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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地球公民基金會就全國國土計畫所提爭議點

  • 發布日期:107-07-23 15:30
  • 單位:國土管理署

「全國國土計畫」經行政院邀集專家學者審議通過後,內政部已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該案對於國土永續發展、維護糧食安全、建立城鄉發展秩序等有相關明確指導政策方向,並無地球公民基金會於今日所提相關疑慮。

【釐清事項一、「土地面積完整達25公頃,農業使用面積達80%之地區」仍屬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

「全國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劃設條件,業將「土地面積完整達25公頃,農業使用面積達80%之地區」文字予以納入,並列為前提要件,該等條件農地未來仍將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

因未來不得透過申請使用許可的方式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與現行區域計畫法下開發許可得變更使用分區之機制不同,故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並不會有農地變更流失情況發生,並不會有環團疑慮問題。

【釐清事項二、維護糧食安全為政策目標,已訂定保護策略】

為維持糧食安全,「全國國土計畫」除已於計畫目標明確揭櫫該目標外,並已訂定全國農地資源之保護策略、農林漁牧業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及全國供糧食生產之農漁牧一級產業農地總量面積需求為74萬公頃至81萬公頃。此外,該計畫並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維護供糧食生產之農地面積數量及品質,應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載明該等農地面積及分布區位。

因糧食安全係屬國家發展重要目標,「全國國土計畫」已將「糧食安全」文字納入農業發展地區土地使用指導事項基本原則,又農業發展地區土地使用指導事項基本原則並業已配合納入規範,並不會有環團疑慮問題。

【釐清事項三、全國國土計畫與部門計畫關係係屬法定上下位關係,並未改變】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草案版本所附「國土計畫體系與部門建設計畫關係示意圖」,是為補充說明國土計畫與部門計畫之關聯性,說明行政院施政方針、國家發展計畫指導下之部門計畫,應於國土計畫之規劃階段,評估納入各級國土計畫,以預為部門計畫所需開發利用空間區位進行安排。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8條第4項規定:「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未來部門計畫仍應依法辦理徵詢意見程序,並不會因該附圖刪除,導致後續國土計畫與部門計畫具有上下位關係改變,亦不會有部門計畫不納入國土計畫整合之情事,並不會有環團疑慮問題。

【釐清事項四、精簡後之全國國土計畫,並未改變計畫核心精神】

行政院國土計畫審議會107年4月19日第2次會議,請內政部參酌與會委員及相關部會意見,妥適修正計畫內容,並依據國土計畫法第9條所定全國國土計畫應載明事項,將計畫草案再予精簡,以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內容為基礎,至涉及技術性及細節性內容,則以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納入相關子法及規劃手冊方式處理,以保留計畫執行彈性,俾利各地方政府作為遵循依據。

經過本次精簡後計畫內容核心精神並未改變,且未納入草案之相關內容,內政部評估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劃手冊」及供相關子法,並不會有環團疑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