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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澄清:修法是明定村里長保險費支應範圍 並無增加政府支出

  • 發布日期:107-04-03 18:40
  • 單位:新聞傳播科

今(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及第10條修正案,明定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項目,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500萬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並自今(107)年12月25日施行。有媒體報導「政府將編預算支應保險費討好村里長」,內政部澄清報導與事實不符,現行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已有編列村(里)長保險費相關預算,本次修正主要是明確規範保險費應包含村(里)長意外險保障,並未增加中央或地方政府支出,對於媒體未了解法案內容即做出誤導民眾之報導,表示遺憾。

內政部說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村(里)長因執行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1萬5,000元,惟對於保險種類並無明確規範。經考量村(里)長執行職務時常遇突發意外狀況,例如105年10月臺東縣海端鄉霧鹿村前村長余元龍因勘災不幸罹難,引發各界關注,多位立法委員爰陸續提案要求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保險項目並應包含一定金額以上的傷害保險,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內政部指出,現行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已有編列相關預算,本次修正是為明確規範保險費的使用範圍,行政院年初也已函送類似提案請立法院審議,對於立法院率先通過委員提案,提供村(里)長更完整的保障,內政部樂見其成。

另本次修法之施行日期係為配合里長任期,自下屆(今107年12月25日)起開始施行,對於媒體曲解法令規定,內政部除表示遺憾,也再次強調本次修正並無增加中央或地方支出,非媒體所稱之錢坑法案,亦無討好村(里)長,請民眾切勿以訛傳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