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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自112年5月1日施行

  •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2-01-13
  • 發稿單位:地政司

壹、修正目的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依據土地法第47條規定授權訂定,為持續精進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作業,推動三維地籍建物測繪,檢討辦理地籍調查相關規定與配合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檢討修正,並使地籍測量相關規定與時俱進,符合實務執行需求,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為達上開目的,其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成果錯誤及更正通知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第83條、第169條、第199條及第201條之3)

二、新增位置勘查之申請土地複丈項目及其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204條及第221條之1)

三、檢討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申請規定及應檢附文件,並新增利用網路以電子簽章方式申請案件規定。(修正條文第205條、第207條、第225條、第229條、第260條至第261條之1及第279條)

四、配合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檢討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09條、第210條及第268條)

五、修正申請土地複丈案件應指定鑑界界址、再鑑界後仍有異議之處理機制,及登記機關辦理案件處理期限、通知補正、受囑託案件成果、更正及地建號分號管理等規定。(修正條文第211條、第212條、第216條、第220條至第222條、第231條至第234條、第237條之1及第289條)

六、修正退還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請求權時效規定。(修正條文第214條及第266條)

七、明確界定陽臺項目以避免認定疑義,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273條)

八、精進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作業,關於建物位置圖轉繪應依據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上註明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辦理;又為推動三維地籍建物,轉繪作業除以電腦繪圖外,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辦理。(修正條文第282條之1至第282條之3)

九、檢討建物複丈相關作業規定,並定明應以電腦繪圖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292條至第294條及第296條)

十、定明本規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300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預告期間有2則書面意見,本部皆已妥為回復說明,概述如下:

一、說明第201條之3修正理由用詞未精準,建議再酌;本部業經檢視後微調說明內容,以資明確。

二、陳述第221條修正後將影響民眾權益,建議無需修正該條文;惟經其所陳事項非本條意旨,修正後條文並無影響民眾權益,爰未參採其建議。