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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30 16:45 PM 發言人室
內政部通過「海岸法」草案

內政部今(30)日部務會報通過「海岸法」草案。內政部表示,「海岸法」草案之研擬,是為保護、防護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防治海岸災害、促進海岸地區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制定,用以補充現行海岸管理不足與衝突,並藉以建立海岸地區之管理體系,促進海岸地區之合理利用及永續發展。全案將儘速報請行政院審議。

「海岸法」草案於86、89、91、97年四度送立法院審議,皆因屆期不續審未能完成立法。內政部已就立法院審議過程各委員審查及各界意見,針對有關海岸防護設施定義、海岸保護計畫擬定程序、海岸利用管理審查機制適用範圍之調整、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指導性等五項重要議題召開專家學者座談會,並參考各界意見酌予調整草案條文。

內政部指出,「海岸法」之立法重點,除明確界定海岸地區(涵蓋臺灣本島及離島地區之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管理範圍外,係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訂定海岸保護、防護及利用管理原則,指導特殊地區之海岸保(防)護計畫,建立整合管理平台。其中針對重要水產資源、珍貴稀有動植物、特殊景觀資源、重要文化資產、重要河口生態地區等地區劃設為海岸保護區並擬定保護計畫;針對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及其他潛在災害等地區劃設海岸防護區並擬定防護計畫。同時並以海岸保(防)護計畫確定保(防)護標的、管制方式及復育(防護)措施等因地制宜實施事項及管理機制。此外,也對相關管制措施研訂合理補償、協調機制,以兼顧環境保護與人民權益之保障。

內政部同時表示,「海岸法」草案條文除因應綜合治水理念,更新相關海岸防護措施定義外,也強化了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及海岸保(防)護計畫對其他空間計畫(如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之指導性,並對海岸保(防)護區以外之一般海岸地區,加強海岸主管機關對開發利用之審查。

內政部強調,「海岸法」完成立法之後,未來海岸地區將得以保障公共通行並防止獨佔性利用。此外,可能造成人為破壞之開發行為,必須提出生態衝擊彌補措施,以保障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

聯 絡 人 : 陳繼鳴 組長
聯絡電話: (02)87712580
發稿單位: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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