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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01-18

壹、 修正目的
為建立公平合理之規費徵收制度,「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收費標準)業於99 年4 月2 日修正發布施行,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經考量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及臨近鄉鎮收費標準等因素,並增進公務資源有效運用,爰依據規費法第11條第2 項規定檢討收費基準,修正本收費標準第二條。
貳、修正意旨
本次修正係基於落實規費法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下,修正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農業用地證明申請案件規費收費數額標準。
参、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無人民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