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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更新日期
2008/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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賑災捐款資訊 |
賑災捐款簡介:
一、本部所設立之賑災專戶即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並為妥善運用與管理賑災捐款,民眾捐贈款項均依指定用途使用,若無指定用途,本部將統整轉交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客觀、超然立場統籌運用各界賑災捐款以發揮其最大效用。
二、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網址為:http://www.rel.org.tw/)係以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協助因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為目的,辦理關於災民撫慰、安置、生活、醫療及教育之扶助事項;協助失依兒童、少年、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之撫育或安(養)護事項;協助災民住宅重建重購事項;其他與協助賑災有關事項。
三、依財政部90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181號令: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天然災害賑災設立之賑災專戶之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納稅義務人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依所得稅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全數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為當年度費用;如係透過上開單位於郵局所開立之賑災專戶劃撥捐款者,可憑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申報扣除。如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者,可由匯款人自行填註。
(二)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之員工,其賑災之捐獻係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致僅取得一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四、另依財政部95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400604830號函復本部說明,納稅義務人透過本部「賑災捐款資訊網頁」,利用信用卡線上捐款,屬於對政府之捐贈,得依財政部90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181號令規定,以載明受贈單位及捐款事由之月結單(消費明細單等)及繳費證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全數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五、依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及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爾後遇重大災害及國際救援事件,屆時發起勸募行為時,將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例如:開立收據、定期辦理公開徵信等。
六、本部賑災捐款事宜聯絡電話:(02)23565225、2356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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