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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刻正修法放寬規定 落實移民人權保障

  • 發布日期:107-12-18 13:20
  • 單位:移民署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境外生權益小組今(18)召開「離婚≠離家 移民人權何在?」記者會,希望修正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不要讓非自願離婚的姊妹,失去身分被迫離開臺灣,以實踐國際移民日真正意旨。針對記者會訴求,移民署回應表示,為落實新住民人權保障,刻正進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工作,目前草案對於遭遇家庭暴力而離婚未再婚,或離婚後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新住民配偶,都已放寬得繼續居留,修法方向與內容已可符合新住民實際需求。在修法完成前,對於遭遇類此困境之新住民,可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諮詢,將依照修正草案之原則與精神來提供協助。

移民署指出,為落實國際公約精神,保障移民人權,現行新住民配偶遭受家暴,須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始得繼續居留。移民法修正草案已放寬如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即使未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亦得繼續居留。另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考量,新住民配偶離婚後如對其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亦得繼續居留,不以取得監護權為限,且其子女成年後,也可繼續在臺居留。

此外,為進一步保障離婚後已經離開臺灣的外籍配偶可以返回照顧未成年親生子女,本次修正重點亦將放寬對於曾在我國合法居留之外籍配偶,如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具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可以先申請外交部核發停留簽證入境後,再向移民署申請核發居留證,俾能確實保障移民人權與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團聚權。

另外,記者會提及外國人在我國工作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因居留原因消失,無法繼續居留問題,移民法修正草案亦將放寬准予其繼續居留。至於新住民團體訴求取消依親簽證被註記不得改辦居留之規定,以及應准予移工親屬申請來臺居留等問題,尚涉及跨機關權責及整體政策考量,仍待進一步研議。至於反歧視規定,法務部已委請學者進行專案研究是否訂定專法,未來可使受歧視案件之處置更臻完善。

移民署感謝新住民團體、學者提醒注意移民家庭團聚權利的保障,目前刻正加速移民法修正草案法制作業,放寬管制和保障新住民家庭團聚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