(2012-02-0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952</link><description>補助弱勢單親家長就讀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就學補助費（含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子女臨時托育費）</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條修正案(2012-02-0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955</link><description>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lt;br&gt;
第二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或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lt;br&gt;
一、有關申請人資格或納保事項。&lt;br&gt;
二、有關被保險人年資事項。&lt;br&gt;
三、有關保險費或利息事項。&lt;br&gt;
四、有關給付事項。&lt;br&gt;
五、有關身心障礙程度事項。&lt;br&gt;
六、其他有關國民年金權益事項。&lt;br&gt;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lt;br&gt;
一、有關限期繳納被保險人保險費及其利息事項。&lt;br&gt;
二、有關正當理由認定或罰鍰事項。&lt;p&gt;
&lt;font size="2"&gt;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lt;br&gt;
　　                    &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lt;br&gt;
　　                    &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amp;nbsp;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lt;/font&gt;</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社會救助法有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修正發布消息(2012-02-2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5998</link><description>社會救助法有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修正總說明&lt;br&gt;
      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業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其中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致不能工&lt;br&gt;作範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擴大照顧弱勢民眾，爰修正「社會救助法有關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第二點身心障礙程度致不能工作&lt;br&gt;審核認定基準。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101年度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表揚對象審查-得獎人名單(2012-03-21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6050</link><description>101年度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表揚對象審查-得獎人名單&lt;br&gt;
請查閱附件</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2012-03-22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6052</link><description>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自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茲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其中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機構之評鑑項目、方式、獎勵及輔導改善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修正草案，共計十一條，修正要點如下：&lt;br&gt;

一、配合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爰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lt;br&gt;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各級主管機關所屬或主管之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修正條文第二條）&lt;br&gt;

三、評鑑實施方式改由各級主管機關應每三年針對所屬或主管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一次，另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六年對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一次。（修正條文第三條）&lt;br&gt;

四、評鑑小組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組成人員增加各級主管機關代表，委員任期以三年為原則。（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六條）&lt;br&gt;

五、部分評鑑項目名稱酌作修正，另將評鑑實施計畫與評鑑指標預先公告時間縮短為六個月，並限定地方主管機關須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評鑑實施計畫與評鑑指標辦理評鑑。（修正條文第七條）&lt;br&gt;

六、配合評鑑實施方式將評鑑結果之公告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lt;br&gt;

七、受評績優機構之獎勵措施明訂由各級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牌及獎勵金，另對於優等之公立身障機構，則應關對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至受評成績不佳之機構，明定主管機關之輔導義務。（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lt;br&gt;

八、刪除原條文第十一條之過渡規定。&lt;br&gt;

九、本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公告修正101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一定金額與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及無扶養能力家庭財產一定金額。(2012-04-1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6168</link><description>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lt;br&gt;
一、101年度台灣省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定為新臺幣1萬244元；低收入戶動產限額每人以7萬5,0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300萬元。申請人原符合100年度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總金額未超過低收入戶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1.5倍（450萬元）者，仍保有低收入戶資格，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lt;br&gt;
二、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新臺幣1萬5,366元，動產限額每人以11萬2,500元為限，不動產限額每戶450萬元。申請人原符合100年度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總金額未超過低收入戶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2倍（600萬元）者，仍保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lt;br&gt;
三、「無扶養能力」動產及不動產限額為未超過上開低收入戶動產及不動產之限額。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公告101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培訓計畫(2012-04-18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6171</link><description>1.有關本部101年度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培訓計畫已於本（4）月12日上網公告截至4月25日17時止，將於4月26日辦理資格標審查，有意願且符合廠商資格者，請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領標，並於期限內依規定完成送件。&lt;br&gt;
2.101年度預定開辦情形：分北、中、南等3區辦理如下：&lt;br&gt;
（1）北區：教保人員初級班3班、教保人員進階班2班、生活服務員班1班、教保員督導班1班及服務管理研習班1班，共8班。&lt;br&gt;
（2）中區：教保人員初級班2班、教保人員進階班1班及教保員督導班1班，共4班。&lt;br&gt;
（3）南區：教保人員初級1班、教保人員進階班1班，共2班。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訂定「身心障礙者鑑定與需求評估作業併同辦理實施辦法」。(2012-04-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6178</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廢止「國民年金法有關無謀生能力範圍認定要點」(2012-04-2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6180</link><description>主旨：預告廢止「國民年金法有關無謀生能力範圍認定要點」。&lt;br&gt;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lt;br&gt;
公告事項：&lt;br&gt;
廢止機關：內政部。&lt;br&gt;
廢止依據：國民年金法第40條第3項。&lt;br&gt;
「國民年金法有關無謀生能力範圍認定要點」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lt;br&gt;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lt;br&gt;
承辦單位：內政部社會司。&lt;br&gt;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8樓。&lt;br&gt;
電話：（02）3343-7122。&lt;br&gt;
傳真：（02）3343-7199。&lt;br&gt;
電子信箱：moi1498@moi.gov.tw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修正發布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之一(2012-04-2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6194</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公布全國第8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結果及相關統計(2012-04-2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6209</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修正「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9條、第11條。(2012-05-07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6248</link><description>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lt;br&gt;
公告事項：&lt;br&gt;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lt;br&gt;
二、修正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7條第2項及第9條第2項。&lt;br&gt;
三、「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第9條、第11條修正草案如附件。&lt;br&gt;
本案另載於本部合作事業入口網站（網址http://coop.moi.gov.tw/「首頁」選項下「最新消息」網頁。&lt;br&gt;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lt;br&gt;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社會司（中）合作事業輔導科 &lt;br&gt;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6樓 &lt;br&gt;
(三)電話：04-22501019 &lt;br&gt;
(四)傳真：04-22527651 &lt;br&gt;
(五)電子郵件：S0413@land.moi.gov.tw </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國民年金公仔徵選暨國民年金知識大考驗有獎徵答網路活動(2012-05-09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6258</link><description>&lt;a href="http://pension.dididada.com.tw/index.php"&gt;國民年金公仔徵選暨國民年金知識大考驗有獎徵答網路活動&lt;/a&gt;</description><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有關國民年金老年（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請領者於本國籍船舶上或航空器內期間，得否列入「在國內居住」期日之計算1案(2012-05-10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6260</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各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聯絡窗口（空白）表(2012-05-14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6273</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item><title>預告身心障礙者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辦法草案(2012-05-15 )</title><link>http://www.moi.gov.tw/moi_dsa/news_content.aspx?sn=6284</link><description /><pubDate>Thu, 17 May 2012 13:15:39 GMT</pubDate></item></channel></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