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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職掌:
一、 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二、 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三、 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組織架構:
組織圖由上至下,由左至右。
第一層為內政部。
第二層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政黨審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規委員會、資訊中心、統計處、會計處、人事處、政風處、秘書室、地政司、社會司、總務司、戶政司、民政民政司。
第三層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兒童局、建築研究所、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營建署、警政署、役政署、空中勤務總隊。
第四層為土地重劃工程局、土地測量局、研習中心、社會福利工作人員、彰化老人養護中心、少年之家、台南教養院、雲林教養院、南投啟智教養院、各老人之家(北中南東澎湖五家)、兒童之家(北中南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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